六划 血 [窒死](Blood)
    血[窒死](Blood,Sanguis[Suffocation,Suffocatio])

    按《旧约》记述,「血」为以色列人含有一种神圣的意义,因以色列人从很古以「血」为生命的原素或寓所,即一切生物的生命寓于血内(肋17:11,14;创9:4;申12:23)。根据这一思想,不拘人或禽兽在被杀后,血流出了,生命也就完了,人或动物就算死了。因而为以民血就等于生命(申12:23)。一切生命既来自天主,因而生命祇属于天主,惟独天主有权处理生命,也即祇有天主操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是以从很古天主即严禁流他人之血,或杀害无辜,《圣经》上也多次称为「流无辜者的血」(依59:7;申21:8),因为这是侵犯天主的权利,因而罪大恶极,深为天主所痛绝。无辜者的血要由地上向天主喊冤(创4:10),流人血的人称为「血人」败类(撒下16:7),或邪恶的人,不义的人(依59:7;咏55:24;59:3),必遭天主的严罚(咏5:7;26:9;55:24;59:3)。达味因杀人过多,天主竟为此不允他为自己建造圣殿(编上22:8;28:3;列上2:5,8)。普通天主为惩罚流人血的罪,即血债血还(创9:6),或以命偿命(出21:23),因而有「某人的血归在某人头上或身上」的说法(则33:4;玛27:25;宗5:28)。基于同一的理由,天主不祇严禁人吃血,而且连带有血的肉也不准吃(创9:4;肋3:17;7:26;17:10,14)。这一诫命直到宗徒时代,《新约》成立后,仍有它的影响力(见宗15:29)。

    又基于同一的理由,一切生命都系于血,我们可以明瞭,何以在《旧约》的祭祀中,除素祭外,通常所献的祭品,非牛即羊,而且要把牛或羊的血洒在祭坛的四周(肋1:5;3:2),尤其为赎罪祭,更有许多的特别规定,如先将手浸在血内,向帐幔洒血七次,又把血抹在祭坛的四角上等(肋4:6,7)。其用意是人因犯罪获罪天主,人本该死,但天主仁慈特准以宰杀牛羊,以牛羊的血来代人血,献于天主,为获得罪过的赦免(见肋17:11;参阅9:22)。此外,为祝圣司祭,为患过癞病者行取洁礼,也都用血,即将血抹在司祭及患过癞病者身上(见肋8:24;14:14),其用意也无非是为患者行赎罪礼(见肋14:14-20);又天主为救以民出埃及曾用羔羊的血,救以民的长子得免于死(出12:7,13)。之后,在西乃山天主使梅瑟以洒血(牛犊之血)之礼,与以民订立了西乃盟约(出24:8;参阅依52:15;匝9:11)。上述两处提及的血都和《新约》有密切的关系:因前者,亦即逾越节羔羊之血,乃耶稣以自己的宝血救赎世人的预像,后者西乃盟约乃《新约》之前奏(见盟约条)。梅瑟在西乃山上向百姓洒血后说:「看,这是盟约的血……」,而耶稣在晚餐厅向宗徒们说:「这杯是用我为你们流出的血而立的《新约》」(路22:20)。

    这样《新约》和《旧约》先后互相呼应。两约虽都是以血而成立,但有所不同,前者是以牛犊之血,后者是耶稣自己的血,因而希一书一再强调《新约》比《旧约》尊贵万倍(见希8:6-13;9:11-14,18-27),因而圣伯多禄说:「你们不是用能朽坏的金银等物,由你们祖传的虚妄生活中被赎出来的,而是用宝血,即无玷无瑕的羔羊基督的宝血」(伯前1:19)。圣保禄在罗3:25说:「天主使耶稣以自己的血,为信仰他的人作赎罪祭」。在5:9则说:「我们既因他的血而成义,更要藉着他脱免天主的义怒」。在弗1:7说:「我们在他的爱子内,藉他爱子的血获得了救赎,罪过的赦免」。圣若望宗徒也说:「……他圣子的血,会洗净我们的各种罪过」(若一1:7)。在默5:9说:「……因为你曾被宰杀,曾用你的血从各支派,各异语,各民族,各邦国中,把人赎来归于天主」(参阅默7:14)。由以上所引各节经文,可知新、《旧约》之异同,以及耶稣的宝血与全人类得救的重大关系了。

    此外,《圣经》内还有数种论及血的说法:

    1. 「血肉」二字连在一起的用法:《新约》内,「血和肉」二字特指软弱无能之人性,如玛16:17:「……不是肉和血启示了你」,是说伯多禄得知耶稣是默西亚,天主之子,不是凭人的理智,祇凭人的理智是不可能的,祇有凭无限全能全知天主的启示,伯多禄才能明白,(参阅格前15:50;弗6:12;希2:16;迦1:16原文也作血和肉)。若1:13则将此二字分开来用,「他们不是由血(气),也不是由肉欲……而是由天主生的」,是说人因信仰生于天主,不是由普通的人道而生。至于14节「圣言成了血肉」,即言圣言成了一个实实在在有血有肉的人。在《旧约》里,除了晚期的作品,如德14:18;17:26,将血和肉字连在一起用,其意义虽也是指软弱无能的人性,但特别强调人生的短暂。在其他《旧约》的作品内,通常祇以「肉」字来指人,如:创6:12;9:11「凡有血肉的人」,申5:26;咏56:5;65:3;依40:5,6;则21:4,以上所引各节,希伯来文祇有「肉」字。

    2. 另一提及「血」字的说法,是就血的颜色而言,如默6:12:「月亮变得像血」(参阅岳3:3,4);至于默8:7以及出7:17-21;11:6大约也祇是说,海水及尼罗河之水变为红色如血一般。

    3. 最后在《圣经》诗体作品里论及「血」字的说法,如「刀剑痛饮他们的血」(耶46:10);「我要使压迫你的人喝自己的血如喝新酒」(依49:26),「他要在恶人的血中洗自己的脚」(咏58:11)等经文,无非是说,天主将为以民复仇,使以民的敌人惨败,被以民大加屠杀,其意思犹如我国文学上惯说的:「血洗某城」或「血流漂杵」的意义同。至于则22:2所说,「流血的城」,即指耶路撒冷,意思是说,耶京的执政者,多行不义,流了许多无辜者的血,必将遭受天主的惩罚。

    见生命、祭品、肉[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