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划 安息年(Sabbatical Year)
    安息年(SabbaticalYear,AnnusSabbaticus)

    犹如安息日,即每六天后的第七天为犹太人是一节日;同样安息年,即每六年后的第七年,为犹太人是一庆年。每逢安息年,按梅瑟法律,以民应遵守以下所列各项规律:

    一、在安息年上,不得耕种,应让田地,包括葡萄园及橄榄园,休息一年。在这一年内,田地虽未经人耕种,仍然有什么出产的话,应让穷人或田间的野兽取食(出23:10,11;肋25:4-7)。以民也不必为这一年不耕种而担心,忧虑下一年没有吃的,因为天主将特别照顾以民,在第六年上会使田地有三倍,即三年的出产,使百姓直到第九年上有吃的,以及为来年耕种用的种子(肋25:20-22)。

    二、以民中若有人买了另一希伯来人作奴隶,不管他是男人或女人,祇该让他工作六年,第七年上应让他自由离去;若他不愿离去,而自愿长期服事主人,则主人应在门前以锥子刺透他的耳朵,作为记号,这样他便永久属于主人(出21:6;申15:17)。如果他要离去,则主人不应让他空手而去,而要厚厚的,即以佣工的双倍工资酬报他(申15:13,18)。关于女奴,如主人曾决定娶她为自己的妻子,之后虽然厌恶她,仍应对待她如妻子,即供给她衣食及合欢之谊。若主人决定她作自己儿子的妻子,则应待如自己的女儿,如不履行这些义务,则她可自由离去,不必偿还赎金或其他代价(出21:7-11)。对上述两条款,即(1)对田地来说,以以色列子民进入了许地那年开始计算(肋25:2);(2)对奴婢来说,以他们卖身作奴隶时开始计算(出21:1;申15:12)。

    三、在每第七年上,凡借贷与近人的一切,债主应全部予以豁免,因而这第七年也可称为豁免年,这豁免年似以借贷时开始计算;而且这豁免祇施于以民,若借贷与外邦人,即非以民的同族,则仍可追讨。而且法律也劝以民不可因豁免年近了,便心生恶念,不再借贷与人,以免招受损失,因为天主对慷慨大方的人,必要丰厚地祝福他(申15:1-11)。

    有关上述的法律,根本的理由,即安息年,应使田地得以休息,而这安息年的法律即是安息日法律的引伸。天主所以规定让田地也要休息,因为一如法律所说:「地是我的,你们(以民)为我祇是旅客或住客」(肋25:23)。

    最后,按申31:10的记载:每逢七年,即在豁免年的帐棚节期内,应在全以色列子民前,大声宣读这法律。

    见安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