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划 刑罚、惩罚(Punishment, Poena)
    以民的刑法制度是相当复杂的,故此我们祇可以在这里作一种统计式的介绍,而不能作详细的研究,大致说来以民的刑法可分六种:死刑、充军、鞭刑、同态复仇法,罚款及奴役。

    一、死刑:

    订制死刑的目的,在梅瑟法律上有三:(a)、自以民中铲除邪恶(申17:12);(b)、警戒他人(申13:22);(c)、以死刑来赔补过犯,以获主之赦免(户35:31-33)。概括言之,它的目的就是为保持以民中的和平幸福。实际上实施这种刑罚的机会并不太多,除非是有确凿不可否认的证据时,才加以使用。

    至于处决犯人的方式则有:以石砸死,用火烧死,及斩首三种。其次还有一种《圣经》上没有提到的死刑方式——勒死,但却见于《圣经》之外的以民法上,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是《圣经》上的刑法。

    应受死刑的过犯有下列诸项:

    1. 通奸:司祭的已婚女儿与人通奸应被烧死(肋21:9);有妇之夫与邻人之妻通奸时,二人皆被处死(肋20:10),按后期犹太公会议的规定,应被勒死;与已许配与人的处女在城内通奸者,二人皆应以石头砸死(申22:23,24)。

    2. 人兽相交及反本性的交合:不论是男人或女人,若与走兽交合(肋20:15,16),或犯鸡奸罪者(肋20:13),皆应以石头砸死。

    3. 乱伦:凡与自己的母亲(肋18:7),与自己的父亲的妻室(肋26:11),或同儿媳相奸者(肋20:12),应以石头砸死。凡与女儿(肋20:14)及岳母(肋20:14)乱伦相奸者,应以火烧死。

    4. 不守安息日者,应以石头砸死(户15:31-35)。

    5. 咒骂亵渎上主的人,应以石头砸死(肋24:10-16)。

    6. 敬拜邪神:凡向摩肋客奉献儿女者(肋20:2),拜祭太阳、月亮及其他邪神者(申17:2-5),引诱他人向邪神敬礼者(申23:7-11),煽惑属城居民向邪神崇拜者(申13:13-18),皆应以石头砸死;擅敢以天主的名义冒充先知者(申18:20),以及以邪神之名讲说预言者(申18:20),应受死刑(勒死)。

    7. 邪术:凡召亡魂,行巫术,作占卜及作女巫者,都应以石头砸死(肋20:27;20:2;见出22:17)。

    8. 侵害父母:凡咒骂(肋20:9;出21:17),击打(出21:15)父母者,以及逆不孝的儿子(申21:18-21),皆应以石头砸死。

    9. 拐带人口者应受死刑(出21:16)。

    10. 凶杀人者应处以死刑(出21:20)——斩首。

    二、充军:

    非故意杀人者判以充军,以保全性命,直至大司祭死亡为止(出21:13)。

    三、鞭刑:

    这种刑罚祇是略提即过,并没有清楚地指出当受此刑的具体过犯(申25:1-3)。

    四、同态复仇法:

    这种刑法的意义,就是将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同样施给加害的人身上,这是古东方民族所共有的刑罚,也是耶稣在山中圣训中所提及并且摈弃的法律:「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玛5:38-47)。这种法律若按字实行起来,是很残忍的,故此在梅瑟法律祇提及到应以这种刑罚来惩治作假见证人,并谓不应加以怜悯(申19:16-21)。

    五、罚款:

    虽然以民以为私产的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破坏主权的犯人,却向来不受体罚而祇以赔款了事。罚款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1、不以所受的损失为标准的罚款,比如:

    a.一只素来无危险的牛,偶然抵死了人家的牛,前者的主人祇以半价还后者的主人。若素来危险而其主人又不加以防范的,则应「以牛还牛」(出21:35)。

    b.偷人财物者,应以双倍于窃物的罚款来偿还(出22:3)

    c.若盗贼将偷来的羊宰杀或卖掉,应以四倍的罚款偿还(出21:37)。

    d.若将偷来的牛宰杀或卖掉,则应以五倍的罚款赔偿(出21:37)。

    e.若将某人存于第三者家中的款项或物品偷去,盗贼应双倍偿还(出22:6)。骗人财产者,亦应加倍偿还(出22:8)。

    2、明文规定的固定罚款,比如:

    a.一只牛,若将一个奴仆或婢女抵死,牛主应将三十个银「协刻耳」交给奴仆或婢女的主人(出21:32)。

    b.若某人引诱没有结婚的处女同寝,前者应付出一定的聘礼(出22:15,16)。

    c.强奸处女者,应交罚款五十「协刻耳」(申22:28,29)。

    d.憎恶及败坏妻子名誉的人,应交罚款一百银(申22:13-21)。

    六、奴役:

    这种惩罚祇是实施于那些偷了人家的财物,而又无力偿还者,其最高的奴役期限为六年(出21: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