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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笔容辞】集体谈判权

时间:2017-11-04  来源:香港《公教报》  作者:孔令瑜 点击:
二十年前,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夕,即使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时任香港职工会联盟立法会议员李卓人将三条改善劳工权益的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获当时立法局通过,标志着香港工人集体谈判的权利,首次被承认。在此条例下,资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必须正视工会的代表性,与之沟通、谈判。在集体谈判制度之下,资方不可单方面决定或改变就业条件,必先咨询工会意见,绝对不容许影响劳资关系的条件,如工作待遇、福利,在一夜间变天。当时《职工会条例》及《防止歧视职工会条例》亦通过修订,迫使政府放宽对工会的限制,确立工会组织、财政的自主权;亦进一步保障参与工会活动人士,若遭雇主迫害解雇,毋须经资方同意,交由劳资审裁处裁定复职权。简单来说,此三条劳工法例,目的是平衡长期处于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建立一个更公义的社会,让工人能有尊严地打工。在主权移交前通过这几条法案,对当时的公民社会和香港工会运动具有特别的时代意义。
 
然而,没有民主认受性的临时立法会却在主权移交后立即将《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废除,引起本地的劳工及民间团体强烈抗议。职工盟更立即去信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要求就特区政府废法一事进行聆讯及仲裁。香港一直援引国际劳工公约,临时立法会公然废除和修改三条保障劳工权利的法例,正抵触国际劳工公约第八十七号及九十八号的原则。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终发表裁决报告,裁定临时立法会废除职工盟的劳工法例,抵触国际劳工公约,并要求特区政府在一年内采取补救行动,之后,提交补救行动的进展报告。可是多年来特区政府却无动于衷。
 
特区政府作为国际劳工公约第九十八号《雇员集体谈判权公约》的签署地区,本应有责任为此项权利提供保障,但却倒行逆施,完全背离国际社会的标准。主权移交二十年来,香港贫富悬殊扩大,雇员实质薪金的种种苦楚,就是源于当年集体谈判权被废,劳资关系极不平等所致。
 
多个关注劳工权益的团体联同工会代表共二十五人,于十月二十八及二十九日开始在终审法院外绝食三十小时,要求政府恢复在二十年前被废除的集体谈判权条例。绝食三十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正如不少工友在现场表示,这次是为多年来在不平等劳工法例下被剥削的工人而绝食,他们受欺压的日子远超过三十小时。正如职工盟总干事蒙兆达指,争取恢复集体谈判权的意义,不仅是一条有关工人权益的法例,更重要是法例所赋予工人应得的「尊严」、「尊重」和「公平」。

•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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