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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教宗接见反死刑国际委员会代表团:诉诸死刑违反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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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08:25:49 发表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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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08:24:58 发表
方济各教宗的教理不是天主教教理!方济各教宗的福音不是基督交给宗徒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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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08:23:14 发表
一如费瑟和贝塞特在他们的书《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中所写的一样,这位多明我会士认为,死刑可以有效地促使重罪犯悔改。

“死刑使忏悔的罪犯有可能在地球上赎罪,比在炼狱中更短暂,痛苦更少;因此,死刑本身也可以是一种慈悲的表示。”他说。

这位神学家补充道:“纽曼枢机在《安立甘教徒的困境》中感人至深地谈到教宗国对被判刑的罪犯的同情、如何在这种精神下接受惩罚,以及如何才能实现对大罪人的皈依。”

相反,教宗方济各说,这种“不人道的惩罚形式”忽视了“慈悲高于公义”。

和费瑟一样,多明我会士也很关注教宗对无期徒刑的批判。

“有权做大事的人自然有权做小事。既然公权力可以判决死刑,它也就能判决永远的惩罚。”他说。“教宗方济各的这一论断也让人对教宗方济各是否相信地狱的教义,以及教会的教导方式产生了新的怀疑,准确地说,也就是‘永久惩罚’的定断。”

在12月17日对国际禁止死刑委员会的演讲中,教宗说,他的前任不适宜地“圣化了法律的价值”。但与之相反,这位多明我会的神学家认为教宗的观点是世俗化的。

“世俗权力作为神圣权力的投影,具有内在的神圣要素。圣保禄说,统治者,即使是异教徒,也是“天主的仆役”,他“不是无故带剑”(罗13:4),也就是说,他可以合法地处决最坏的罪犯。教宗方济各的话使他与外邦人的宗徒产生了分歧。”他说。

天主教历史学家的观点

一位定居美国的英籍天主教历史学家也对教宗方济各有关死刑的新教导的可辩护性提出了质疑。

艾伦·费米斯特博士是丹佛圣若翰·维亚纳神学院的神学和教会史助理教授,也是对话研究所主任,该所鼓励天主教徒就合法争议的神学问题进行辩论。

费米斯特博士过去曾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在公元后的前两千年中,原则上可以将反对死刑的做法与教会传统的教义(包括若望·保禄二世和本笃十六世所宣布的)调和起来,而且教会要求废除死刑的做法在世俗政府问题上世俗政府的正当自主权的通用性。

正如他所解释的:“根据圣经和圣传,应当由圣职人员来确定死刑合法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何时何地满足,则由世俗人来决定。显然,神职人员与其他人一样,对这些问题会有自己的看法,但不应以官方身份表达。”

费米斯特博士说:“尽管《天主教教理》中的新条文并不是毫无问题的,但我们仍然可以认为,教理条文本身使不接受死刑取决于所谓的‘能够发展更有效的拘留制度’这一事实。”

他说:“如此看来,表面上是对世俗信徒的一种暂时的慎重判断,但它不会直接违背普通训导,即死刑的合法性在原则上是合理的。”

“而另一方面,很明显,教宗方济各在不太正式的场合中表达出来的个人观点(不幸的是,‘不太正式的场合’包括在《天主教教理》新条文中引用的声明和现在这个演讲)更加难以与古老的教会训导相协调。”

费米斯特还说:

若望·保禄二世在1997年版《天主教教理》第2267条中对于“不公正的侵略者”的含义不明确。如果“不公正的侵犯者”的意思是“杀人犯”或“强奸犯”,那么1997年的版本给了我们和1566年《罗马要理》一样的教义,这意味着合法使用死刑既是对罪恶的报复,也是对生命的保障。然而,不幸的是,对1997版《天主教教理》还有另外一种解读方式,即为了给死刑寻找合理性,实际的杀人犯不能被收入监狱。这与先前的训导不一致,而且还意味着对双重影响的理解过于宽泛。死刑的合理性不是通过“人能作恶,为得到善果”(罗3:8)来体现的。即使能得到善果,人也不能作恶。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模棱两可,而教宗方济各正站在有问题的一边,得出了更有问题的进一步结论(包括对普遍和普通训导的谴责,认为这些训导“比基督徒更律法主义”,“缺乏人性和仁慈”)。

费米斯特博士还指出了哲学家依撒伯尔·安斯库姆(Elizabeth Anscombe)在她的文章《人类的尊严》(the Dignity of the Human)中的一些说法。

“把一个人当作应该被处死的人,不仅是作为一个人,而且是作为一个具有人格尊严的人,是作为一个有自由意志和对他的行为负责的人。虽然你有理由反对死刑,但它本身并不构成对遭受死刑者的人类尊严的侵犯。他至少应该为他被认定犯下的罪行负责。而根据正当程序,他被裁定有罪。”

安斯库姆教授曾任剑桥大学哲学系主任,是维特根斯坦的著名学生。她对人类尊严的热情丝毫不减,因为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封堵堕胎诊所而面临逮捕。

费米斯特说:“我们必须小心,避免宣称基督和宗徒的教导中包含着与教会的理解方式相反的隐藏意义,只有现在我们才能看到。正如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所提醒我们的那样,‘如果有人说,考虑到知识的进步,在某个时候,教会所提出的教条可能会有一种与教会过去与现在所理解相违背的感觉:应受绝罚(Anathema sit)。’”

正如一位消息灵通人士所说:“很难理解教宗方济各如何认为死刑本身违背了福音,然而在过去却得到了合法的教导和实践(如果令人遗憾的话),现在成了“不可接受的”。但我们必须记住,教宗被广泛地认为是这样教导的:有时一些人只是情不自禁地犯了通奸罪,因此是清白的。我们只能希望有一天,‘基督徒良心的改变’也会使通奸成为不可接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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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08:22:35 发表
多位学者质疑方济各教宗反对前代教宗的言论


最近,教宗方济各发表了一次解释修改天主教会关于死刑的教理的原因的演讲,引发了进一步的争论。

教宗方济各12月17日在一次演讲中对反对死刑国际委员会的一个代表团说,“在过去的几个世纪”的教宗们在使用死刑时忽视了“慈悲高于公义”的原则。教宗方济各称死刑为“不人道的惩罚形式”,现在已是“决不能接受的”。

教宗方济各坚持表示,修改《天主教教理》第2267条并不是“与过去的训导相矛盾”,而是教义的“和谐发展”。他重申,教会现在的教导是:“根据福音,死刑总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死刑与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严背道而驰。”

他还说,“同样,教会的训导认为,即使是为了被定罪的人和整个社会的益处,剥夺了道德和生存的救赎的可能性的无期徒刑,是一种变相的死刑形式。”

因为试图改变关于原则上允许死刑的无谬误教理,教宗已经受到了批评。而教宗这次的干预将使那些为教宗方济各极力辩解,说他的教义与266代前任教宗的教义之间不存在矛盾的人更难办。

一位著名的哲学家和死刑作家已经在挑战教宗的新训导的基础,而一位多明我会神学家和一位天主教历史学家都对教宗新理论的连贯性和可辩护性表示关切。

一位著名哲学家的反对

著名的天主教哲学家爱德华·费瑟(Edward Feser)是美国加州帕萨迪纳城市学院的哲学副教授,他是多玛斯主义传统中最重要的当代作家之一,著有《最后的迷信》、《经院哲学的形而上学》、《天主存在的五路证明》、《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书名出自创9:6,与若瑟·贝塞特合著)等著作,并即将推出令人期待的《亚里士多德的复仇》。

《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是对天主教长期以来关于死刑的训导的研究和辩护,认为死刑在原则上是合法的,而且在实践中,甚至在当代社会条件下也是可取的。

在对教宗方济各12月17日在国际禁止死刑委员会的演讲的评论中,费瑟说:

教宗似乎又在谴责死刑是本质上错误的,并声称他的言论与过去的教导一致。他试图为他所声称的没有矛盾之处辩护,说教会一贯肯定生命的尊严。但是,这类似于否认有天主三位一体的学说,然后声称这与过去的教导是一致的,因为教会一直确认只有一个神。事实上,三位一体的信理要求我们既要说只有一个天主,又说在天主内有三个位格。同样,为了与圣经和过去教宗的教导保持一致,我们既要说生命是有尊严的,也要说一个罪犯原则上可能会失去生命的权利。若不肯定这两点,恰恰是违背了过去的教导,而不是“发展”它。

费瑟又说:

教宗含蓄地批评了以前的教宗支持并执行死刑的做法,比如在教宗国。方济各暗示这些教宗不够理解这些理论,因为他们不了解我们的“人权发展的现状”,忽视了“慈悲高于公义”。然而,过去的教宗训导都是建立在圣经、教父们和圣师们、以及历代先教宗的基础之上的。也许教宗并没有意识到,他无意中为未来教宗对他本人的批评奠定了基础,就像他批评他的前任一样。如果2000年的教宗在死刑问题上可能是错误的——正如教宗方济各所暗示的那样——我们为什么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现任教宗本人错了,而不是过去的教宗错了?

《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的另一位作者若瑟·贝塞特表示:

一如他之前几次所做的,教宗似乎谴责了无期徒刑和死刑。但奇怪的是,赞扬教皇死刑观点的天主教徒似乎从不评价他对无期徒刑的看法。这是为什么?天主教徒现在是否需要要求释放连环杀人犯或类似的人,无论他们犯下的罪行多么令人发指、多么危险?如果不是,教皇一再谴责无期徒刑,认为这与死刑一样错误,为什么没有人要求释放连环杀人犯?如果将死刑和无期徒刑都排除在外,我们应该如何处理那些最恶劣的罪犯呢?如果不判无期徒刑,则监禁的确切时间应该是多长?为什么教宗方济各的粉丝们不回答这些问题,也不请教宗来回答这些问题?

一位多明我会神学家的分析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多明我会神学家对教宗方济各12月17日关于死刑的演讲提出了更详细的批评。

这位多明我会神学家指出,教宗方济各声称他的教导与教会过去的教导“并不存在任何矛盾”,“使整个演讲变得语无伦次,因为教会在过去就明确地教导死刑的合法性。”

在最初的评论中,他指出死刑不能像教宗方济各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残酷的惩罚”。他认为“因为死刑有时是公正的,所以它不可能总是残酷的。”

这位多明我会士指出,教宗方济各混淆了他自己的神学观点和教会的教义;例如,当他提到“教会对废除死刑的承诺”时。这位神学家说,这只不过是“他个人的承诺”和“天主教徒本身没有义务分享它”。

梵一规定的“教宗制定的教导直接适用于教会”的情况实际上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多明我会神学家指出,教宗方济各对圣若望保禄二世的呼吁是基于“混淆了若望保禄二世宣布的教义和他个人对当代死刑谨慎性的判断。”

教宗的死刑“与福音相违背”的说法使他大为光火,他还指出:“基督说梅瑟的律法是天主所赐,命令那些咒骂父母的人处死(谷7:9-10),《圣经》中还包括对许多罪行应判处死刑,“经书是不能废弃的。”(若10:35)

因此,他认为教宗方济各所称的死刑所反对的“福音”,恰恰违背了真正的福音。

这位多明我会的匿名神学家虽然同意教宗方济各的观点,认为“法外处决、就地处决或任意处决”应该受到谴责,但却不同意教宗就死刑是一种(现已过时的)自卫形式,而反对圣多玛斯的权威,认为这是基于误解。他说:

圣托马斯在这里所说的是个人的自卫,而不是国家的权利。他在《神学大全》的同一问题的第3节中说:“可以杀死一个作恶的人,只因为这是为了整个团体的利益。为此,这只是那个负责维护团体的人所能做的事;正如一位医生,几时他受托照料整个身体的健康,割去一个腐坏的肢体,是属于他的事。可是,照顾大众的公益,是委托给那些享有公权力的君主。所以,只有他们,而不是私人,可以把作恶的人处死。”在第2节中,他说:“如果一个人由于某种罪过而危害及破坏团体时,那么,杀死他为能维护大众的公益,便是一件值得称赞而有益的事。因为,「少许的酵母,能使整个面团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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