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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的财物  白建清神父

二、违犯第七诫主要表现为:l、取财不义;2、存留不义之财;3、损害他人的财物。


根据伦理原则,一个行为的判断包括三个方面:l、行为的目的;2、行为的方法;3、行为的结果。如果这三者都是正义的,则可行。否则,有问题,不可行。
  凡以不义的方法拿走或运用他人的财物,都是违犯第七诫。违反正义,就要赔偿。违犯交换正义,需要交还偷窃的东西。不义之财不论多少,不可占为已有,应归还原主或给予穷人。
  任何不公道地占有别人的财物,即使并不违反民法的规定,也是犯第七诫。
  因此,借了别人的东西不归还、拾得别人遗失的物品不交出去、在商业上使用欺骗手段、给予人的工资不公道、利用别人的无知或急需而哄抬物价,都犯第七诫。此外,人为地造成物价的涨落(索罗斯造成的亚洲金融风暴,现在的温州炒房团等),做损人利己的投机生意、贿赂有权的人,影响他依法应作的决定,私自占有或应用公司的财物,偷工减料,逃漏税,伪造支票或发票,过度花费和滥用,都是不道德的行为。故意损害私人或公家的财物也违反道德,必须赔偿损失。
  凡拾到的东西,不能占为已有。而别人遗弃的东西则可以。文革中占有教会的财产等,应归还。
  不论是基于自私或意识形态,商业或极权政治的理由,凡导致奴役人、篾视人的尊严,把人当作货物似的作买卖或交易的行为,都是第七诫所禁止的。用暴力逼使人成为别人使用的对象或为别人赚钱的工具,是一种违反人的尊严及其基本权利的罪行。圣保禄宗徒曾劝一个是基督信徒的奴隶主人对待他的一个也是基督信徒的奴隶说:“不要再把他当作奴隶,要把他当作兄弟,要当作在主内的一个人”看待。
  第七诫提醒我们,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恩惠,皆来自天主。天主是施恩者,我们是所赐恩惠的保管人。为表达感恩,我们要照耶稣在“塔冷通的比喻”中所教导的,用心经营天主所赏赐给我们的恩惠,并与别人,尤其是贫苦的人,分享天主的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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