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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诫 尊重生命  韦红星神父

14、维护和平


 主耶稣当提到“不可杀人”的诫命时,更进一步地要求我们应时时保持内心的和平:你们一向听过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姐妹发怒,就要受裁判;谁向自己的弟兄姐妹说:“傻子”,就要受议会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炼狱的罚(玛5:21—22)。耶稣谴责导致杀人的愤怒和仇恨为不道德。(参阅新教理2302)
  愤怒是复仇的愿望。愿对应受惩罚者施以报复是不许可的;但是,为了纠正恶习,并为了维护正义,要求补偿是值得赞扬的。如果愤怒的程度,致使一个人杀害近人,或严重地伤害对方,如此的行为,严重地违反爱德。耶稣对我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姐妹发怒的,就要受裁判”(玛5:22)(参阅新教理2302)。
  故意的仇恨违反爱德。故意希望对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过。而故意希望对方遭到重大不幸时,罪过更为严重。耶稣不是如此地教导我们:“我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他们成为在天之父的子女……”(玛5:44—45)(参阅新教理2303)。  
  尊重人性生命及这生命的成长有赖和平的维护。人与人之间自由的交流、对民族和个人尊严的尊重、对人们财产的保护,以及人与人之间兄弟姐妹情谊的建设,都有助和平的维护。耶稣说: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玛5:9)。耶稣以在十字架上倾流的血,“在自己的身上诛灭了仇恨”(弗2:16)。(参阅新教理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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