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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诫 尊重生命  韦红星神父

3、安乐死


生命萎缩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残障的人应该得到支持,尽可能度正常的生活。(新教理2276)直接的安乐死,不论有何动机或用任何方法,是结束残障者、患病者或濒死者的生命。安乐死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若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个行动或不行动,无论因其本身或其意图,均构成一桩谋杀,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对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错误判断,并不改变这谋杀行为的本质。安乐死常应在禁止和排除之列。(新教理2277)虽然我们听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但是我们也应尊重生命。
  安乐死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也是对造物主,天主的失敬,是一桩“谋杀的行为”。停止昂贵、危险、非常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疗程,能是合法的。这是拒绝“过度坚持的治疗”(over—zealoustreatment)。作此拒绝并不就是愿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有能力,病人本人应作此决定,否则应有合法的代理人,以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及合法利益,作此决定。(参阅新教理2278)
  即使认为死亡己迫在眉睫,家属或医护人员也不能合法地中止对一个病人一般性的照料。如果不是以死亡为目标或方法,而只是视死亡为预料中或不可避免的事,或为减轻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剂,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尊严。末期病人的安宁照顾应该得到支持。(2279)
  至于有关“安乐死”这行为,是指病人或其家人眼看病者已到了绝境,毫无复原的可能,而又不忍见到他为病魔所折磨,受过多的痛苦,于是,便要求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早日结束生命。这行为是被教会所否定的,因为,我们无权控制人的寿命。在安乐死的行动中,我们超越了信仰天主是生者与死者的应有界限。
  因此,尊重生命是基督徒表现爱的一种方式,因为生命是天主所白白赏赐给我们最宝贵和最基本的礼物,我们必须珍惜和保全自己及他人的生命。
  天主的爱要求我们尊重所有人及每一个人的生命,无论这生命处于任何阶段,或者是否“有用”;因为生命“本身”就是宝贵的、值得尊重的。危害自己或别人的生命,例如:谋杀、堕胎、自杀、安乐死、虐待、吸毒、酗酒等等,都是错误的、犯罪的行为;另外,虽然即使在盛怒中,一般来说我们都很少会做出杀人的勾当,但由于内心的愤恨而恶言相向,咒骂他人,用话语刺伤他人的心灵就经常发生,其实这也是违反第五诫的行径。(玛5:21---22)
  当我们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时,自然都会远离一切危害生命、对身心有损的事情,所以,打架、酒后驾驶、暴饮暴食、沉迷赌博、放纵生活、工作休息无规律,或者教人学坏、使人堕落、立坏表样引人犯罪跌倒等等,都是第五诫所禁止的。
  尊重生命,要求我们对自己要照顾健康、修炼德行、培养良好个性、活一个更积极和更丰盛的生命;对别人则多加尊重和给予实际的支援,以爱心来开导、劝勉那些对生命失去信心的朋友,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努力地活下去。
  对于堕胎、自杀和安乐死,天主教的基本态度是这样的:医药和医生的最神圣责任是拯救生命,而非毁灭生命。
  一个母亲的意愿是重要的,但胎儿的意愿亦同样重要。胎儿最基本的意愿就是“出生”、活下去。
  人类的伟大之处在于能勇敢面对困难、克服困难、承担不可避免的困难,而非逃避困难和责任。
  如果一个社会能尊重一个“无用”的生命,拥抱一个痛苦的生命,致力救助和减轻不幸者的痛苦,那便是一个十分人道的社会,一切生命都将能在这样的社会中快快乐乐地生活和成长。
  天主教相信,人应为理想而付代价,我们同情急於堕胎、自杀或安乐死的人,但人原本就不能逃避一切痛苦,对于必要来临的痛苦,人应以坚忍之心去承担,并接纳这是人生限制的一部分。痛苦也有赎罪的价值。
  如果我们的社会充满爱,并且拒绝用堕胎、自杀或安乐死的方法去解决问题,我们相信我们的社会有能力去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在这情况下,真正需要堕胎、自杀或安乐死的,亦必定大大减少。
  人的尊贵不是世上任何宝物能相比的,因为人拥有生命。教会向我们指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人的生命来自天主(新教理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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