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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诫 尊重生命  韦红星神父

2、人工堕胎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地受到尊重和保护。人自开始存在的一刻,作为一个人所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承认,无辜者对生命的不可侵犯的的权利,便是其中之一。
  我还没有在母腹内形成你以前,我已认识了你;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我已祝圣了你(耶1:5)我何时在暗中构形,我何时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祢全知情(咏139:15)(新教理
2270)
  任何一个公民社会以及这公民社会的立法,有它基本的构成因素,那就是,在这个公民社会里的每一个无辜的人,都有他个人生命不受剥夺的权利。这人权不取决于个人,不取决于父母,也不是来自社会和国家的赐予。人权是属于人的本性,是从天主创造人的时刻起,就属于人。在受孕之始,生命已经存在,胚胎应被视为一个人。所以,自受孕至死亡,每一个人所拥有的生命的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保护,应该受到照顾和治疗。
  因此,在生命的维护上,教会向我们指出,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地受到尊重和保护(参阅新教理2270)。自第一世纪,教会就对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认定其为不道德的邪恶。这教导没有改变过。由妊娠之初,生命就应受到极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参阅新教理2”1)
  依照教会的训导,无论在任何情况环境下,蓄意堕胎都犯了第五诫。堕胎就是杀害生命,因为从怀孕的一刹那,胚胎是另一个新生命的开始,为成为一个人所需要的元素已完全具备了。
  在一九七四年教宗保禄六世有关“堕胎声明”中说:“……可能是母亲的健康,有时是她的生死问题,亦可能是增加子女数字,超过家庭的负担,特别怕婴儿是不正常的,或残废的;也可能是家庭的荣誉问题,或社会中的地位问题等。我们说以上任何理由,都不能授人权力去杀害另一个人的生命,虽然它刚开始。对婴儿将来的幸福,没有人,连父母在内,亦不能代替他,虽然他尚在胎中,用他的名义选择他的生死。”
  为回应上述的声明,我们找到一个很好的事例:
  有人曾问一个无信仰的医生说:“对于堕胎之事,按以下的情形,你有何意见?父亲有性病,母亲有肺痨病。他们已有四个孩子,老大是瞎子,老二死了,老三是聋哑,老四也患肺痨;在这种情形下,对于胎中的孩子,你认为应该如何对待?”
  医生回答说:“我必定会叫这个母亲堕胎。”那人就对医生说:“如此做的话,你就杀了贝多芬。”
  上面所说的全是事实,那胎中的第五个孩子就是全世界有名的音乐家之一的贝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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