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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DH)

结论


15 现代的人们希望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这是事实。况且信仰自由在许多宪法上已宣布为公民的权利,在国际文件中也已郑重地加以承认了(三八)。 

    但有些政权,在宪法上虽承认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政府却在设法阻止人民的宗教信仰,并使宗教团体的生活陷于重重困难及危殆的境地。 

    神圣公会议对现代的那些好现象,加以欢欣称道,对于那些可悲事实,则予以沉痛的谴责,劝告教友并恳请全体人类,务须慎重考虑,特别在目前人类大家庭的现状下,信仰自由是多么需要。 

    事实上很明显,各民族日趋合一,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彼此间亦结成更密切的联系,最后,也增进了每人的责任感。所以为建立及巩固人类的和平交往与敦睦,必须在世界各地,使信仰自由获得法律有效的保障,亦必须尊重人在社会上,自由地度其宗教生活的至高义务和权利。 

    愿天主,众人的大父,赐人类的大家庭,在社会上谨守信仰自由的原则,藉基督的恩宠,和圣神的德能,导向崇高而永远的‘天主子女的光荣自由’(罗:八,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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