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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铎之培养法令(OT)

三 大修院的教育方针


为司译之培养大修院是必需的。在大修院中所施于修生的完整教育,应指向一个目标,即按照耶稣基督乃导师、司祭与牧者的标准,培养他们成为真正的牧人(七)。因此修生当准备宣道职务,使之对天主启示的圣言日益深入暸解,并藉默想融会贯通,且能以言语与生活表达出来。修生亦应准备敬礼与圣化人灵的职务,使之藉着祈祷与举行礼仪,学习以圣体祭献与其他圣事去执行救世工作。修生并应接受牧民的准备,使他们知道自己在人前代表基督,不是“来受服事,而是来服事人﹐并交出自己的性命为大众作赎价”(谷:十,45;参阅若:十三,12-17),彼等亦应为救众人,而成为所有人的仆役(参阅格前:九,19)。 
 
    因此,训练之各方面,灵修、智育、纪律等均应完全和谐的指向此一牧灵之目标,而所有上司、教师亦均应协力同心,遵照主教的指导为此而努力。 
 
    5 修生之教育有赖于明智的规则,尤其赖于适当的教育者,因而修院的上司与教授均应来自最佳人选中(八),且曾经过细心的准备,学职有基础,有相当的牧灵经验,尤其在灵修与教育心理方面要受过特别训练。为达到这个目的,必须组织专门学院,或至少要举办具有系统科目的训练班,大修院的长上亦应定期集会。 
 
    上司与教授均应深知,修生培育之成败,系于彼等之思想与作风者至钜,因之务希能在院长的领导下,同心同德,行动一致,并在彼此与修生间打成一片,形成符合耶稣祈祷“使他们合而为一”的大家庭,而使修生对于自己的圣召喜爱日深。主教则应以持久而关切的爱护,鼓励学院内的工作者,并对修生表现出,在基督内,实为真正的慈父。最后,所有司铎均应把大修院视为教区的心脏,并乐意予以亲身的协助(九)。 
 
    6 按照修生每人的年龄与发育,对其纯正意向、自由意志、灵修、品格与智力的合格,以及身体与心理的健康,及其得自家庭遗传的倾向等,均应随时注意考察。此外,亦应审量其负担司铎重任并善尽牧者职务的能力(十)。 
 
    在选择修生并予以适当考验的整部工作上,常应意志坚定,即在圣职人员极度缺乏的悲痛场合亦然(十一)。因为,只要合格者淮予任职,不适合者随时以慈父的心肠指导其另找职业,并协助其重视教友圣召而从事教友传教工作,天主是不会允许他的教会缺乏司铎的。 
 
    7 如果教区无力自办大修院,则应创设并帮助地区性或全国性的联合总修院,俾更有效地谋求修生的坚实训练。此一训练应视为最高的原则。此种地区性或全国性修院之管理章程,应由各有关主教制定(十二),而经宗座核准。 
 
    在修生众多的修院中,应保持统一领导,统一授课,而学生则应适当的分成若干小组,以能更完善的予以个别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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