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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教会法令(OE)

论与分离弟兄交往


24 与罗马宗座保持共融关系的东方教会,负有特别责任,依照本届神圣会议的‘大公主义法令’原则,以祈祷、以生活的榜样、以其对东方古代传统的忠诚、以更深刻的相互了解、并以合作及其对事务与态度的互相尊重,而促进所有基督徒,尤其是东方基督徒的合一(二九) 。
  
    25 对分离的东方信徒,因圣神恩宠的感化而加入公教合一者,除了单纯的承认公教信仰以外,不得有其他要求。既然这些东方教徒保存着有效的司铎圣秩,则加入公教合一的东方神职人员,仍然可以按照合法当局的规定,执行其本有的圣秩圣事 (三十) 。  

    26 神圣事物的共享,如果损及教会的合一,或者故意附和谬论,或在信仰上有误入歧途,或有恶表及宗教中立主义的危险,是天主诫命所禁止的 (三一)。但是,牧灵经验告诉我们,对东方弟兄们而言,可以且应该考虑每个人的不同环境,其中不仅不损及教会的合一,也没有应避免的危险,而且为救灵魂及人们的神益是追切的需要。所以公教会按照时、地、人的环境,曾经多次采取了,且仍在采取缓和的办法,藉参与圣事及其他圣礼与神圣事物,给所有的人提供得救的方法和基督徒彼此相爱的见证。准此,本届神圣公会议‘为避免因主张严厉而妨碍他人得救’ (三二) ,并为与我们分离的东方教会促进合一,规特定下列办法。  

    27 在上述原则下,善意地与公教分离的东方信友,如果自动请求,并准备妥善者,可为之施行告解、圣体、病人傅油圣事;而且,连公教信友,如有需要或有真正神益的策动,事实上又不可能,或者难以接近公教司铎,也可以向非公教的司铎请领同样圣事,只要在这些非天主教会内保存的圣事是有效的 (三三) 。  

    28 同样,在上述原则下,有正当的理由,公教徒与东方的分离弟兄之门,可以互相共享圣礼、神圣事务及处所 (三四) 。  

    29 这项与东方分离教会的弟兄们共享神圣事物的缓和办法,交由地方教会首长监督,让他们彼此协议,并于必要时,听取分离教会首长的意见,制订适当有效的规则,以管理基督徒之间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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