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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教会法令(OE)

论东方宗主教


7 自远古以来,教会内即通行宗主教制度,并已为初期各大公会议所承认 (八) 。  

    所谓东方宗主教,及一位主教,依照法律,并在保全罗马教宗首席权的条件下,对其所属地区或所属礼仪内的全体主教--总主教也包括在内--、神职人员及教民,享有管理权(九) 。  

    在宗主教地区以外的任何地区,设立某种礼仪的首长,依法应并入同一礼仪的宗主教圣统内。  

    8 东方教会的宗主教们,虽然按历史有早晚之分,但论宗主教地位而言,一律平等,但仍保持各宗主教之间合法规定的荣誉等级 (十) 。  

    9 按照教会的古代传统,东方教会的各位宗主教享有特殊荣誉:因为他们真如家长及领袖,主持自己的宗主教区。  

    所以,本届神圣公会议决定,要依照各教会的古老传统及历届大公会议的决议,恢复宗主教的权利及特权 (十一) 。  

    这些权利及特权,就是那些在东西教会合一时已曾通行者,虽然对于今日环境当略加适应。  

    宗主教偕同其会议,成为其宗主教区一切事务的高级权力,包括在自己宗主教区内,设立新教区及任命本礼仪之主教的权力在内,但不得损及罗马教宗在每一事件上不可出让的干涉权利。  

    10 上述论宗主教的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某一个特别教会即特别礼仪的大总主教,亦同样有效 (十二) 。  

    11 宗主教制度在东方教会中是一个传统的管辖方式,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切望在必要时设立新的宗主教区,惟设立的权力则属大公会议或罗马教宗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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