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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教会法令(OE)

论个别教会或礼仪


2 圣而公教会基督的奥体,就是藉同一信仰、同样圣事,及因圣神在同一管辖权之下,由信友们有系统地结合而成,他们以圣统组成不同的团体,而成为个别的教会或礼仪。在各教会中维持着奇妙的共融,所以在教会中的差别性,并不妨碍其统一性,而且相得益彰:因为天主公教的意思,就是要所有个别教会或礼仪的传统保持完整无损,并愿其生活方式适应不同时地的需要 (二) 。  

    3 这些东方和西方的个别教会,虽然在所谓礼式上,即在礼仪、教会纪律及精神祖产 上,彼此间有些不同,但是同样地都托给罗马教宗的牧职管理,他是按天主的旨意继承圣伯多禄对整个教会的首席权。这些教会享有同等的地位,某一教会并不因为礼仪而超越其他教会,所有教会都享有同等权利,负有同等义务,即是在对普世宣传福音(参阅谷:十六,10)一点上,在罗马教宗的领导下,权利义务亦相等。  

    4 因此,要设法在世界各处保存发展所有的个别教会,如果信友的神益有所需要,便要成立本堂区及固有圣统。不过,在同一地区享有治理权的各个别教会之圣统,要设法在定期集会时共同策划,促进行动的一致,并协力支持共同的事业,以求顺利推进宗教的利益,并有效地保障神职界的纪律 (三) 。所有神职人员及预备晋升圣秩者,应该好好受到礼仪的训练,尤其对于各礼仪之间的实际守则,甚至连教友们在学习要理时,也要学习礼仪及其规则。所有每一位公教徒,以及在任何非公教教会或团体受过洗礼,而前来加入公教的圆满共融者,在世界各处,都要保存其固有礼仪,加以珍重,而尽力遵守之 (四) ;但是,个人、团体或地区在特殊情形下,有权利向宗座申诉,宗座以其对各教会关系的最高裁判资格,亲身或通过其他当局,以适当的规则、法令或覆文,在大公的精神下,应付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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