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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宪章(SC)

第三章 论其他圣事及圣仪


圣事的本质 

    59圣事的目的是为了圣化人类、建设基督的身体,以及向天主呈奉敬礼;但是圣事也是记号,有训导的效用。圣事不仅假定已有信德,而且以言语、以事实,滋养、加强,并发挥信德,所以称为信德的圣事。要事固然赋予圣宠,但在举行之际也尽善地准备信友,使能实惠地承受圣宠、适当地崇拜天主,并实爱德。 

    所以,使信友容易了解圣事的记号,并殷勤参与专为滋养基督徒的生命而建立的圣事,是极为重要的事。 

    礼仪 

    60 此外,慈母圣教会设立了一些圣仪(Sacramentalia),这就是模仿圣事而设立的一些记号,用以表示某些效果,尤其是灵性的效果,并因教会的转祷而获得。藉着圣仪,使人准备承受圣事的特效,并圣化人生的各种境遇。 

    礼仪的牧灵价值及其与逾越奥迹的关系 

    61 所以,圣事及圣仪的礼仪,就是使信友尽心准备,靠靠着由基督受难、死亡、复活的逾越奥迹所涌出的恩宠,圣化各种生活遭遇,而所有圣事与圣仪的效能,也都是由这逾越奥迹而来。于是,一切物质事物的正常用途,几无一件不能导向圣化人类、光荣天主的目的。 

    需要修订圣事礼典 

    62 不过,因为历代在圣事及圣仪的礼节内,搀杂了某些成分,致使我们现代人看不清圣事及圣仪的本质和目的;为此必须针对我们现代的需要,加以某种适应,大公会议遂决定下列应修正的项目。 
语言及地区专用礼书 

    63 使用本地语言施行圣事及圣仪,时常为民众非常有益,部应按下列规定,给予更广泛的地位: 

    a  为施行圣事及圣仪,可按上文第三十六节规定,使用本地语言。 

    b  本宪章第二十二节二项所指的地区教会主管当局,应既照新订罗马礼书,尽快预备适应当地需要,包括适应语言的专用礼书;其议案送交宗座认可之后,.即可在所属地区使用。在编定这些礼书或礼节的专辑时,不可省略罗马礼书在每一种礼节的前端,所附的有关牧灵、礼规,或对社会有关系的训示。
 
    慕道期 

    64 分为若干阶段的成年慕道期,应予恢复,按地方当权人的判断而实行。如此使这专为接受适当训练而定的慕道时期,藉着逐次举行的圣礼,而得以圣化。 

    65 在传教地区,除了基督的教会传统,有关入门仪式,可以采用各民族所习用的方式,只要按照本宪章第三十七至四十节的规定,能够适合教会礼节即可。 

    修订圣洗礼 

    66 成年受洗礼,无论是简式的,或是包括已恢复的慕道期的隆重式的,二者均应修订;在罗马弥撒经书内,应加入付洗专用弥撒。 

    67 儿童受洗礼,应予修订,使适合于儿童的真正情况;父母及代父母的地位及责任,在礼节中也应更加明显。
 
    68 在付洗礼节中,不应缺少为多数人同时受洗的适应方式,以便根据地方当权人的审断而使用。同样,应编制简式礼典,特别是在传教地区,可供传道员使用,或者更普遍的,在死亡危险中,没有司铎或执事在场,可供信友使用。 

    69 为替代所谓的“为已受洗的婴孩补行礼节”,应编制新礼节,使能更明白、更适当的显示出,用简礼受洗的婴孩,已经被引进教会以内。 

    同样,为已经妥领洗礼而归化天主教者,也要编制新的礼节,以便显示他们被收纳于教会的共融之内。 

    70 虽在复活期外,亦可以在付洗的礼节当时,用批准的简式经文,降福洗礼圣水。
 
    修订坚振礼 

    71 坚振礼节也应修订,使能明白显示,这件圣事与整个基督徒入教仪式的密切关系;因此,重宣圣洗誓愿,宜置于领受坚振圣事之前。 

    在弥撤内施行坚振,较为适宜。为在弥撤外所行的坚振礼节,应编制一篇像导论一样的经文。 

    修订告解礼 

    72告解的礼节与经文,应予修订,使能明白表示本圣事的性质与效能。 

    修订病人傅油礼 

    73“终傅”也可以,且更好称为“病人傅油”,并不只是进入生命末刻者的圣事。所以,凡是为了疾病或衰老,信友开始有死亡的危险,的确已经是领受此一圣事的适当时刻。 

    74 除了病人傅油礼节及临终圣体礼节的单行本以外,还应编制一种连 续性的礼节本,使病人先行告解,然后傅油,最后领临终圣体。 

    75 傅油的次数,应按情形而适应;病人传油礼的祈祷文。应予修订,使适合领圣事的病人的各种情况。
 
    修订圣秩圣事礼 

    76 授予圣秩礼,无论在仪式或经文方面,都应修订。每次授予圣秩或祝圣的开端,主教的训话可用本地语言。 

    在祝圣主教时,在场的所有主教,都可以行覆手礼。 

    修订婚姻礼 

    77 罗马礼书所载的举行婚姻礼,应予修订,使更充实,以便明白显示圣事的恩宠,并强调夫妻的职责。
 
    “如果某些地区在举行婚姻圣事时,沿用着其他可嘉的习惯及仪式,神圣公会议切愿其完整保持下去”(一)。 

    再者,本宪章第二十二节第二项所指的地区教会主管当局,依照第六十三节的规定,有权起草适合其地区及民族习尚的专用礼节;但不可变动的法律是。必须由证婚司铎询问并接受结婚者的同意。 

    78 婚姻平常是在弥撤内举行,就是在宣读福音及讲道以后,信友祷词以前。对新娘的祷词,应加以适当的修正,强调新郎新娘均有彼此忠信的同等义务,并可用本地语言诵念。 

    如果婚姻不在弥撤内举行,则应在典礼的开始,宣读婚姻弥撒的书信及福音,对新郎新娘也常要赐以祝福。
 
    修订圣仪 

    79 修订圣仪,要根据主要原则,就是使信友有意识地、主动地、容易地参与。同时要顾及到我们现代的需要。按照第六十三节修订礼书时,也可以按需要增添新的圣仪。 

    保留的祝福应该是极少数的,而且仅保留给主教们或当权人士。 

    要计划让有适当资格的教友,至少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当权者的审断,施行若干圣仪。 

    修会誓愿 

    80 载于主教礼典的祝圣贞女礼节,应予修订。 

    此外,应编制修会誓愿及重发圣愿的礼节,付以更大的统一、简朴,与庄严,以便在弥撤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愿或重愿者使用。 

    修会誓愿,最好在弥撤内举行。 

    修订葬礼 

    81 葬礼应能显然表达基督徒死亡的逾越特征,也要能够适合各地区的环境与习尚,包括礼仪的颜色在内。
 
    82 应修订儿童殡葬礼,并能给予专用弥撤。 
  
    附注 

    (一)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四期,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Decr﹒De reformatione,cap﹒1:Concilium Tridentinum,ed﹒cit﹒,t﹒IX﹒Actorum pars VI,Friburgi Brisgoviae 1924,p﹒969﹒参阅罗马礼典,第八篇第二章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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