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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遍 圣化者天主 第三部 圣事论

附录 论大赦


附录
第廿节    论大赦
一、大赦的概念
所谓大赦,就是教会权威藉着教会代偿的宝藏,在圣事以外对赦罪后所留下之暂罚的免除,这项免除在天主面前生效。对生者是以赦免方式,对亡者是以代祷方式,颁予此项暂罚的免除。(remissio coram Deo poenae temporali debitae pro peccatis ad culpam quod attinet jam deletes, quam ecclesiastica auctoritas ex thesauro Ecclesiae concedit pro vivis per modum absolutionis, pro defunctis per modum suffragii. 法,911)。
大赦并非罪之赦免,但罪之赦免是它的必要先决条件。中古世纪时颁予大赦的语句是:“Concedimus plenam(plenissimam)remissionem omnium peccatorum”意即赦免忏悔圣事后所留下的暂罚,而罪之最后效果得以驱除。痛悔与告罪经常地是大赦的条件(参考邓676)。
大赦也不仅是教会法定罪罚的赦免,而是天主所定的罪之暂罚的免除(参考邓759,1540)。
二、教会颁予大赦的权力
教会有颁予大赦之权——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针对威克利夫与路德的攻击,定断如下:“神圣的会议以绝罚加诸这些人,他们或者以大赦为无用,或者否认教会中有颁赐大赦之权”。(Sacrosancta Synodus……eos anathemate damnat, qui [indulgentias] aut inutiles esse asserunt, vel eas concedendi in Ecclesia potestatem esse negant. 邓989,998;参考邓622,676等)。
教宗良十世在他的Cum postquam (1518)谕文中,明示教会具有颁予大赦之权是基于钥匙之权。但钥匙之权不仅狭义地指赦罪之权,也广义地指辖治之权。实际上,并非一切有赦罪之权者昀有颁予大赦之权。赦免过犯与永罚之权中并不包含赦免罪的暂罚之权。大赦在本质上并非无条件赦免暂罚的纯粹的施恩行为,却是从基督与诸圣的代赎宝藏中提出来的一种补偿。惟有教会首长有权将此精神宝藏颁予信友们。代偿的可能性源自基督奥体的合一性与诸圣的相通。因此颁予大赦之权寓于教会圣统的辖治权与对诸圣相通的信仰(参考邓740a; Suppl. , 25, 1)。
现有的大赦形式溯自十一世纪。它产生于早期中古世纪的圣事以外的赦罪礼。在这些赦罪礼中,具有束缚和释放之权的教宗、主教与司铎,为某些人或全体信友祈求天主的仁慈,求主宽免他们的罪。十一世纪时,当人们认为藉教会的所定补赎可以希望天主赦免暂罚,减轻暂罚,这时赦罪礼遂被视为大赦。在古代,教会早已以不同的方式,运用过颁予大赦之权。尤其是第三世纪的北非教会(圣西彼连),应允殉道者的要求(和平信函),宽免某些忏悔者的部分补赎事工。人们相信,天主垂听殉道者的祈求,并藉着殉道者的功绩,宽免他们尚存的罪罚。在早期中古世纪,在日尔曼法律的影响下,有了所谓补赎之宽免(the Redemptions),其中严厉的补赎以较轻的善工(周济,朝圣)来代替。虽然在原则上,减轻了补赎与原先的补赎具有同样的价值,而事实上,这一转变使补赎工夫从此减轻。基于诸圣的相通,教会许可由他人(如隐修士)助行或代行补赎事工,特别是当忏悔者因病不能履行善工时。当然,这样会引起补赎善工之表面化的危险。早期中古世纪所通行的赦罚礼是大赦的直接的先导。而在最初,这一赦罚礼不过是一种代祷,但渐渐地,它带上了权威性的赦免色彩。
三、大赦的根源
大赦的根源是基督与诸圣丰沛的代赎功绩所形成的教会代赎富藏——确定意见
天主本来不需要代赎功绩而赦免人的罪,而且这样也并不有伤公正(神,2:46,2-3)。但实际上,在天主父与基督所建立的救赎秩序中,一切罪之赦免均需有相应的代赎。藉着圣事以外的暂罚之免除,教会在大赦中求援于基督的无限代赎功绩与诸圣的丰沛的代赎功绩(超过他们自己的过失),即求援于教会的代偿功绩之富藏。教会权威具有此项颁予精神富藏之权,然而并非以严格的法律意义有颁予此神益的正式权利,因这些功绩并非物质价值,而是和基督自身与诸圣不可分的伦理价值。教会在颁布大赦时,是依赖天主的仁慈,求他因着基督诸圣的丰沛的代赎功绩,向满全了规定之善工的基督奥身的肢体,宽免他们尚存的暂罚。教会的祈祷需要天主的惠纳,但鉴于在基督奥体中颁予大赦者的特殊地位,以常情而论,教会可以确信她的祈祷必蒙垂允。
教会宝藏与教会有权运用此宝藏的道理,由十三世纪初叶的士林派神学所创(Hugo von St. Cher),教宗克来孟六世在其五十周年诏书“天主独子”(Unigcnitus Dei Filius, 1343)中,第一次正式采纳此说,以后良十世在他的“Cum postquam”(1518)谕文中亦然(邓550等,740a)。但是这项基于基督代赎与诸圣相通之信理的道理尚未经教会明定为信理。路德、巴依乌斯与比斯道亚会议对它的反击为教会所摈斥(邓757,1060,1541)。
四、有权颁予大赦的人
颁予大赦并非神品权力的行为,而是一项辖治权力的行为。教宗既具有全教会最高的辖治权,也具有颁予大赦的绝对权力,亦即颁予大赦的无限制的权力。主教藉着他的一般权力,只能对他所属的信友,依照教会法律所规定的范围,颁予大赦(法,912,274,2,349,第二节-2)。枢机们颁予大赦之权也是有限度的(法,239,第一节24)。
五、大赦的种类
(一)按照所赦罪罚为全部或一部份,可分全大赦(indulgenia plenaria)与部分大赦(indulgentia partialis)。赦免罪罚之程度系于教会的允许(tantum valont, quantum pronuntiantur或praedicantur. Suppl. , 25, 2)。在教宗保禄六世有关大赦的宪章(Indulgentiarum doctrina. 1967年1月1日)之前,部份大赦所指的时间,表示在所指期间中,一个人依照古老的补赎规程所作补赎,在天主面前所蒙赦免的罪罚。
有几位神学家如加耶当(Cajetan),不赞成共同意见,主张全大赦是:古代教会补赎规则所要求的全部补赎之代赎价值相应的暂罚之宽免。由于这一代赎价值与人欠给天主的“赔偿”未必相等,所以按照这个见解,全大赦是否使一切罪罚得蒙赦免,并不是确切的事。这一意见恶臭十三世纪以前所习用的颁予大赦的词句,此词句表明一切应作的补赎均予宽免。吴朋二世(Urban 2)在颁布第一次十字军大赦时(1095年),宣称:Iter illud pro omni poenitentia (ei) reputetur. (Mansi, 20, 816)
(二)按照运用大赦的人,可分颁于在世信友及颁于亡者的大赦。前者是藉赦免方式(per modum absolutionis)而颁予。但教会对炼狱灵魂并无辖治权,所以不能以直接的赦免方式,而只能以间接的代祷方式赐以大赦,而这项大赦的效果如何,也就不得而知。这一运用的可能性是基于诸圣的相通。
神学家们对于赦免方式(per modum absolutionis)一词的意义,各持己见。它的原义是教会所规定的补赎之免除的判决。人们经常想,教会所定补赎之免除与天主所要求的罪罚之宽免相连。当教会所规定的分开补赎消失以后,宽赦一词依旧存在(参考邓740a [良十世];法,911)。按照比犹(L. Billot)与加尔迪(P. Galtier)的意见,此词现指罪罚藉解脱方式(per modum solutionis)而得以免除,即藉教会富源之助而得以清偿。波胥曼(P. Poschmann)则欲维系此词的原义,认为颁予大赦是一项赦免的判决行为,但这一赦免行为只直接有关古代补赎规程所定(今日已失去时效)的教会惩罚的免除。而来世罪罚之免除则是赦免行为所包括的祈祷之功效:教会在赦免行为中祈求天主以教会富藏作为代偿之价。
虽然早期士林派神学曾相信为亡者应用大赦的可能性(Suppl. , 71, 10),但直至十五世纪后半期,才开始有亡者的大赦(贾理笃三世,1457年;熙笃四世,1476年)。路德认为大赦对亡者无用,比斯道亚会议亦然,但此项意见已为教会所弃(邓762,1542)。
六、颁布与获得大赦的条件
大赦的运用对信友们是有益而利于得救的——信理(邓989,998)
(一)颁予大赦的条件是:
(1)具有颁予大赦的合法权。
(2)基于正当的理由(参考邓676:虔诚而正当的原因;邓740a:合理的原因。)
圣多玛斯告我们(Suppl. , 25,2),能增加天主的光荣与教会的福利的一切原因都足够。许多其他神学家如加耶当,则要求有一个“成比例的原因”(causa proportionata),意即与大赦的程度相应的自身之伦理造就。
(二)获得大赦的条件,除洗礼与和教会相通外:
(1)处于圣化恩宠的境界,至少在规定的事功终止时。
(2)领受大赦者对颁予大赦者有从属关系。
(3)至少要有获得大赦的习惯性意向。
(4)严格履行大赦所要求的事工(参考法,925,927;Suppl. , 25, 2)。
为亡者获取大赦者是否也须处于恩宠境界,这个问题尚无定论。但大多数神学家认为是必须的(反对Suarez, Chr. Pesch, P. Galtier),因为有重罪的人向天主祈求大赦时,似乎不会蒙主的垂允。十五世纪的神学家们(如G. Biel)主张教宗对炼灵也具有辖治权,因此可用权威性的赦免方式(authoritative absolution),向他们颁赐大赦。人们由这一意见引伸出实际上的恶劣后果,即为炼灵求大赦的人只需要满全规定的善工(通常是献金),而不必处于恩宠境界。
为获得全大赦,仅仅处于恩宠境界即没有大罪的境界是不够的,小罪的清除亦属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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