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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遍 圣化者天主 第三部 圣事论

第四章 施行与领受圣事的人


第四章   施行与领受圣事的人
第九节   施行圣事的人
一、施行者自身
(一)首要施行者与次要施行者
1、圣事的首要施行者是人而天主的耶稣基督——确定意见
比约十二世在“奥体”通谕(1943)中教训我们:“虽然教会的圣事是藉一项外在仪式而施行的,但在人灵里产生效果的却是基督自己”(Herder-Ausgabe der neueren papstlichan Enzykliken, 53)。“救主差遣了他的宗徒们到全世界去,并给予他们合法的使命,正如天父差遣了他一样”(参见若17:18;20:21),他藉教会“施洗、训诲、管理、释放、束缚、奉献与祭祀”(H57)。
圣保禄论基督时说,他用水净化了领受洗礼的人(厄,5:26)。其他施行圣事者不过是基督的仆役和代表而已。格前,4:1:“人当以我们为基督的服务员和天主奥秘的管理人”。格后,5:20:“我们代基督作大使”。
圣奥斯定对若,1:33(他以圣神给人施洗)的经文,说过下面的话:“伯多禄可给人施洗,而施洗者是基督,保禄可给人施洗,但施洗者是基督;犹达可给人施洗,而施洗者是基督”(In Joan. , tr. 6, 7)。
2、圣事的次要施行者是旅居现世的人——确定意见
除了洗礼和婚配外,其他圣事都需要一位领受了神品、赋有司祭或主教之权的人来施行。新教人士主张全体信友昀为司祭。特伦多大公会议针对此说,宣布如下:“凡认为一切信友昀能施与圣言与圣事者,当受绝罚”(Si quis dixerit, Christianos omnes in verbo et omnibus sacramentis admi-nistrandis habere potestaem: A. S.邓853)。由于施行者是代替基督而行事(in persona Christi格后,2:10),所以他需要一项来自基督或其教会的特殊的委任。
除了圣体圣事以外,施行与领受圣事的人必须不是同一人。依诺森三世宣布自行洗礼为无效,但他对自行洗礼一举仍认为可喜,因为这一举动强烈表显了对圣事的信心和愿望(votum sacramenti邓413)。
(二)不系于施行者的纯正信仰与恩宠境界——上述道理有关施行者恩宠境界的部份是信理;有关其信仰的部份,对于洗礼圣事言,是信理(邓860),对于其他圣事言,则是近乎信理的意见(参见法,2372)。
特伦多大公会议反对多那忒派(Donatists),华尔道派(Waldenses)、法拉蒂切利派(Fraticelli)、威克里夫派(Wycliffans)、胡斯派(Hussites)人士的意见,公布:“凡主张一位有大罪的施行人,为完成或施行某一圣事,而承行了该圣事的主要部份时,并未有效地完成或施行圣事者,当受绝罚”(Si quis dixerit,ministrum in peccato monia exxentialia,quac ad sacramentum comficiendum aut comferendum pertinent,servaverit,non conficere aut conferre sacramentum:A. S. 邓855;参考邓424,488,584,672)。
在辩论异说者所行洗礼是否有效的过程中,教宗斯德望一世(256年)遵循传承信道,反对迦太基主教圣西彼连与凯撒利亚主教费弥里(Firmilian)的见解,明定信异说者所行洗礼是有效的。邓46:“如果信奉异说的人前来,无论他属于那一派,不必重予洗礼,只须遵循传承,给他们覆手,以表示忏悔”(nihil innovetur. Nisi quod traditum est. ut manus illis imponatur in poenitentiam.)。多那忒派人士认为要使圣事生效,施行圣事者不仅应当信仰纯正,而且不可有任何大罪。这个意见为弥勒富的圣欧达脱(Optatus of Milevis)所反对,尤其为圣奥斯定所摈弃,因为圣事的首要施行者是基督自己。
这项道理的内在神学基础,源自本身会产生效力的圣事(ex opere operato)的作用,也源自次要施行者(人)与首要施行者基督之间的工具性关系(instrumental relation)。一件工具基于其主动原因(principal cause)而有效;同理,一件圣事的有效与施行者自身的状况无关。如果施行者自身的状况会影响圣事的有效性,那将会使人经常恍惚不安(神,3:64,5)。
(三)施行圣事者的内在条件
施行圣事者既是基督的服务员与代表,当以身作则,孜孜于神职,庶几常处于恩宠境界(参见出,19:22;肋,19;21:6)。在大罪情况下施行圣事是一种亵渎行为。但在一个人濒于死亡边缘时,施行洗礼者不在此限,因为在危急时授与洗礼者并不以教会的神职人员资格,而只以临时援助者资格行事。罗马要理书(2:1,20,2)解释道:“神圣的事必须神职地与虔敬地完成”(神,3:64,6)。
二、施行圣事者的行动
(1)为有效地完成各件圣事,施行者必须正确地完成圣事表记——信理
上文的意思是:施行圣事者应采取主要的材料与主要的形式,并使二者联合成一个圣事表记(邓695)。
(二)再者,施行圣事者至少必须具有实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信理
新教人士否认施行圣事者需要任何意向,因为他们主张圣事只予人一种主观的心理作用。特伦多大公会议对之作如下的宣布:“凡认为施行圣事者在完成或施与圣事时,不必具有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者,当受绝罚”(Si quis dixerit, in ministries, dum sacramenta conficiunt et conferunt, non requiri intentionem saltem faciendi quod facit Ecclesia: A. S.邓854;参考邓424,672,695,752)。
“行教会所行之事”(intendere facere quod facit Ecclesia)这个说法始于十二世纪末叶或十三世纪初叶(Praepositinus, Gilbert of Poitiers, William of Auxerre, Philip the Chancellor.)。
(1)意向的必要性
教父们并未讨论意向的必要性。他们认为,确切地完成圣事的礼仪便包含了意向。但教宗高而乃略(Cornelius 251-253)宣布诺伐轩(Novatian)主教的祝圣礼为“一种虚有其表的覆手礼”,亦即无效的覆手礼,那显然是因为施行圣事者缺乏应有的意向(Eusebius, H. E. , 6:43, 9)。在教父时代,关于在游戏中施行的洗礼是否有效的问题,曾经是个悬案。圣奥斯定不敢冒然下断(论洗礼,7:53,102)。仅在早期士林学派时代,圣维克多的休格(Hugo of St. Victor)使问题得以澄清(论圣事,2:6,13)。
意向的必要性基于下列理由:
施行圣事的人既是基督的仆役和代表(格前,4:1;格后,5:20),他的意愿必须从属而且配合委任者基督的意愿。基督继续不断地在教会内生活和工作。因而具有“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愿已足。
施行圣事的人具有理性与自由,所以施行圣事之行动必须是人性的行为,亦即必须是一项来自理智与自由意志的行为。首先强调意向之必然性的圣维克多的休格说:“上主的使者的行为应该是有理性的”(论圣事,2:6,13)。
圣事表记具有若干意义,可作不同用途。它藉着施行圣事者的意向,而具有某一明确的意义,即为达到某一圣事效果(神,3:64,8)。
(2)意向的性质
以主体的眼光看,施行圣事最好具有现时意向(actual intention),即在施行圣事以前与施行圣事的全部时间所具有的意向,但这一意向不是非有不可的。只具有“潜在意向”(virtual intention),已经足够。所谓“潜在意向”就是在施行圣事以前开始具有,而在施行圣事时潜在地具有的意向(圣多玛斯称之为恒常意向,神,3:64,8-3)。“习性意向”(habitual intention)是不够的,所谓习性意向就是施行圣事以前开始具有而并未取消,但在施行圣事时既不是现时地,又不潜在地具有意向。因此,它对圣事的实行毫无影响。
以客体的眼光看,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已足。因此施行圣事的人不需要有意达到教会所要达到的目标,即获得圣事的效果,如罪之赦免等。他也不需要具有完成天主教所专有的礼仪的意向。他只要具有完成基督徒所习惯举行的宗教礼仪的意向就行。
(3)仅有外在意向之不足
按照现代神学家的普遍意见,必须有“内在意向”(intentio interna)才能使圣事的施行有效。所谓“内在意向”就是不仅注意圣事礼仪的外在的完成,亦且注意其内在的意义。若干初期士林学派的神学家(如Roberts Pullus, Rolland),以后的盎博·格达林(Ambrosius Catharinus O. P. +1553)和十七、十八世纪的许多神学家(如H. Serry),都主张在适当的情况下,认真地完成圣事的外在表记,不念及其内在的意义,即仅仅具有外在意向已足。可是,仅有外在意向是不够的。因为仅有外在意向不合上文所述“行教会所愿之事”的概念,不合基督使者的地位,不能确定原来具有若干意义的圣事表记之意义,也不合教会的若干宣布(邓424;fidelis intentio)。1690年教宗亚力山大八世摈弃下列命题:“施行圣事者遵行洗礼的一切外在礼仪与形式,而在心中说:‘我不愿行教会所行的’,此人所施洗礼为有效”(Valet Baptismus collatus a ministro, qui omnem ritum externum formamque baptizandi observat, intus vero in corde suo aqud se resolvit: non intendo, quod facit Ecclesia.邓1318,参考邓672,695,902)。
所需的内在意向可以是特殊的经反省的意向(intentio specialis et reflexa)或一般的直接意向(intentio generalis et directa),视一个人对圣事行动的内在宗教意义所有的意向为特殊的或仅是一般的而定,也就是视一个人对圣事目的和功效是否经过反省而定。
第十节   领受圣事的人
一、领受圣事的人
惟有旅居现世的人,才能有效地领受圣事——一般意见
由于圣事以可感知的方式,传授精神的恩宠,因而惟有兼具感官与精神的人,即活于世间的人,才是领受圣事的主体。死者不能领受任何圣事。希波(Hippo, 393)与迦太基(Carthage, 397)会议禁止给亡者付洗与给亡者送圣体。
二、有效地领受圣事的条件
(一)除了告罪圣事以外,有效地领受圣事的主体,既不需要有正宗的信仰,也不需要有道德方面的准备——一般意见
告罪之圣事之所以除外,因为告罪者的道德行为(按照一般的意见),既是圣事的准材料(quasi matter)便是圣事表记的要素之一。
捍卫教会道理的人士在与多那忒派争辩时,竭力主张圣事的有效性,不但与施行圣事者的信仰与道德状况无关,抑且与领受圣事者的信仰与道德实况无关。圣奥斯定说:“洗礼之纯洁跟施洗者及受洗者之良心的纯洁与否无关”(Contra litt. Petiliani, 2: 35, 82)。
其内在理由是:圣事并不从施行者,也不从领受者,而是从恩宠的泉源——天主,获得圣化的能力(神,3:68,8)。
(二)成人领受圣事时,须有领受的意向,圣事方为有效——确定意见
按照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宣布,具理智与能自主的成年人的成义,开始于自愿地领受恩宠(per voluntariam susceptionem gratiae et donorum 邓799)。领受圣事者本人无意领受圣事或违反领受者本人的意愿而予以圣事,该圣事无效。依诺森三世宣布:勉强授予的圣事是无效的(邓411)。
领受圣事者的意向的必要性,并不像施行圣事者的意向一样,是基于圣事表记的本质,而是基于一个人的自由权利。上主在他自己的智慧中,尊重人的自由,并使能思想的人的成圣系于一己的自由决定。然而,年幼的儿童接受圣事的恩宠,并不必征得其同意。教宗依诺森三世于1201年宣布了有关儿童圣洗的道理:“未经同意而有的原罪,为未经同意而领受的圣事所消除”(邓410)。
意向的本质
由于主体的活动是领受,在常情下,主观的习性意向(subiective habitual intention)已足,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如不省人事,神经错乱),若有理由相信,在此危急情况之间主体曾隐含地希望领受圣事,亦可施行圣事。至于婚配圣事,至少须有潜在的意向,因为婚配者不仅是领受圣事者,亦是施行圣事者。对神品圣事,由于此圣事所产生的义务,也是一样。客观方面,具有“接受教会所给”的意向已足。
三、相称地领受圣事的条件
成人需具有相当的道德准备,始能相称地领受圣事并得实效——信理
这里所谓的道德准备,就是清除阻止恩宠莅临的一切障碍。(邓849:non ponentibus obicem)。在病人敷油圣事中,恩宠的障碍是缺乏信德,缺乏忏悔的心意,所需的准备便是信德与痛悔。在其他圣事中,恩宠的障碍是大罪的境界,所需准备则是恩宠境界。教会要求我们,在大罪境况下,最好先领受告罪圣事,然后才能相称地领受圣体圣事(邓880,893;法,807-856)。
四、圣事的后起效果(Revival of the sacraments)
有效地施行而不相称地接受的圣事,只传予圣事,而不传予圣事的能力(res or virtus sacramenti)——恩宠。不相称地领受的圣事称为“不成型圣事”(sacramentum informe)。
洗礼、坚振和神品三圣事,若有效地而不相称地领受,在道德障碍除去以后,便立即赋予圣事的恩宠——一般意见
圣事的后起效果之得以产生,一方面由于天主的仁慈,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圣事绝对不能重领。许多神学家认为,基于上主的仁慈,病人傅油与婚配二圣事的功效可以后起,因为这二圣事是相对地不可重领。告解圣事的功效不能恢复,因为若不相称地领受它,就使这一圣事无效。至于圣体圣事,似乎不会有后起的功效,因为我人很容易重新领受这一圣事。
圣奥斯定已经告诉我们,洗礼的功效是会后起的。参考论洗礼,1:12,18:“当真正的忏悔代替了未忏悔前所赐予的(洗礼),便开始有利于救恩”。(神,3: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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