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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第五节 信理的演变


 
一、对信理演变的不正确看法
自由派新教(哈纳克A. Von Harnack)与现代主义(洛阿西Loisy)都承认信理有一种本质的演变,因而信理的内容随时代而变易。现代主义派主张“科学的进步要求基督教教义对天主、创造、启示、圣言降生成人、救赎等概念也有所改变”(邓2064)。洛阿西宣称:“正如科学(哲学)的进步给予天主存在问题以新的认识,同样的,历史批判的进步也给予教会与基督问题以新的概念”(一册小书周围Autour d’un petit livre, Paris 1903.24)。根据这一观点,教会没有恒久不变的信理可言,而只有经常在演变中的信理。
安东·甘德(Anton Gunther +1863)将这种演变理论应用在教义上,已被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斥为异说:“任何人若主张,由于科学的进步,可以给予信理以新的意义,而与教会所宣布的意义不符者,应被开除教籍。”(Si quis dixerit,fieri posse,ut dogmatibus ab Ecclesia propositis aliquando secundum progressum scientiae sensus tribuendus sit alius ab eo,quem intellexit et sensit Ecclesia. A. S.邓1816)。教宗比约十二世于一九五O年所发表的“人类”(Humani generis)通谕中,也谴责“信理的相对论”(dogmatic relativism),因“信理相对论”认为信理必须用每一时代通用的哲学名词来表达,并应导入演变中的哲学潮流。比约十二世说:“这种思想使信理变成了一枝被风吹打,向各方面摇摆不定的卢苇”(邓3012)。
信理不能变更的理由是:它所包含的真理都源自天主。天主的真理不改变,正如天主自身不改变一样:“上主的真诚,必永远常存”(咏116:2)。“天地要过去,但是我的话决不会过去”(谷13:31)。
二、
天主教对信理演变的看法
(一)从信理的原质方面(material side of dogma)看来,即从启示真理本身对人类的传示言,在启示真理因基督达到顶点与终点以前,曾经有一段基本的发展过程(希1:1)。大葛利哥里教宗(Gregory the Great 590—604)说:“圣教先贤的知识与时俱进:在对全能天主的认识上,梅瑟比亚巴郎知道更多,先知们比梅瑟知道更多,宗徒们又比先知们知道更多”(In Ezechielem,,lib. 2, hom. 4,12)。
普遍的启示终止于基督与宗徒们——确定意见。
自由派新教徒与现代主义者认为“新的启示”使宗教不断地演进。教宗比约十二世摒弃这种理论,并贬斥下列意见:“天主教的信仰对象——启示——并未截止于宗徒们”(邓2021)。
圣经与传承给予我们明晰的教训:在基督与宣扬基督福音的宗徒以后,即不再有启示真理的补充。基督自视为为旧约法律的完成(玛5:17、21等)及全人类的绝对导师(玛23:10:“你们的导师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亚。”;玛,28:20)。宗徒们视基督为“时代的圆满”(迦4:4),他们忠实地保全了基督所托付给他们的信仰遗产(弟前6:14、20)弟后1:14;2:2;3:14)。那些扬言着保有承自宗徒们的秘密信理或圣神的新启示的异说者,都被教父们严词拒绝。圣依来内(Irenaeus,反异说Adv. haer. Ⅲ,1, Ⅳ,33)与戴尔都良(Tertullian, De Praescr. 21)都诘难诺斯底士派信者,并重申:全部启示真理已包涵在宗徒们的教训中,通过主教们无间的传承,完美无缺地保存了下来。
(二)从信理的体制方面(formal side of dogma)言,即从启示知识与教会对启示真理的颁布,以及从教会的共同信仰言,信理有某种次要的进展(accidental development of dogma),其方式如下:
1、原来为教友们所隐含地相信的真理,经教会明确地宣布为当信之理。神2:2,1之7:前人所隐约知晓,而现代人能明白地知道的真理,为数日益增加(quantum ad explicationem crevit numerus articulorum fidei,quia quaedam explicite cognita sunt a postorioribus,quae a prioribus non cognoscebantur explicite.)
2、原质的信理(Material Dogmas)成为体制的信理(Formal Dogmas)。
3、为使信友们易于了解,并预防误解与歪曲信理,将昔日相信的真理以简明的定义表达出来,如基督的二性一位的结合(Unio hypostatica),圣体圣血的自立体变化(Transsubstantiatio)。
4、昔日争论过的问题,获得解释与定夺,异说遭受谴责。圣奥斯定天主之城,2:1:“敌人一掀起问题,就给予我们以研究的机会”(ab adversario mota quaectio discendi existit occasio)。
遵循上列方式演变的信理,首先须有神学的准备,并在圣神的指引下,由教会训导权威所颁定(若14:26)。信理演变之产生、一方面由于人类谋求启示真理的较深了解的自然倾向,另一方面由于外在的影响,如异说与无信仰者的攻击,神学的讨论,哲学与历史研究的进步,礼仪的发展,与表之于礼仪的一般信仰意识。
教父们也强调深安全启示真理的必要性,以划除其中晦暗之处,并发挥启示的教训。雷岸的圣文生(St. Vincen of Lerin 490以前)的古典式证言是:“但也许有人问:基督的宗教里面难道没有进步吗?当然会有进步,而且是一个大进步:只是,它必须真正是信仰上的进步,而不是信仰的变更。当某一事物本身长大时,就有进步;然而当某一事物转变成另一事物时,就有变更”(Commonitorium 23,邓1800)。
(三)一位信友的神学知识加深与扩大时,在他个人的信仰里,可以有一种进步。这种进步的可能性一方面基于信理的深度,一方面基于理智臻于完善的能力。
根据梵蒂冈第一次大公会议的解释,个人在信仰知识上真正进步的主观条件是:勤谨、热诚与实事求是(Cum sedule,pie et sobrie quaerit. 邓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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