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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58号

女司铎或女执事?


 

 

A.M. Tortras 陈月卿、李伟平合译

    妇女参与领导角色的普遍事实,很自然地包含着他们领受圣秩,充当司铎的神学问题。尽管研究皆有利于此趋势,信理部(The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FaithCDF)却于公元一九七六年做了否定的回答。然而,教会的正式立场虽然如此,却并不禁止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神学的探讨。

    托雷斯(AMTortras)在本文中提议:复兴祝圣女执事,是今日所能采取的最好步骤。

    一个无从避讳的事实是:从第二世纪至廿世纪中叶,教会历来一致主张——不祝圣妇女司铎。没有一位教父赞成女性司铎。许多教父明显地反对这种想法。第三世纪的戴都良(Trertullian)连他在身为蒙丹派期内(此派中,妇女高踞要津),也排斥女性司铎。第四纪的厄俾法(Epiphanius)清楚地把天主教的作法与蒙丹派互相对比,他说:「由太初开始,妇女从未执行司铎职。」诸如此类的教父作品文句不可胜数,而中世纪只是沿袭这一传统罢了。

    人们所用的论证更为重要。教会传统引用那些似乎限制妇女参与教会活动的文句,指出耶稣只选十二位男士做宗徒,所以主张唯有男性才可以耶稣之名行事。与这论据有关的论调,明显的或隐晦的,莫不暗含——女性不如男性。圣多玛斯说:[由于女性不能代表卓越的职位——女性屈居于后属的地位,因此女性不能领受司铎圣职。」 (SThSupp3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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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圣经章句的论据,到底具有多少说服力?事实上平常被引用作为论证的经句,主要是纪律性的规定(而非信理的)。然而从圣保禄的全部作品中,可以查到他重视女性服务的章节。弟茂德前书三章十一节即在讨论执事的行文中提到妇女(女人也须端庄,不谗谤,有节制,凡事忠信)圣保禄会在致罗马人书十六章一节,提到福贝依(Phoebe )女执事。也许圣保禄所说的女执事低于今日的执事职,但也可能正相反,因为圣保禄多次籍用执事一词,描述他自已的职责。由下面的例子里我们或可思量一下:其它与圣保禄有关的妇女,是否也拥有一个与受祝圣的司铎相同的圣职。

    信理部宣称——新约中从未提及妇女领受祝圣;如果这是指礼仪而言,那么在真正被保禄所写的书信中也末曾提到男性蒙受祝圣。为了揭示圣保禄对女性服务所赋予的意义,我们必须注意他如何将某些妇女列于教会枢要的服务人物中。他称呼犹尼雅(Junitas)(好像一位女性)是宗教徒(罗十六7)。对圣保禄而言,这是最高的圣职(格前十二28)

    当信理部要求教廷圣经委员会(帮助预备信理部的宣言)提供有关新约中祝圣妇女问题的资料时,大部分人的回答是:新约中并没有一个清楚的否定或肯定,甚至新约中还提供了一些有利于妇女领受圣职的可能性的资料。

现有的神学都成立吗?

    圣经以外反对妇女领受圣职的论据也并非是绝对的。因为耶稣只选立了男士为十二宗徒,女性便永久被排除在教会圣职之外的立论很难令人看出其端由。相同的,主张耶稣是男人(所以只有男人才能代表男性的耶稣),因而只有男人可以当司铎的立场,恰与妇女可以给人授洗的不可争辩之事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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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如圣奥斯定说的:「伯多禄给人授洗,……犹达给人授洗……基督给人授洗……」所以妇女也可以给人授洗。何况今日的女人不如男人的论证根本不值一提。

    姑且不管以上所提的论据的是否可靠,而历史悠久的教会传统措施是不容轻易取消的。有些人以为反对妇女领受圣职的论据,仅仅属于社会性的理论而已,可是在蒙丹派内,女性司铎是很普遍的,而许多东方神秘宗教里,女性司铎更为人所欢迎。可见社会的情况并不全然将妇女排除于司铎圣职之外。

潜意识的直觉

    直接由感觉而引起的反对比由社会议论中而引起的反对要来得更深。我们是触及教会的「潜意识的直觉」,不管我们有多少清楚的理由,教会官方在目前全然没有感觉到它可任命妇女晋铎。问题的症结在于是否可改变这个根深蒂固的感觉。我们想这是可能的,但只靠理论上的辩论是不够的。

    我们所需要的是妇女在服务内实际的经验。教会的发展并不单只靠逻辑理论,更重要的是靠实践。为了这个经验,女执事就可能成为下一步所要走的方向。若女执事得以成立,则有关女司铎的问题总有一天会被接受。 

由第三世纪初以来,女执事很明显的是古代教会的一份子。第三世纪的宗徒训诲录(Didascalia of the APostles)及宗徒宪章(Apostolic Constitution)中收集了很多初世纪中的礼仪及教会的传统,其中均很清楚而广泛地提及女执事的存在。第六世纪的 Novellae of Justinian列出在君土坦丁堡圣索非亚(Santa Sofia)的四百廿五圣职人员中的四十女执事的名单。

    的确,在这些文章中含有对女执事职务的踌躇迟疑——通常它们是为妇女所作的服务连在一起——而与男执事成为很大的对比。虽然白拉齐(Pelagius)谈及女执事是一项圣言的服务,但女执事有时被禁止授洗及教授教义。其中有些犹豫毫无疑问地反映出对妇女的偏见。如同在公元五三四年的奥尔良会议(Council of Orleans)中反对祝圣女执事,因为妇女意志薄弱。

圣事性的祝圣

    另一方面,宗徒宪章提及主教在长老及执事面前的覆手礼而祝圣女执事,主教为女执事的祈祷与对一般祝圣圣职所有的结构相同。主教在提出旧约中伟大的妇女及圣母玛利亚之后,就恳求圣神帮助女执事完成他的任务;这与祝圣司铎时所作的相同。

    希腊的教父们非常尊敬这一项职务,他们引用弟前三章十一节作为授任女执事的圣经根据。虽然第三世纪的执事与圣经的典范屡有出入,宗徒训诲录甚至认为女执事为圣神的标记。

    历史说明了女执事是可行的,但是否为人所希求呢?很多人都想没有必要。有些人根本就反对祝圣妇女担任教会的任何职务。有些人则认为接受女执事就是对有否女司铎存在表示妥协——全要或不要。目前有女传教员,有分送圣体的妇女,此外尤其在像传教地区更有妇女负责管理整个堂区的工作。还有什么女执事所能作的事,不让无圣职的妇女作呢?

    不过,同样的异议也可应用在男执事身上;由此便把低估教会圣事幅度的功利主义泄漏无遗了。执行教会圣职者必须先被教会认可,在他们的使命中被圣神所坚固。这些理由不是为了个人的满足,而是为了更深人的神学意义。梵二坚持对真正履行执事职务的人必须接受执事祝圣礼(教会传教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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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女执事也应有相同的论调。

    当然,此项恢复女执事制度的建议并没有意思要每一个觉得被召担任执事任务的男性或女性必须被任命;而更是针对那些已在实际上履行执事职务,而也愿担任执事的人而论,他们为了教会的这项使命能更完全奉献自己。也就是让那些因着有能力胜任及奉献而被教会接受于此项使命的人必须被任命。教会的圣职可因此逐渐发展,以响应团体及个人的需要及愿望。

    梵二恢复执事的制度(教会宪章第廿九条)其职务包括:以隆重的礼节付洗、分送圣体、代表教会证婚及祝福婚姻、主持丧葬礼仪、主持圣道礼仪,如果教会习惯妇女履行这些主持角色,则反对司铎的力量将会逐渐消失。

 

本文译自:AMTortras,“Women priests or women deacons”,TD29:3 (Fall,1981),pp24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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