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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26号

讨论堕胎的补充资料


 

金象逵

    三年前,笔者曾以「有关堕胎的神学牧职研讨」为题,在「神学论集」第十一期上,提供一些资料,让同道们在讨论这问题时,可以参考一下。那时候,不少的人在报纸杂志上主张把堕胎予以「合法化」。目前,不仅是在理论方面,就是在实际牧职事工中,堕胎也成了每位使徒工作者逃避不开的难题。因此,对这件事知道的越详尽、越能追上时代越好。神学院的书籍学志比较多,而教书匠的读书时间也比较充分。本文就是把这几年内关于堕胎生理、医学以及神学方面的新资料搜集起来,做个综合,补充三年前写的那篇文字。(注1

种卵前的神学伦理问题

    卵受精后,经过一段时间(大约四十小时到六十小时之内)开始细胞的对数分裂。差不多在受精的一周之后,形成一个类似桑葚般的细胞团,叫做blastula,包在外面的囊,称为胚囊(blastocyst),整个的这团细胞普通仍以胚囊称之。好似一粒种子应该种植在土地内,扎下根子,吸收土地的养料,方可生长,胚囊也必须「种」在母体的子宫膜上,摄取母亲体内的营养,才能发育成长。胚囊插入子宫膜得以长大的这个生理过程,就是种卵(implantation),或称着床(nidation)。

    是不是所有的胚囊都能成功地着床呢?大约是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一半,由于内生的(enuozenous)缺陷,不能着床。这样,就随着下一次的月经被排出体外。KRahner基于这个现象提出一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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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神学家能够接受这个事实吗?即人类的一半,只发展到生命的这个阶段(仅是个细胞团,没有器官的分异),而这些「人」是真的人,有着不死的灵魂及永远的归宿(注2)。也许有的神学家会这样反问:那些不能着床的胚囊,是因为有着内生缺陷。那些没有内生缺陷的,因而自然会着床继续成长的,能够说他们没有人的生命吗?

    士林哲学中的 「人」的形上学定义,承受了罗马哲人 Boethius的描述,即「人是理性的个别本体(naturaerationalis individua substantia)。说它是形上学的定义,就是说它超越自然科学的范畴与限制。因此,说某本体是人,起码它该具有「个体性」(individuality),不是别的东西,也不再演变成别的东西,用辣丁语说,它该是 unum, aliquid

    种卵前的细胞团是这样的个体吗?看来不是。因为在由受精到种卵这两个星期内,存在着分裂成双胞胎或多胞胎,和由多胞胎再合成(reconjunction)单胞胎的可能。如果说,受精卵即是人,就该说,在这两周内,一个人可变成几个人,几个人再合成一个人了。此外,在这两周内,每个细胞都是多性能的(Pluripotential),可以形成不同的器官;两周之后,细胞各成其类,构成身体的各种组织。Mc Cormick, Curran,海霖等人认为在种卵成功之前,细胞团似乎并不具有人的个体生命。——当然,主张以大脑皮层的形成为人的生命开始的神学家,更认为「种卵前即有人的生命」是不可靠的学说了。(3)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八日教廷信理部颁布的有关「人工流产」的声明(AAS,1974,730-747)——下面多处要讲这篇重要的声明——指出「种卵前尚未赋予灵性之魂」是教会内学者自由主张的意见:

     「本声明故意地不谈何时赋予灵性的魂这个问题。有关此点,没有一致的传承,(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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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仍是意见分歧。有的主张是在受精的那一时间,有的认为至少在种卵前是不能发生的。自然科学没有资格来决断这些意见何是何非,因为不死灵魂的存在已不是它的领域中的问题。这是哲学的课题。可是本声明中有关堕胎伦理所讲的,自有其价值,不论这哲学课题有怎样的解答。因为,第一,假定赋予灵性的魂是较晚发生的,胎儿仍然是个已经开始的(incipient)人的生命,生物学可指示出这现象。这个生命准备接受,而且必然要接受完成父母自然工作的灵魂。其次,只要胎儿可能是人(没有人能证明这样的胎儿不可能是人),杀掉胎儿即是冒杀人的危险,这胎儿不仅期待灵魂,而且对此灵魂已获得占有权。」(声明

,注十九)

    「冒杀人的危险,客观上是严重的罪。」(同,13

    声明中有几个字应该略加解释。它说,教会内今天仍有学者认为「至少」在种卵前,尚未赋予灵性之魂。这句话告诉我们,有的神学家认为种卵以后,仍旧有段时间,还没有赋予灵性的魂。笔者在「神学论集」第二十五期,讨论「试管婴儿」时,曾较详细地介绍这个主张,过去及现在许多神学家的主张。

读者同道要非常小心注意这一点:依照梵二大公会议的教训,「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现代世界」,51)。这是确确实实的、在教会内毫无争辩的道理。可是,保护与保护有程度的不同?换另一种方式来讲,由妊娠之初,到胎儿可以在母体外自行生长发育,每个阶段的生命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我们应该明白知道不同过程阶段有的生命价值是怎样的——这价值由生理事实的观察及神学信仰的「推敲」,可以排列出一定的客观等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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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科学个案的判断,多次只是不同的、有了冲突的价值间的衡量取舍。而牧职辅导措施的着重点,则是在可能范围内,使当事人的主观价值秩序符合客观的价值秩序;也就是说,使当事人的良心获得足够正确的「光照」,而后自行做伦理抉择。

具体地说,今天医学家大多数都认为乐普及其他子宫内避孕器之所以有效,是它阻止种卵的完成(Population Reports,B-2,Jan.1975.)。换句话说,装置乐普的妇女经常地使种卵前的细胞团死掉,这细胞团由受精日算起,已有近两周的生命。中断这样的一个生命,和中断一个十二周的胎儿生命,其伦理的严重性是不是一样的?有许多牧职上的理由,容忍教友妇女装置乐普;然而除了错谬良心之外(参阅「神学论集」十一,一O~O四),有没有牧职上的理由,可以容忍教友直接杀死一个十二周的胎儿?

回到上面的「何时赋予灵性的魂」的问题,海霖(B.Haring)认为受精时还没有赋予灵性的魂,应是在较迟的阶段,这是有着高度可靠性(high probability)的主张(注4)。相反地,教会内没有学者说,十二周的胎儿仍不是人。西欧放宽堕胎法律的国家大多以十二周(前三个月)为限(时代周刊,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而一九七四年十一月通过的法国堕胎法律,只准许妇女在怀孕的前十周内「自由」堕胎(英文中国邮报,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这许多事实告诉我们,种卵前的胚囊生命,果然是神圣的,但在客观价值秩序中,并没有十二周的胎儿生命占的地位那么高。

法国主教团在「人类生命」通谕颁布后,写过出名的牧函(Doc. Cath.,1968,2055-)(他们劝勉教友接受教宗的训诲,承认「人工节育本身即是罪恶」。但是在牧职事工中,法国主教团指出,可以避免更大的恶而取用人工节育。这是传统的「困惑良心」的伦理原则中有罪的、需要救恩的人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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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很多次逼迫人不得不行「较轻的恶」。(注5  

    一切教友都应遵守梵二大公会议的教训: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直接中断胎儿生命过程,客观上常是罪恶。使用乐普来调节生育,客观方面,也是相反道德的。在本文中,介绍教会内对「何时赋予灵性的魂」有的不同意见及它们的可靠边性,只是愿意读者同道知道各阶段的生命客观价值是怎样的。在牧职工作中,遇到了「不得不选择较轻的恶」的场合,同道们可以帮助教友认清何是较轻的恶。

    具体的例子,已经提过乐普及其他子官内避孕器的使用。别的一个例子,是所谓的「翌晨药丸」(Morning-after Pill)。它的主要成份是一种女性荷尔蒙的综合制剂,叫做求偶素剂(DES,Dieth-ylstilbestrol)。一九七三年二月,美国食粮药物局批准这种药丸供人服用(时代周刊,同年三月五日)。实验证明,在性交七十二小时之内服用它,阻止怀孕的成功效率是百分九十以上(英文中国邮报,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一日)。它的作用是使受精卵不得种卵。因为它能导致癌症,美国政府只许在特殊状况下(如强奸)偶然使用它。

    我们的问题是:中断一个只有三天(七十二小时)生命的细胞团是更大的恶?——一般情形中,由受精到种卵成功,大约要两周的时间。——还是受强奸的女子的名誉破坏、精神打击、家人的烦恼、奸生子女的未来等等成了更大的恶?假如这位受强奸的女子没有其他抉择的可能,——在台湾教会及社会现有的情况下,看来是如此,——是不是可以服用「翌晨药丸」?

    在最近几年的伦理神学论著中,特别讨论这件个案的很少。今天伦理神学家不喜欢作详细具体的个案说明,因为每一种情况下的道德抉择,常是包含著太多太多的主观客观的因素。但是,由他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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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方法论的征证准则与思想脉络看来,对上述的问题的回答似乎该是肯定的。(注6

传统的伦理神学多次用一个比方,来说明为何不许冒杀人的危险,打猎的看到丛生的草木的后面,有个物体在动,他不知道是人或不是人,这时,不许贸然向这物体开枪。现在我们假设,他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设法确定那动的物体是不是人,最后还是不完全一定;但是有相当的理由想那物体不是人。同时,这个打猎的已经吃完了口粮,一时找不到什么东西吃,假如不把前面的动的物体打死,他自己就会饿死,别无选择的余地。这时候,许不许冒杀人的危险开枪呢?人之常情的同答一定是「绿灯」,不少学者的意见也是一样。(参阅 ThSt.,1975126

    依照上述教廷声明看来,至少在理论方面,那位可怜的猎人仍旧不能开枪。声明的文字是这样的

    「我们不否认这些极其严重的困难。它可能是母亲的健康将受重大打击,甚至是她的生死攸关问题,……可是该清楚地说,上述各种理由,都不给人取舍另一人的生命的权利,虽然这生命只在开始。」(14节)

这段极其严厉的文字用 Me Cormick的话来说:「不只与众多神学家,(A great number)的主张相左,甚至与一些主教们的训诲不同」(ThSt.,1975,126)。呜呼哀哉!我们这些实际上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人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法国主教团有关人工节育的指导仍是可遵循的路线:理论上毫不妥协——教友的先知职份要求我们揭橥高超的理想;——牧职措施中,却应想到人们的「硬心」,社会团体性的「硬心」,而容忍当事人选择较轻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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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经规则术简介与研讨

    民国六十四年八月十三日的联合报有这么一项报导:「亚洲『月经规则术』中心,将于下月初在台北成立。这种安全可靠的简易避孕方法,将取代目前泛滥的子宫刮除术、真空吸引机及有关的堕胎手术」。这个中心的顾问是三军总医院妇产科主任陈福民医师。这项新闻是军闻社供给的。

    根据马偕医院前妇产科总医师陈文龙先生的一篇文章(中央日报民国六十三年九月十日),月经规则术在六、七年前,台湾的一些正规医院已在使用了。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七至十九日,在夏威夷的檀香山市内,全球五十多国家的医生代表集会,研究月经规则术的技术及有关问题。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医学中心出版的 Population Reports,会有两期以月经规则术为主题(一九七三年四月及一九七四年五月)。这是两篇内容最详尽(参考书目有一 O条)、也最有科学价值的报导。

    月经规则术是怎么一回事呢?简单地说,只选那同牧职辅导有关系的几点讲一讲:这种新的手术是,在预期月经日(妇女们根据自己的经验,知道差不多哪一天该有月经来潮。一般的情形,上次月经来潮到下次月经来潮这一段时间,也就是所谓的月经周期,大约是四周左右。不过长短迟早相当不规则),该来月经而未来,那么由预期月经日算起的两周内,利用塑胶细管和注射筒,将子宫内容物吸出来。不必扩大子宫颈,可减少子宫的损害及疼痛。整个手术过程只要五、六分钟即可完成。(注7

月经规则术的英文名称,越来越为大家接受的是Menstrual RegulationMR)。它可以用来诊断或医治月经痛、不孕症及更年期不正常出血(中央日报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报导台大医院采用此法医治上述各病)。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我们愿意研讨的是,使用这方法的妇女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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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怀了孕?假如已怀孕,使用这方法是不是堕胎?  两年前在夏威夷大学举行的月经规则术国际会议,出席人员一致同意,该努力改善目前一般通用的怀孕检查法。这种方法在月经该来而不来的两周之内,使用的效果是不可靠的。因为,种卵初期在母体内产生的HCG数量很低,引起太多的错误的阴性反应。……哈佛医学院的Kosasa博士使用的新方式,能在种卵后的前几天即可测知怀孕。但这方式太贵、太费时间,而且需要特殊技术人员及设备,为许多国家都不实用。」(Population Reports F-4,一九七四年五月)

    月经该来不来,怀孕只是原因之一,其他的原因包括内分泌失调、疲倦、受惊吓等等。分析用MR吸出的子宫内容物,看出在月经该来而不来的一周内使用MR的妇女,只有一半是怀了孕,而在月经该来而不来的第二周内使用月经规则术的妇女,百分之八十五怀了孕。(同上)

    从伦理的观点来看,使用月经规则术把子宫内容物吸出,是不是堕胎的罪恶行为呢?客观地讲,这要看两件事情的具体情况如何:一、吸出的子宫内容物有没有胚胎存在?——胚胎Embry。是种卵后的细胞团名称,希腊文的意思是增大。到了受精后的第八周,胚胎转称为胎儿  Fetus。——也就是说,那位妇女怀了孕没有?二、初期胚胎,即受精后四周之内,亦即月经预期日(与种卵日期大致相同)后两周内的胚胎,是不是具有人的生命?或用教廷声明的话说,初期胚胎是不是已赋予灵性之魂?

如同上面讲过的,「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现代世界」宪章)。从客观的伦理秩序来讲,直接中绝妊娠是伦理行为的重大资料(参阅神学论集10,五四O),虽然不能确定子宫内生命是不是人的生命,因为「冒杀人的危险,客观上是严重的罪」(教廷声明,13)。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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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会内神学家的共同意见。只是在讲解「直接」那两个字的意义时,有着不同的解释,连极有权威的学者,有时也会争辩某一个案究竟是直接、或是间接杀害生命(注8)。但这不妨碍天主教内从古至今、由上到下并无歧异的尊重生命的基本态度。因此,仅看月经规则术本身,用它来中断可能有的胚胎生命,是不许可的。

    另一方面,从事牧职工作的同道该知道,中断初期胚胎的生命,客观地讲,是较轻的恶,而中断受精后十二周的胎儿的生命,是较重的恶。如同一位牧者真心愿意帮助教友解决婚姻法律难题,他必须先看清一切有关此个案的法律,然后方能找出此时此地为这位教友心灵最有益处的解答。单单有好心不够,还该明了客观的法律。同样地,只同情妇女处境困难,指责堕胎是恶不够,还应该认识堕胎的恶与恶有着客观程度上的不同,清楚知道此时此地、主观客观的一切有关因素。这时候,方能辅导教友在天主前作正确的伦理抉择。在本文中,只是尽可能详细地指出客观方面牧者应该了解的资料。在实际的牧职辅导中,还要配合太多太多的当事人的士观条件。

    说中断初期胚胎生命客观上是较轻的恶,这是基于什么理由呢?讲个例子。假如一位妇女的客观环境及主观心理使她不能接受怀孕这个事实,迟早一定要把胎中的生命拿掉,这时,使用月经规则术是较轻的恶,在困惑的良心状况中,即可使用(参阅张希贤,伦理神学纲要,一O一节)。在月经该来而不来的前两周内,这位妇女只是可能怀了孕;而且,即使怀了孕,中断的生命可能还不是人——下面要说明这一点。假使拖延到十二周,这时候,妇女清楚地知道自己怀了孕,而且胎中的生命,教会内没有人说不是人的生命。然而,逼迫她堕胎的种种因素依然存在。这时候,也许该去找密医,使用相当危险、手术费用相当昂贵的子宫刮除术。过了十二周,连子宫刮除术也不能使用了,那就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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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杀人」了:该「采用盐水局部注入法,甚或子宫切开术,这些所需用的器械,在医学专书上列出的,像铜制的钳子、铗子、扩张器、锯齿性的刮子、止血钳等等,则不下四十四种之多」(蓝昭堂医生讲的,见联合报六十一年八月廿三日)。请问,用月经规则术及晚期堕胎方法,哪一个在客观方面是更大的恶,在主观方面,为这位妇女是更沉重而难以负荷的担子?

    使得一位妇女「不能忍受怀孕生育的困苦,迟早一定要堕胎」的因素很多,例如,家境穷苦而子女众多,丈夫的逼迫,调节生育失败(民国六十二年行政院卫生署长颜春辉先生说,因避孕失败而堕胎之妇女,每年已达二十万人以上。见联合报今年二月二十日),青年女子未婚怀孕(不堕胎,也许只有死路一条可走?薇薇夫人说:「马偕医院统计企图自杀的人,以家庭主妇和女学生最多,女学生大半是恋爱挫折或是未婚怀孕等」。见联合报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还有提倡人工节育的宣传造成「孩子是负担」的社会心理。在神学论集第十八期(五六七页)笔者曾写过:「经验很清楚地指出:如果帮助夫妇使用自然调节方法,却同时不圣化提高他们的动机,这样的『服务』,最后是为『堕胎推广运动』作了服务。」我们要用种种宣讲使夫妇常把小孩子看作可爱的,是天主的恩赐(参阅神学论集第二十二期五九六页),但是在生育子女一事上,夫妇该有「负责的父母」的责任意识。(人类生命通谕10

前面提起用月经规则术中断的生命可能还不是人,这句话有什么根据呢?我们知道这种手术是在怀孕受精后四周左右之内采用的。教会内有的学者主张,在受精后二十五天(三周半)至四十天(五周半)之前,可能妊娠的生命还不是人,换句话说,受精后三周半以前,母体子宫内容物所包含的初期胚胎,可能还不是人。他们的理由是,在这时期以前,人的心灵生活的生理基础大脑皮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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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ebral cortex),还没有形成它的基本构造。德日进及K.Rahner拥护此说,近来年关于此说写得最多的是WRuff(书目见ThSt.一九七四,三三六页)。笔者在神学论集第二十五期(四一三-四一五页)曾比较详细地叙述这个学说。在本文中,就只把海霖神父对这个学说讲的(注9),翻译出来,供同道参考。

    为了证明这个学说,除了形上学的理由之外,海霖指出无脑畸形儿(anencephaly)完全没有人之所以为人的行为现象,如意识、自我反省、思想、自由抉择等等。而且这样的畸形儿能够生养出来的或然率是千分之一。也就是说,这样畸形儿的初期胚胎,在怀孕的第十五到第二十五天之间,九百九十九个要被母体自然地排斥出去,一千个当中只有一个可以生下来。看来妇女的生殖器官机能只是为生育人的,既然有些胚胎缺少人的构造,就把它排出体外。

    海霖又说,古生物学及人类学的发现,也告诉我们,正是在大脑皮层发展这件事上,有了突破,人类才超越了其他动物。德日进神父说:「从有机观点来看,整个人化的变形,乃是系乎一个比较优良的脑髓问题的。」(李贵良译,人之现象,二三三)

    医学今日可使身体细胞离开身体自行生存和分裂成长。这些细胞内,每个都有全部的遗传密码,但谁也不说它们是个别本体,有人的生命。所以有了全部遗传密码(如受精卵),也不证明它就是人。还有脑死亡的现象,仅仅使人脑缺氧十分钟,脑的低层组织受损伤,但仍可使之复生而维持身体的生物生命。但是,大脑中心受伤后,却无法补救,因而就再没有意识的生命。

    受精后第二十五天起,海霖认为,极可能大脑皮层的基本构造完成了,以后只是量的增加。第八周已可测出脑电波活动,而第十二周,脑的其他构造也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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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霖神父的结论是要紧的:目前,这只是学说,值得慎重考虑研究的学说。它还没有足够的理证使我们能在伦理个案中使用它,也就是说,因着这个学说,目前我们不可以决定中断初期胚胎的生命,夺去它的基本人权。假如,接受这个学说的学者越来越多,将来它会是解决很多困难良心问题的同答。——海霖神父这个结论是说,主张初期胚胎尚无人的生命这个学说,还没有足够的内在外在权威,使得中断初期胚胎生命在客观方面成了不相反道德的,好似成了可靠的学说。相反,传统的「困惑良心」的原则是说,那件行为客观上仍是恶,只是此时此地可以选择它,主观上并不构成犯罪行为。这和海霖的结论没有冲突。

闭经六周后的心理生理

    闭经(amenorrhea)是说妇女月经闭止,该有月经来潮,可是却没有,而且准备月经来潮的种种生理作用也不出现。开经的起因能是贫血、重病,甚至是工作或气候的变动。这里所讲的闭经,是指可能因怀孕而引起的月经闭止现象。事实上,说闭经六周后,也就等于说由上次月经来潮(Last menstrual period, LMP)算起,过了六个星期,或是由怀孕日算起,过了四个星期。这时候,关于堕胎,有什么值得注意的事情吗?

首先,由这时候起,妊娠过程中有几件生理现象是应该知道的,前面说过,种卵前的细胞是多性能的,每个细胞可以形成不同的器官。但是种卵后就不同了,区别作用(differentiation)进行得很迅速,各部份的细胞构成它那部份必须构成的身体器官。差不多在一个月内,各种内部的器官都出现了,虽然只具雏形。再过两个星期,即受精怀孕后的第八周,身体的重要基本构造都有了,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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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长大与成熟。这时候,小生命有了新的学名,叫做胎儿(fetus)。再过四个星期,胎儿大约有三英寸半长。脑的次要组织也形成了,当然还该增长它的量。胎儿的心脏活动,可经由母体,用心电图测出。这是受精怀孕后的第十二周,它是妊娠生理过程的重要里程碑,而且也是种种堕胎方法的分界线

    前面说过,初期月经日过后两周内,也就是说,受精怀孕后四周之内,中断妊娠生命的方法是月经规则术。怀孕四周以后到第十二周,中断子宫内生命的方法有二:扩张刮除法(Dilatation and Curettage,DC)及真空吸除法 Vacuum aspiration)。当然江湖密医还有其他古怪可怕的方法。上述二法,是许可堕胎的国家中,正式医院通用的。过了怀孕的第十二周,这两个方法就不能使用了,因为危险太大。

    扩张刮除法是先把子宫颈口扩张,大得可以伸入刮匙,用这刮匙把子宫内膜上的胚胎刮掉,再用器具把它取出。需要使用麻醉剂。医生的手术要极熟练,在看不见子宫内部的情况下,刮除胚胎,还不能穿透子宫。当然操作该在严密消毒下进行,否则有染菌发炎的危险。真空吸除法,是用吸出器吸出胚胎,好似使用真空吸尘器似的。这在目前是最安全的方法。可是因为仍然需要撑开子宫颈,「可能引起子宫颈收缩不全,使以后怀孕时自然流产的机会增加」。(「当代医学」六十四年九月号,三七页)

    过了怀孕的第十二周,在许可堕胎的国家中,正式医院使用的堕胎方法是高张盐水注入法(Hypertonic saline injection)及子宫切开术(Hysterotomy)。有关前者,陈哲尧等三位医师教授写了这样的话:「妊娠十六至廿四周间的流产,以往是用高张(20%)盐水施羊膜内注射,但不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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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且有影响血液凝固及猝死之虞。在妊娠十三至十五周之间的孕妇,用已知的各种方法均不理想,往往必须劝病人等子宫大到可以施羊膜穿刺时,再打入高张盐水」。(「当代医学」六十四年九月号,三七页)

    这种方法是先把子宫内的羊水(amniotic fluid)抽出一部份,再打入浓盐水。这盐水引起子宫膜肌肉收缩,而把胎儿排出体外。据香港Sunday  Examiner 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报导,这方法相当危险,在「堕胎的乐园」日本是被禁止使用的。

    如上所述,怀孕的第十三周到第十五周,以往没有通用的堕胎方法。近几年来,许多医学家注意到前列腺素(Prostag1andin,PG)的作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医学中心编印的、有高度学术性的Population Reports,曾由一九七三年四月到一九七四年七月,共有五期专门讨论前列腺素与人类生殖作用的关系,并附有详尽的书目及文章缩要。现在,医学家大多数认为,羊膜内注射前列腺素F2α是中止十三到廿四周的妊娠最安全及有效的方法,不必先抽出羊水。(注10

受精的第十二周为怀胎的母亲,心理上也增加了新的因素:胎动 quickening),就是妊娠的妇女第一次觉到了胎中小生命有了活动。有过怀孕生育经验的母亲会这么早分辨出胎动与身体的其他感受不同。普通来说,一般妇女还要等两三个星期才能觉察出胎内「小家伙」运动的「冲击」。心理学家指出,许多妇女妊娠初期觉着不高兴、麻烦,因为怀孕的事实逼迫她们改换外面生活的方式)。到了怀孕的第四、五、六个月这些妇女变得满足、平安,她们感到自己「创造」了生命,而这小生命在活动(美军「太平洋星条报」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二日)。当然,还有不少妇女到此时仍然不能接受怀孕生孩子这个大负担。这是个悲剧,社会、现代文明促成的、越来越多的悲剧。它使得一些法国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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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提出人的生命的新界说。这就是Etudes 一九七三年正月号刊出的,一篇有关堕胎的多人合著的文章。(注11

    这几位学者强调,具体实际存在的人之所以能独立及有人格尊严,不仅是有着生物生命,而更是由于位际关系的建立发展。父母的责任不只是生下来一个生物生命就完了,还该使这生物生命成为「仁人」(un être humain):接受并尊敬他人也为他人接受与尊敬。因此!该分别人的生命 vie humaine)及「仁人」生命(vie humanisée)(上述文章七一页)。只有人的生命,却因着社会种种因素无法获致「仁」的实现,还不如根本不存在更好。——可以想那些生在贫穷、饥饿、仇恨、罪恶圈中的婴儿的前途?——因此,这些学者作结论说:「如果中断妊娠生命看来是较轻的恶,或更准确地,中断妊娠是不愿意使这生命度非『仁』的生活(déshumanisation),不愿造成非『仁』的(inhumaine)的处境,那么中断妊娠生命由社会观点来讲是许可施行的(socialement justifiable)。」(七三页)

注重人际关系的积极建树——用中国文化术语来讲,强调仁的整体存在实现(参阅「神学论集」第廿五期),四O八页,——是今日哲学家及神学家共同一致的论调。但是这些法国天主教学者说话的口气可能太露骨了,能够给人一个印象:如果胎儿不为父母及社会接受,就失掉基本的人格尊严,甚至妤似就不是人了。于是引起学者的攻击。几个国家的主教团也发言摈斥这样的主张。(注12

    Etudes主编在该月刊的一九七三年四月号,叙述了读者对上述文章的反应,在十月号作了综合的答覆。他说那篇文章愿意提醒讨论堕胎问题的人,别把事情看得太简单、太容易了,好似尊重初期生命是教会人生宇宙观中的唯一判断准则,忽略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政治、文化中许多许多错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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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影响人对堕胎看法的原因根由。笔者认为这话确实有道理。Mc Cormick写了一篇四十八页、一百一十八条附注的「堕胎面面观」文章之后,结论是:「由伦理方面来讲,堕胎问题是那么复杂、那么使人头痛,远远超过只凭一个判断准则(如处理私事的权利,妇女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绝对禁止堕胎等等)来衡量此事的人所能想象的」。这还是仅作伦理研讨。论到其他各方面,他说:「堕胎这件事在伦理原则上有争辩,牧职辅导时该心细,谈到它的立法使人不敢碰,宪法(指美国)也不给人安全感,同基督教人士合作时是使人分裂的原因,医学方面无标准,人情方面使人痛苦,还能引起种族间的歧视(指美国),大众传播工具弄得此事乌烟瘴气,每个人都抱着先入为主的成见,而堕胎又是那么普遍的事实。真需要极不寻常的伦理思考训练,方能深入浅出,同情却不苟合,脚踏实地却非实利主义者,了解影响判断的种种因素,却仍能客观批判而不受它们的支配,习于传统却不役于传统,……」(ThSt.,1974,354,313

教会训导权威的新指示

    无疑的,最近这三年内,教会训导权威有关堕胎的训诲,最重要、最详尽也最富有牧职爱心的,是圣座教义部的声明。它经由教宗保禄六世亲自批准,并命令予以公布。公布日是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注13)。在伦理原则上,它毫不妥协,清楚坚定地再一次说出教会不变的立场。另一方面,它承认实际情况中,有时非常复杂艰难,它呼吁一切善心人士向堕胎所以发生的起源进攻:「总不可以赞同堕胎,但是在一切之上,最要紧的是攻击其起因。」(26节)

这项声明总括天主教自古至今一贯不变的教义,即是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说的:「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教宗保禄六世说:这项教义至今没有改变,将来也不会改变」。(7节)

另一方面,声明承认,有的时候,那些被迫想堕胎的人的处境是「这么难以忍受,单靠人力,看来是无法克服的」(24节)。但是在寻求解决方法的摸索中,教会提醒众人,不论他是基督徒不是,都该记取历史的教训,「抹杀了伦理道义,对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是任何经济物质利益不能补偿的」。(18节)

论到所谓的「堕胎合法化」问题,教会盼望立法者记起,法律的修正改变,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有的长远影响:「法律的改变,不再处罚一些罪行,可能会使国民认为立法权威赞同这样的行为」(20节),因而会变更国民的生活价值观念。

此外,「上天赋予国家当权者的使命之一,是保护最弱小者、最无能为力者的基本权利」(2123节)。——笔者认为这一节话和上面提醒我们记取历史教训的那段话,可以多向教外朋友阐释:未出生的胎儿是毫无保护自己的能力的。为了成年人的好处,而决定结束这些人间最孱弱的小生命,这不是等于说「强权即是真理」吗?这也不就是肯定「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吗?此外,堕胎使妇女能变得残酷,损伤我国文化之至大珍宝:母爱及天伦之爱,也可多多发挥。

最后在声明中,教会恳切请求人类大家庭的每一份子,共同努力消除堕胎之所以发生的根源,使得人们根本不需要靠堕胎来解决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积极的政策及社会秩序,使得被环境逼迫而打算堕胎的人,不必寻求此下下策,而另有一个具体可实行的、不伤损人性尊严的、能够解决他(她)们困难的出路」。(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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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牧者在这项声明颁布之前,已经「实事求是」地寻求「具体可实行的、不伤损人性尊严的、能够解决他(她)们困难的出路」。美国及加拿大的「维护生命权中心」(Birthright Centers)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相反堕胎,认为这是攻击人的生命,就有责任保证供给发展「仁人」生命的一切环境条件。小孩子生下来,必须有抚爱、持久的关怀、越来越深的爱心支持,方能成为「仁人」。屡次这不是某些母亲,尤其是未婚怀孕的青年女子能够给她们的孩子的。英国天主教 Shrewsbury「教区的主教,写过出名的牧函,其中一段这样说:

「我们承认,为了某些原因,怀孕这件事会给一些母亲带来困扰、颓丧、羞愧甚至绝望。可能,以前在关切维护生命的神圣中,我们没有对这些要做母亲的表示相当实际的关怀。然而这一切都过去了。

「天主教Shrewsbury教区,在此公开地、郑重地作以下的保证:任何怀胎要作母亲的,不管她是不是天主教教友,面对看要不要生出这个孩子的痛苦难题,如果她决定要生下这个孩子,而不施以流产,本教区保证供给她立刻就有的、实际上行得通的帮助,完全保密,她自己并不需要付出什么。如果她愿意,这个帮助包括扶养她生下来的孩子。教区的全部财产资源都用来支持这项保证。」在牧函最后附有联络处的电话号码。(注14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这个教区具体地为这项保证作了些什么。下面的种种叙述是来自该教区向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作的一篇演讲,介绍他们自一九七二年四月(上述牧函颁布日期)到一九七四年十月的工作(注15)。教区内共有五处服务中心,透过医院、教会、慈善组织、报纸等告诉有关人士如何向他们联络。

两年半来,他们服务的第一伙人,是十五岁到廿五岁的未婚青年女子。先有心理辅导谘商,保持她们心里安定;和她们家人联络,如果行得通的话。若是看着她们的家人不会接受她们怀孕的事实,就设法在私人家庭或特设的地方使她们居住。稳妥与隐密(security and privacy)是成功的钥匙。心理辅导包括照顾她们的未来,例如,职业妇女的继续领薪,学生女青年有私人教师或函授帮助她们追上在校同学的功课,可以参加学校考试;如果生下孩子,不愿或不能自养,如何办理过继事项;如果自己养育,如何帮助使这孩子长大为社会接受等等。看来真不简单,需要专门人才,绝不是说一声「去修女医院住上几个月就好了」能够办得到的。两年半,上述教区帮助了一百四十一位未婚女子生下孩子而没使用人工流产。

    第二类需要帮助的妇女,是子女众多无力养育的母亲。或是丈夫收入极少,或是这使太太必须出外工作,协助养家,或是丈夫生病残废,整个家庭由这位太太支持。这些妇女非常需要的是经济方面的辅助。两年半,教区救了一百零二个胎儿的生命。

    这些服务中心遇到的另一种需要辅助的妇女,是寡妇或被丈夫遗弃的妻子。她们因为一时软弱,和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怀了孕。这时,她们需要的,不只是如何稳妥且隐密地生下这个孩子;她们尤其渴求的是同情及职业性的心理辅导,帮助她们有生活下去的勇气,恢复她们的自尊心及对人、对己的希望。五十五位这样的妇女生下了她们的孩子,没有堕胎,也得到应有的心灵力量。

    上述这些成功的个案(共二百九十八项)占全部来联络或谘询的总数之百分四十五。这说明,虽然教区如此甘心、如此有准备、有设备地愿意帮助怀孕妇女不采取堕胎的下下策,仍有一半多的妇女不能或不愿与教会合作。看到教区服务中心的广告,而根本不与它们联络的,又有多少?请想堕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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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多么大!只放映几部电影作作宣传,就能预解决堕胎问题了吗?没有「具体可实行的、不伤人性会严的、能够解决她们困难的出路」,在报纸上,在演说中反对攻斥堕胎,多次只能增加怀孕女子的罪恶感、内心的煎熬,与对教会、对天主的失望甚至恼恨。

    德国主教团对堕胎合法些采取的态度,似乎为我们有特别启发性。一九七五年三月西德宪法院以六比二的票数,反对通过「怀孕前三个月(十二周)可自由堕胎」的法律,可是,面对实际生活中的难题,大法官通过了增加「不予处罚」堕胎行为的特例(英文「新闻周刊」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西德大法官如此决定,可能是因为反对堕胎合法化的人所说出的话,是事实上行得通的、理论上讲得通的,而且抓到了问题的焦点。

    西德刑法第二一八条规定堕胎者受罚;只有一个例外,即是,「因防止怀孕母亲健康受重大损伤或其生命有危险时,而犯上述法律者,免除其刑。」西德每年堕胎的数目是四十五万(「新闻周刊」同上),使得这条法律形同具文。修改这条法律有两个可能:一是许可「前十二周自由堕胎」,一是增加「免除其刑」的例外。

    德国主教团与基督教各教派联合颁布的函件中指出,改善堕胎众多的悲惨社会现象,首先该是积极地改良社会环境条件。德国主教许诺要在这方面多多努力。论到法律的修改、原则上。他们反对上述两项建议,连第二项也反对。这里他们说了不少法律与国民道德的关联。然而,政府在坚决肯定生命权的神圣性之后,能够在事实上声明「不予处罚」某些特殊情况中的堕胎者(即修改西德刑法的第二个可能)。这样的修改是告诉国民,那些堕胎行为仍旧是相反道德的,原则并没有改变。(注16

此外,德国主教团强调,任何法律的重订,该绝对保证有关人士的良心自由,尤共是医生、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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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负等等。这一点是非常要紧的。经验推出,有的国家,如英国,因为「堕胎合法化」了,使得天主教医生护士失业或根本无法找到工作。因为,按照国民的请求,法律也保护这些国民有权利请求,医院人员该施以人工流产,不能拒绝,(在英国)。天主教医生护士起初设法敷衍,到后来实在没办法了,或是自动辞职,或是被院长解雇;有的刚由学校毕业,去医院找工作,院方负责人一听是天主教教友,就说:「Sorry」(The Tablet 一九七二年二月五日,一一九~一二二项)

    东吴大学校长端木恺先生,五年前在天主教与基督教台办的「堕胎问题互谈会」(台中)演说时表示:「我认为禁止堕胎的法律原则不得变更,但为了保护母亲的身心健康,为了经济上的问题,可以多设几个例外的条文」(油印会议记录)。民国六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开始的司法行政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组」,有关堕胎问题看来就是走这条路线:添增「免除其刑的例外条文。可是目前堕胎最多的是节育失败的妇女。而且报纸杂志上,差不多每隔两三个星期,就有一篇避孕药丸或子宫内避孕器导致生病的报导。在美国,调查了两百名女医生,在实施节育时,只有三分之一服用避孕丸(中央日报六十三年十二月廿一日)。自己节育怕吃药丸,而鼓吹别人服用。高雄医学院李昭男医师,调查了台湾二十五对已婚的妇产科医生。问他们如何节育。其中只有三位太太用避孕丸,一位太太装子宫环,没有医师接受结扎输精管手术,或为太太装乐普(联合报六十四年八月廿二日)。人工节育方法有副作用使人害怕,自然调节生育需要夫妻合作(多难的事!)。结果是台湾堕胎率与出生率并驾齐驱,堕胎成了使人口压力减少的主要方法(参阅神学论集十八期五四八页)。如果因节育失败而堕胎者「免除其刑」,那么这么众多的「例外」个案,怎么还算例外呢?

    另一方面,月经规则术的使用、翌晨药丸的推广,以及前列腺素导致早期流产研究成功,都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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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堕胎法律观念有重大的改变。法律上禁止堕胎或是许可堕胎,跟绝大多数的堕胎实例将不发生关系。看来要紧的,还是积极地推动性教育、婚前婚后辅导和圣化家庭吧!

注:

1  本文资料主要来源:Richard A. McCormick, "The Abortion Dossier", Theological Studies 35(1974) 312-359; Centre catho1ique des medicine francais, Avortement et respect de la vie humaine (Colloque 1972), (Paris: Ed. du Seuil 1972); Special issue on abortion: Anerica Aug. 10, 1974; The Jurist 1973, no. 2; Mssi oct.,1973; The Month May 1973.

2  "The Prob1em of Genetic.Manipulation, in his book, Theological Investigations volume 9 (London: D L & T 1972) 225-252, at 226, note 2. 一些生理学新发现,参阅 James J. Diamond,M. D., "Abortiom, Animation, Hominization", Theol. Studies 36 (1975) 305-324

3  McCormick, Th. St., 1974, 354; Charles E. Curran, "Abortion, Its Lega1 and Moral Aspects in Catho1ic Theology", in his book, New Perspectives in Moral Theology (Notre Dame,Indiana: Fides 1974) 163-193, at 188; Pau1 Ramsey. Abortion: A Review Artic1e", Thomist 37 (1973) 174-226,引在 Th. St., 1974, 354; B. Haring, Medical Ethics, (Notre Dame: Fides 1973) 78-80.

海霖指出,那些没有变成双胞胎生理作用的受精卵,可能是因为它缺少变成双胞胎的遗传密码。因此,这些根本不会变成双胞胎的,该说是具有个体性了。

4  Medical Ethics, 93.

5McCormick分析传统伦理神学中,间接杀人的例子:如自卫、正义之战争、死刑等等,结论是,「双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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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接」,事实上,就是不得已选择较轻之恶。见其书,Ambriguity in Moral ChoiceMilwaukee: Marauettie Unly1973.参阅Th., 1974, 354.

6.笔者见到的论著中,只有一位印度耶稣会士,明白提出「翌晨药丸」的个案,即Georae VLobo, Curent Problems in Medical Ethics Allahabad : StPaul 1974105

7.参阅蓝昭堂,「早期月经规则术」,见联合报一九七五年正月廿七及廿八,李钹尧「节经」,见当代医学,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九~十一页。联合报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家庭计划信箱报导,月经规则中心设在台北市金华街一六二之四号。以八百元为收费标准,包括药物、检验及复查费用全部在内。

8.比国主教团论堕胎之牧函(Doc. Cath, 1973, 432-438)就指出分辨直接与间接的困难。四三三页说到不堕胎,母子生命均有危险的个案。他们说,该把整个手术看成是一个(别分目的及手段),设法救两个生命,如果不可能救两个,至少救一个,别让母子都死。

9Medical Ethics, 81-85

10 “Physiology and Pharmacology of PGs in Parturition,” Population Reports G-5, July 1974, at 54.参阅史相源、黄国恩、陈哲尧合著,「前列腺素与人类生殖作用」,见「当代医学」一九七五年九月号,三四~三八页。

11 “Pour une réforme de la iéaislation francaise relatve à l’avortement”Article collectif)。

Etudes jan. 1973, 55-82

12.如 Paul Chauchard, “L’avortement” Rev. Thomiste, jan.-mars, 1973, 33-44; Michel Schooyans, “La libérlisation de l’avortement”, Esprit et vie 831973241-248.圣座有关堕胎之声明(1112节);Renard枢机之谈话,这谈话为法国主教团一致的意见,(DocCath. 1973,183-184)都斥责上述学说。但是海霖在香港演讲时说的一段话,似乎遵循上述学说的思想路线。有人问海霖神父,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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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而怀孕该如何?他答说:「当尽快请医生指示,用适当方法除去这生命,这不算是堕胎,因为胎儿没有合法的接受者」(公教报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廿四日)。我们不知道这段话是不是真地写出海霖的原意。

13 “Declaratio de abortu procurato", AAS 66 (1974) 730-747. 英文译文见,L'Osser. Romano, Dec. 5, 1974 and Linacre Quarterly, May 1975, 133--147. 各国主教团之声明,见, Michael J.Wa1sh, "What the Bishops Say", The Month 234 (1973) 172--175; Ph.De1haye, "Le magistère catholique et l'avortement", Esprit et vie 83 (1973) 449-57.

14"A New Catholic Strategy on Abortion", The Month, May 1973, 163--171, at 169--170'

15H. McHugh, "The Pastoral Carc of Those Confronted with Abortion" Clergy Review April 1975, 218--223.

16G. Capri1e, "Germania Federa1e: Voto sull'aborto 'a termine'", In Civiltà Cattolica, 1 giugno1974, 502--512, at 5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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