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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20号

基督徒的婚姻还可能存在吗?


 

蒋范华

    今日婚姻真正的悲剧是在於夫妻之间爱情关系的破损。是否我们因为感到失望,就此而更改某些律法呢?或者,相反的,我们要把基督徒的婚姻观再次加以肯定呢?

    「再婚问题」在天主教会内引起了日益频繁的讨论和研究,而这这个以各种方式提出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需要慎重的反省工夫。因为个人对问题所持的观点总也不能包括整体的问题;因其出发点是由他对事物的希望形成的—而个人著手进入问题的方法不仅会影响材料的取舍,同时也影响到结论。因此,重要的是,对于时下对再婚提出的问题所用的方法方面,必须考虑到它们的适宜性与后果。有效的方法是探查为什么偏偏是这些而不是其他问题首当其冲的原因,或者更好是能提出导向讨论与钻研的问题,而不必提及其他问题发展的可能性。

    「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是否可能?」是最好也是最实用的问题。理由是唯有在首要问题的光照下,一个人才能更实际的进到次等问题——即「天主教友再婚问题的可能性」的讨论上。而这种把时下流行的次等问题当作注意的焦点的事实,在将来只会被认为是一种钻牛角尖,甚且目标不正的现象而已。由北美的实例中便可看出端倪:

譬如,一九六九年间,加拿大教会法学会(The Canadian Canon :aw Society)「著手研究第八五五条法典的应用问题。即有关那些婚姻未获教会当局许可,但实际上度著婚姻生活的教友们的问题。理由是因为该条法典区别不能参与圣事的公开罪人与隐密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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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七二年一月,在庆祝芝加哥加纳会议 The CicagCana Confrence )廿五周年的会期当中,唯一引起全场热烈一致共鸣的是认为教会在离婚问题上所作的官方训诲是全然不足的意见。

    一九七二年八月,加拿大神学学会(La Société Canadienne de  Théologie )曾以「天主教教友离婚的可能性」当作在蒙特娄所召开的第八届年会的主题。他们在一个准予发表的结论性公报中宣称,天主教会在继续坚持婚姻的不可解散性的同时,也应对一些教会成员离婚的案件加以正视,即使他们再婚,当局也应承认他们仍完全隶属于教会。

    一九七二整个夏季,在美国有几个教区因著以「善意」解决离婚问题而大出风头。于是梵蒂冈要求这些教区停止再使用这种以善意为藉口,好给私自离婚和再婚的教友参与圣事的方便的方法。同时,罗马信理圣部也宣布教廷当局也正著手研究这问题,俾能为整个教会找出一条可循的出路。

    最后公之于世的一项声明,是由美国天主教神学学会(The Catholic Th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所发表的(「教会与再婚问题」,AMp258 10 / 7 / 72)「考虑到了两点有关牧灵的普遍性的问题:一是教友再婚的问题上是已经再婚的教友如何完全参与教会生活的问题。」这项声明迫使教会对婚姻神学的基本问题开始深远的研究:「如果不作这种研究人就很难期望教会公开的见证(如道理、法律与种种惯例)与个人的内心生活以及良心判断之间能取得继续不断的和谐了。」

分析上述这些(及其他类似的)对这问题所作的声明后,我们发现这与先前天主教对避孕问题所制定的法规具有同样的弊病,问题是有一些「仍然保持信德的人」由于特殊的环境,而被「逐于圣事之外」;意即他们被禁止参与教会的共融。那么,当一对夫妇触犯或背弃了教会的某条法规或训诲,而去求助于司铎时,这些司铎究竟能为他们作什么?为了使司铎们在给予劝告和行动方面能有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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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余地,问题的解决就得针对变更教会法或教会训诲的方向努力了。

    换言之,我们再一次有一直在神学与教律的开放与妥协方面穷追不舍的危险,结果,会重蹈「人类生命通谕」所遗留下来的不满与毫无出路感的覆辙。再者,如果我们只在是否准几个有问题的案子参与共融的这个教会问题上打转,那么我们还是没有进到现代对婚姻所有的广泛的辩论中,情形就会像以前我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到对方,特别是生育子女革新看法的争辩一样了。

    一个牧灵的问题,若能优先考虑到司铎,固然是一个很好的起步,但论到真正的牧灵就必须顾及整个教友的情况,是的,必须顾及到所有的人。而这个牧灵的问题是:一个男人或女人,或是一对夫妇,在今日的世界里仍然能作到聆听且依从福音而生活吗?就这点而论,福音在婚姻方面究竟要求全人类聆听,认可些什么?现代生活中的那一些条件——包括心理、生理、社会、文化各方面——会阻碍人类对福音的听从,信服和生活于其内呢?说得实在些,如果基督徒的婚姻在将来真是可行的,那么到底要求著些什么?以这个角度看来,再婚教友不能参与共融就不是牧灵所顾虑的问题了,而真正可悲的是在于夫妻间爱情联系的破损。难道我们就此而失望,甘心承认这就是人性,而后窜改某些法律以迁就现势?或者,相反的,我们要克胜并对抗失败,再接再厉的肯定基督徒婚姻的远景与经验呢?

如果我们要问婚姻是什么,在历史与文化的回顾中能找到许多不同的形式,而每一个社会对于异性的结合,多少都具有某些法律和准则。由此可知,婚姻方面的规诫并不是基督徒的创新。至于各种不同的婚姻形态大体可划分为:公有制,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制与一夫多妻制。概括而论,一夫一妻制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原因之一是由于在所有的社会中,别种形态的婚姻所用的花费是大多数人所不胜负荷的,有某些社会,甚且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同时也准许离婚、所以,由此可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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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一妻制也不是基督徒的革新。再者,在今日还是有许多不同形态的婚姻存在,依然各有其拥护者。我们被千万种不同来源的婚姻论调包围著,而人类对婚姻的经验似乎是一种永远变换无常的选择。

    这个有趣的问题涉及基督徒对人类婚姻经验的特殊贡献。

    而问题的部份答案,能够在旧约的言语中觅得——即以忠贞不渝的爱的图象描写天主与选民之间的盟约关系;譬如欧瑟亚便是一个例证。当这个主题沿用于新约时,夫妻之爱的「伟大奥秘」就成了形容基督与教会之间不可取消的结合之专用记号了。更进一步而言,在基督教的传统中,夫妻之间爱的结合不仅被视为一种表征,同时也是一个事实。因此而产生了双重的肯定:基督徒的婚姻是「在基督内结合的」。的确,在这种方式下,婚姻是「天主结合的,人一定不能拆散」意思是说,由于天主亲自介身于基督徒的夫妻之爱间,而他们盟约式的爱情的关系,也就因之被视为圣事性、永久性与排他性的了。

    然而,我们必须认清基督徒对婚姻所持的这种观念与理想有两种不同的层次,而二者之间又具有交互反馈的关系:一个是天主圣言或信德的层次,另一个是诚于中、形于外的经验层次,而牧灵问题的产生又与每一个层次均有关联,譬如:基督徒的婚姻观为何、在今日如何存在、等问题。

    综观历史,基督徒曾经试用过许多方法以表白他们对婚姻的看法。显然,他们之所以身体力行是要把内在建基于信仰的观点,表达于外在的行为中。同时,也借重于罗马法迅速发展了表达基督徒婚姻观的渴望,另一方面,圣事神学也成了媒介物,结果是十五世纪的佛罗伦斯公会议正式钦定婚姻为圣事。在梵二公会议时达到高峰的圣召的语言,彼时也在讲婚姻上获得了发展。

可是,所谓的法律、圣事与圣召的语言,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问题,他们只不过是陈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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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些方法罢了。而真正的问题是在于每一位基督徒的婚姻是一种信仰与行为微妙的结合——它虽是一种社会性的结构,但其日复一日的存在则全然维系于信仰与行为的配合了。自然,除了基督徒的婚姻观之外,还可以找到别种同样也具有有关婚姻的规矩与条律的婚姻观,但是使男人和女人自愿努力生活于永恒与排他性的结合中,并以此方式表达他们的信仰——即他们是在基督内结合的,这个象征著一个伟大的奥秘的结合,是人一定不能拆散的人类行为,却是在别的婚姻观中所通寻而不得的。

    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而言还可能吗?或者只是一个过了时的信仰与行为合一的特殊经验而已?在现今,我们尚可期望有一位男人和一位女人进入一种永久且排他性的关系中,终生不渝?今日的社会是一个性消费者的社会,婚姻的可行性完全由于视婚姻如货品,享用之后,抛弃了事。基督徒置身其间,仍然能够庄敬自强吗?每每问题是出于男女双方大快把婚姻当作解除孤寂、与因著怕社会的紊乱而有不满足与隔离自我现象的解毒剂。

    但这些问题的答案还是肯定的;是的,一个长远的,富有建设性,且有别于现代其他形式的婚姻是可能的。然而,若要使这个理想成为事实,除非有一个社团作它的后盾,除非许多基督徒都具有同样的渴念,并愿协力完成;除非教会的成员在使这种婚姻成为可能的积极面上所下的工夫,比在使离婚成为可能的消极面上所下的工夫多……唯有在这些条件之下,这个答案才能是肯定的。因为每一个人都需要以团体作为聆听及答覆福音的后盾,意思是说,天主的恩宠是圣事性的。祂所施予我们创造性、救援性的爱不仅反映,且提高了我们在团体中肯定自我的人类需求。

而实现基督徒的婚姻观,是每日的困难。若要达到这个目的,则是教会团体中几乎每一个份子的工作了。因此,这个作为后盾的团体一定不能是散发性或偶然性的,它必须制度化,必须作到一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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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体系应有的严密性与坚实性,或达到许多人相信和努力得到的可靠而合宜的网状组织不可。

    现代的教会很少注意到酬赏、坚定、支持、赞同,责斥等方法,而如果基督徒的婚姻要成为可能,这种系统是不可或缺的。我们的弊病就在于过分依赖古老的法律体系,或是拙劣的修改上。反观那些倡导别种婚姻观的人,为了使其主张愈加深植于人心起见,煞费心机,问问年轻人对婚姻的论调大部份由何而来,就知道那些人下过怎样的一番功夫了。

    然而,若要建立一个对基督徒的婚姻观有支持作用的社会体系,则需要许多专业人员。这里我们提出两点作为评述:新的语言与新的教学法。

    教会(包括我们所有的人)都忽略了在基督徒婚姻观方面所用的现代化的语言(包括概念、字汇、象征等)的发展。的确,我们已经拥有了有关法律、圣事与圣召方面的语言。但泰半还是源自基督徒由以前的文化背景所得的经验。以北美为例:他们的语言即是封闭性的经验的结果,而这个封闭性的天主教团体总也不与其他类似的(通常是较大的)团体相往来。

    然而,在今天这个开放的社会里,情形可就完全不同了。不仅要想有别于整个的文化主流,建立起另一套可以支持这些相异点的体系,还要想法在这充塞著各种不同思想的文化主流中占有一席之地。若要组成如是健全的体系,就必须改革与振兴过去对基督徒婚姻所持有的陈腔滥调。同时,我们也必须超越这些老朽的方式而进入新的语言范畴中,而这些薪的语言是要在和那些与我们意见相左但又不得不生活在一起的人彼此相互交流之下发展的,因为闭关口守的时代毕竟已经过去了。

但只是找到这些有可能激发现代人的想象力和触及他们的良知的语言并不够,因为为了适应一开放的社会,在基督徒婚姻方面我们除了发明新颖、时髦的语言之外,还需要交谈方式方面的创新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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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法,即便这些创新的见解与字汇均已齐备,我们还缺少打入人们座车的收音机、家庭内的电视机、电影、书报摊、交易中心及闹市的途径。我们固然已有了婚前辅导的课程,但究竟不够完善,但对那些已婚的,包括各种年龄的夫妇,我们至今还没有研究出一套可以应用的教学法。

    而有的问题是应当由组成教会团体的成员们,包括已婚的夫妇、年轻人、牧灵工作者、神学家、教会法学家、科学家、专业人员等负责解决。一个例子说:我们若是深刻的推敲一番圣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第五两章中所提的婚姻观,在现代人的眼光中究竟对他的论点还能加添些什么?若想使其具有真正现代化的格调,应该以何种语言取而代之?应该想出什么方法使这信息可以在不同的范畴中,在更多人面前,表露得更加清晰?若要帮助人们进入,且生活在这种性、婚姻与家庭的美景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体系作后盾?

    在这类的研究中,我们不仅应该对教会论述婚姻所用的古旧方法作重新的审阅,同时也应在法律、圣事与圣召的语言方面赶上时代。为了能够得到对恩宠——即圣事、圣召的恩宠,以及实际的与治疗的恩宠现代化的顿悟与语言,我们必须找出一种特殊的方法。另外,对基督徒婚姻与其他圣事之间关系的新的了解也相当重要:基督徒的婚姻与圣体圣事固然有关,但或许与圣洗与神品之间的关系更为特殊,因为在圣洗、神品、婚姻这三件圣事中,基督徒均蒙召生活在与基督的结合中。而在每一个事例上,都有著透过语言及行动所表现出来的信仰的透视。故此,信仰的教学也是必要的。再者,每一个事例也必须有一个社会性的结构作支柱,因如此才能在不同的观点中持守住有行为的信仰。

结论是:神学与牧灵的起点并不只是找出一些方法为窜改教会法上所有的古老的言语,为支持再婚。我们所需要的是,时时在语言、教学法以及具有支持件的现代化体系方而谋求诺展、改进与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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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使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能成为实在而可行的。这也就是许多人所谓的「远景」和所要研究、探讨和实行的首要对象了。然而,在朝向这目标全力以赴的同时,我们也要设法找到一些方法为帮助那些因婚姻不幸而自怨自艾的少数人,他们的亲友、家庭、和所有亟待援助的人。

注:本文译自美国天主教周刊 American, Feb. 24, 1973, pp. 160-162, 作者 Bernard M. Daly & Patrick Kerans. S. J. 均隶属于渥太华的加拿大天主教联会(The Canadian Catholid ConferenceDaly 先生是Family Life Bureau的指导员,而 Kerans 神父是Social Action Office指导小组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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