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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13号

应兴应革与可兴可革——在教会法修订完毕之前


 

资料室

    梵二的召开曾激起革新的浪潮,蔚为开放的风气,但教会法的修订却遥遥无期,使人有点等得不耐烦,因此华盛顿的美国天主教大学于本年五月七至十一日四天,邀请了约二十位男女专家讨论两个有关铎职的问题:一、旧圣教法典继续有效期间,能作那些实际的变动?二、应如何修订教会法?下面只报告一些关于第一问题的答案。

    经过艰苦的讨论及仔细的推敲,大家发现很多自由行动的余地,远远超过任何参加讨论者所能预料的。由本堂区说起,教区主教由于梵二及其后的立法,有权 Paroecias quoqu omodo innovare。这句拉丁语在法律上有很彻底的意义:主教能关闭老堂区,建立新堂区,彻头彻尾改组任何堂区。为成立堂区,只有两个容易满足的条件:一个可以辨认的团体:大学,医院,城中的同行……和一位负责牧职的司铎。为一位有创造性的主教,几乎没有限制可言。

    加与主教革新行动的唯一限制,是他须与教区司铎代表会商榷。但在教会法来说,商榷不是一个限制,而是要增多主教的见闻。主教和他的司祭团体如果真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自会感到商榷的必要。原来圣神的智慧是一同赐给主教和司铎的,为服务教区和治理教区。主教虽然没有义务随从司铎们的意见,但假若没有重大理由而不随从,他便破坏了教区的统一。主教独断独行地治理教区,不仅缺乏神学基础,并且也和良好的法律传统不符。一位不和主教互通声息的司铎自然也应得到类似的批判。

 

司铎的纪律问题,如起居衣着等,应由各地自行解决,这里常识及当地风俗习惯应占很重的份量。司铎工作的机动性,如由一教区转入另一教区,由一工作岗位调至另一岗位等,值得提倡,但也须顾到生活的安定。司铎像任何其他的人一样,在他的工作上须有安全感,而不必日夜为油、盐、柴、米的问题焦心 。另一方面给予司铎的酬报也有其分寸,合理的安全感应以慷慨服务的精神及勇于冒险的志愿来调节。一切由神职身份(主教,司铎,执事)而来的报酬应该取消,而代之以消费多少,责任大小,也许可加上服务的年限为增减酬报的标准。施行圣事不该收费,弥撒献仪可以停止。

    司铎的晋秩是为服务团体,那么团体理应帮助他善尽厥职。牧灵上的负担是主教、司铎、信友大家的责任。无论是礼仪庆祝,有效地宣讲圣言,社会服务,神灵辅导,多于跟较大的团体或其他教会合作等等各方面,都应有一个合乎实际的标准,来测量当事人的能力。每位司铎的工作成绩应循序予以估价。如有不称职者,应让他有机会改进,若无改进的可能,则应撤去现职,换以新职,好能更有效地在新职上事奉天主。

    在司铎的生活和工作中有些幅度是无法测量的,如他的祈祷,特别是日课经。新日课的分配法减轻了负担,但仍坚持司铎有义务为托付给他的人民、并且为整个人类祈祷。参加讨论会的诸位深切感到,修院的革新并没有带来神学培养水准的提高。而美国所急迫需要的,不仅是牧灵技巧纯熟,而更是神学修养深湛的司铎。因此,今后教会的一个恒常任务是让司铎不断有进修的机会。

参阅LADISLAS ORSY SJ,“CHURCH LAW AND THE ART OF THE POSSIBLE”,AMERICAJUNE171972PP63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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