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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11号

有关堕胎的神学牧职研讨


 

金象逵

最近两三年来,在欧美及我国都有着关于「堕胎合法化」的激烈辩论。由神学、法律、社会学和医学的各角度来讨论堕胎的文章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注一)。问题是迫切的,而且有着极严重的后果。在本文中,我们先要简短地、挂一漏万地叙述一些有关堕胎的神学讨论,看一看哪一些真理是确定不变的,哪一些主张是可以辩论的,以后,在这理论的基础上,我们研讨几个实际牧职问题。

一致不变的基本真理

   由神学历史的著作来看(注二),天主教在这方面的主张,从起始就有坚定的主张,而且两千年来,基本上并没有改变。教会训导权威以及教父、神学家都说,堕胎是杀害无辜生命相反爱德的重大罪行。  圣经上并没有明显的斥责堕胎的训示。圣保禄的书信(迦:五.20)默示录(九.21;廿一8,廿二.15)中所说的 pharmakeia,可能是指用药物堕胎之巫医,但不能确定。可是整部圣经的精神:爱人如己、重视生命、保护婴儿、以及圣言在圣母玛利亚胎中成人,圣若翰在母胎中的喜跃等等,在在都有着不能容忍堕胎的态度和精神。(注三)

比新约几部经书成书还早的十二宗徒训诲录(公元八十年左右)(二2),以及公元一三八年左右的巴纳博书信(十九5)明自地斥责堕胎的罪行,且把它与杀害婴儿并列。从那时起直到今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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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文献一致不变地坚持这样的看法。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更把堕胎与杀害婴儿都看做是滔天罪恶。(教会在现代世界宪章、51节)神学家从古以来都把堕胎看做罪恶,在今天教会变动的时期,在这基本要点上,神学家的意见也有着一致性。(注四)

胎儿何时有人的生命?

    亚里斯多德认为、怀孕之始,胎儿只有生长性的生命,而成为有位格的人,为人灵形成,则要等到胎儿身体大致完成的时候。这样的主张不仅是基于当时浅陋的胚胎学,也是来自他的形质论(hyle morphism)。许多教父如圣奥斯定圣热罗尼莫,大神学家如圣多玛斯、圣亚尔丰索、利高里都有同样的主张。(注五)

    今天因着胚胎学的进步,这样的学说有了新的证据。称为接合子(Zygote)的受精卵,在着床(nidation)前的两周内,可成单细胞的变生或多胎子,又可再合成一个胎儿。那么,如果妇人妊娠之初,胎儿即为人灵形成—孪生胎儿之两个「人灵」的生出如何讲解?而再合成(recombination)之现象更难以解释了:另一个「人灵」到何处去了。此外,胚囊(blastocyst)着床成功的只有总数的四分之三。换句话说,着床前自然流产的占怀孕的总数的四分之一。如果他们都已是有位格的人,那么四分之一的胎儿不能成长。他们的永远归宿怎样?天主能够允许这么多的胎儿自然地「死」掉?

可是另一方面,生物化学的发现,尤其是对去氧核醣酸(DNA)作用的认识,我们知道一切遗传因素皆在卵子受精后全部存在于接合子内,以后胎儿的生长增大,变成什么样的人都早已潜能地决定于妊娠之始。换言之,精卵一结合,已开始独立发展演成后日的「你」、「我」,需要的只是外在营养资源。谁又能说胚囊开始即有的生命不是人的生命呢?(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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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今天的科学知识还不能确定地说,妊娠之初胚胎究竟是人的生命不是?基于对人的生命的极端重视,我们就不能冒杀生的危险而施以人工流产,即使在怀孕初期也不可。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声明,「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教会在现代世界宪章51节);宪章起草人声明,宪章如此措词并不决定胎儿何时成为有位格的人」(注七)

特殊困难的个案

天主教的神学家都同意堕胎是罪恶,在怀胎之初即应保护胎儿的生命。现在我们要进一步地研讨,胎儿生命是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有没有几种特别严重的理由使得结束胎儿的生命成为道德上许可的行为?这一点,就不如前面讲的基木真理那样一致不变的了。

由十五世纪至十八世纪中期,伦理神学家注意到,具体个案中,除了胎儿生命外,还有别的价值,尤其是母亲的生命,应该在伦理判断时考虑到。为救母亲的生命是不是可以结束胎儿的生命呢?如果在不堕胎则母亲及胎儿均死的情况中,是不是可以堕胎来救母亲呢?历史上,几位著名的神学家主张在上述情形下可以堕胎。Thmos Sanchez,S.J (1550---1610)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位?圣亚尔丰索认为是可靠的意见。十九世纪末叶,罗马神学家如 DAnnibale,Ballerini等也有同样的主张。圣职部一八八四、一八八九年两个指示,斥责这样的学说?庇护十一世的「圣洁婚姻」通论的严厉的口吻,指明一切「直接堕胎」都是罪恶。然而就在通谕颁布后三个星期,意大利医生E.Pestalozzi在罗马观察报发表的文章引起当时两位大神学家A.GemelliAVermeersch激烈长久的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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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究竟什么是直接堕胎。教宗庇护十二世给了更清楚坚定的指示,对「直接」、「间接」的含义加以阐明(注八)。而今天,在有的情况中,神学家仍不能同意某种手术是不是直接堕胎(注九)。「直接」、「间接」的区别连受过特别训练的神学家尚难以同意,又怎能使普通教友了解呢?

    由此可引出一个牧职宣讲的规律:「成长之律」,照听者信仰及宗教知识的程度而给予适当的说明。否则只会引起人的拒绝与抨击,说教会不通人情。而且只说「为救母亲也不能堕胎」「虽然不堕胎母子均死,也不可以」,这不是全部真理。因为有的情况中(间接地)可以中断胎儿生长过程而救护母亲。此外,今天由于医学的进步,上述的困难病例可说不存在了。所以更有理由在宣讲及文章中避免讨论这样的问题。如果有人故意问这样的刁难问题,也许最好的回答是:有的情况下是许可的,有的情况下是不许可的。至于怎样的情况是许可或不许可的,则不能在短短时间内可以讲清,连专家有时也不敢确定。

堕胎的罪恶性质

    由神学历史中对堕胎的讨论,我们可看出在宣道中应如何说明堕胎的罪恶性质而使人易于领悟。传统中、常把堕胎与相反爱德列在一起。例如,最古老的文献,十二宗徒训诲录中记载着:『第二条诫命(爱人如己)如下……,勿堕胎、勿杀婴』(二2)。巴纳博书信:『爱慕邻者超过你的灵魂。不堕胎、不杀婴,……』(十九5)

因此,与其由权利的观念(天主对人生命的主权,……),毋宁由爱的动机来阐明有关堕胎的训诫,更能使现代人接受.更能打动人心,尤其是打动考虑堕胎的母亲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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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主是爱,因爱而创造世界,创造每一个新的人的生命,目的是使他经过短暂的试探而进入天主永远的家。婚姻是两心两身的结合,新生命的产生是夫妻之爱与天主之爱合作的结晶。天伦之爱是类社会的基础,而母爱更是我国传统文化备受推崇的诗歌艺术主题。人间的温暖仁义莫不起源于家庭之爱,母亲之爱。堕胎杀害自己的胎儿岂不是摧毁人间最珍贵的价值:母爱?怎会不引起社会上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现代人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大:看得见的效果方是最有力的论据。所以,宣道者可以指出:如果主张为达到善目的(减少人口压力)可以用恶手段(堕胎),那么推广这种态度(为达到目的可不择手段),则是社会人类的道德破产。贪污、欺诈,远至今天世界大国出卖盟友,毫无正义感等等,多少受这种只求利不求义的态度影响。

    而且,伦理神学家指出,主张应使堕胎「合法化」的理由,同样有力地可使「杀害婴儿」,甚至使「消灭残废者、老年人J成为「合法」的。事实上,极权主义国家就这样做了。这不是重归于野蛮主义吗?

自由中国堕胎现况

    台湾堕胎的人数有多少?一般人对堕胎的态度是怎样的?根据中央日报五十九年十肯十一月十三日的报导(消息来源是省卫生处),每年有五万多妇女实行堕胎(民国五十四年的半官方统计)。其中二十岁至四十岁的妇女,百分之十二点四堕了胎。再加上由密医堕胎无法调查的堕胎妇女人数,可以说,在台湾每年堕胎的数目占每年新生的全人口的七分之一。事实上,大约只会更多,不会更少。

根据同一报导,妇女堕胎的主要原因是节育失败。可见人工节育的宣传已使人把生育子女看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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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负担累赘,有损于夫妻自身的快乐享受时,就可以打掉。这一点,在教会内推广自然调节生育的工作人员,也该非常警惕。我们该极力强调子女常是天主爱的祝福,家庭快乐的渊源,是爱的对象。调节生育该出自不自私的动机。否则的话,自然调节生育还不是一样地相反人性),给「堕胎合法化」铺路!

    这里该提一句自由中国「堕胎合法化」的法律草案是怎样的性质。中华日报民国五十九年十月四日登载内政部「优生保健法」草案。其中一条含义极广泛的条文将使目前堕胎者在原则上也不受刑法制裁(事实上极少制裁)。这条文是「因怀孕或分娩可能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时」,得施行人工流产。(注十)

这草案的宣布引起了同年十一月初在台中举行的「基督徒对于堕胎合法案的立场」互谈会。会后发表严正声明,反对这样的法案。六十年初,政府召集了数次专家讨论此事。更清楚明自地说出,这草案主要的目的是控制人口压力。(有三个孩子即可施行人工流产)。去年六月,草案经修正后仍在核定中。(注十一)

牧职工作中的问题

在这样的实在情况下,宣扬福音的教会人员屡次会遇到棘手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分别几种情形,略加讨论。浅薄的意见,希望前辈同道加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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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面对的困难是如何使人—教友在内—了解尊重教会对堕胎所有的训诲。也就是现代人常说的「可信性」(credibility)的问题.时代、生活杂志创办人的寡孀露斯夫人(Clare  BLuce)指出, 只有在教会人士尽了一切力量,努力设法消除堕胎的社会起因时,教会斥责堕胎的训诲才能被人尊重而加以注意研究。这也是赫林神父BHaring一而再地发出的呼声。(注十二)露斯夫人又说,今天反堕胎的种种论著,虽然不少的是有份量的学术著作,但所陈明的理由,极少以生育年龄的妇女所有的心性感情为论证重点。因此、根本不能打动妇女的心,不能使她们宁愿忍受怀胎生育之痛苦麻烦,也不愿犯这麽重大的罪恶,而且有勇气抵抗亲友家人以及社曾的压力。

这两点建议出自著名的教友露斯夫人,确实是值得每位关切堕胎问题的人慎重考虑的。为打动妇女的心,可能最好的方法是激起她们本在的美丽伟大的母爱。该指出那胎儿完全是无罪的,是她的孩子,让她想像婴儿甜蜜的笑,纯洁光明的眼睛……。大多数堕胎的妇女,一生都要忏悔痛心的。诚如一位堕胎的母亲所写的:『随着阴霾、风雨和黑夜的来临,我常陷于内疚,……奉劝你们不要堕胎,堕胎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比生产要痛苦的多……』(注十三)当然,良心能够被麻醉,被压抑。

此外,依据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的中央日报所载,在台湾堕胎不成功是生育妇女死亡的主因。各报纸杂志上的赞成堕胎「合法化」的文章,不少的人因为密医堕胎太危险。这是我们与别人讨论此事时不应忘记的事实,对那些值得同情的妇女我们要抱着极大的谅解怜悯,非常小心不给人一个「死了活该!」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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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辅助行动

    台湾妇女堕胎的主要原因是节育失败。因此可见人口压力是构成人工流产的首要社会起因,也是引起「优生保健法」起草的第一动机。不管客观事实究竟怎样,台湾舆论认为人口问题是严重的,需要有效的控制。教宗保禄六世在「人类生命」通谕中承认有的开发国家中人口问题的严重,而关心这些政府的担忧。而且还说:『把一切推在天主上智身上也是极不公道的』(23节)。如果我们还主张,台湾没有人口问题,孩子越多越好,一切有天主安排……不仅会使国人完全轻视教会的任何言论,我想也很难说这是忠于教会训导权的表现。

所以,如同赫林神父、露斯夫人建议的,为建立起教会训诲的「可信性」,除了劝阻人不要堕胎外,更该加以积极的辅助行动,如社会工作的种种。而其中迫切的工作之一是自然调节生育的辅导。有关此事,近来在教友生活、善导周刊、铎声上都有热切、诚恳的呼吁。因此这里不再多讲。只说一句话:自然调节生育的主要目标是使家庭美满基督化,同时也解决了青年夫妇的严重问题。 

除了为节育而堕胎的妇女外,别的一个使堕胎发生的惯常起因是男女(尤其是未婚的青年男女)性生活的放纵,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我想是每位作实际牧职工作的同道都知道的。还有极使人痛心的是女子被强奸而怀孕,愤恨之下,走上堕胎之路。

遇到了上两种情形,使徒工作人员除了打动她们的心——有时应该去同她们的家长商谈——劝阻不要人工流产外,最好替她们找一个僻静的地方,等待孩子出生之后,把孩子送给慈善团体收养。可惜,在国内还没听到教会内有这样僻静地方,有慈善团体专门作这种爱德工作。附带地提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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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怀孕的少女与强奸者或与那位使之怀孕的男人结婚,是下下策。伦理学家心理学家都认为这样的婚姻注定要失败的。

    因着社会道德的败坏,惩治污辱妇女的刑罚轻而又轻,近年来,强奸、轮奸的案件增加的数目实在使人吃惊(注十四)。对这样可怜无助的女子,使徒工作人员该抱着极大的同情与体谅。该深深明自地们的心理情感的状态。她们对怀孕的发生,绝对没有丝毫同意。性官能的神圣意义是指向夫妻的结合与生育子女。新生命的产生需要二人的自由同意才是合乎天主爱的原因。赫林神父说:连动物交配的发生也常以雌性的「同意」为先决条件。人间的任何乱交,多少都有二人的一些同意。只有在强奸中,完全不顾妇女的意愿。这不仅相反人性,实在可说也相反兽性。因此强奸是仅有人能做的极可痛恨的罪行。这样我们也就了解被强奸的妇女会如何恼恨腹中的胎儿——根本不认为是自己的,自己也毫无义务养育他。(注十五)

    妇女被强奸后,一定可以立刻洗净阴道中的精液。但是不幸仍然怀孕了,就不可杀害胎儿。胎儿是无辜的,也是毫无自卫的能力的。我们该把十字架上无辜受苦而死的基督指给这位妇女,使她愿意接受这被迫接受的母性责任,使胎儿在腹中自然长大,直至生出,交给他人照管。而她呢?因着这最深痛苦的磨练,一定会变得更成熟更圣善。以后再开始新的生活,忘掉过去。该知道童贞的美丽主要地来自内心,而不是身体的完整。

但是如果看出这位受震惊的妇女,不能接受上述的劝告,仍要人工流产,而且认为是不违反道德的——可能她理智方面知道堕胎是罪恶,但整个价值的认识(evaluative  cognition)却看不出为何此时此地不可以堕胎。——这时,极其紧要的是,使徒工作人员不可打破她的善意,照对待有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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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的错谬良心的人应有的态度而保持缄默,听让这妇女去堕胎。圣亚尔丰索说:『不论有关人的法律或天主的法律,听告解人遇到了不可破的错谬良心时,如果看出,指明某行为是罪恶,为告罪人更有害处,就应该让告罪人保持他的主观善意。』(注十六)

讨论立法程序的注意点

    最后,论到目前仍在核定程序的「优生保健法」,牧职工作上能有什么问题吗?我想这不是普通使徒工作人员所能对付的困难。因此不在本文讨论之内。但是因为事情非常严重,说一些刍荛之见供教会首长参政,想神学论集的主编不会认为是离题太远吧?笔者认为:

    第一:应及早成立专门研究此事的委员会,汪意欧美各国堕胎合法化的立法程序及教会的态度,决定我们应采取的行动步骤。

    第二:对教会中有关此事的公开言论加以明确的指示与领导。至少各教会报志电台的负责人应与此委员会保持密切的联系。有的人无的放矢,夸大其词,甚至讥讽笑骂。这样的言论只会使人生反感,把教会看成不通人清,不知道事实真况的老顽固,因而完全漠视教会的言论。就如同笔者前年在台中基督徒有关此事的座谈会听到的外人的评语,「你们天主教过去拚命反对节育,现在看着要使『堕胎合法化』了,就主张可以节育,又拚命反对堕胎。过几年你们也许又主张可以堕胎了吧?」

其实,我们教会从来不反对节育本身,而现在也没有赞成一切节育的方法。教会的立场没有改变,只是那言论上喜欢放大炮的人给人那样的印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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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笔者可以用基督的话来结束本文:「凡你们没有给这些最小中的一个做的,便是没有给我做。」(玛:廿五45)我想那些可爱又可怜、毫无自卫能力的胎儿可说是基督的最小的兄弟的一群吧!

 

⑴主要参考书目,参阅

Theological  Studies 31(1970) March, Special number on Abortion.

Etudes, novembre 1970, Un dossier sur Iavortement. 

John T.Noonan, Jr.,(ed),The Morality of Abortion :Legal and Historical Perspctiv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Daniel Callahan, Abortion: Law, Choice and Morality (London:MacMillan 1970)

⑵参阅John T.Noonan,Jr., An Almost Absolute Value in history,op.cit.,1-59.

Daniel Gallahan, Historical Summary,in his book, 410-416.

⑶参阅Joseph T.Mangan, The Wonder of Myself: Ethical-Theological Aspects of Direct Abortion, Theological Studies 31 (1970)125-148.

Bernard Haring, A Theological Evaluation, in Noonan’s book,123-124.

Joseph F.Dondeel, Immediate Animation and Delayed Hominization, Th.St.,1970,76-105.H.Mhering, De tempore animationis foetus humani, Angelicum 28 (1951) 18-29引近代多位神学家主张此说,如Card.Mercier.A.D.  Sertillanges,P.Prummer, A.Vermeersch

Paul Ramesy,Reference Points in Deciding about Abortion ,in Noonan's book ,60—100

(7)Vat,II,Schema De Ecclesia in mundo huius temporis Expensio modorum II(1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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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致公教产科医生讲词:「任何人,任何人间权力,任何科学、医药、优生、社会、经济伦理的需要,都不可能提出有效的法理基础,来许可人故意地直接杀害无辜,不拘以之作为直接目的,或作为达成目的的手段,即使这目的并非是不许可的。」一九五一年十月二日。见韩山城编译,近代教宗文献,论婚姻与家庭(台北、民五十三年)一六一页。参阅庇护十二世致家庭阵线讲词。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书、一八七页。

9BHäring,art,136.赫林神父认为堕胎的伦理意义是剥夺胎儿生存之权利。因此在不堕胎母子均死的情况中,就可结束胎儿生命,来救母亲。这不是伦理意义的堕胎,因为胎儿已无生存之可能。同书,一三七~一三八页。

10 参阅、金象逵「堕胎合法化」问题的焦点,基督教论坛,民国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11 中央日报,民国六十年六月一日。

12BHäring art .cit,135,144,Shaolm:peace- The Sacrsment of Reconciliation (New York:Farrar 1967)182.clare B.Luce,in National,Jan 12,1971.Cf.America Jan.23,1971.p.62.

13)睡仙、罪与罚,见墙里墙外一(中国时报社民五十六年四版)二六五。

14 联合报、民六十年、十二月七日、薇薇夫人专栏。

15BHäring Shalom, 180—182.

(16)Theologia Motalis,bk VI,tr.IV,n 610,ed.Gaude(1905),vol,III,p.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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