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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10号

新约的神职观念


 

 

夏伟

 一 导言

    在研究新约中关于「神职」的教义时,可以发现新约中并没有如我们今日所谓的「神职」的特征,希腊文——新约用的文字——虽然有不少的字可以表达「职」的特征,可是新约各书的作者对这一类字的连用很谨慎。希腊文archè1(元始,官吏,执政)一字在新经中仅指犹太和外教的官厅而言。(路十二,11;廿,20;铎三,1)。基督教团体中没有这种「官吏」,或「执政」的观念。新约作者也避免用希腊文中「尊敬之地位」:(timè)2。或「权力」:(telòs)3等名词来表达「职」的意义。更奇怪的是,新约作者也不把「司祭」,司祭职」和「司祭工作」等字当作是「职」的名称。只有基督(希五,6;八,4,十六,11)或整个教会团体(伯前二,5)被称为「司祭」,而不指团体中的个人,使之与非司祭者区别。(Leiturgia)(义务,司祭之职)一字之用法和上述之「司祭」相似。此字指犹太和外教司祭之职(路一23;希九,21,十,11),或耶稣基督的服务(希八,2),或指全体基督教团体的服务(罗十五,27,格后九,12,斐二,25),但是这些地方皆从未触及与基督教会之「神职」有关的用法4

新约中表达教会所委任的「职」的意思时,只用一个字—diakonia5—来表达。Diakonia;一字本来与圣经和宗教并无关系。此字在新约中也没有「显贵」和「特殊地位」的含义。「diakonia」的原义是「伺候」或仅表示「服务」。大部份有「贬」的意味。时常出现在奴隶的用语中。新约用语仅选择diakonia一字来表示「职」在教会中的意义,而不采用犹太教和外教中现成的名词。(例如arch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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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有两种含义。

    1、初期教会认为,只有外教人和犹太人有这种作为神与人的媒介的「神职」。而基督教中唯有耶稣基督是担任媒介角色的。

    2diakonia表明一种为团体服务的态度,而不是一种基于特权和职权的职位。

二、福音中对「神职一词的看法

    四部福音中对教会组织讲得不够具体,可是给了我们一种神学上的概念6。在耶稣的话中,「你们中那最大的,应作你们的仆役」(玛廿三,11),三部对观福音藉此语表明了对于「职」的基本观念。这句话在福音 中出现六次之多,可见福音作者把耶稣这句有关服务的话看得很重要。这个对于「服务」的具体结论完全不同于世俗对「职」一字的看法。在玛窦福音 第廿二章作者反对个人的崇拜,而强调门徒彼此间是平等的,没有尊卑,要像兄弟一般。「至于你们,却不要被称为‘辣彼’因为你们的师傅只有一位,你们众人都是兄弟;也不要在地上称人为你们的父,因为你们的父只有一位,就是天上的父。你们也不要被称为导师,因为你们的导师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亚。你们中那最大的,该作你们的仆役」(玛廿三,812)。

其它对观福音 作者像玛窦一样把「神职」看作为服务。路加还加一个先知性的幅度,因为按照他的福音,耶稣是在最后晚餐时讲了服务的道理。若望福音第十三章用洗脚的象征来表明教会内的「神职」是服务性的,这个和建立圣体圣事有很密切的关系:「我给你们立了榜样,叫你们也照我给你们所作的去作」(若十三,15)。耶稣亲手给他的门徒们洗脚的榜样异常深入的指出在基督的团体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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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服务、职务」的根本和目标。「耶稣既然爱了世上属于自己的人,就爱他们到底。正吃晚餐的时候,耶稣从席间起来脱下外衣,然后开始洗门徒的脚,洗完了他们的脚,穿上外衣,又去坐下,对他们说:「你们明白我给你们所作的吗?你们称我「师傅」,「主子」,说得正对:我原来是。若我为主子,为师傅的,给你们洗脚,你们也该彼此洗脚,我给你们立了榜样,叫你们也照我给你们所作的去作。我实实在在告诉你们:没有仆人大过主人的,也没有奉使的大过派遣他的。你们既知道了这些事,如果实行,便是有福的」(若十三,117)。

    假如爱是门徒为团体服务精神的基础,那么,在教会中只建立一种基于法律和权力的职务,犹如政府之统治阶级,是不应该的。「他们来到葛法翁,进入家里,耶稣问他们说:「你们在路上争论了什么?他们都默不作声,因为他们在路上彼此争论谁最大。耶稣坐下,叫过那十二人来,给他们说:谁若想作第一个,他就得作众人中最末的一个,并要作众人的仆役」(谷九,3335)「你们知道在外邦人中,有尊为首领的主宰他们,有大臣管辖他们。但你们中间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仆役;谁若愿意在你们中间为首,就当作众人的奴仆:因为人子不是来受服侍,而是来服侍人,并交出自己的生命为大众作赎价」(谷十,4245)。

假如爱是门徒为团体服务精神的基础,在教会中只建立一种基于学历和尊严的职位,像经师和法利塞人对职位的态度一样 是不应该的:「经师和法利塞人坐在梅瑟的讲座上:凡他们对你所说的,你们要行要守,但不要照他们的行为去作,因为他们只说不作。他们把沉重而难以负荷的担子捆好,放在人的肩上,自己却不肯用一个指头动一下。他们所作的一切工作部为叫人看见;为此,他们把经匣放宽,衣穗加长,他们又喜爱筵席上的首位,会堂中的上座;喜爱人在街市上向他们致敬,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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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辣彼」。至于你们却不要被称为「辣彼」,因为你们的师傅只有一位,你们众人都是兄弟;也不要在地上称人为你们的父,因为你们的父只有一位,就是天上的父。你们也不要被称为导师,因为你们的导师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亚。你们中那最大的,该作你们的仆役」(玛廿三,211)。不是法律、权力、学历或尊严,而是从爱出来的服务才是基督教会对「神职」的了解7

    除了强调「神职」的服务幅度之外,四部福音还强调教会手足之情的精神。基督徒都是兄弟,都是平等的。在教会中唯一的权威是天主的话。在天主的话前,信友们都是平等的。大家虽然平等,不过教友团体中还有「为真道服役的人」(路一,2),像先知、教师和宗徒。玛第十八章所记录下来的教会条例接受耶稣对信徒们的教训影响最深。玛窦把第十八章的各部分鉴于教会的团体生活,及其中的困难,弊端和危机而分类8。此章的第一部指教会的领导者。它警告他们的傲慢及对高位和尊威的过份追求。(第15节)。第二部份戒立恶表,劝他们救助陷入岐途的兄弟(614节)。在第三部中耶稣使他的门徒们切记他无限宽恕别人的要求。他也指示他们怎样解决团体中的冲突(1535节)。

    以上是四部福音中对教会组织的概念。它强调以服务和友爱为「神职」的基础。

三、保禄所建立的各教会

保禄没有提过他的各教会的法律和宪法上的制度,这一点一直使神学家们奇怪。很久以来,神学家们一直忽略了这一件事实,而指称在「牧函」中可以很详细的找到所谓的组织。当科学的圣经学发现,那些牧函不可能是保禄自己写的时候,这个问题乃变得更形尖锐化9。在那些真正的保禄书信中,对于教会职务的部份谈得不清楚。有一点可以确定的就是:这些书信和后来新约中的陈述是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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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并立的。保禄所建立的教会具有他的特点,所以他的教会中的「职务」不能随便和同时或后来被别人所建立的那些教会中的情形相比。在早期的教会历史中尚无确定教会的统一性与法则。此外该考虑的是,保禄是一个偏重精神与思想,而不太拘于制度和法律的人。他是一个不愿为法律一类的事而浪费时间的人。保禄是一个处于主的第二次来临的影响下的一个传教士与牧灵者,所以他认为那些长时期的组织是多余的。

    保禄确信,所有的基督徒都已领受了「圣神」,且是与圣神合一的。教徒的特恩在多方面表现出来。圣神是保禄各教会的组织原则。保禄承认所有的圣神特恩10。但是毫无疑问的,宗徒,先知,与教师在教会团体的建立上担任着特别的角色。(格前十二,2811

    宗徒在这种名称的列举上排在第一位。他们的地位是不可争辩的。在新约各种书信中宗徒是知名之士。先知排在第二位12。他们对于不寻常的事情有一种来自圣神特恩的能力,由此证明他们得到了圣神。当然整个的团体分享先知的特恩,然而先知的职位已经有一种发展的趋势,而原有的那种共享的先知特恩渐渐的处于后位。我们对于预言的内容知道的并不确切。我们仅知道,预言与「明白一切奥秘和各种知识」有关(格前十三,2),所以预言是一种启示,是以对耶稣基督的信仰为标准。但是预言每次对团体的教训都加入新的、未发表过的和未被知道过的启示(格前十四,31)。感化、教训与鼓励使全体受益。所以先知的影响是相当重要的。新约和古经一样,把先知特恩看作是天主在他的子民中活动的证明。对于享有这种特恩的信友我们不能以独特的地位视之。先知地位与非先知地位的界限是常有变动的。

教师方面的情形不同13。保禄在提及教师时提出一定的人物和较明显的组织以及一种老师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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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然而教师也是一种获得特恩的人(c’arismatic)意即圣神是自由的教诲,启示和在语言特恩中表达出来。虽然如此,教义还是具有知识的特性,因为这是与一定的信仰意识之传达有关的。教会很注意到信仰的传统。它当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形式,且包含上主的箴言和信条,及在礼仪中所用的文件和叙事的文件。有一种自然的力量,促使人们将那些事务传下去。新约著作的形式就是来自这些精心传下来的内容。在保禄的各教会中,教师的榜样是会堂长老。他们的职责是保护传统与教育。格林多教会的教师很可能也研究圣经(古经),并且在解释圣经意义时,同时注意到有关默西亚的预言。由于对教师地位的了解,我们更清楚的了解先知的地位:教师好像是教导职的化身,而先知因是自动自发的代替上主传达预言,可免信仰的传统流于呆板的信条。

综观保禄在他的书信中对他的教会所作的描述,我们可以说,在他的教会中没有阶级制度的存在,但是会有一种基于特恩而形成的秩序,这种特恩使团体建立起来。有关职务的暗示已有迹象可寻:格林多前书十二章,28节中所谓的「治理人的奇恩」一句原文的意义是「舵手的能力」,表示格林多教会中有团体领导能力的人。此外尚有监督人14「弟兄们,我们还请求你们,尊敬那些在你们中劳苦,在主内管理你们和劝戒你们的人上(得前五,12参照罗十二,8)一般来说,监督人都是由特别热心和出众的人来担任。因为保禄要求服从,所以在他的教会中应该有人实行一种权威,而在保禄教会中确有监督人。但是无法进一步的肯定,教会的监督人是否代表或管理团体。他们在争执事件中并不加以判决(参:格前六,1等),而是由全体信友来判决。此外,在礼仪进行中他们监督人 也没有管理的地位。法律和秩序是由全体来维持的。圣神是不受职务的约束的。由此可见:虽然有一种职务,但是这种职务名称的多变和不清楚显示出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形:责任是由全体教会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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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一种组织和职务在萌芽中,但是保禄不把他的各教会看作是一种按法律组成的团体。每一个教会是一种互相服务和在圣神特恩上相递补的整体。而圣神特恩则消除了统治与从属的不平等现象。最重要的是,保禄没有想过要建立一种长期的职务以便负责实行对于法律和教义的权威。保禄不知道在非保禄建立的教会中所产生的长老职务。因此保禄教会中没有晋铎和覆手的仪式来作为一种特别的职务的标记。 

四、神职在非保禄建立的教会

宗徒的职务和地位在保禄所建立的教会和非保禄所建立的教会中是一样清楚和无可争辩的。不过.可惊异的是,除了保禄的教会以外,在别的教会中(尤其在耶路撒冷教会中)也有长老的职务15。圣经第一次提到「长老」一词,是在保禄与巴尔纳伯将捐款送往耶路撒冷时(宗十一,30)、第二次是在宗徒会议时(宗十五,2。等),第三次是在保禄访问雅各伯时(宗廿一,18)(顺便提到,长老和监督是同一职务的两种称呼)。按照宗徒大事录来看,长老会议是在伯多禄离开耶路撒冷之后成立的。据揣测长老会议是投照会堂长老的模范而成立的。长老和宗徒共同是整个教会在纪律(宗十五,2等;223。)和教义方面的最高当局(廿,172831)。在非犹太人的教会中也有长老一职(宗十四,231738)。宗徒大事录说,长老一职是保禄所委任(宗十四,23;廿,28)这和保禄书信的说法相冲突。(参阅本文第三节)长老职务的产生是教会反对异端的结果。在路加的时代,好像有一些原本来自教会的巡迥传教士,但是不久就被视做异端而被排斥。每次教义的履险都使教义负责当局面对传统的问题。这个传统最好是由一种特别的职仗来维护,一 种职位必须具有知识和权威,且能分辨是非。教会具有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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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而路加以为长老的职务能保持这种正确的传统。与最初的教会发生距离所产生的后果是:热心及特恩消失。路加很少提及特恩是很显然的。因为教友的热心衰退,所以教会需要增加职务来补救,以便将以往的传统传之未来。教会需要人做福音传统的保证,便在这种新旧相间的职务组织中找到了这样的保证。以前教会以为圣神自由所赐给的特恩证明天主在教会中的活动(参阅本文第三节)。不过,现在非保禄所建立的教会把神职的正统和连续看作圣神的保证。

    宗徒大事录中长老职务的功用有两种:(1)它是与最初教会的联系(2)它防御异端,担保教义的纯粹。

    由上面所讲的可知:天主教关于神职所保持的宗徒继承的传统既是把教义给予有地位和权威之神职人员)在新约中已经有了。

五、牧函之神职观

    在新经中牧函最圆满的发展了神职的神学。牧函是新约中有关神职过程的终点。神学家们早已以为牧函确实是保禄对教会了解的开展。我们现在知道,牧函不是保禄所写的,而是一个不知名的作者写给被异端所威逼的教会的信。

为防御诺斯底派的谬说并为防止基督徒的狂热,牧函的各教会以宗徒的代表人(弟茂德和弟铎)及和他们有密切关系的长老团体为中心而团结起来。教友的权力——保禄的时候权力在每一位教友的身上——现在很明显的减少了。教友不再共同负担监督的委任职任。他们只是「被动的教友」现在已经不再有获得特恩的人了(特恩一字在牧函中仅出现两次,即:弟前五,14,弟后一,6)。在保禄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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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常提到的先知和教师也完全绝迹。代之而起的是一定的教会秩序,组织和职务,只有这些才是拥有圣神的。礼仪有一定的秩序。对于教会中各种职级的主责任有很清楚的指示;神职人员为负责人。这时「教士」与「俗人」的分别已经存在。神职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健全道理」的保存和宣扬(弟前一,10,弟后四,3;铎一,9,二,1)。「健全道理」一词可说是牧函的关键思想。「健全道理」包含所有的真理,而这些真理是做教友的标准。不仅是信条,也是指正确的做法和信仰。「健全道理」是一个思想判断和防止异端的法则。由宗徒传下来的教义是「健全道理」的标准。神职人员负有传统的责任,因为神职是保持信仰最重要的方法。神职因而有特别的权力。神职人员应该是谨慎的精选人员。

    监督的地位很特别(弟三,17;铎一,95)他必须有领导和管理的能力,他是天主的管家。他必须传道,教授道理,另外尚负责领导礼仪,并担负教师和先知的职务。这两种任务在保禄时是另外有人负责的。监督同时对内具有优先地位,对外代表教会。

    除了监督之外,牧函还提及长老地位(弟前五,1719,铎一,5)。长老在教会中自成一个团体(弟前四,14)。他们藉覆手礼仪而成为长老。覆手的礼仪是教会任职的标志。这种礼仪赋予圣神,使人有担任职务的能力。覆手礼仪保证神职人员的继续无间。并且保证与最初的宗徒教会的联系。长老担任一种有支薪的职务(弟前五,17等)。长老一字意味着此职务具有俨似家长的特性。长老的任务是教导和领导。我们不能确定长老与监督的功用有那些分别和特征。

执事是监督的助手。在牧函中没有显出执事在礼仪中是否有功用。对于其它的特别任务也没有论及。然而我们依然可由牧函中「一口两舌」及「贪脏」(弟前三,8)等字眼上得到一种暗示,即执事可能是被派在救济工作方面担任理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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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综合与结论

    我们已知在新约各篇中有不同的教会组织和职位神学。四部福音没有提供明白的教会组织和职务神学。四部福音大约的强调职务的基本态度是平等的友爱和服务。保禄也强调教友都是平等的。没有所谓的职位,而只有圣神自由赐予的特恩。同时我们可以在非保禄所建立的教会中发现一个部份在形成中的神职神学(由「徒大事录」,或是一个已经明显的发展完成的神职神学(牧函)。这个做何解释?这乃指新约中各教会以不同的方法解释基督的福音,且以不同的方法按福音的标准而生活。因为新约今日仍是教会的标准,所以,新约中所载的各种教会组织对今日教会仍有其价值。我们不能因为赞成其一而反对其余的组织。保禄对教会的观念和新约中其它的教会观念并不互相排斥。职务与特恩不相对立,而互为补充。没有一个组织可以单独的完成基督福音的圆满。由于意识到不易完成福音的圆满,所以初期教会中各种观念同时并存。以后的教曾不曾作过片面的抉择,而必须采用初期教会已存在的各种教会形式。

过去教会太强调外在的组织形式,而忽视了教会中教友在圣神前的平等。当我们发现了初期教会中组织的多元性之后,我们今日教会的组织也应该学习这种兼容并蓄的榜样。

 

参考书及附注

1)                 Theologisches Wörterbuch zum Neuem Testament, Band I, Stuttgart l957, p. 476-483 (Kittel)

2)                 Kittel VIII, p. 170ff

3)                 Kittel VIII, p. 50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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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ittel IV, p. 221-239; Schelkle, Discip!eship and Priesthood, N. York,1965, p. 131

5)                 Eduard Schweizex, Church Order in the New Testament, London,1961, chap. 21, c; Kittel II, p. 81-93

Rahner/Vorgrimmler (Hrsg), Diaconia in Christo, Freiburg, l962, p. 3-22.

6)                 R. Pesch, Nicht Herrschaft, sondern Diesnt, Amtsstrukturen neutestamentlicher Gemeinden, in:Publik, 7. Angust 1970 Nr 32 p. 21.

H. Küng, Die Kirche, Freiburg, 1967, p. 458-464.

7)                 J. Schmid, Das Evangelium nach Matthäus (RNT, 1) p. 266ff (Reg. 1959)

8)                 J. Schmid, loc. cit., p. 266-267.

9)                 N. Brox, Die Pastoralbrief (RNT, 7) Kegensburg 1969 p. 22-60

E. Käsemann, Exegetische Versuche und Besinnungen, p. 109-134

l0)     Schweizer, op. cit., chap. 7, K, L; Küng, op. cit., p. 460-564;

Kasemann, op. cit., 109-134.

11)      Schweizer, op. cit., chap. 8, f.

12)      Kittel VI, p. 849ff

13)      Kitte1 II, p.160ff

l4)   Kitte1 II, p. 604-617

15)     Schweizer, op. cit., chap. 5, 1, i, 3, m; RNT, 5 p. 144; E. Haenchen, Die   Apostelgeschichte, Göttingen, 1965p. 318ff; 377; 400-403; 525. Küng, op. cit., p. 465-487; Kasemann, op. cit., p. 109-134

16)   Schweizer, op. cit., chap. 6; Brox, op. cit., p. 49-55; 107-108; 121-122; 178-184; 291-3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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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l55; 157-l59; 18l-l82; 235-236; H. Schller, Dlk Zeit der Kirche, Freiburg, 1962, p. 129-l47; Käsemann, op. cit., p. l2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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