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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08号

“罪”与“皈依”的神学


 

 

苏玉昆修士讲

    本文是最后一篇对于罪与皈依的讨论。在由心理学,中国文化,和圣经各方面看过罪与皈依之后,现在我们要对罪与皈依作一个神学的反省。所谓神学的反省,就是把罪与皈依放在天主救恩的平面上,去探讨它们在天主的启示和人的信仰的整体脉络中占有什么地位,含有何种神学意义。

    本文分为三部份:一、罪的神学,二、皈依的神学 ,三、结论。

一、罪的神学

    在这一部份中,我们分为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是罪的真实意义;第二个问题是罪的神学反省,即是,对罪的真实意义作更进一步的反省,研究它的个人幅度,社会幅度、和过程幅度。

  (一)罪的真实意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分为消极与积极两方面加以讨论。消极方面,我们指出对于罪的一些不完全的看法;积极方面,我们描述罪的真实意义。

   1)消极方面:第一种对于罪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罪“东西化”,或“物化”。在这种看法下,罪好似一样“东西”,是人所犯的“恶行为”,并且因此“恶行为”,人的灵魂染上了一个污点,而此类污点也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增多。这种污点只有在忏悔圣事中借着神父的赦罪而被洗掉。

第二种对于罪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罪“法律化”。所谓罪的“法律化”,就是用普通法律的概念去解释罪。在这种解释中、罪的定义是:“人自由地,在思、言、行为上违反天主的法律或城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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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也是罪的传统定义,不过,我们应该说明一点,这个定义的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只是它过份的强调了“法律”,与法律的外在遵守。更不幸的,人们往往把这些“法律”视为静止的、抽象的,与死的条文,甚至变成了法律主义,只是注意履行死的法律条文。

    第三种对于罪的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罪“个体化”。当然,罪的“个体化”与罪的“法律化”有着连带的关系,因为既然罪是违反天主法律的行为,所以人们注重行为的完整性。并且,他们以“行为的完整与否”为标准去判断一个人是否犯了罪。譬如,过去伦理个案讨论问这样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偷了二百元台币,他就犯了一个大罪,那么,如果他只偷了一百九十九元,他是否犯了一个大罪呢?这种把罪“个体化”的看法使人有意无意的把罪视为违反法律的个体行为,因而注重罪的分类,罪的次数,罪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判断一个人是否犯了罪,即是,完成了一个违法的行为没有。

    以上是三种对于罪不完全的看法,并且在它们的影响下,不但罪的真实意义被曲解,而且天主以及他在基督身上对人的爱情也被忽略。一位法律主义者只是注意自己,不断省察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是否犯了这个罪或那个罪,罪的种类、次数等等。在他的心目中,天主不是一位仁慈的父亲一位爱人的父亲,一位在人类历史中自我显现与自我赠与的启示者;相反的,他变成了一位自然律的“立法者”,一位严厉的“审判官”,时时处处监视人是否遵守法律,并且及时加以惩罚。

    2)积极方面:当我们指出了上面三种对于罪不完全的看法以后,现在我们设法解释罪的真实意义。不过,我们的解释并不是给罪下一个新定义,而是要把罪的真实意义描述出来,使人更深地去体验罪的事实。

我们已经说明在神学反省中罪应该在天主的启示与信仰的整体脉络中去了解,现在我们就接着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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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次序去讨论。

    启示的真正意义是说明,一位生活的天主一位仁慈的天主,借着基督(与教会),在人类的历史中对人的自我显现,和自我赠与。这种自我显现和自我赠与,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是天主的爱的召叫,爱的邀请,希望与人建立一种爱的关系。。

    但是、人是自由的。所以,当他面对着天主的自我显现和自我赠与时,当他面对着他的爱的召叫与爱的邀请时,他能够运用自己的自由去决定:“接受”,“回答”、“是”,或者,“拒绝”,“不回答”,“否”。在第一种情况下,他接受了恩宠,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犯了“罪”,或者说,他成了一个“罪人”。

    所以,罪的真实意义是表示人不接受,不回答天主爱情的基本生活态度。具体而论,所谓一个人“犯罪”不是别的,而是当他面对天主的自我显现与自我赠与时,他作了一个否定的决定。换句话说,他自由地表示了不欢迎天主的临在,不接受天主的邀请,而拒绝与天主建立爱的关系。因着这种否定的抉择,他处在一种远离天主的生活态度中,并且逐渐地更远离他。

另外一面,罪的真实意义也指出,罪是人违反天主法律的行为。如果罪基本上是人拒绝天主,远离天主的生活态度,它的具体实现表现于人在日常生活中违反天主法律的行为上。这一点是相当明显的,因为人与天主之间的关系不是抽象的。所以,当一个人基本上抱着拒绝与远离天主的态度时,他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表达出来,就是,违反天主的法律,因为天主的法律不是别的,而是天主爱人的表达。在这种解释下,我们才能了解罪是“违反天主法律”的真实意义,因为当一个人违反天主的法律时,他是在这个具体的行为上,更好说借着这个行为,表达他拒绝和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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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罪的神学反省——了解罪的真实意义以后,我们再进一步反省罪的不同幅度:(1)个人幅度,(2)社会幅度,(3)过程幅度。

   1)罪的个人幅度:所谓罪的个人幅度是指的罪的个人性。如果罪是人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来自他自己的基本抉择,那么人应该完全负责,因为他的基本抉择是来自“个人的自由”,和“内在的决定”。

    首先,罪的个人幅度指出,罪是整个人自由的基本抉择。人虽然有着很多价值,但是“自由”是这些价值中最珍贵的。人所以为人也是因为他有自由,当他运用自己的自由而作决定时,他应该完全负责。所以,罪——人远离天主的基本抉择——是整个人运用自由的结果,自然应该个人完全负责。

    另外,罪的个人幅度也说明,罪是个人内在的决定。这一点也是容易了解的,因为远离天主的基本抉择绝不是人的普通、外在的行动,而应该是发自“内心”,因为这种基本抉择影响整个人对于天主的生活态度。

    2)罪的社会幅度:或是,罪的教会幅度。这一点在以往对于罪的讨论中往往被忽略。但是,现代人特别强调人的社会性,团体性,所以,在罪的研究中,罪的社会幅度也受到了应有的重视。不过,什么是罪的社会幅度呢?

罪的个人幅度强调,罪是整个人远离天主的基本抉择,因此他应该完全负责。但是罪的社会幅度(或教会幅度)说明,罪不只是人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同时也是人远离其它弟兄(教会)的基本生活态度。换句话说,罪不但是个人的问题,影响我个人,而且也是社会性(教会性)的事件,影响社会上(教会中)其它的弟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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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罪的社会幅度的基础是什么呢?它的基础一方面建立于人的社会性,一方面建立于天主救恩的教会性(或团体性)。

    关于人的社会性,我们不需要多提。现代的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以及神哲学都给我们指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无论他的存在,成长,与发展,都必须在一个团体中,需要其它人的帮助与合作,例如,在家庭中,在工厂中,在学校中等等。因此,人的任何行动不是绝对孤立的,与其它人没有关系。相反的,人的任何行动都或多或少的影响其它的人,都有着“社会性”。

    罪的社会幅度的另一基础是天主救恩的教会性(或团体性)。虽然,人的得救常是个人负责,但是天主的救恩基本上是为全人类,即为所有的人。再者,降生为人的基督与整个人类结为一体,并且藉着教会时时生活于人间。因此,全人类在基督内有着整体性,有着连带性(solidarity)。最后,天主借着基督对人的召叫也是要求人彼此相爱,彼此服务,彼此牺牲:这也是基督的新诫命。所以,当一个人不爱自己的弟兄时,他实际上是不遵行天主爱的诫命,也就是拒绝天主爱的召叫,换句话说,他犯了“罪”。

    3)罪的过程幅度:顾名思义,罪的过程幅度是指罪是一个“过程”。这一点与我们对于罪的了解很有关系。如果罪是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即基本抉择,影响整个人的生活方向,那么它的形成绝不是一朝一日的事,也绝不是可以由一个或两个孤立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相反的,正如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罪的基本抉择也需要多次的违法行为才能形成。换句话说,罪的基本抉择是远离天主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是逐渐地与天主疏远、淡薄,终至完全断绝交住。

以上是我们对于罪的讨论。首先,我们把天主的启示与人的信仰放在前面,在它们的光照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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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探讨了罪的神学意义。在这种反省中,罪一方面彰显了天主借着基督对人无限的爱情,愿意籍着自我显现和自我赠与与人建立爱的关系,另一方面指出了人对天主爱的召叫的拒绝与不忠的基本生活态度,或基本抉择。

    同时,我们也发现,罪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而是一个过程,换句话说,罪人是逐渐地远离天主。并且,罪不但有着个人性,个人应该完全负责,而且也有着社会性(或教会性),应该对其他弟兄负责。

二、皈依的神学

    在讨论了罪的神学以后,现在我们讨论皈依的神学,并且,我们认为这一部份比较容易了解,因为罪与皈依是两个“平行而相反”的过程。前者是人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或基本抉择;后者则是人归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或基本抉择。因此对于皈依的神学,我们也分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是皈依的真实意义,第二个问题是皈依的神学,即是,对皈依的真实意义作更进一步的反省,研究它的个人幅度,社会幅度,和过程幅度。

    (一)皈依的真实意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分为消极与积极两方面加以讨论。消极方面,我们指出对于皈依的一些不完全的看法,积极方面,他们描述皈依的真实意义。

1)消极方面:第一种对于皈依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皈依“东西化”,或“物化”。正如同我们不应把罪看成好似一个“东西”,可触摸的“污点”,我们也不应该把皈依视为可以洗去这种“东西”,或“污点”的痛悔行为,好似皈依有什么魔术性的能力,可以任意使用,洗净灵魂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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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对于皈依的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皈依“法律化”。正如同我们不应该把罪看成只是违反天主的法律,同样我们也不应该把皈依视为只是为得罪赦的“法律条件”。在过去,好象一个人只要履行法律上的条文,他就可得罪赦,他就皈依天主,而不注重他有没有内心地与天主和好,建立真正地爱的关系。

    第三种对于皈依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皈依“个体化”。当然,皈依的个体化与罪的个体化相互影响。如果罪被视为一个违法的个体行为,那么很自然地,皈依也就被视为一个遵守法律的个体行为,当一个人完成了这个皈依行为,他的罪就得到赦免。在这种看法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强调痛悔的行为,甚至严格区分“上等痛悔”与“下等痛悔”,并且讨论什么样的痛悔为得罪赦是必需的。

    以上是三种对于皈依不完全的看法,并且在它们的影响下,皈依的真实意义被曲解。皈依变成个人遵守法律的行为,其目的是为获得罪赦,以及心灵的平安。相反的,在这种了解皈依的情况下,天主的爱情,天主的主动则完全被忽略。

    2)积极方面:正如同对于罪的讨论,我们不是寻求新的定义,而是设法描述罪的真实意义;同样,对于皈依的讨论,我们采用同一的方法,即描述皈依的真实意义,使人自己去体验皈依的神学意义。并且,我们也应该说明,皈依(与罪一样)也应该在天主的启示与信仰的整体脉络中去了解。

    上面我们已经指出,启示的真正意义是说明,一位生活而仁慈的天主,借着基督(与教会),在人类的历史中,对人的自我显现和自我赠与。再者,天主是爱,所以启示也可以说是天主爱的召叫,爱的邀请,希望与人建立一种爱的关系。

但是,罪是人自由地拒绝,不回答这种爱的召叫,爱的邀请,而选择了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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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本抉择。另一方面,我们不要忘记,即便人犯了罪,天主是无限仁慈的,仍然继续不断地借着基督召叫罪人,邀请他,爱他。所以,当一个罪人受到天主爱情的感化,吸引,提升时,他能够再次决定“皈向”天主,再次“接受”他的召叫,再次“回答”他的邀请,简言之,这个罪人“皈依”了。

    所以,皈依的真实意义是表示,罪人归向天主的基本抉择。换句话说,当罪人受到天主爱情的感化,吸引,与提升时,他改变了自己原先“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而选择“与天主和好,或走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这种基本生活态度的改变就是“皈依”的过程。

    另外一面,皈依的真实意义也指出,皈依不但是归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而且也是遵守天主的法律。当一位罪人真正与天主和好时,重新建立了爱的关系,他会遵守天主的法律!它意旨的表现,因为在遵守法律这个具体行为上,他表达了自己对天主基本和好的生活态度。

    (二)皈依的神学反省——了解皈依的真实意义以后,我们再进一步反省皈依的不同幅度(1)个人幅度,(2)社会幅度,和(3)过程幅度。

    1)皈依的个人幅度:正如同罪的个人幅度指出罪的个人性,即个人完全负责,因为远离天主的基本抉择是来自个人的自由和内在的决定,同样皈依的个人幅度也指出皈依的“个人性”,因为归向天主的基本抉择也是来自个人的自由和内在的决定。

首先,皈依是整个人自由的基本抉择。虽然一个罪人的基本生活态度是拒绝和远离天主,但是天主强而有力的爱情常常仍吸引着他。所以一个罪人,无论他愿意与否,常是处在“与天主爱的矛盾”的境界中。当有一天,他被天主的爱感化时,他应该再次作一个基本抉择,改变他以往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他的再次基本抉择不能来自他人或外来的压力,必需是他自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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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这种皈依天主的基本抉择不但是自由的,而且也是发自内心的;因为如果不是发于内心,只是表面的行为,罪人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不能被改变而成为归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

    2)皈依的社会幅度:如果罪的社会幅度指出,罪不但是远离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而且也是远离其它弟兄的基本生活态度,那么罪人的皈依也应有着社会幅度。换句话说,他的基本抉择一方面是归向天主,一方面也是归向其它弟兄,真正地去爱他们,为他们服务。

    同样,皈依的社会幅度也有着坚固的基础:人的社会性与天主救恩的教会性(或同体性)。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不但表现在罪上,而且更表现在罪人的皈依上。我们了解,不但罪有着社会影响,而且“爱”更有社会影响,因为“爱”的感化力,提升力更深更广。所以当一个罪人皈依——去爱天主与其它弟兄——时,他实际上影响其它的人。

    再者,天主救恩的教会性也同样在皈依上更为显著。天主在基督身上的救恩是为一切人,而一切接受基督的人,在基督内结为一体。所以,当一位罪人归向天主,归向其它弟兄时,他是再次加入基督妙身,成为在世有形可见的作证团体的一员。

    3)皈依的过程幅度:既然罪是一个过程,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由多次的违法行为而形成,所以,皈依也应该是一个过程,也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由多次的守法行为而形成。换句话说,皈依不是所谓的“痛悔行为”一切即成,而是逐渐地归向天主。所以,人的皈依应是不断的皈依,越是亲近天主,越是愿意亲近天主,也就越亲近他。

以上是我们对于皈依的讨论。首先,我们把皈依放在天主的启示与人的信仰的整体脉络中,去探讨它的神学意义。在这种反省中,皈依一方面彰显了天主在基督身上对人无限的爱情;感化,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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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了罪人使他归向自己一方面也指出了罪人的皈依是他再次对天主爱的召叫的基本抉择,重新表示愿意接受与回答。

    同时;我们也发现,皈依不是一个孤立的痛悔行为,而是一个过程,包含着不断的皈依,因为罪人的归向天主是逐渐的。并且,皈依不但有着个人性,来自个人的自由与内在的决定,而且也有着社会性,归向其它的弟兄。

        三、结 

    到此,我们已经结束了对于罪和皈依的讨论;现在,我们只提出三点作为本文的结论。

    第一点,只有在天主的启示与信仰的光照下,我们才能真正地了解罪与皈依的神学意义。罪与皈依,虽然以不同的方式,但都是彰显天主在基督身上对人的爱。天主常常主动地爱人,并且即便人拒绝他的爱情,即犯罪,他仍不断地去爱人,设法使人再次与自己和好,即皈依。

    第二点,罪与皈依都不是孤立的法律行为,而是人对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或基本抉择。罪是人远离天主与自己的弟兄的基本生活态度,而皈依是罪人归向天主与自己弟兄的生活态度。

第三点,罪与皈依都有着个人幅度,社会幅度,与过程幅度。具体而论,个人幅度强调个人应该完全负责,因为无论罪或皈依都是人的一种基本抉择。社会幅度强调无论在罪或皈依中,人对其他弟兄都有影响。最后,过程幅度强调人是生活在过程中,无论在罪或皈依中,人是逐渐地远离或归向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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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1.)Schoonenberg, Piet, Man and Sin, Notre Dame, Indiana, 1965.

2.)Monden, Luis, Sin, Liberty and Law, Sheed & Ward, New York 1965,

3.John W. Glazer, "Transition Between Grace and Sin: Fresh Perspectives,” Theol. Stud. 29(1968), pp. 593-619.

4.Concilium 6/7 (June / July 1970), the whole issue is on sin.

5.A. Feuillet, "Metanoia", Sacramentum Mundi IV.

6.The Ecumenical Review l9 (July 1967), the whole issue is on Conversion.

7.)S A. Lefèvre "Péché et pénitence dans la Bib1e, ” La Maison-Dieu 55 (1958), pp.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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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二九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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