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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02号

权威与服从的新观念


 

                        

李哲修 节译

    对于权威与服从所有的种种困难,大都因为人们对于权威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多数修会的会宪和会规,是在一个与我们现在很不相同的社会结构下产生的,所以很自然的,凡与权威和服从有关的会规,都是仿照当时一般人对于权威的看法而制定。这种看法多少是有些专制性质的。

在那时代,权威之赋予某一个人,是因为他属于某一个家族,换句话说,是由于他王室的血统,而不是由于他的资格。再者,上司(国王,诸侯)的权威是来自天主,国王为人民之父,有绝对的权威,他的统治如何,只须向天主负责,老百姓只须服从,因为服从国王就是服从天主。凡是背叛国王的人,就等于违反了神圣的秩序。较低的权威必须向最高的权威负责,而属下只须服从他们就够了,较小的上司代表国王,向属下宣布天主的旨意。这种权威的观念,在大公会议前的教会内,以及许多修会的会宪里很清楚的反映出来。

现在我们是看,今日“民主式的”权威观念如何。在这种观念之下,权威是人民交付给上司的。人民选举自己的领袖,领袖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及民意代表所批准的方案治理人民,并向民意代表负责。一旦他没有依照人民的意愿管理的话,民意代表可以批评他,甚至罢免他。这样,服从便建立在卓识、忠贞和团结上。服从便是接受个人选择所带来的后果。

可见一个接受过民主方式的教育,具有民主的权威观念的人,一旦进入一个“父权及专制式”的权威观念的团体,必定难以接受这样的权威。在开始修道生活的时候,也许不会太难,因为他(她)比较理想化。但是日久天长,困难必会增加,至会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境而痛苦不堪。这也不难想见,当长上认为权威来自天主,长上的意愿就是天主的意愿,而属下却具有相反的看法的时候,其后果该是怎样。

    有时候,问题会因下列的原因而更形困难:从前,在大多数修会里,神父、修士或修女们的教育程度相差不多,长上往往是从那些受过较高教育的人们中选出来的。结果,因了他们的学识与经验,在讨论问题的时候,他们的意见往往是最有权威性的意见。但是在今日,由于教育程度一般地提高,一个长上所管理的属下,往往是一些学有专长的专家,他们的学识和经验往往远胜过长上。这时,长上在决定某一件事情的时候,就不能不依赖团体中的份子所提供的意见和判断,甚于自己个人的见识。在这种情形之下,父权式或母权式的权威便行不通,而长上所需要的是心理学的知识和经验,及组织能力。他特别应该是具有丰富常识的人,这样才能够使这些专家们融洽地生活在一起。

    从以上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实在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观念,一方面能够符合现代人对于权威与服从的看法,而另一方面也顾到组成团体的份子间的变化。同时,这种新观念也必须包含真正地效法基督。教会与修会团体都不是民主政府,似乎也不应该是。无论是教会内的或修会内的权威,基本上都是来自天主,因为天主赋给了从死者中复活的基督凌驾万名之上的名号:Kyrios 引领百姓的天主。同样,我们仍旧应该效法基督服从至死的榜样,因此,我们基督徒的生活不能没有克己。

我们现在不妨由上述的资料里提出几个问题来,并加以解答,以寻求一种服从圣愿的新观念。

    第一个问题:普通我们都说一个人因服从圣愿,放弃个人的自由,是人所能够做的最完美的牺牲。这种说法正确吗?「人是自由的」到底有什么意思?当人发觉自己处于必须采取行动的情况之下,他能面对这一情况加以反省和判断,然后依照他所下的判断而采取行动,介乎他发觉自己所处的情况和采取行动之间有着一段考虑的时间,而能够考虑正是自由行动的本质。所以说,当一个人在深思熟虑之后而采取了行动,他必定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并「为什么」要做。换言之,当人做一件事,知道自己做什么和为什么做的时候,这正表示他的行动是自由的。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一个修道人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在行动前加以考虑自己要做什么和为什么做?不!因为修道人的行动也应该是自由的,他应该和任何人一样,在考虑之后才采取行动。任何人不可放弃他的自由,否则便是否定自己的人格。

    但是我们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放弃个人的自由」到底有什么意思?我们知道,当一个人在考虑的时候,他必须顾及到许多因素。自由并不是做自己所喜欢做的事情。谁能这样去做呢?每个人都应当顾及天主的旨意和道德的规律。结过婚的人必须想到自己是已婚的人并顾及到自己的子女。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便行不通。每一个人在考虑的时候,必须顾及到规则、法律,和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人认为这样做是限制个人的自由,那么他对于自由的观念实在太贫乏了。因为他把自由只解释成做个人所喜欢做的。其实,自由的真正意义是在于我们采取行动的时候,知道做的是什么和为什么去做。在这种观念下,我们会发觉规则和法律是在使自由成为可能。就如同风筝一样,只要它的线还在我们手中,它就能够在空中飞舞飘扬,一旦线断了,它就会立刻跌落在地。

    因着矢发服从圣愿一个人依照他所属修会的会宪和会规,把长上的意愿列入自己考虑的因素之内。因此,一个人并不因服从圣愿而放弃个人自由,而是在许多其它法律和规则之外,给个人自由的运用加上另一条法律。

    第二个问题:每一个人都是依据自己对于价值的一般领悟和价值观,判断他在一生中所遭遇到的各种不同境遇。这些价值的观念是来自他所接受的教育,他的家庭,文化背景和他所属的团体。这些对于价值的领悟,因人而异,因为它们一方面是个人独特性格,而另一方面也是个人特殊历史的结果。我们可以称之为「个人观点」。

    一个修道人是否可以因服从圣愿而放弃自己的观点,去顺从长上的看法呢?这是否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个人因服从圣愿而牺牲自己的自由?

    每一个人的爱造都是独特的。每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也各不相同。依照天主创造的计划,每一个人都应该按照个人的可能性与能力发展自己。

    前面提过的「个人的观点」可能是一个人人格的核心。因此,每一个人必须发展他自己独创的价值观念,并且发挥自己的见解以完成他人性的尊严。但是发挥个人见解的创新性与有一个典范和榜样,并非对立的,正相反,它实在包含并假定模范,典型和人物。就像子女需要父母,学生需要老师做他们的模范一样。

    所以,我们并不因服从圣愿把长上的看法当作自己的看法,而是把他们的看法当作典型和模范!藉以塑造并发展我们自己的看法。以修会的精神做自己的模范,而这一精神是会祖的精神,也就是基督的精神。

    一个好的模范或长上必须让别人有自己的见解,若连最小的细节也加以规定,他必将窒息个人人格,造出机器人,产生半成熟的人来。因此,我们可以下结论说:一个修道人藉服从圣愿,束缚自己依照个人的尊严,随从一个模范,以及他所隶属的修会的精神而生活。

    第三个问题:服从有什么意义?当许多人在一起要实现一个计划,或完成一件工作的时候,不能没有一个人或是一个小组来决定大家所应做的工作。如果没有人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合作便不可能。同样一个修会团体也不能没有权威与服从。然而权威服从的方式却不必尽同,它可以按照工作的性质或团体内的份子而有所改变。一个司铎的团体或修女的团体,需要不同的方式,必须根据男女不同的性格与处事的态度等等而定。

    尽管如此,所有的修会都必须在教会内完成一项使命,而这一使命只有借着合作才能够达成。因此,服从是为达到行动的一致,也是为获得效率所不可缺少的途径。

    服从圣愿的主要理由,乃是为效法基督。借着服从圣愿,一个修道人约束自己按照「一种经过认可的成圣方法」努力成全自己,遵循着他们的分位,「在爱德的道路上前进」。这个经过认可的方法是写在受教会权威所保证的会宪里。但正因为是成文法、会宪往往反映出历史上某一时期的观点。换句话说,会宪受环境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今日的观念和看法与会宪制定时代的观念与看法距离太大时,不免要制定新会宪。

    就某一方面来讲,法律或多或少,常是抽象的。我们不可能制定一条能预见一切不同情况的法律。因此必须有一种补救的办法来解释会规和会宪,并且制定一些例外。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万一有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发生,而例外的制定则是为保护会宪的精神,不至被文字扼杀。

    有人会问:让修会内的每一个人在特殊的情况下自己去解释会宪,或是决定要不要做一个例外,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吗?我们的回答是:并不是每一个修道的人都有足够的经验,尤其是那些刚开始度修会生活的人。他们需要指导。而事实上,即便在修会里生活已经很久的人—谁能说他不需要别人的指导呢?

    其次,长上有责任教育和陶冶属下,使他们成为成熟的人。这就是说,当他们结束了陶冶之后,应该像成年人一样地处理自己的事务,依照会宪的精神做事。如果需要的话,他们应该按个人的卓识与判断,运用和解释会宪。只有在一位会士对于会宪的解释明显地违反修会的精神时,权威才应当加以于涉。每一位会士应当有机会随自己的方法处理自己的事情,因为当长上把责任交给他时,已经假定了他有依照自己所选择的会规与会宪的精神完成责任的能力。

    服从圣愿还可以使我们避免发骄傲。因着服从圣愿,我们接受了有时应该放弃个人的判断并随从长上的判断的可能性。这样,也就接受了我们有犯错误,或是别人的判断比我们的判断好,或至少和我们的一样好的可能性。常想自己对,或比别人聪明,便是一种骄傲,但是每人有个人自己的意见却不是骄傲。

    有人说,像古老的会宪里所说的,使自己成为长上手中的工具,是服从最完美的典型。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人性的尊严。固然这种说法大部份并不是依照字面解释,但最好还是避免使用这样的说法。每一个修道人应该用自己的脑筋办事情,而长上也应该这样地期待于他们才对。当一个做属下的深信,如果按照长上的话去做,将会引起严重后果的话,他有义务向长上陈明。尤其是在属下有长上所没有的资料或知识的时候,更应当如此。因此,如果一个属下明知依照长上的指示去做,将有犯错误的可能,而仍旧照着去做,他的行为就不是一位忠信会士所应有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他远说:「谁服从,谁就是对的」,他就错了。一旦长上听了属下的报告之后,而仍然坚持属下应该照他先前的指示去做,这时,属下就应该服从。矢发服从圣愿,就像我们作任何重大决定一般,都含有一种冒险。每一个做属下的,有时得隶属于聪明较小的长上,或容忍一位好长上的错误,这就是他所冒的险。但是爱德不也要求我们给予同伴们犯错误的机会吗?我们自己不也是希望别人如此对待我们吗?人生包含着我们或别人所犯的错误。冒险与错误并不是修道生活所独有的。

    本文译自「天主教学术研究所学报」第一期(民五八年八月):

Rev. Frans Muller. C. M. : “Authority and Obedience ” p.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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