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第四卷:教会圣化职

第三编 圣所与庆节


第一题 圣所 1205

圣所是按照礼仪书规定,藉奉献礼或祝福礼定为恭敬天主或殡葬信徒的地方。

1206

圣所之奉献礼由教区主教,或依法与其相等者施行,他们得在其地区内委托任何一位主教,或在特殊情况中,委托司铎施行之。

1207

圣所由教会教长祝福,但教堂的祝福礼则保留予教区主教,二者皆得另派司铎代行。

1208

圣堂奉献礼或祝福礼施行后,应作成证件,对墓地的祝福礼亦同,该证件一份保存于主教公署,另一份存于教堂档案。

1209

圣所的奉献礼或祝福礼的证明,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情况下,由一位完全可靠之证人为之即可。

1210

在圣所内只准许有关举行或推动敬礼、虔诚和宗教有关的事,禁止任何与该地圣洁不合的事,但教会教长得个别地准许不相反地方圣洁的其它用途。

1211

在圣所行严重的侮辱行为,给予信徒恶表,即是亵渎圣地,此行为依照教区教长的判断,如严重相反该地之圣善,即不许在该地举行敬礼,直至按照礼仪书以赎罪礼赔补侮辱为止。

1212

如圣所大部份毁坏,经主管教长的决定或实际改为长久俗化用途,则丧失其奉献或祝福。

1213

教会当局在圣地内得自由行使其主权和职务。

第一章 教堂 1214

教堂一词解说为敬礼天主而定的神圣房屋,信徒有权利到此作恭敬天主的敬礼,特别是公开举行的敬礼。

1215

1项-无教区主教书面所做的显明同意,不可建筑任何教堂。

2项-教区主教于聆听司铎咨议会及附近教堂的住持后,而认为新教堂为人灵有好处,且建筑教堂的材料以及为恭敬天主所需者将不致缺乏,始得给予同意。

3项-修会,虽已有教区主教的同意得在教区内或城市内建筑会院,但在某一固定地区建造教堂以前,仍应得到教区主教的同意。

1216

在建造或重修教堂时,应询问专家,并遵守礼仪及圣艺的原则。

1217

1项-新教堂合格建造完成后,应尽早依圣礼仪的规则,举行奉献礼或祝福礼。

2项-教堂应以隆重的典礼举行奉献,特别是主教座堂或堂区的教堂。

1218

教堂皆应命名,完成奉献礼后,即不能改变。

1219

在依法举行奉献礼或祝福礼的教堂内,得举行一切恭敬天主的敬礼,但堂区的权利保持不变。

1220

1项-凡有关人士皆应设法使教堂保持合乎天主圣殿的清洁和美观,避免一切与该地圣善不合的事物。

2项-为保护贵重圣物,应运用一般的保存方法以及适当的安全设施。

1221

在举行神圣典礼时,进教堂应是自由的、免费的。

1222

1项-如某间教堂完全无法用作恭敬天主的敬礼,亦无法恢复,教区主教得将之改为俗世的,但非不洁的用途。

2项-凡有其它重大原因,使某间教堂不举行恭敬天主的敬礼,教区主教在聆听司铎咨议会后,并获得合法持有该堂权利者的同意,如人灵利益不因此受损,即得将该堂改为俗世的,而非不洁的用途。

第二章 圣堂及私用小教堂 1223

圣堂是指经教会教长之准许规定为敬礼天主的地方,以便利某一团体或为在该处聚会的信徒,但其它信徒经主管上司的许可,亦得进入。

1224

1项-教会教长应亲自或派人巡视圣堂所用的地方,其认为布置得体,始得给予设立圣堂所需的许可。

2项-圣堂既经许可设立,如无同一教长的许可,不得为俗世用途。

1225

在合法设立的圣堂内,得举行一切神圣典礼,但受法律或教区教长命令的限制,或为礼仪的规则所禁止,不在此限。

1226

私用小圣堂,是指经教区教长的准许,定为敬礼天主的地方,以便利一个或多个自然人。

1227

主教可为自己设置私用小圣堂,亦享有圣堂的权利。

1228

除遵守1227条规定外,为在某一私用小圣堂内举行弥撒或其它典礼,需要教区教长的准许。

1229

圣堂及私用小圣堂,宜按照礼仪书所定礼规祝福之,应专为敬礼天主而保留,排除一切家庭用途。

第三章 朝圣地 1230

朝圣地是经教区教长批准的教堂或圣所,以便信徒为特殊虔诚涌往朝圣。

1231

国家朝圣地应由主教团批准,国际朝圣地,应由圣座批准。

1232

1项-教区教长有权批准教区朝圣地的章程;主教团有权批准国家朝圣地的章程;惟独圣座有权批准国际朝圣地的章程。

2项-章程中特别应指定圣地的目标,住持的权力,财产之主权和管理。

1233

当地方环境,朝圣者众多,尤其信徒益处,有其需要时,得给予朝圣地某些特恩。

1234

1项-应在朝圣地为信徒提供丰富的得救方法,即勤谨宣报天主圣言,适当培养礼仪生活,特别推崇感恩祭和忏悔礼,以及民间正当的敬礼方式。

2项-民间艺术的纪念品及敬礼文件,应存放在圣地内部或其附近,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四章 祭台 1235

1项-祭台是在其上举行感恩祭的桌面,其建造连结于地面者,称为固定祭台,如能移动,称为活动祭台。

2项-在所有教堂内宜有固定祭台;在其它举行神圣典礼的地方,可有固定的或活动的祭台。

1236

1项-依教会传统习惯,固定祭台桌面应是石头的,且应为天然石,但按照主教团的定断,也可以用其它相称的,坚固的材料,干柱或基础可用任何材料。

2项-活动祭台可用任何符合礼仪用途的坚固材料。

1237

1项-固定祭台应依礼仪书所定礼规举行奉献礼,活动祭台则应举行奉献礼或祝福礼。

2项-将殉道者或其它圣人圣髑安置于固定祭台上的古老传统,得依礼仪书的规定予以保留。

1238

1项-祭台依1212条的规定,丧失其奉献或祝福。

2项-教堂或其它圣所改为俗世用途时,祭台无论是固定的或活动的,并不因此丧失其奉献或祝福。

1239

1项-无论是固定的或活动的祭台,应保留专为敬礼天主而用,不得作其它俗世用途。

2项-在祭台下方不得掩埋任何尸体,否则不得在其上举行弥撒。

第五章 墓地 1240

1项-在可能范围内,教会应有自己的墓地,或至少在民众墓地内为已亡信徒划定区域,并依礼予以祝圣。

2项-如无此类设施,坟墓应每次个别依礼祝圣。

1241

1项-堂区和修会得有自己的墓地。

2项-其它法人或家庭亦得有自己的墓地或坟墓,亦应依教区教长审断而予以祝圣。

1242

不得在圣堂内埋葬尸体,但教宗或枢机,或教区主教,即便已退休,得埋在自己的教堂内。

1243

为墓地应制定适当规则,为维护并提高墓地之神圣性,更应制定特别法。

第二题 节期 1244

1项-普世教会的共同庆节与补赎日的制定,移动和废除,皆属教会最高权威,但应遵守1246条2项的规定。

2项-教区主教在自己的教区或地方内,得临时规定特殊的庆节和补赎日。

1245

除应遵守87条有关教区主教权利的规定外,堂区主任因正当理由并依教区主教的规定,得在个别情况下豁免守庆节或守补赎日之责,或将之变更为其它善功;修会及使徒生活团的上司,如属于宗座立案的圣职会团,对自己的属下或在会院日夜居住的人员,得作同样的豁免。

第一章 庆节 1246

1项-庆祝逾越奥迹的主日,根据宗徒的传统,应在整个教会内,首先奉为当守的法定庆节,同样当遵守者有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诞节,主显节,耶稣升天节,基督圣体圣血节,天主之母节,圣母始胎无原罪节,圣母升天节,圣若瑟节,圣伯铎及圣保禄宗徒节,诸圣节。

2项-但主教团经由宗座的批准,得将某些当遵守的庆节取消或移至主日。

1247

主日及当守的法定节日,信徒有责任参与弥撒;而且应停止有碍于敬礼天主,主的日子的喜乐,或心灵和肉身休闲的工作及业务。

1248

1项-无论在庆节本日或在前一日晚上,参与任何地方举行的天主教礼弥撒者,即满全参与弥撒的诫命。

2项-如因缺乏圣职人员或因其它重大原因,不能参与感恩祭时,恳切希望信徒参加在本堂区或在其它圣所,依教区主教规定所举行的圣道礼仪,或个人以相当的时间做祈祷,或在家祈祷,或斟酌情形,几个家庭团聚做祈祷。

第二章 补赎日 1249

所有基督信徒都应依神律,照每人的方式作补赎;但为使大家联合起来遵守共同补赎,遂规定补赎日期,在此期间基督信徒应以特别方式专务祈祷,实践虔诚、慈善和爱德的工作,并藉更忠信的尽本身的义务,特别藉遵守下列条文所规定大小斋而弃绝自己。

1250

在普世教会内,补赎日期和时间为全年的每周星期五和四旬期。

1251

全年每周星期五应守小斋,不食肉类,或主教团所规定的其它食物,但星期五遇到节日不在此限;圣灰礼仪星期三,及吾主耶稣基督死难日星期五则应守大斋及小斋。

1252

凡满十四岁者应遵守小斋法;凡成年人而未到六十岁者应遵守大斋法,但因年龄幼小而不受大小斋法约束者,人灵的牧者及父母应设法培养他们补赎的真精神。

1253

主教团得进一步规定守大小斋的方式,而且还得以其它补赎方式,特别是爱德工作,神操,代替全部或部份大小斋。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