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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教会圣化职

第二编 其他敬礼行为


第一题 圣仪 1166

圣仪是神圣的记号,因其在某方面摹仿圣事,藉此象征精神效果,且赖教会的转祷而获得。

1167

1项-只有圣座能制定新的圣仪,有权解释已有的,将其中一些废除或改变。

2项-在举行或施行圣仪时,应遵守教会所批准的礼规及格式。

1168

圣仪职员是具备应有权力的圣职人员;有些圣仪按照礼仪书的规则,经教区教长审断,亦得让有适宜资格的平信徒执行。

1169

1项-有效举行祝圣礼和奉献礼者,为领过主教圣职者,和依法或获有合法准许之司铎。

2项-祝福礼,除教宗或主教所保留者外,任何一位司铎皆得施行。

3项-执事只能施行法律明文许可的祝福礼。

1170

祝福礼首先应赐予天主教人,但亦可施于慕道者,而且除有教会禁止者外,亦可施于非天主教人士。

1171

经过奉献礼或祝福礼而指定为敬礼天主用的圣物,应加以尊敬,勿用之于世俗用途或不适当之用途,即便是属于私人所有者亦然。

1172

1项-除非得到教区教长特殊及明确的准许,任何人不能合法地对附魔者行驱魔仪式。

2项-教区教长只能将这项准许给予具有虔诚、学识、明智及正直生活的司铎。

第二题 时辰颂祷礼 1173

教会履行基督司祭的任务,举行时辰颂祷礼,藉此聆听天主向其子民发言,纪念得救奥迹,以歌咏和祈祷,不停地赞美祂,并为普世的得救祈求祂。

1174

1项-圣职人员依276条1项3款的规定,有责任作时辰颂祷礼,献身生活修会及使徒生活团的成员则按照会宪的规定尽此责任。

2项-时辰颂祷礼,既是教会的行为,故应依环境诚恳邀请其它信徒参加之。

1175

时辰颂祷礼,应尽可能依照每一颂祷时间举行之。

第三题 教会殡葬礼 1176

1项-已亡信徒应依法给予教会殡葬礼。

2项-教会殡葬礼是教会藉以为亡者祈求神助,对其遗体致敬,同时也给生者带来希望的慰藉,故应遵照礼仪法的规定举行。

3项-教会竭力推荐埋葬尸体的优良习惯,但不禁止火葬,惟不得为反对基督教义而选择火葬。

第一章 殡葬之举行 1177

1项-为任何一位亡者信徒,殡葬礼普通应在自己堂区的教堂举行。

2项-但任何信徒,或有权为已亡信徒按排殡葬礼者,可选择另一教堂举行殡葬礼,惟得有管理该教堂者的同意,并通知已亡信徒的堂区主任。

3项-如死亡发生在自己堂区之外,而尸体未运回堂区,且未依法选择葬礼圣堂,应在死亡发生的堂区圣堂举行殡葬礼,但特殊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178

教区主教之殡葬礼应在其主教座堂举行,但其本人选择另一教堂者,不在此限。

1179

会士以及使徒生活团成员的殡葬礼,普通应在自己的教堂或圣堂举行,死者如属圣职修会或圣职团体,由其上司主持,否则,由专职司铎主持殡葬礼。

1180

1项-如堂区有自己的墓地,已亡信徒应葬于此,但亡者或有权为亡者办理丧事者,已依法选择另一墓地者,不在此限。

2项-除法律禁止外,任何人皆得选择殡葬的墓地。

1181

至于因葬礼而得的献仪,应遵守1264条的规定,但应留心勿使殡葬礼受人情包围,亦勿使贫穷者被剥夺应得的殡葬礼。

1182

埋葬完毕,应依特殊法的规定,在亡者录上登记。

第二章 教会殡葬礼之使用及禁用 1183

1项-在殡葬礼上,慕道者应视同基督信徒。

2项-父母愿为之付洗,但未领洗而死去的幼儿,教区教长可准许其用教会殡葬礼。

3项-凡在非天主教教会或团体受过洗而无法找到本教会圣职人员时,依教区教长的明智审断,且确定其无相反意愿者,得予以教会殡葬礼。

1184

1项-除非在死前做出悔改的记号,应褫夺其教会殡葬礼者为:

1. 显著的背教者、异端教者、裂教者;

2. 以相反基督教义为理由而选择火葬身体者;

3. 其它显著罪人,如准许其用教会殡葬礼,不免给予信徒公开恶表。

2项-遇有疑难,应请示教区教长,并从其决定。

1185

被褫夺教会殡葬礼者,亦不得为其举行任何殡葬弥撒。

第四题 圣人、圣像、圣髑之敬礼 1186

为促进天主子民的成圣,教会鼓励信徒以特殊孝爱之情敬礼终身童贞圣玛利亚、天主之母,基督曾立为众人之母;对其他圣人们,教会亦推动真诚和正确的敬礼,使信徒藉其榜样而圣化,赖其转祷而获得支援。

1187

惟有经教会权威列入圣人或真福册上的天主的仆人,得以公开敬礼恭敬之。

1188

在圣堂内供奉圣像,供信友崇敬的习惯应予保存;但应以有限的数量及适宜的次序布置之,以免激起信友的惊异,及制造不当敬礼的机会。

1189

教堂内或圣堂内供奉信徒崇敬的贵重圣像,即以古老,艺术或敬礼著称者,如需修补,非经教区教长书面许可绝不可整修,教长给许可前,应先询问专家。

1190

1项-绝对禁止出售圣髑。

2项-著名的圣髑或其它大受群众敬礼的圣髑,非有圣座的许可,绝不能有效转让,亦不能永久迁移。

3项-对于教堂内大受群众敬礼的圣像,2项所定亦有效。

第五题 许愿与宣誓 第一章 许愿 1191

1项-许愿乃是向天主慎重而自由地做的承诺,包含一件可能的且更好的善事,且应以敬德实践之。

2项-能正常运用理智者,除非法律禁止,皆有能力许愿。

3项-由于巨大而又不公道之怕情或受诈欺而许的愿,依法无效。

1192

1项-合法上司以教会名义所接受者为公开愿,否则,为私人愿。

2项-如被教会承认为显著者即为显愿,否则,为简愿。

3项-属人愿为许愿人所许的一项行为,属事愿为许下某一件事,混合愿则兼有对人对事的性质。

1193

愿就其本身而言,仅约束许愿的人。

1194

愿的终止如下:为完成愿所定的时间已过,所许的事物本身改变,愿所依据的条件缺乏或缺乏愿的目的因,获得豁免,接受更换。

1195

对愿的事物有权者,几时愿的履行为其有害,即得中止履行愿的责任。

1196

私愿,因具有正当原因,只要不损伤他人既得权利,除教宗外,能豁免者:

1. 教区教长及堂区主任为其所有属下及旅客;

2. 修会或使徒生活团的上司,如为宗座立案的圣职会团,为其会士,初学生,以及日夜在会院或团院内居住的人士;

3. 由宗座或教区教长委以豁免权者。

1197

私人愿所许事功,得由发愿者本人更换成较大或相等的善功,但依1196条规定有权豁免愿者,能更换成较小的善功。

1198

在发修会愿之前所发的愿,发愿人几时留在修会中,该愿即被搁置。

第二章 宣誓 1199

1项-除依照真理,明辨及正义外,不得宣誓,即不能呼天主之名而为真理作证。

2项-法律条文所规定或准许的宣誓,由代理人为之无效。

1200

1项-凡自由发誓将作某事,即应依照敬德的特殊责任,完成宣誓坚定的事项。

2项-以诈欺、暴力或巨大之怕情逼出的宣誓,依法无效。

1201

1项-许诺誓由其有关之行为本质与条件辨别。

2项-与宣誓有关之行为,如直接损伤别人或公益或永远的得救,该誓毫无效力。

1202

许诺誓所带来的责任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如被当事人,即为其利益而宣誓者所豁免;

2. 如誓许的事,本质有所改变或因环境变迁而成为恶事,或全然无关连的事,或阻挠更大的善事;

3. 缺少目的因,或缺少宣誓所依附的条件;

4. 依1203条的规定,业经豁免或更换。

1203

凡能中止,豁免,更换圣愿者,对于许诺誓因相同理由亦有同样的权力,但如誓的豁免伤及别人的利益,而其人拒绝宽宥,唯有宗座能豁免该誓。

1204

宣誓应按照法律和宣誓者的意向作狭义的解释,或如宣誓者是出于欺骗,则依受宣誓者的意向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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