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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教会训导职

第四题 大众传播工具及出版书刊


  0822

1项-教会牧人,用教会本有的权利,执行职务时应尽力运用大众传播工具。

2项-牧人也应设法训导信徒有责任合作,使大众传播工具的运用,能充满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项-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参加运用这种工具的信徒,应设法帮助牧灵工作,使教会也能应用这些工具有效地执行其职务。

0823

1项-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会牧人有职务也有权利监督,勿使书刊和大众传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同时有权要求凡由信徒发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书刊,应由牧人审查;对有害于正确的信仰或是善良风俗的书刊,有权加以谴责。

2项-1项所提的职务和权利:对受托管理之信徒,属于主教,无论是个别主教,或在地区会议或主教团会议集合在一起的主教;对普世的天主子民,则属于教会最高权力。

0824

1项-除另有规定,根据本题法律出版书刊,应向教区教长申请许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区教长,或向发行当地的教区教长申请许可。

2项-在本题条文中有关书刊的规定,也适用于其它公开宣传的写作,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0825

1项-无宗座或主教团的批准,不得出版圣经;必须有上述权力之批准,才能将圣经译成本地话出版,同时也该有必需的和足够的注释。

2项-有主教团之许可,天主教信徒与分离的弟兄们联合翻译并出版圣经,但须附有适当的注释。

0826

1项-有关礼仪经书,应遵守838条之规定。

2项-凡再版礼仪经书,或是将礼仪书全部或是部分译成本地话,应由出版当地教区教长给予该书与可靠版本相符的证明。

3项-为信徒公诵或私下诵念之经文书籍,无教区教长的许可不得出版。

0827

1项-为出版教理和有关教理讲授之书籍,或出版此类书籍的译本,须有教区教长的批准,但应遵守775条2项的规定。

2项-在学校内,无论是小学、中学或是大学,凡以有关圣经、神学、教会法、教会史和宗教以及伦理学问题的书籍,当作教科书者,皆应由教会当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后所批准者。

3项-凡讨论2项所述材料的书籍,虽然不是用作学校的教科书,或某些特别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应鼓励交由教区教长审核。

4项-在教堂或是圣堂内,不得展出、贩卖或是赠送讨论宗教或道德的书籍和其它作品,除非这些书刊是有教会当局的许可出版,或出版后核准者。

0828

除先求得有关教会权力的许可,并遵守其规定的条件,不得将该教会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报集再行出版。

0829

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许可,对同一著作的新的版本或翻译并无效力。

0830

1项-除遵守每一个教区教长委任审查书刊的适当人选之权利外,主教团也得列出有学问、道理正确并有明智的书刊审查员的名单,以备主教公署咨询,或成立审查委员会,教区教长可以征求其意见。

2项-审查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应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于目前的,祇是教会训导所传授的有关信仰和道德的教会教义。

3项-审查员应以书面指出他的意见;如为赞同的意见,教会教长可以明智判断,给予出版的许可,写明其姓名和许可的时间和地点;假如不给许可,教会教长将不准的理由以书面传达给作者。

0831

1项-凡常明显地攻击天主教或善良风气的日报、小册子或期刊,教友不应在其中写文章,但有正确和合适的理由者除外;圣职人和修会成员只有在教会教长许可下,才得在此类期刊上投稿。

2项-主教团得制定规则,规定圣职人和修会成员如何在广播或电视中,参与讨论有关天主教教义或道德问题。

0832

修会成员应有本会高级上司根据会宪所给的许可,才得出版讨论宗教或道德问题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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