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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天主子民

第二编 教会圣统制


第一组 教会最高权力 第一章 教宗及世界主教团 0330

由于主的规定,有如圣伯铎和其它宗徒们组成一个团体,同样,圣伯铎的继承人教宗和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彼此也团结一起。

第一节 教宗 0331

罗马教会主教享有主单独赐给宗徒之长伯铎的职位,此职位亦应传递于其继承人,因此教宗为世界主教团的首领、基督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人;因此由于此职务,他在普世教会内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职权,且得经常自由行使之。

0332

1项-罗马教宗由于其本人接受合法选举,同时已被祝圣为主教,而获得教会完满的及最高的权力。故此当选教宗者,如已是主教,其接受的当时即获得此权力,如当选者尚非主教,应立即祝圣为主教。

2项-教宗如辞职,其辞职得自由为之,且应适当表明,始能生效,但不需要任何人接受。

0333

1项-教宗由于其职位,不仅享有对普世教会的权力,而且对所有个别教会及其信众拥有职权的首位,藉此,主教们对托于他们照管的个别教会所有之正职权直接权力,一并得以巩固和保障。

2项-罗马教宗在尽其普世教会最高牧人职务时,常与其它主教们,而且与普世教会共融联合一起;但他有权按照教会的需要,规定执行职务的方式,即由其个人或与主教们集体执行。

3项-对教宗的判决和法令,不得上诉或诉愿。

0334

教宗在尽其职务时,主教们得以各种方法提供合作力量,其中有世界主教会议。除此以外,有枢机元老之辅佐,还有其它人士,和按时机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这些人士和机构,都以教宗的名义和权力,为所有教会的利益,依法律规定,尽受付托的职务。

0335

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时,在普世教会治理上,任何事不可变更,但应遵守对这种情况所制订的法律。

第二节 世界主教团 0336

世界主教团是以教宗为元首,以主教们为成员,藉圣事的祝圣,和在圣统制内与该团元首及其它成员的共融而组成,在世界主教团内,宗徒团继续存在;该团与其元首在一起,而总不与其分离,便是普世教会最高全权的主体。

0337

1项-世界主教团在大公会议中,以隆重方式行使其对普世教会的权力。

2项-同样权力的行使,是借着散居于世界之主教们的一致行动,此行动因有教宗提出或自由接受,故形成真正的集体行动。

3项-世界主教团对普世教会集体行使职务的方式,由教宗视教会的需要而选择并推行之。

0338

1项-大公会议之召开,亲身或派人主持之,迁移、中止或解散之,以及批准该会议的法令,悉由教宗一人作主。

2项-教宗划定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并制定会议应守的程序;对教宗所提出的问题,参加会议的教长们可另有增加,但仍须教宗批准。

0339

1项-凡属世界主教团成员的各位主教,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大公会议,并有表决权。

2项-此外,没有主教职位的人士,教会最高当局亦可邀请之参加大公会议,并限定其在会中的职务。

0340

如在举行会议期间遇到圣座出缺,会议即依法停止,直到新教宗下令,继续或解散该会议。

0341

1项-大公会议法令,除非经过教宗偕同与会教长们的批准,并经教宗认可,且由教宗下令公布,无约束力。

2项-世界主教团,依照教宗所提出或自由接受的方式,以集体行动所颁之法令,亦需同样之认可及公布,才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世界主教会议 0342

世界主教会议,是由世界各地区所选出之主教定期之集会,以促进教宗与主教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协助教宗,保全并发展信德和道德,维护并加强教会的纪律,研究教会在世界上行动的有关问题。

0343

世界主教会议,是为辩论应探讨的问题并表达意愿,并非解决问题,或对之制定法令;除非在某些事件上,教宗授与表决权,当此情形,则须教宗批准会议的决定。

0344

世界主教会议直接隶属于教宗权下,下列事项,由其作主:

1.认为时机适合,召开会议,并指定会议地点。

2.批准依特别法所选拔会员的选举,并指派、任命其它会员。

3.依特别法规定,在会议前适当时间内,制定应讨论问题的主题。

4.规定议程。

5.由本人或派他人主持会议。

6.结束、迁移、中止及解散会议。

0345

世界主教会议得为普通会议,在此会中讨论直接有关普世教会利益之事,这种会议分为常会或非常会;世界主教会议得为特别会议,在此会中处理有关某一地区或某些地区的事务。

0346

1项-与世界主教会议普通会议常会之成员,大多数是由各地区主教团,照大会指定的特别方式,为每次会议所选出之主教;有的为该特别法所推任,有的为教宗直接所任命;有的为该特别法所选任之圣职修会会士。

2项-世界主教会议非常会之召集,乃为讨论尽快解决的事务,其中大多数会员为,依大会特别法因职务关系所指定的主教,依大会特别法有的为教宗直接任命,有的为该别法选任的圣职修会成员。

3项-世界主教会议特别会议成员,为依管理该会之特别法律的规定,由为之召开的地区中所选出。

0347

1项-当世界主教会议由教宗结束后,会中受托之主教或其它会员的职务亦告结束。

2项-如在召开世界主教会议后,或在开会期间,宗座出缺,会议依法停止,在该会中受托会员之职务亦然,直到新教宗决定解散或继续会议。

0348

1项-世界主教会议应有常设之秘书处,由教宗任命的秘书长主持之,秘书处并设有参议会,由主教们组成之,其中有的是按照特别法之规定由世界主教会议选出,有的教宗所任命,其任务,于新会议开始时结束。

2项-每次世界主教会议,应委派一个或数个特别秘书,由教宗任命担任受托的职务,直到会议结束为止。

第三章 枢机 0349

枢机组成特殊团体,有权依特别法选举教宗;枢机得以团体性行动协助教宗,即为处理比较重要的问题而被召集时;或个别协助教宗,即由于所尽各种职务,帮助教宗管理普世教会的日常事务。

0350

1项-枢机团分为三等级:主教级,由教宗授以罗马城郊教区衔者,以及东方礼之宗主教而被列入枢机团者;其次为司铎级及执事级。

2项-司铎级和执事级枢机由教宗授以罗马城内堂区或执事区衔。

3项-东方礼之宗主教被擢升为枢机后,以其宗主教区为其衔。

4项-首席枢机以奥斯底亚教区为衔,同时也享用其已有的堂区衔。

5项-在御前会议中,经由教宗批准的升迁方式,枢机可照等级及擢升的先后,司铎级枢机可转到另一衔上,执事级枢机可转到另一执事区衔,并且如在执事级上已满十年,亦可转到司铎级。

6项-由执事级之升迁而转入司铎级的枢机,其位置应在其后被升为司铎级枢机前。

0351

1项-擢升枢机者是由教宗自由拣选的男士,至少已领司铎圣职,其学识与道德以及作事的才智皆超群出众,未升主教者应接受主教祝圣礼。

2项-枢机由教宗之谕令而产生,在枢机团面前公布,公布后,即享法定的义务及权利。

3项-擢升的枢机虽经教宗宣布,但其名「默存心中」者,此时无枢机的任何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当其名为教宗公布后,即应遵守义务,并享有权利,但其所享的席次权,始自「默存于心」时。

0352

1项-枢机团团长,为枢机团的主席,被阻时由副团长代替,正副团长对于其它枢机无任何治理权,而以同等者中的首席对待之。

2项-枢机团长出缺时,唯领有城郊教区衔的各枢机,在副团长枢机,或其中资深者主持下,自他们中选一位作枢机团长,并将其名呈递教宗,由其批准之。

3项-依2项同样方式,由枢机团长主持,选举副团长;副团长选出,亦由教宗批准之。

4项-正副团长如在罗马城内没有住所,应取得之。

0353

1项-枢机以集体行为协助教会至高牧人尤其在御前会议中,此会议奉教宗命召开,并由教宗主持之;此会议,分为常会及特别会。

2项-在御前常会中,得召集所有枢机,至少在罗马城中居留者,为咨询某大事项,但在一般情况下,是举行某些极为隆重的活动。

3项-由于教会特别需要,或为处理重大事件,得召集枢机全体开会,称为特别御前会。

4项-只有包括某些隆重典礼之御前常会可公开举行,即除枢机外,教长们,国家使节及其它人士也应邀参加。

0354

凡在梵蒂冈城及圣部或其它常设机构任职的枢机,满75岁时,奉劝他们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种切后,予以处理。

0355

1项-如当选的教宗需要祝圣为主教,祝圣者为枢机团长,团长被阻时,祝圣权归副团长,如后者亦受阻,则归资深的主教级枢机。

2项-第一执事枢机向民众宣布新当选教宗的名字;并代表教宗给教省总主教披带,或交给其代理人。

0356

枢机们有责任与教宗殷切合作;故此在教廷内尽任何职务的枢机,只要不是教区主教,有义务居住于罗马城;管理教区的枢机,每次奉教宗召,应赴罗马。

0357

1项-有城郊教区衔或城中堂区衔的枢机,当其接纳后,应以其建议和关怀,促进该教区或该堂区的利益,但对之无任何治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有关财物管理、纪律以及圣堂之事务。

2项-在罗马城外,或在自己教区外居住之枢机,对其本人有关事务,不隶属于居住地教区主教治权之下。

0358

枢机受教宗委托,以教宗身分参与某种隆重典礼或集会,即为教宗亲身代表,犹如教宗第二;当以特使身份,受托执行某项牧灵职务时,仅对限于教宗所委托的事务有权。

0359

宗座出缺时,枢机团在教会内只享有特殊法所给予的权力。

第四章 教廷 0360

教廷是教宗通常用以处理普世教会事务者,即以教宗名义和权力任职,促进全教会的利益并为之服务,它包含国务院或教宗事务院,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圣部、法庭以及其它机构,其组织和权限皆由个别法律规定之。

0361

在此法典内称宗座或圣座,不但指教宗,也指国务院,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和其它教廷机构,但事务本身或上下文另有所指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教宗使节 0362

教宗有天赋和独立之权利,委任并派遣使节,到不同之国家或地区的教会,或同时派往各该国家及政权;同样有权利,循照国际法有关派遣及召回使节之规定,调遣及召回派往各国之使节。

0363

1项-教宗使节之职务是以固定方式,驻在被派往之地区教会及国家政权,代表教宗处理事务。

2项-负教宗使命出席国际会议、或讨论会或集会的代表或观察员、系代表宗座。

0364

教宗使节之主要任务是,逐日加强并促进宗座与地区教会之间的团结,故此下列事项为教宗使节的权限:

1.向宗座报告有关地区教会的状况,和一切关于教会生活及人灵利益的事。

2.在维护主教行使合法权力的前提下,以行动和建议协助当地主教。

3.加强与主教团的联系,提供各方面的协助。

4.有关任命主教之事,将候选人名单呈递圣座或提名候选人,对将晋升者,按宗座所定规则作调查手续。

5.努力推动有关民族之间的和平、进步与合作之事。

6.协助主教们在天主教与其它教会或教会团体之间,甚至与非基督宗教之间,推行适当的交往。

7.在国家行政首长之前,与主教们协力维护有关教会及宗座使命之事务。

8.此外亦行使宗座委任的特别权力,并完成其它命令。

0365

1项-同时亦在所驻国家,依国际法的规定,担任外交职的教宗使节有下列特殊任务:

1.促进并培植宗座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

2.处理教会与国家交往上所有的问题;并以特别方式订立政教协约或其它类似协约,并使之实施。

2项-在进行1项所列事务时,教宗使节,视环境所需,切勿忽略询问该地区主教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事务之进展通知主教们。

0366

由于教宗使节职务的性质,因此:

1.教宗使馆除婚礼之举行外,不受教区主教治权的管辖。

2.教宗使节在可能范围内通知教区教长后,得在使节区内之所有圣堂举行礼仪,含用主教典礼在内。

0367

宗座出缺时,教宗使节职务并不中止,除非宗座诏书另有规定;但在完成使命后,或通知召回令后,或辞职被教宗接受后,职务即中止。

第二组 地区教会及其组织 第一题 地区教会及其权力 第一章 地区教会 0368

地区教会系由之并在其内存在的统一而唯一的天主教会。其中首要者为教区,与此类似者有自治监督区、自治会院区、宗座代牧区及宗座监牧区,以及固定建立的宗座署理区。

0369

教区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托付给主教在司铎们协助之下所牧养;他们依附自己的牧人,借着福音及圣体在圣神内结合,组成地区教会;因此至一、至圣、至公,传自宗徒的基督教会,的确在地区教会内临在而运作。

0370

自治监督区或自治会院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是在一地区内成立,因特殊环境而托给某一监督或院长管理,他有如教区主教,以该区的本有牧人身份治理之。

0371

1项-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特殊环境而未成立为教区,委托宗座代牧或宗座监牧牧养,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2项-宗座署理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为特殊而非常重大之理由,未经教宗成立为教区,而将牧养之事托给宗座署理照管,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0372

1项-为使一部分天主子民成立为教区或地区教会,通常应划出固定的地区,其中包括在该区内居住的所有信徒。

2项-不过当教会最高权力,聆听有关主教团意见后,如认定为某地区有利益,可在该地区因信徒礼仪或其它类似理由,成立不同的个别教会。

0373

只有教会最高权力能成立个别教会;当其合法成立后,即依法享有法人之身份。

0374

1项-任何一个教区或其它个别教会,应划分为不同部分或堂区。

2项-为藉共同的行动推行牧灵工作,可联合几个临近的堂区成为特别的组合,如总铎区即是。

第二章 主教 第一节 主教通则 0375

1项-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

2项-主教们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但此类职务就其本质言,非与世界主教团元首及其成员保持圣统之共融则不能执行。

0376

受委托照顾一个教区之主教,称为教区主教;其余称为领衔主教。

0377

1项-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

2项-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视环境需要,主教团的主教们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作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度献身生活会成员,呈递宗座。但仍应保持每位主教个别推荐之权利,即他将认为堪当并适合作主教的司铎之姓名,呈报宗座。

3项-除另有合法规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教宗使节 向宗座推荐分别调查过的三人,并向宗座报告:自己的愿望,教省总主教及属于同一教省的主教们或共同集会的主教们的建议,以及主教团主席的建议;再者,教宗使节应聆听参议会某些议员或座堂总参议会的意见,并且,如认为有益,也秘密地个别询问修会和教区的圣职人员,及智慧超众的平信徒等的意见。

4项-除另有合法安排外,教区主教认为应为自己教区设辅理主教时,应向圣座呈递至少三位适合于此职务的司铎名单。

5项-今后不再授予国家政权任何选举、任命、推荐或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恩。

0378

1项-适于主教职之候选人必须:

1.信德坚固、品行良好、虔诚、有救灵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众者,并具有适于尽此职务的其它才干。

2.享有良好名誉者。

3.至少有三十五岁者。

4.晋升司铎圣秩至少五年者。

5.在宗座承认的高级学府获取圣经、神学或教会法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或者至少精通这些学科者。

2项-对候选人的资格,由宗座作最后决定。

0379

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主教者,接到宗座诏书后,应在三个月内接受主教祝圣礼,并且应在其就职以前为之。

0380

被提升者在依法就职以前,应按宗座批准的格式作信德宣言,并宣誓效忠宗座。

第二节 教区主教 0381

1项-教区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直接的正职权,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于教会最高权力,或其它权力的案件除外。

2项-368条所言其它信友团体的监理人,在法律上与教区主教相同,但事情本质或法律之规定另有所示者不在此限。

0382

1项-被提升的主教在依法就职前,不能行使委托于自己的职务;但能行使受提升时在该教区已有之职务,但应遵守409条2项的规定。

2项-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教区主教者,在接到宗座诏书后,如尚未祝圣为主教,应在四个月内,如已祝圣,应在两个月内依法就职。

3项-主教就职时,在其教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诏书出示参议会,由秘书长当面记录,或在新成立之教区,将该诏书展示给聚集在主教座堂内的圣职人及民众前,且由在场之长老司铎登记在案。

4项-主教就职礼极宜在主教座堂内,有圣职人及民众在场与礼仪行动同时举行。

0383

1项-教区主教在尽其牧人职务时,应对所有委托照管的信徒,无论属于何等年龄、身份及国籍,在区内定居者与暂时居住者,皆表示关怀,并对因生活环境不能充分受到正常牧灵照顾者,以及远离宗教生活者,以宗徒之精神对待之。

2项-如在自己教区内有不同礼仪的信徒,应藉该礼仪之司铎或堂区,或藉主教代表,照顾其属灵的需要。

3项-对与天主教会没有完全共融的弟兄们,应培养教会所了解的大公主义,以仁厚及爱德对待之。

4项-应视未领洗者为在主内托付给自己的人,使基督的爱照耀他们,在众人前主教应是基督的见证人。

0384

教区主教要特别关心司铎,要聆听他们有如助手和参议,保护其权利,设决使之尽其身份上的责任,为之提供滋养知识和灵修生活所需要的方法和机构;同时要提供司铎合理之生活费,和依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0385

教区主教要尽力培养各种圣职及献身生活的圣召,特别关心司铎及传教士的圣召。

0386

1项-教区主教应向信徒们讲授并解释该信的和度生活的信德真理,屡次要亲自讲道;并应设法仔细遵行法典对圣道职务,特别是弥撒中讲道及要理讲授的规定,为将整个基督教义传于众人。

2项-要以适当的方法,坚定保护当信道理的统一与完整,但对真理的加深研究,应准予相当的自由。

0387

教区主教应切记有责任在爱德、谦虚以及生活简朴各方面做圣德的楷模,故此要尽全力推动基督信徒的圣德,使之照每人的圣召发展;而且,主教既是天主奥迹的首要分施人,就应时常努力,使托他照管的基督徒,藉领圣事在圣宠内成长,认识并生活在逾越奥迹内。

0388

1项-教区主教在就职后,该在每主日及本地区法定的庆日,为托给自己的子民献弥撒。

2项-在1项所述之日期,主教应亲自为子民的意向献弥撒,但因正当理由受阻,可藉另一位,在同一日期,或其本人在其它日期奉献之。

3项-教区主教,除自己的教区外,如兼管其它教区,虽为署理名义,为托给自己的全体子民献一台弥撒,即满全此义务。

4项-如主教未满全1~3项所列的义务,应尽速奉献所欠缺的全数弥撒。

0389

要经常在主教座堂,或自己教区内其它圣堂主持感恩祭,特别是在法定的庆日和其它节日。

0390

教区主教在自己整个教区内可使用主教礼;但在自己教区外,如无教区教长明确的许可或合理推定的许可,则不可使用。

0391

1项-教区主教托于自己的地区教会,得依法律规定,以立法、执行及司法权治理之。

2项-立法权由主教本人行使之,执行权可由其本人或藉副主教或主教代表,依法律规定行使之,司法权可由其本人或司法代理及法官等依法律规定行使之。

0392

1项-主教因有维护全教会统一的责任,故应推行普世教会的共同纪律,并应督促遵守教会的一切法律。

2项-应提防勿使流弊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应特别防范有关圣道职,举行圣事及圣仪、敬礼天主和圣人,以及财物管理等流弊。

0393

对教区的一切法律事务,教区主教是代理人。

0394

1项-主教应在教区内鼓励不同的传教方式,并应设法使在教区或分区内所有的传教工作,既保持其本有性质,且在自己督导下互相协调。

2项-应督促信徒按照每人的条件和才干,尽应尽的传教责任,并劝勉他们,按照当地当时的需要,参加并协助不同的传教工作。

0395

1项-教区主教虽有助理或辅理主教,但其本人仍有责任住在教区内。

2项-除向教宗述职,或出席有义务参加的世界主教会议,主教团会议,或尽依法受委托的职务外,如有正当原因,可以连续或间断离开教区不超过一个月,但须预防,勿使教区因其离开而受损害。

3项-除非有重大而急迫之原因,不得于圣诞节、圣周及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及圣体圣血节离开教区。

4项-如主教违法离开教区超过六个月,教省总主教应将此事?告宗座;如为省城总主教,由资深之省区主教禀告之。

0396

1项-主教有责任每年视察教区,或全部或一部分,至少每五年视察整个教区一次,此种视察应由本人为之,或合法受阻时,藉助理,或辅理主教或主教代表,或藉另一位司铎为之。

2项-主教于视察时,得任意选择圣职人伴随和助手,废除一切与此抵触的特恩或习惯。

0397

1项-所有教区境内之人士和教会机构、圣物、圣地皆属于主教例行视察权下。

2项-对宗座立案的男修会成员及其会院,主教仅能对法律指定之事项视察。

0398

主教应设法谨慎完成牧灵视察;要避免浪费,以免加重别人的负担。

0399

1项-教区主教每五年应依宗座所定之格式和时间,将委托于自己之教区状况向教宗报告。

2项-如应述职之年,全部或一部分与主教就任该教区之首二年相遇,该次报告即可免除,不必呈报。

0400

1项-教区主教在其应向教宗述职之年,除圣座另有规定外,应到罗马圣城晋谒圣伯铎及圣保禄之坟墓,并觐见教宗。

2项-上述任务主教本应亲身完成,但合法受阻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如有助理主教代为完成,或藉辅理主教,或派在其教区居住的司铎团中适当人选完成之。

3项-宗座代牧可藉其在罗马居住的代理人完成此任务;宗座监牧无此责任。

0401

1项-年满七十五岁的教区主教,请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一切情况后,自作安排。

2项-恳切请求教区主教,因健康不佳,或其它重大原因而不适宜尽职时,呈请辞职。

0402

1项-主教辞职照准后,仍保留本教区荣休主教名义,且如愿意,得在该教区保留寓所居住,但宗座因特殊环境在某些情况下另有安排时,不在此限。

2项-主教团应留意,使辞职之主教有适当并相称的生活费,唯当注意其曾服务的教区负有首要责任。

第三节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 0403

1项-因教区牧灵之需要,由于教区主教之要求,得设置一位或多位辅理主教;辅理主教无继承权。

2项-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或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可给予教区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权的辅理主教。

3项-如圣座认为适合,可自动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权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继承权。

0404

1项-助理主教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给教区主教及参议会,经秘书长在场记录在案后,即告就职。

2项-辅理主教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教区主教,经在场秘书长记录在案后,即为就职。

3项-教区主教完全被阻时,助理或辅理主教,只须将宗座任命诏书当秘书长面出示参议会,即为就职。

0405

1项-助理主教以及辅理主教所有义务和权利,由下列法律条文及任命诏书规定之。

2项-助理主教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在治理整个教区上协助教区主教,且当其不在或被阻时代替之。

0406

1项-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被教区主教任命为副主教;此外,教区主教对依法需要特别授权的事务,应优先委托之。

2项-除宗座诏书另有安排,并遵1项的规定外,教区主教应任命其辅理主教或数字辅理主教为副主教或至少主教代表,使其只属于自己权下或只属于助理主教,或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权下。

0407

1项为增进教区现在和将来之最大利益,教区主教、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在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议。

2项-教区主教在审量较重大之事务时,特别是牧灵性质之事,请优先询问辅理主教。

3项-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既被召分担教主教的辛劳,应在尽其职务时,与之同心合力进行之。

0408

1项-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如无正当阻碍,几时教区主教要求,就该举行教区主教应作的一切主教大礼和其它典礼。

2项-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能执行之主教权利及主教任务,教区主教勿经常委托他人。

0409

1项-主教席位出缺时,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职,立即成为所任职教区主教。

2项-主教席位出缺时,除主管当局另有规定外,在新主教尚未就职前,辅理主教只保留主教在位时,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享有的一切职权及代行权;如他未被指定为教区署理,则应在管理教区的教区署理权下,执行由法律所给予的权力。

0410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一如教区主教有责任住在教区内,除非在教区外尽某项职务,或为度假,但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只可短暂地离开教区。

0411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的辞职,应依401条及402条2项规定办理之。

第三章 受阻及出缺 第一节 受阻 0412

主教受阻之意,是教区主教因被囚禁、放逐、充军或因无能力,完全无法在教区内行使牧灵职务,即使连与教区的人通信也不能。

0413

1项-主教被阻时,除宗座另有安排外,如有助理主教,治理教区属于助理主教;如无助理主教,或者彼亦受阻时,属于一位辅理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或排名在前的一位司铎,此司铎排列名单,应在主教就职后及早为之;此名单至少每三年应重新制作,通知教省总主教,并由秘书长秘密保存。

2项-如无助理主教,或助理主教受阻,且无1项所言名单,则参议会选举一位司铎管理教区。

3项-按1或2项规定负责治理教区者,应及早将主教被阻及其受任的事禀告圣座。

0414

依413条规定,被召于主教受阻时,暂时照顾教区牧灵之事者,在执行其牧灵职务上,享有法律给予教区署理的义务和权力。

0415

如教区主教受教会处罚被禁止执行职务时,应由教省总主教,如无总主教或关系其本人时,由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立即向圣座呈报,请其处理。

第二节 出缺 0416

教区主教因死亡,或辞职经教宗照准,或接到调任及免职通知时,主教席位即告出缺。

0417

在接到教区主教死亡的确定消息以前,由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一切事务均有效,同样在收到上述宗座行动确定消息以前,由教区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事务亦然。

0418

1项-自得到调任的确定消息起,主教应于两个月内到新任教区,并依法就职;就职之日,其离任的教区即出缺。

2项-自调任的确定消息起,至就职新教区止,被调任的主教在其离任的教区:

1.有代理主教之权力及责任,其副主教以及主教代表的任何权力即中止,但应遵守409条2项之规定。

2.领受其职务本有的全部酬劳。

0419

主教席位出缺时,直到教区署理产生,教区之管理归于辅理主教,如有多位辅理主教,则归升任较早者,如无辅理主教,则归参议会,但宗座另有安排者不在此限。如此得到教区管理权者,应即刻召集有权推出教区署理的团体会议。

0420

当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出缺时,临时代牧或临时监牧取得管理权,后者是代牧或监牧就职后,立即为此而任命的,但圣座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0421

1项-参议会在得到主教出缺之消息后,应于八日内推选教区署理,即临时管理教区者,但应遵守503条3项之规定。

2项-如在规定时间内,无论因何缘故,未依法选出教区署理时,其选任归教省总主教,如教省总主教出缺,或总主教区与省区之教区同时出缺,归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

0422

辅理主教,或无辅理主教时,则参议会应将主教之死亡及早禀告宗座,同样,被选为教区署理者,应禀告自己之当选。

0423

1项-只应推选一位教区署理,废除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否则选举无效。

2项-教区署理不得同时为财务管理人;故此,如教区财务管理人被选为署理,经济委员会应选出另一位临时财务管理人。

0424

教区署理应依165~178条的规定选举之。

0425

1项-年满三十五岁之司铎,即可有效被选任教区署理的职务,如该缺位为未曾被选,或被任命或受推荐。

2项-应选举具有出众之学识和明智之司铎任教区署理。

3项-当1项所言条件被忽略时,教省总主教,或教省总主教出缺时,则被提升较早之省区主教,认明事实后,为这次委任署理;违反1项规定而作之选举依法无效。

0426

教区出缺时,在选出教区署理之前,管理教区者享有法律给予副主教的权力。

0427

1项-教区署理负有教区主教的责任,并享有教区主教的权利,但不包含事情本质或法律所不许者。

2项-教区署理一旦接受当选,即取得权力,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但应尽823条4项的义务。

0428

1项-教区出缺期间,任何事不得改变。

2项-临时照管教区者,不能作任何有损于教区,或主教权利的事;特别禁止他们,同时也禁止其它任何人,由其本人或通过他人,抽出或销毁教区公署的任何文件,或作任何更改。

0429

教区署理有责任在教区内居住,并依388条之规定为子民献弥撒。

0430

1项-教区署理的职务,因新主教就职而结束。

2项-教区署理之撤职为圣座所保留;由其本人提出辞职时,应将辞职之正式文件出示有权选举之议会,无需批准;教区署理被撤职,或辞职,或死亡,应依421条的规定另选一位教区署理。

第二题 地区教会之组织 第一章 教省及分区 0431

1项-为在数个毗邻教区之间,按人事及地方环境促进共同的牧灵工作,并为更适当地培养教区主教之间的关系,相邻的地区教会,应在指定的范围内组成教省。

2项-今后按常规不得有不属教省之教区,故此在某教省内的各个教区及其它地区教会,皆应属于该教省。

3项-惟教会最高权力,得在聆听有关主教后,成立、废除或调整教省。

0432

1项-在教省内依法律规定有权力者,为省区会议及教省总主教。

2项-教省依法享有法人资格。

0433

1项-假如有益,特别是在有众多地区教会的国家里,因主教团建议,相邻之教省可由圣座联合成为区域性教会。

2项-区域性教会可成立为法人。

0434

区域性教会主教会议,有权加强在该区域的合作及共同的牧灵工作;但本法典条文给予主教团的权力不属于该会议,但经圣座特别颁给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教省总主教 0435

教省总主教监督教省,他同时是其所治理教区的总主教,此职与教宗所指定或批准的主教职相连。

0436

1项-教省总主教在省属教区中的权限为:

1.督导保持信德和认真遵循教会纪律;如有流弊,禀报教宗。

2.如省区主教忽略法定视察,先经圣座批准理由后,得作视察。

3.依421条2项及425条3项所言,指派教区署理。

2项-环境需要时,教省总主教可由宗座接受特别法规定的特殊任务及权力。

3项-教省总主教在省属教区内无其它治理权;但得在所有圣堂内举行圣礼,犹如主教在自己教区内一样,但如在主教座堂,则应事先通知教区主教。

0437

1项-教省总主教有责任在领受主教秩后,或已受祝圣,在接受任命后三个月内,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罗马教宗请求披带,此乃指与罗马教会共融,教省总主教在自己教省所得权力的记号。

2项-教省总主教得按礼仪规则,在其所属之教省任何圣堂内用披带,但在教省外,即使有教区主教之同意,亦不得使用。

3项-教省总主教如被调至另一教省总主教区,需要申请新披带。

0438

宗主教及首席主教衔,在拉丁教会内除应有之荣誉外,无任何治理权,但证明此权是来自宗座特恩或合法习惯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主教会议 0439

1项-几时主教团认为需要或有好处,经宗座批准后,得召开全区主教会议,即为同一主教团内一切地区教会而召开的会议。

2项-1项所定亦适用于以国家区域为教省界限的教省会议。

0440

1项-几时教省内大多数主教们认为合适,宜召开教省会议,即为同一教省内不同之地区教会所召开者,但应遵守439条2项之规定。

2项-教省总主教出缺时,不得召开教省会议。

0441

主教团有权:

1.召开全区主教会议。

2.在主教团的地区内选择会议地点。

3.在教区主教中推选全区主教会议主席,但应由宗座批准。

4.制定议程、议案,规定全区主教会议日期和期限、延期、延长及结束会议。

0442

1项-如有大多数省区主教之同意,教省总主教得:

1.召开教省会议。

2.在本教省内选择会议地点。

3.制定议程、议案,规定省会议日期和期限、延期、延长及结束会议。 2项-教省会议由教省总主教主持,如因故受阻,由省区主教中选出一位主持之。

0443

1项-应被召出席主教会议,并在其中有表决权者为:

1.教区主教。

2.助理及辅理主教。

3.受宗座或主教团委托,在该地区内尽特殊职务的领衔主教。

2项-得召集在该地区居住的其它领衔主教,包括退休主教在内,出席主教会议,且具有表决权。

3项-应被召而只以咨议权出席者为:

1.所有在该地区的教区副主教及主教代表。

2.男女修会及使徒生活团的高级上司,其人数由主教团或教省主教限定,酌量由在该地区有会院之修会,或使徒生活团的高级上司中选出。

3.设在该地区的教会大学及天主教大学校长、神学院或教会法学院院长。

4.大修院院长,由设在该地区的大修院中选出,其数目依2项限定之。

4项-亦可召集司铎和信徒们出席主教会议,但只具有咨询权,其数目不得超过1至3项所列者的半数。

5项-除此以外,亦可邀请每个教区座堂咨议会、司铎咨议会及牧灵委员会参加主教会议,但应由每个单位中合议选出的两位出席,而且只有咨询权。

6项-如主教团认为对主教会议有益,或教省总主教与省区主教们认为对省会议有益,得请其它人士以来宾身份参加。

0444

1项-凡被召参加主教会议者,除因故被阻,并应通知主席外,皆应出席。

2项-被召参加主教会议并具有表决权者,如因故被阻,可派代表参加,但其代表只有咨询权。

0445

主教会议应努力照顾本地区内天主子民之牧灵需要,该会议具有治理权,特别是立法权,故此,应常在遵守教会普通法前提下,对增进信德,安排共同牧灵工作,端正风俗,并对遵守、实施或维护教会共同纪律等事项,皆得有适当的决议。

0446

主教会议结束后,主席应把所有会议记录呈送圣座;会议所定法令,在未经宗座认可前不得公布;法令公布之方式及其开始生效的时间,均由该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主教团 0447

主教团为一常设机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主教们的集合体,为该地区的信众共同执行某些牧灵职务,特别藉适合于当时当地环境的传教方式和计划,依法律规定,使教会为人类促进更大的福利。

0448

1项-主教团依450条的规定,通常包括同一国家内所有地区教会的主管。

2项-如因人事环境的关系,经宗座审断,并聆听有关教区主教后,得成立地区较小或较广的主教团,或只包括某一区域之某些地区教会的主教,或包含不同国家的地区教会的主管;关于此等主教团的特别规则应由圣座制订之。

0449

1项-惟有教会最高权力,在聆听有关主教后,得成立、取消或改变主教团。

2项-合法成立的主教团依法为法人。

0450

1项-下列人士为主教团的法定成员:所有在该地区之教区主教、或依法与其相等者、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在该地区受宗座或主教团委托尽职的领衔主教;亦得邀请另一礼仪的教会教长,但只有咨询权,唯主教团章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其它领衔主教以及教宗使节,不是主教团的法定成员。

0451

每一主教团应制定自己的章程,由宗座批准。在章程内应特别规定大会之召开、设置常务委员会及秘书处,以及能有效达到目标的其它职务及委员会。

0452

1项-主教团应自选主席,规定主席因故被阻时,何人担任主席,并依章程指定秘书长。

2项-主教团主席,因故被阻时,代理主席,不但得主持主教团大会,也得主持常务会议。

0453

主教团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此外依章程规定,在特殊情况要求下举行大会。

0454

1项-教区主教及在法律上相等者,以及助理主教在主教团大会上依法有表决权。

2项-属于主教团之辅理主教及其它领衔主教,有表决权或咨询权视会议章程而定。但在制定或修改章程上,惟有1项所指者有表决权。

0455

1项-主教团只能在下列事务上制订普通法令:即普通法所已规定者,或宗座自动诏书或因主教团请求而命令者。

2项-为在主教团大会中有效制订1项所指的法令,至少该有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主教们同意,而且非经宗座之认可,并依法公布,不得生效。

3项-法令公布之方式及其开始生效之时间,由主教团规定之。

4项-在普通法及宗座特别命令均未给予主教团1项所指权力之情况下,每位教区主教仍保存完整的管辖权力,主教团或其主席皆不得以全体主教名义行动,但全体及每一位主教皆同意时,不在此限。

0456

主教团大会结束后,主席应将大会记录和法令送呈宗座,一则报告大会纪录,二则如有法令,请宗座批准。

0457

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负责筹备大会中应讨论事项,并妥善执行大会的决议,并且从事由章程规定受委托的事务。

0458

秘书处之工作是:

1.记录大会议案和法令,以及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记录,并寄送所有主教团成员,撰写由主教团主席或常务委员会所委托办理的文件。

2.传送主教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委托转送给附近主教团的记录或文件。

0459

1项-主教团之间,特别是相邻的主教团之间应促进彼此的关系,藉以推进并维护更大利益。

2项-几时主教团之间,进行或表达具有国际性的行动或计划时,应先请示圣座。

第三题 教区组织 第一章 教区会议 0460

教区会议是地区教会所选出的司铎与其它信徒,按照下列法律的规定所举行的会议,以协助教区主教促进整个教区团体的福祉。

0461

1项-在每一地区教会,如果按照教区主教的判断,于聆听司铎咨议会的意见后,环境要求时,得召开教区会议。

2项-假如主教治理数个教区,或以本区主教名义治理一个教区,而以署理主教名义治理另一教区,得为数个委托他所治理的教区,召开一个教区会议。

0462

1项-祇有教区主教得召开教区会议,临时治理教区者不得召开。

2项-教区主教主持教区会议,但得委派副主教或主教代表,在每次开会时代理此职务。

0463

1项-应召集下列人士,以会议成员的身份参加教区会议,被召集的人士并有出席会议的义务:

1.助理主教与辅理主教;

2.副主教与主教代表,以及司法代理;

3.主教座堂的咏祷司铎;

4.司铎咨议会成员;

5.牧灵委员会,按照教区主教所规定的方式与名额,所选出的平信徒以及献身生活修会的会士,或是,如果未成立这种委员会,则按教区主教的规定所产生的代表;

6.教区大修院院长;

7.总铎;

8.由每一总铎区全体从事牧灵工作者,所选出的至少一位司铎;同样也必须选出另一司铎,在上述司铎被阻时,代替出席;

9.在教区设有会院的修会与使徒生活团的数名上司,即应按教区主教规定的名额与方式选举而产生者。

2项-教区主教也可召集其它圣职人员,或献身生活会的成员,或平信徒,以会议成员的身份出席教区会议。

3项-教区主教,如果认为适宜,可邀请与天主教会没有完全共融的教会或教会团体的某些教士或教徒,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教区会议。

0464

会议的成员合法受阻时,不得派代表以他的名义参加会议;但应将这项阻碍报告教区主教。

0465

所有提出的问题,应在会议中全部交给会议成员自由讨论。

0466

教区主教是教区会议中的唯一立法者,其它会议成员祇享有咨询权;祇有主教一人得签署会议的声明与法令,以其权力予以公布。

0467

教区主教应将会议声明与法令的文件,通知教省总主教及主教团。

0468

1项-教区主教有权,根据他明智的判断,中止或解散教区会议。

2项-主教出缺或被阻时,教区会议就自动依法中止,继任的教区主教得决定继续进行,或宣布停止。

第二章 主教公署 0469

主教公署是由某些机构与人员所组成,以协助主教治理整个教区,尤其是对牧灵工作的领导,教区的行政,以及司法权之行使。

0470

教区主教有权任命在教区公署任职的人员。

0471

所有在公署任职的人员都应:

1.承诺按法律或主教所规定的方式,尽忠职务;

2.在法律或主教规定的范围内,并按法律或主教规定的方式,信守秘密。

0472

对司法权在公署行使的案件与人员,必须遵守第七卷「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教区行政事务,则必须遵守下列各条法律的规定。

0473

1项-教区主教应设法妥善协调并组织一切,有关治理整个教区的行政事务,适当地安排以促进其天主子民的福祉。

2项-教区主教应协调副主教或主教代表的牧灵工作;如认为适当,得任命一位公署主任,公署主任应是司铎,他应在主教权下,协调并处理一切行政事务,也应设法使公署的其它人员,都能善尽委托给他们的职务。

3项-除因地方情形,主教认为宜采取其它措施外,必须任命副主教为公署主任,如有数字副主教,则任命其中之一为公署主任。

4项-如果主教认为有益,为更恰当的推进牧灵工作,得成立主教咨议会,它由副主教与主教代表所组成。

0474

公署的公文,如要有法律效果,应由出具公文的教区教长签字,而且为了有效,公署秘书长或书记也应共同签字;秘书长应就公文事通知公署主任。

第一节 副主教及主教代表 0475

1项-在每一个教区,教区主教应设立副主教,他按照下列各条法律的规定,具有职权,在治理整个教区上协助主教。

2项-通常祇设立一位副主教,但有教区幅度广大或居民众多或其它牧灵理由时,不在此限。

0476

为妥善治理教区,教区主教还可任命一位或数字主教代表,他们或对教区的固定部分,或对规定的某一类事务,或对某一礼的信徒,或对某一团体的信徒;具有一般法按照下列各条法律规定给予副主教的同样职权。

0477

1项-副主教与主教代表由教区主教自由任命,自由撤职,但必须遵守406条的规定;主教代表,如非辅理主教,则祇能有限期的被任命,任期的长短应在任命状上书明。

2项-副主教外出或合法被阻时,教区主教可任命另一位代替之;同一规定也为主教代表适用。

0478

1项-副主教与主教代表必须是司铎,年龄不得少于三十岁,应有教会法或神学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或至少确实精于这些学科,在健全学识、正直、明智与处理事务的经验上值得称许者。

2项-副主教与主教代表的职务,与咏祷专赦司铎的职务无法兼容,也不可委派给主教之四亲等以内的血亲。

0479

1项-副主教因其职务,在全教区享有法律所给与教区主教的行政权,即得作一切行政行为,但主教保留者,或法律规定必须有主教特别委托者除外。

2项-主教代表依法获得1项所规定的权力,但限于受任指定的部分地区,或某一类事物,或某一礼或某一团体的信徒,但主教为自己或为副主教保留的,或法律规定必须有主教特别委托的事务除外。

3项-副主教与主教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也享有宗座所给予主教的经常代行权,也能执行宗座覆文,但另有清楚的规定,或指定教区主教本人为执行人者除外。

0480

副主教与主教代表,必须把拟做及已做的重要事务,向教区主教报告,而且总不得相反教区主教的意愿与意见而行事。

0481

1项-副主教与主教代表的职权,由于任期的届满、辞职而终止,同样,教区主教已通知撤其职时,以及主教出缺时而告终止,但应遵守406条与409条的规定。

2项-教区主教的职务中止时,副主教与主代表的权力也同时中止,但拥有主教职位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秘书长与其它书记及教区档案 0482

1项-主教公署应设置秘书长,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其主要任务,为撰写与处理公署公文,并将公文在公署档案内保存。

2项-如有需要,可给秘书长一位助理,称副秘书长。

3项-秘书长与副秘书长同时是公署的书记与秘书。

0483

1项-除秘书长外,尚可设置其它书记,他们的文书或签署,使任何公文、或仅为司法文件、或为某些案件或事务,均产生公证效力。

2项-秘书长及书记应有卓越声誉和杰出品德;在司铎名誉有关的案件中,书记应是司铎。

0484

书记的职务是:

1.撰写有关法令、义务或其它需要其服务的公文与文件;

2.忠实地记录一切处理的事务,记录上应注明地址、年、月、日,并在上面签字。

3.给合法申请者,依法提供已登记的公文或文件,并说明此等文件的副本与原件相符。

0485

教区主教得自由解除秘书长与其它书记的职务,但非经参议会的同意,教区署理无权解除。

0486

1项-一切有关教区或堂区的文件,均应极为妥善加以保管。

2项-应在公署的安全地方,设置教区档案室,在内置放一切有关教区属灵与现世事务的文件与记录,均应分类编排,并妥善加以保管。

3项-档案室保存的文件应编着目录,简略说明每一文件的纲要。

0487

1项-档案室应上锁关闭,钥匙应祇由主教与秘书长保管;除非有主教或公署主任以及秘书长的共同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

2项-如果文件本身的性质是公开的,而且与个人身份有关,文件关系人有权利由本人或经由代理人,取得原件的抄写本或影印本。

0488

除非为短暂时间任何文件不得自档案室取出,且须有主教或公署主任以及秘书长的同意。

0489

1项-主教公署也应设置秘密档案室,或至少在普通档案室设置专柜,紧闭上锁,且固定而无法移动;一切应秘密保存的文件,均该极度谨慎的保管在内。

2项-有关风化的刑事案文件,如果罪犯已经死亡,或判决处罚后已逾十年,则每年应予销毁,但必须将案情的简短说明连同最后判决书一起保存。

0490

1项-祇有主教持有秘密档案的钥匙。

2项-主教出缺时,不得开启秘密档案室或专柜,如有真正需要,教区署理本人可以开启。

3项-不得从秘密档案室或专柜,取出任何文件。

0491

1项-教区主教必须督导使主教座堂、咏祷司铎座堂、堂区教堂、或其它地区内教堂的档案公文与文件妥善加以保管,并使编着目录两份,一份在各堂的档案室,另一份在教区档案室妥为保存。

2项-教区主教也应设法在教区内设置历史档案室,并将有历史价值的文件妥善保管在内,而且有系统的加以整理编排。

3项-本条1和2项所述的公文与文件,如需查看或取出,应遵守教区主教所订的规定。

第三节 经济委员会及总务主任 0492

1项-每一教区应设立经济委员会,由教区主教或其代表担任主席,在该委员会内,应有由主教任命、确实精于经济事务及民法、且品德无缺的信徒,至少三人。

2项-经济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得连任五年。

3项-主教四亲等内的血亲或姻亲,不得任经济委员会的委员。

0493

除第五卷「教会财产」所委托的任务外,经济委员会应每年按教区的指示,为未来一年整个教区事务的收入与支出,编列预算,并且为过去的一年审查收支账目。

0494

1项-在每一教区,主教在聆听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应任命确实精于经济事务,而且是十分正直的人做总务主任。

2项-总务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得连任五年;任期内除非有主教认定的重大理由,于征询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不得解除其职务。

3项-总务主任的职务,是按照经济委员会所规定的方式,在主教的权下,管理教区的财产,并且从教区的收入中,支付主教以及主教所委派的其它人士合法所编列的费用。

4项-年终,总务主任应向经济委员会报告收支账目。

第三章 司铎咨议会及参议会 0495

1项-每一教区应成立司铎咨议会,即一司铎集团,有如主教的元老院,代表司铎团,依法律规定,协助主教治理教区,以期尽可能促进主教所管理的天主子民的牧灵利益。

2项-在宗座代牧区与监牧区,代牧或监牧应成立至少由三位司铎传教士所组成的咨议会,在重要的事务上,应征求他们的意见,也可藉书信征求。

0496

司铎咨议会应有教区主教所批准的规章,但必须注意主教团对此所作的规定。

0497

有关司铎咨议会咨议的指派:

1.约半数咨议应由司铎们,按照下列法律的规定以及咨议会的规章,自由选出;

2.根据规章的规定,某些司铎应是当然咨议,即由于其受委托的职务关系,应是咨议会的成员;

3.教区主教有权自由任命若干咨议。

0498

1项-为成立司铎咨议会,下列人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1.所有归属教区的教区司铎;

2.未归属教区的教区司铎,及某一修会或某一使徒生活团的司铎,而在教区内居住,并为教区的利益而行使某一职务者。

2项-如规章有规定,其它在教区内有住所或准住所的司铎,也可赋与同样的选举权。

0499

选举司铎咨议会咨议的方式应由规章订定,务使尽可能从各不同职务,以及教区不同地区的司铎内选出代表。

0500

1项-对召开司铎咨议会议,主持会议,并决定会议中应讨论的问题,或接受咨议所提的问题,皆由教区主教作主。

2项-司铎咨议会祇享有咨议权;教区主教在较重要的事务上应征询其意见,但祇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事件上,才必须取得其同意。

3项-司铎咨议会绝不能脱离教区主教而单独行动,也祇有教区主教能公布依2项规定所作的决议。

0501

1项,司铎咨议会咨议的任期由规章规定,但在五年内必须更换全部或部分咨议。

2项-主教出缺时,司铎咨议会即告解散,其职务由参议会代理;主教在就职后一年内,应重新成立司铎咨议会。

3项-如果司铎咨议会未善尽受委托,为教区谋求利益的职务,或严重的妄用职权,则教区主教,在征求教省总主教的意见后,可解散司铎咨议会,但在一年内必须成立新的咨议会。

0502

1项-教区主教 得从司铎咨议会的咨议中,自由任命若干司铎组成参议会,其名额不得少于六人,也不得超过十二人,任期为五年,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职务;但五年任期届满后,仍能继续行使本有的职务,直至新的参议会成立成止。

2项-教区主教主持参议会会议;主教被阻或出缺时,由临时代替主教者主持,或是,如果临时代替主教者尚未产生,由参议会中资深的司铎主持。

3项-主教团可规定将参议会的职务,委托于主教座堂的咏祷司铎班。

4项-在宗座代牧区与监牧区,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依495条2项规定的传教区咨议会,执行参议会的职务。

第四章 咏祷司铎班 0503

主教座堂或副座堂的咏祷司铎班,是一种司铎集团,其职务是在主教座堂或副座堂,举行较隆重的礼仪;此外,主教座堂的咏祷司铎班,尚担任法律或教区主教所委托的职务。

0504

祇有宗座能成立,变更或解散主教座堂的咏祷司铎班。

0505

主教座堂或副座堂的咏祷司铎班应有规章,此规章应由团体集会依法制定,并由教区主教批准;而且非有教区主教的核准,不得更改或废止。

0506

1项-咏祷司铎班的规章,应规定咏祷司铎班的组织,与咏祷司铎的名额,但必须遵守创立时所定的法规;应规定咏祷司铎班以及每一咏祷司铎,对敬礼天主,善尽职守,应做事项;应规定处理咏祷司铎班事务的会议,以及有效与合法处理事务所需要的条件,而且还须遵守普通法的规定。

2项-规章上也必须规定,固定的和自由行使职务而应给付的报酬,并应遵照圣座的规定,制定咏祷司铎标帜。

0507

1项-咏祷司铎中应有一负责管理司铎班的主席,也应按照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区现行的惯例,设置其它职掌。

2项-其它职务,亦可委托给不属于咏祷司铎班的圣职人员,使之按照规章的规定,藉此职务,协助咏祷司铎。

0508

1项主教座堂与副座堂的咏祷专赦司铎,因职务享有经常代行权,以在告解圣事中赦免未经宣告,不受宗座保留的自科惩戒罚。这项权力得在教区内为本区人也为区外人行使,也得在本教区外为教区所属信徒行使,但不得委他人代替行使。

2项-如无咏祷司铎班,教区主教应任命一位司铎充任同样的职务。

0509

1项-教区主教,在征询咏祷司铎班的意见后,有权在主教座堂及副座堂任命全部以及每一个咏祷司铎职位,但教区署理却无此权,一切相反的特恩,都被撤销;同样主教也有权批准咏祷司铎班所选出的该班主席。

2项-教区主教祇能将咏祷司铎职位,授与在道理及生活品德上杰出的司铎,且过去尽职可嘉者。

0510

1项-咏祷司铎班以后不得再与堂区合并;如有与堂区合并者,教区主教应使之分开。

2项-当堂区和咏祷司铎班同用一座教堂时,应指派一位堂区主任,无论是否从咏祷司铎中选出,均享有其它堂区主任依法律规定所有的一切义务和权利。

3项-教区主教有权制订一些条例,使堂区主任的牧灵职务,和咏祷司铎班本有的职责获得正当的协调,务使堂区主任不阻碍咏祷司铎班的职务,而咏祷司铎也不阻碍堂区职务;如果发生冲突,教区主教应解决之,尤其应设法使信徒的牧灵需要妥善的受到照顾。

4项-为堂区又是咏祷司铎班的教堂,所有捐献,除另有指定外,推定是给与堂区的。

第五章 牧灵委员会 0511

每一个教区,应按照牧灵情况的要求,成立牧灵委员会,它在主教权下,对教区的牧灵工作,加以研究、探讨,并提出实际的结论。

0512

1项-牧灵委员会是由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基督信徒所组成,包括圣职人员,献身生活会的成员,尤其是平信徒;以上委员按教区主教所定的方式予以指派。

2项-被遴选加入牧灵委员会的基督信徒,必须真能代表组成教区的全体天主子民,为此必须注意教区的各个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环境与职业,以及他们个人或与别人集体参与使徒工作的情形。

3项-祇有信德坚定、伦理生活与明智卓越的信徒,才能被委任为牧灵委员会的委员。

0513

1项-牧灵委员会,依主教所制订的规章,设定其期限。

2项-主教出缺时,牧灵委员会即告解散。

0514

1项-牧灵委员会祇享有咨询权,祇有教区主教能按使徒工作的需要而召开会议,并主持会议;也祇有主教能把会议中所讨论的予以公布。

2项-每年至少应召开会议一次。

第六章 堂区、堂区主任及副主任 0515

1项-堂区是地区教会中固定成立的信徒团体,由堂区主任在教区主教的权下,负责其牧灵事务,堂区主任是堂区本有牧者。

2项-祇有教区主教有权设立、废除或变更堂区,但非先征询司铎咨议会的意见,主教不应设立或废除或大事变更堂区。

3项-合法设立的堂区,依法享有法人资格。

0516

1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堂区享有与堂区同等的地位,准堂区是在地区教会中一个固定的信徒团体,委托一位司铎作为本有牧者,但由于特殊情况尚未成立为堂区。

2项-如果某些信徒团体不能成立为堂区或准堂区,则教区主教应用其它方式给他们提供牧灵服务。

0517

1项-如环境有需要时,一个堂区或数个堂区的牧灵工作,可委托给数个司铎共同负责,但是其中一人应是牧灵工作的主任,领导共同的工作,并应在工作上对主教负责。

2项-如果由于司铎缺少,教区主教认为必需委托执事或无司铎秩的人士或一个团体,来参与堂区的牧灵工作,则必须委派一位司铎,使之享有堂区主任的权力与代行权,来领导牧灵工作。

0518

按常规,堂区该是地区性的,就是涵盖一固定地区中的所有信徒;有需要时,按礼仪、语言、某一地区信徒的国籍、以及其它原因的区分,而设立属人堂区。

0519

堂区主任是委托他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依法律规定为此一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并应与其它司铎或执事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协助。

0520

1项-法人不得成为堂区主任;但教区主教,而不是教区署理,取得有关主管上司的同意后,可将堂区委托给一个圣职修会或一个使徒生活圣职团,也能将堂区成立在修会或团体的教堂内,但唯一条件,得有一位司铎担任堂区主任,或是,如果牧灵工作是委托给数个司铎共同负责的,必须设立517条1项所规定的主任。

2项-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堂区的托管,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定期的;这两种托管皆应经由教区主教与修会或团体的有关主管上司之间的书面协议为之,在协议中,对应做的工作,从事工作的人员,以及经济方面的事项,有清楚而详细的规定。

0521

1项-必须领过司铎圣秩的人,才能有效的被任命为堂区主任。

2项-此外,必须有卓越的健全学识及正直的品格,具备牧灵的热诚与其它德行,更应拥有普通法及特别法为管理堂区所规定的资格。

3项-为能将堂区主任的职务委任给某一人士,必须按照教区主教所规定的方式,也可透过考试,来确切检定此人是否合格。

0522

堂区主任应享有稳定性,为此任期应是无限期的;祇有依主教团法令的规定,教区主教才能有限期的任命堂区主任。

0523

除某方有推荐或选举的权利外,教区主教有权以自由委派的方式,委任堂区主任的职务,但应遵守682条的规定。

0524

堂区主任出缺时,教区主教应排除一切人情,在考虑一切环境后,委派其认为有资格管理该堂区的人,做该堂区主任;审核资格,应征总铎的意见,并作适当的调查,而且如有需要,也可征询某些司铎与平信徒的意见。

0525

主教出缺或被阻时,教区署理或暂时代理教区的人有权:

1.对合法被推荐或被选举任堂区主任的司铎,给与委任或批准;

2.任命堂区主任,如果主教出缺或被阻已达一年以上。

0526

1项-堂区主任祇能管理一个堂区;但由于司铎短缺或其它情况,可将数个邻近的堂区委托同一堂区主任管理。

2项-在一个堂区内,祇能有一个堂区主任或依517条1项所指的负责人,一切相反的习惯都应废除,任何相反的特恩也一律撤回。

0527

1项-被任命负责一堂区牧灵职务者,自就职时起,即获得该职,并应行使职务。

2项-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司铎,遵照特别法或合法习惯认可的方式,使堂区主任就职;但有正当理由,同一教长可豁免就职的方式;在这情形中,发给堂区的豁免公告即可替代就职。

3项-教区教长应规定必须就职的期限;此期限一过,除非有正当的阻碍外,教区教长得宣告堂区主任的出缺。

0528

1项-堂区主任有责任向堂区居民完整的宣报天主的圣言;为此,他应努力对平信徒讲解信仰的真理,尤其是在主日及法定日应讲道并讲授教理,而且应促进福音的精神及社会正义方面的工作;应特别关切儿童及青年的天主教教育,应尽一切能力,与信徒合作,使敬主冷淡的或没有真正信仰的人能听到福音。

2项-堂区主任应设法使至圣圣体成为堂区信徒团体的中心;应努力使信徒藉虔诚的举行圣事而获得滋养,尤其应使之时常去领至圣圣体与忏悔圣事;应尽力引导信徒也在家庭里祈祷,并在神圣礼仪中有意识的、积极的参与;堂区主任应在教区主教的权下,在自己的堂区内安排礼仪,并应督导,勿使产生偏差。

0529

1项-为善尽牧人的职责,堂区主任应努力认识托给自己照顾的信徒;为此,应访问家庭,分担信徒们的挂虑,尤其是痛苦与哀伤,也应在主内慰勉之,如有人在某方面有缺点,应审慎的加以纠正;应以爱德协助病患,尤其濒临死亡的,更尽力以圣事鼓励之,将其灵魂托付给天主;应以特别的关切照顾贫穷的、受苦的、孤独的、离开祖国的、以及陷于特别困难中的;也应努力支持夫妻与父母,使之善尽自己的责任,并促进家庭内基督徒生活的进步。

2项-堂区主任应承认并促进平信徒在教会使命中本有的角色,鼓励成立有宗教目标的平信徒善会。应与自己的主教以及教区的司铎团合作,应努力使信徒关心堂区的共融,使之意识到自己是教区与普世教会的一份子,参与或支持促进教会共融的工作。

0530

下列各款是特别托付给堂区主任的职务:

1.施行洗礼;

2.依883条3项的规定,给有死亡危险的人施行坚振圣事;

3.送临终圣体以及施行病人傅油礼,但应遵守1003条2项与3项的规定,此外尚可给与宗座祝福;

4.证婚以及为新婚夫妇祝祷;

5.举行殡葬礼;

6.复活期祝圣洗池,在教堂外领导巡行,以及在教堂外行隆重祝福礼;

7.主日及法定节日,举行较为隆重的感恩祭礼。

0531

即使由另一人执行堂区某种职务,在这情形中从信徒手中收到的献金,也应归于堂区所有,除非是自愿献金,而且能清楚证明捐献者的相反意愿;教区主教,在征询司铎咨议会的意见后,能厘订规章,规定这类献金的归属,以及执行职务的圣职人员的酬劳。

0532

在一切法律事务中,堂区主任,依法律的规定,代表堂区;应依1281至1288条的规定管理堂区财产。

0533

1项-堂区主任有义务居住在邻近教堂的堂区住宅;但是,在特殊情形中,如有正当理由,教区教长可准许住在别处,尤其是住在为数字司铎共同居住的房舍,以能妥善尽好堂区的职务即可。

2项-除有重大理由阻止外,堂区主任,为度假,每年可离开堂区至多一个月,这一个月能是连续的或间断的;堂区主任每年一次行退省的日子,则不计算在假期内;不过,堂区主任离开堂区超过一个星期时,应通知教区教长。

3项-教区主教得厘订规章,规定堂区主任外出时,应由另一具有代行权的司铎来管理堂区。

0534

1项-堂区主任,在就职后,每一主日及教区内的法定节日,应为托付给自己的子民奉献弥撒;如果堂区主任合法被阻无法举祭时,可由另一司铎在同日奉献,或由他本人在其它日子奉献。

2项-堂区主任,如果管理数个堂区,在本条1项所规定的日子,祇须为托付给自己的全体子民奉献一台弥撒。

3项-堂区主任,如果没有履行本条1项与2项所规定的义务,必须立即为子民奉献所缺的弥撒。

0535

1项-每一堂区应有堂区登记册,即圣洗录、婚姻录、亡者录、以及主教团或教区主教所规定的登记册;堂区主任应督导使这些册子妥善缮写,并小心保管。

2项-在圣洗录上也应登记坚振,以及因结婚(但1133条的规定除外)、收养、领受圣秩、在修会发永愿、与所属礼的改变而产生的信徒的法定身份,也应在领洗录上注明;这些记录在领洗证明文件上应常常注明。

3项-每一堂区应有它的印信;一切有关信徒法定身份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一切能有法律效力的公文,皆应由堂区主任或他的代表签字,并盖以堂区印信。

4项-每一堂区应设置档案,将堂区登记册,连同主教的函件,与其它必须或有益保存的文件妥为保管;对上述一切,教区主教或其代表,在视察时或其它适宜的时间应予查阅,堂区主任应慎防上述文件落入外人之手。

5项-较古老的堂区登记册,也应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妥为保管。

0536

1项-如果教区主教在征询司铎咨议会的意见后,认为适宜时,每一堂区可成立牧灵委员会,由堂区主任任主席,在委员会中,信徒与因自身的职务参与堂区牧灵事务的人,共同提供协助,以促进牧灵工作。

2项-牧灵委员会祇享有咨询权,并应按照教区主教所作的规定来管理。

0537

每一堂区应设立经济委员会,按照普通法与教区主教所颁规定来管理,依照上述规定所选出的信徒,应在委员会中协助堂区主任,管理堂区财产,但应遵守532条的规定。

0538

1项-堂区主任的职务,因教区主教依法所作的免职或调职而终止;也能因堂区主任本人由于正当理由所作的辞职而终止,但这项辞职必须由教区主教接受才能有效;如果依522条所指的特别法的规定,为某一指定时期而委任的堂区主任,任期届满时,职务也终止。

2项-如果堂区主任是修会或使徒生活团成员,则其免职应依682条2项的规定办理。

3项-年龄已满七十五岁的堂区主任,宜向教区主教提出辞职,教区主教审察一切人与地的情况后,决定接受或延缓接受辞职;教区主教应按照主教团的规定,给辞职的堂区主任提供合理的生活费及住所。

0539

当堂区主任出缺,或由于监禁、充军或放逐、无能力或健康欠佳、或其它理由而无法在堂区行使牧灵职务时,教区主教应尽早委派堂区代理,就是委派一司铎,依540条的规定代理堂区主任的职务。

0540

1项-堂区代理享有堂区主任的同样的义务与权利,但教区主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堂区代理不得作任何损害堂区主任权利,或为堂区财产造成损失的事情。

3项-堂区代理在职务结束时,应向堂区主任报账。

0541

1项-堂区主任出缺时,同样堂区主任被阻无法行使牧灵职务时,在堂区代理委任前,堂区副主任暂时接管堂区;如果有数个堂区副主任,则由资深副主任接管;如果没有副主任,则由特别法所指定的堂区主任管理。

2项-凡依本条1项的规定接管堂区者,应立即把堂区主任的出缺事向教区教长报告。

0542

凡依516条1项的规定,被委托共同负责一个或数个堂区的牧灵工作的诸位司铎:

1.必须具备521条所规定的资格;

2.必须依522条与524条的规定而被任命或委任;

3.祇从就职时起,获得牧灵的职务;其中主任应依527条2项的规定举行就职礼;其它司铎,依法所作的信德宣誓即代替就职礼。

0543

1项-如一个堂区或数个不同堂区的牧灵工作,委托给数个司铎共同负责时,则每人有责任按他们所定的程序,履行528、529、与530条所规定的堂区主任的责任与职务;每人都享有证婚权,以及法律赋与堂区主任的一切豁免权,但必须在主任的领导下行使之。

2项-属于此团体的所有司铎:

1.有居留在堂区的责任;

2.应共同商讨订定程序,规定一人依534条的规定为子民奉献弥撒;

3.在法律事务上,祇有主任一人能代表所委托的堂区或数个堂区。

0544

当517条1项所规定的团体中某一司铎、或团体主任的职务终止时,同样当其中某人不能行使牧灵职务时,委托给小组管理的堂区或数个堂区并不因此出缺;但教区主教应任命另一主任;在主教任命另一主任前,小组中资深的司铎,应行使主任的职务。

0545

1项-为妥善做好堂区的牧灵工作,如有需要或适当时,可给与堂区主任一个或数个堂区副主任,以与堂区主任合作,分担辛劳,并与堂区主任共同策划、研究,以及在其权下协助执行牧灵职务。

2项-堂区副主任的设置,或为协助全部牧灵职务,为整个堂区,或祇为堂区的某一指定部分,或祇为堂区固定的一部分信徒,或为从事数个不同堂区的某一固定职务。

0546

被任命为堂区副主任者,必须领过司铎圣秩,方为有效。

0547

教区主教得自由任命堂区副主任,如果认为适宜的话,可事先征询相关的堂区主任或数字堂区主任,如果他是为数个堂区者,以及总铎的意见,但应遵守682条1项的规定。

0548

1项-堂区副主任的义务与权利,除本章各条法律、教区规章以及教区主教任命书的规定外,也由堂区主任的命令加以更详细的规定。

2项-除教区主教的任命书另有清楚的规定外,堂区副主任由于职责,有责任在全部堂区职务上协助堂区主任,但不必为子民奉献弥撒;同样,如有法律规定的事故发生时,也有责任代理堂区主任的职务。

3项-堂区副主任,应经常将拟办的及已办的牧灵活动,向堂区主任报告,为能使堂区主任与副主任或多位副主任,为他们所共同负责的堂区集合力量从事牧灵工作。

0549

堂区主任不在时,除教区主教依533条3项的规定已另有安排外,或已委任堂区代理,则应遵守541条1项的规定;在这情况中,堂区副主任应尽堂区主任的一切责任,但没有为子民奉献弥撒的义务。

0550

1项-堂区副主任应住在堂区,如果是为数个堂区而被任命,则应住在其中的一个;但教区教长因正当的理由,可准许住在他处,尤其是住在为司铎们设立的共同住所,但必须不危害到牧灵职务的行使。

2项-教区教长应设法在堂区住所,如属可能,使堂区主任与副主任之间保持某种程度的团体生活。

3项-有关假期,堂区副主任与堂区主任享有同等的权利。

0551

有关行使牧灵职务时,信徒给与堂区副主任的奉献,应遵守531条的规定。

0552

教区主教或教区署理,因正当的理由,得解除堂区副主任的职务,但应遵守682条2项的规定。

第七章 总铎 0553

1项-总铎是指领导总铎区的司铎。

2项-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教区主教,根据自己审慎的判断,征询总铎区内行使职务之诸位司铎的意见后,任命总铎。

0554

1项-主教在考察时地环境后,选择认为适当的司铎担任总铎的职务,此职务与某一堂区主任的职务并不连结。

2项-总铎的任期应有一定的期限,此期限由特别法规定之。

3项-教区主教,因正当的理由,按照明智的判断,得自由解除总铎的职务。

0555

1项-总铎除享有特别法合法赋与的权力外,尚享有下列的义务与权利:

1.推动并协调总铎区内的共同牧灵活动;

2.督导总铎区内的圣职人员度合乎身份的生活,并勤奋的尽好自己的职务。

3.设法使宗教典礼循神圣礼仪的规定而举行,使教堂与圣器,尤其感恩祭献的举行与圣礼的供奉,尽力保持华丽美观;使堂区登记册准确的缮写并妥善保管;使教会财产谨慎的加以管理;最后也使堂区房屋尽心加以保养。

2项-在委托给自己的总铎区内,总铎:

1.应尽力使圣职人员,遵循特别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依272条2项的规定所举办的讲习、神学研讨会或演讲;

2.应设法使总铎区内的司铎们,能获得灵修上的辅助,此外尤应特别关切那些处在困境中或被问题所困扰的同道。

3项-总铎一旦知道总铎区内的堂区主任患重病时,应使之获得精神上与物质上的援助,为逝世的举行适当的葬礼;也应注意勿因堂区主任的患病或死亡,而致登记册、文件、圣器、以及其它属于教会的事物丧失或被搬走。

4项-总铎应按教区主教的指示,访问自己总铎区内的堂区。

第八章 教堂住持及专职司铎 第一节 教堂住持 0556

教堂住持是指管理某一教堂的司铎,此教堂既不是堂区教堂,也不是座堂,也不隶属于任何修会或使徒生活团的会院,虽然此团体在此教堂内举行敬礼。

0557

1项-教区主教得自由任命教堂住持,但如果某方依法享有选举权或推荐权者,仍然保留,在此情形中,教区主教有权批准或委任住持。

2项-即使教堂隶属于某一宗座立案的圣职修会,教区主教仍有权委任由会中上司推荐者为住持。

3项-当教堂是附属于修院,或附属于由圣职人员所管理的书院时,则修院或书院的院长就是该教堂的住持,但教区主教另有指定者不在此限。

0558

除262条的规定外,住持不可在托给自己的教堂内举行530条1至6款所规定的堂区职务,但有堂区主任的同意,或有其授权者,不在此限。

0559

住持可在托给自己的教堂内举行礼仪,即使是隆重的礼仪亦然,但应遵守创设时所订的合法规定,同时教区教长须认为此举对堂区职务毫无损害。

0560

如教区教长认为适当时,可命令住持在自己的教堂内,也为子民施行堂区职务,并令该堂开放让某些信徒团体在堂内举行礼仪。

0561

没有住持或其它合法上司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教堂内举行感恩祭,施行圣事,或行其它神圣礼仪;上述许可应依法律规定给与或拒绝。

0562

教堂住持,在教区教长权下,并遵守合法的规章与既得的权利,有责任督导,使神圣礼仪按照礼仪规律的规定,在教堂中庄重的举行,忠实的履行责任,谨慎的管理财产,维护圣器与神圣建筑物的保养和装饰,使不致发生任何有违地方神圣性与天主圣殿应有尊敬的事故。

0563

教区教长由于正当的理由,按照自己明智的判断,可解除教堂住持的职务,即使该住持是他人所选举或推荐者,但必须遵守682条2项的规定。

第二节 专职司铎 0564

专职司铎是,受任为某一团体或某一信徒特殊会众,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规定,经常从事至少部分的牧灵工作的司铎。

0565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某人依法享有特殊权利外,专职司铎应由教区教长任命,被推荐者由其委任,被选举者由其批准。

0566

1项-专职司铎应有妥行牧灵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代行权力。除特别法或特别委任所给与的权力外,专任司铎因职务有权听托给自己管理的信徒的告解,宣讲天主的圣言,给病人送临终圣体及行傅油礼,并给在死亡危险中的人施行坚振圣事。

2项-在医院里、监狱中、以及航海时,专职司铎尚有权赦免未被保留也未宣告的自科惩戒罚,但这种权力祇能在上述地点行使,而且976条的规定仍属有效。

0567

1项-为无圣职修会会院任命专职司铎时,教区教长应事先征求该会上司的意见,此上司有权聆听本会之意见后提供司铎人选。

2项-专职司铎有权举行或安排礼仪;但不得干预修会的内部行政。

0568

为因生活环境无法享受堂区主任正常照顾的人,如移民、被放逐者、难民、游民、海员等,应尽可能设置专职司铎。

0569

军中专职司铎由特别法管理。

0570

一个团体或一集团的中心与非堂区的教堂相连时,该教堂的住持就是该团体的专职司铎,但对团体或对教堂的照顾另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0571

专职司铎在实践自己的牧灵职务时,应与堂区主任保持应有的联系。

0572

有关专职司铎职务的解除,应遵守56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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