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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会议至上主义


教会会议至上主义

jiàohuì huìyì zhìshàng zhǔyì

CONCILIARISM

参阅: 412教会史 419教会会议 22大公会议 403教宗 426教会权威

()概念说明:「教会会议至上主义」也称「会议至高论」 (conciliarism)发展于十四世纪,它主张大公会议的权力在教宗之上。「会议制」(conciliarity)不排除教宗的职位,却特别强调在基督宗教生活中「教会会议」本身的重要性。

()简史:这种理论根源自十二、三世纪教律学家有关「教会」的讨论,致力在教宗的权力上加上法律的限制:

(1)     根据胡古秋(Huguccio, +1210)的意见,教宗可能陷于错误,但罗马教会却不会(当时许多人早已把罗马教会等同为普世教会)。而大公会议正是整个教会的代表,因此,大公会议(会同教宗)的决定便能免于错误的危险。

(2)     另外,团体的理论也为教会会议至上主义奠下基础─ 头部和各肢体共同组成一个有机体,共同肩负所有的权威。这种理论最初只是针对地方教会而发,后来却被用作枢机团共同摄政的基础,最后更应用到整个教会上:教宗是整个教会的代表。透过枢机们的被任命,教会把它的力量和权力交托与教宗;如果这些权力被误用的话,它们可以被撤销。那时,整个枢机团或大公会议将代表整个教会。

(3)     于是诉诸大公会议以反对教宗权力之误用(多数由当时的国王所提出)的思想在十三、四世纪数度出现,如:腓特烈二世(Friedrich II, 1215-1250)控诉教宗额我略九世(Gregory IX, 1227-1241);法王斐理四世(Philip (the Fair) IV, 1285-1314)对抗鲍尼法八世(BonifaceVIII, 1294-1303);路德维(Ludwig IV of Bavaria, 1314-1347)对付若望廿二世(John XXII, 1316-1334)。杜朗图斯(Durandus the Younger, +1330)更主张回复古代的基督徒会议制度,定期加开公会议。不过最激烈的还是马西留(Marsilius of Padua, 1280-1343),他甚至怀疑教宗首席权的神授性。然而最后给予教会会议至上主义以法律地位的还是康士坦斯大公会议( 480);由于这届大公会议,教会内长达半个世纪的教宗大分裂( 267) (教会内同时出现三位教宗)得以结束。

(4)     康士坦斯大公会议的法令一般被公认为是教会会议至上主义的经典之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期会议所颁定的Hac sancta法令(教宗不能解散大公会议,假若没有「它」的同意);及第三十九期的Frequens法令(教会会议应保持经常性的聚会─ 每五年到十年举行一次)。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如何,这届大公会议的首要目标是结束长期的分裂局;其次,它规定经常性的聚会,一方面固然是要平衡教宗的绝对权力,而更重要的还是:保证教会内部的改革。

(5)     康士坦斯大公会议的法令决不可以自它的历史脉络中抽离出来,更不可以绝对化。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教会宪章》(LG)指出:教宗肩负主教团的一员及其领袖的双重责任,他与整个主教团一起组成一个有机体,特别是当主教团在一个大公会议中聚合在一起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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