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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训导权


教会训导权

jiàohuì xùndǎo quán

CHURCH, MAGISTERIUM OF THE

参阅: 411教会 425教会学 403教宗 116主教 533普世主教集体性 414不可错误性 310信理 39天主的启示

()概念说明:教会训导权magisterium of the church可以界定如下:耶稣基督委托给宗徒永久的、真实的训导职务;这职务现在由宗徒的合法继承人(即主教团联合教宗)所拥有并实施。

()圣经基础:

(1)     正如父派遣基督,基督也派遣宗徒;不仅去见证真理,也以基督的权柄教导真理(玛廿八1820)。这种宗徒的权柄来自基督;它一方面是宣讲圣言的权柄,完全为圣言服务;另一方面也是牧灵的权柄,要求信徒的顺从。

(2)     这种富权威的训导权是委托给整个宗徒团体的。然而对其中一位(伯多禄)却给予特别的任务:坚固其他弟兄(路廿二32),即是作整个宗徒团体在信仰及爱情上的合一之中心。天主教会主张,伯多禄的继承人就是罗马主教─ 教宗。

(3)     教会的宗徒性主要就是:忠于宗徒的教导,忠于启示信仰的整体。在较静态的传统说法中,此信仰整体被视为「信仰宝库」(deposit of faith)。在教会内,透过教会,宗徒的教导在圣神的光照下流传下来。圣神忠于基督的启示(若十六1314)领导教会,亦即领导那些继承宗徒职务作真理导师的人。正如初期教会是聚集在宗徒及其训诲上,后来的教会倘若也要如此站稳,便须忠于他们的继承人及其训导了。

()教会训导权的本质及功能:

(1)     宣传启示信仰的整体:这是所谓平时及普世训导权(ordinary and universal magisterium)。宗徒继承人的训导权是对天主圣言的一般服务。但天主圣言却不是直接向他们启示,这启示是早已在最初的见证人服务期间已经完成了的。

(2)     在特殊的需要时,用隆重的方式诠释及定断信仰:这是所谓的特殊及不可错的训导权(extraordinary and infallible magisterium),这种功能经常被误解。有人可能还以为当天主教会运用这种功能(如诠释圣经的意义)时,便是把天主的话附属于人的话。对此误解必须重申:训导权的权威是相对于天主启示的权威。因而当教宗或主教在大公会议中用特别隆重的方式来宣布及定断某一种道理为「信理」时,他们并非创造新的启示,而只是以人的语言不可错地表达教会对天主启示的理解而已。事实上,在圣神领导下,教会不能宣布任何相反天主启示的道理。再者,人间的话常常是不足够的,因而只好听候补充及完成。

(3)     近世纪特别强调训导权的定断功能。它的教会论基础是教会的法律性质(作为基督所建立的可见团体,它的圣统阶级拥有权力和威能)。教会该当在信仰的客观表达上不断成长,及保护信仰真理的整体;这种功能不能被否定和忽视。但倘若过份强调定断的法律功能,很容易会把教会的教导权等同为审判权。因而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同时强调主教在训导和管理两方面的职务(LG 21)

()训导团体的基本统一:

(1)     拥有教会训导职务的人各依不同的程度和方法施行其训导职。例如个别主教领导他们的羊群,省会议、国家会议、大公会议,各依其法。当然还有教宗以宗座权威发挥教义,或撰写通谕。然而训导团体基本上却是统一的,因为主教连同他们的头(教宗)所共同组成的团体只有一个,而宣讲福音、领导普世教会,及诠释其教义的使命便是交托给这个团体的。

(2)     罗马教宗的特殊地位必须从上述这种团体使命的脉络来理解。作为团体的首领,他既与团体有别,又与团体不可分离,而他所训导和定断的,不是他自己的信仰,而是整个教会的信仰。因此教宗必须与其他主教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主教通常负责照顾某一特定的羊群,他们不仅是真正的导师,更是整个主教团在个别地区教会内的代表。他们也必须与整个主教团,特别与其首领,保持密切的联系。

()训导职务的施行:

(1)     平时的训导(ordinary magisterium):保卫(包括见证和教导)信仰整体,就是每位主教在其教区,也是教宗在普世教会平时的训导权。教宗或主教本身并非不能错,当教宗联同所有主教,全体一致教导启示信理时,他们的教导就是整个团体的教导,因而是不能错的。至于教宗的平时训导权,由于它是向整个教会实施的,也称普世训导权(universal magisterium)。是权威性的,不可等同为神学家之间的自由争辩,虽然它也并非必然地不能错。近代教宗多藉通谕的方式更有效地施行其普世训导权。在这些通谕的某些特殊教导,由于它反映出普世主教团的一般教导,或者由于它已成了圣座的传统教导,因而享有高度的确实性。

(2)     特殊的训导(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定断启示真理整体中的某一方面的意义,即教义的某一特定问题上,正式而终极性地作判断,就是特殊的训导权。主教们在大公会议中一同实施他们的特殊训导。至于教宗,他可以宗座的权威在教会的共融中,隆重地定断出整个普世教会必须奉守的有关信仰和伦理的「信理」。当教宗如此隆重地作出宣布的时候,他的宣布便是不能错的,也是在他所定断的意义上不可改变的,并不需要其他主教法律上的同意。

()训导权的对象: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在论及不能错误的、定断性的训导权的对象时,清楚地指明这对象乃「有关信理或伦理的道理,为全教会所当信的道理」(DS 3074)。神学家再把这一般性的对象划分为训导权的第一对象及第二对象:

(1)     第一对象(或称首要对象primary object):所有天主明显地、或含蓄地启示的真理,而为宗徒所宣布,并保存在圣经及生活的传承中的,都是训导权的首要对象。相信训导权的教会在定断启示真理时的不可错误性,乃属于天主教的信理。

(2)     第二对象(或称次要对象secondary object):本身并非启示,却与启示紧密相连的真理,因而其定断为保持信仰的整体性而言乃不可或缺者,便是训导权的次要对象。相信训导权能够不能错误地定断这些真理,虽非信理本身,却是在神学上确定的看法(theologically  certain opinion)

历史中,有关训导权的第二对象,曾经产生很大的问题。首先,这种所谓的「第二对象」,它的范围到底涵盖多少?其次,相信教会能够不能错误地定断第二对象的信仰,到底是种什么样的信仰?最后,教会到底是否有能力在第二对象的范围内作不能错误的判断?以上问题,神学家仍未达成一致的看法。

()接受教会所公布的信仰,不管是隆重的公布还是平时的普世训导,都属于「属神的、公教的信仰」(DS 3011)。然而,这种接受却不可以是盲目的、或机械性的。每一个成年的天主教徒都有权力也有义务作他自己个人的判断。假如在一个特别的问题上,而这个问题也不是关于一些不能错误的定断的启示真理,某位信友有很严重的客观理由,相信这端道理有误,那么,他可以暂时回避他的同意,只给予教会的训导权外在的服从便可以了。显然,这种情形不可以轻率而行,而且信友必须经常愿意接受教会在信理上的宣布,同时相信圣神的领导,因为如果某一道理真正是有错误的话,圣神不可能让教会长久在错误中实行他的训导职务。

参考书目:

参阅〈411教会〉,〈425教会学〉,〈403教宗〉各条文的参考书目。

Sullivan, F. A.  "Magisterium."  Latourelle. 614-620.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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