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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行为


伦理行为

lúnlǐ xíngwéi

ACT, MORAL

参阅: 361伦理神学 213良心 164自由 653德性 362伦理道德 345哲学伦理学 440基督徒伦理生活 443基督徒价值

()概念说明:

(1)     伦理行为moral act也称为「人类行为」。一个人要行使责任通常是经由一些特殊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代表他个人的基本意愿和生活的根本倾向。人的行为可分为二种:「人类行为」(actus humanushuman act)和「人的行为」(actus hominisact of man)。前者意指一种带有灵性上的洞察力、个人知识和自由意志的行为。后者包括所有生物学上的活动过程(如呼吸)、知觉上的反应(如痛觉),以及先于思维能力和意志力活动的自发性精神反应(如生气和同情心的初步动作)

(2)     虽然「伦理行为」的行使很多时候有赖于一个人非意志的状况和反应,但是这种行为却正是伦理道德价值所关心的。因为「人类行为」表示「人在行动中」,也表示人的自我能力的运行。

「伦理行为」具有一种认知的因素,因为没有认知就没有意志,即使知识本身也必须来自意识;然而,意志力仍是人类行为最主要的因素。虽然人类的价值必须透过知识来理解,但是却经由意志来实现。

今天「情绪」(emotions)或情感的因素在伦理道德活动中的重要性已在学界中得到公认。在过去,一般都以为「感情不足取」,但是现代心理学家却指出感情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然而知识和意志在伦理道德活动中还是最重要的,这一点不可以忽视。此外,人类的感情不同于动物的直觉;人类的感情具有理智的成分。感情的表现不只是对刺激的自动反应,更表现了当事人的生活态度。

()伦理行为具有三种决定因素:

(1)     它是由其「伦理行为对象」(moral object)所决定。「对象」在此指出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此结果不能仅以其物理或生理上的实体(有形对象)来了解,而应了解为一种价值。因此,它可影响人的道德完整性。如此,堕胎不只是一种拿掉胎儿的行为,更是在终止未出生的人类的生命。黄体激素如被使用就是一种避孕剂,不是一种治疗药剂,而完全是防止怀孕的工具。读者必须注意,此处所谈的并不是某人主观的动机(finis operantis),而是伦理行为的客观本质(finis operis)

(2)     「伦理行为情况」(circumstances)是伦理行为中可以影响上述伦理对象之特例。假若情况能增加、减少或改变行为的善恶品质,则都是跟伦理对象有关。

(3)     伦理行为的主观动机(motivation)或欲求(desire)。例如出于仁慈的布施或作秀的布施:为了不让带有缺陷的婴孩出生所做的堕胎,或仅为维护女孩子清誉而做的堕胎。

()关于这些因素的切题性有三种主要看法;这三种看法都与一个人对所谓伦理道德绝对(moral absolutes)的存在所采取的立场有所关联:

(1)     根据传统天主教的教训,某些伦理行为对象具有本质上的恶(intrinsic evil),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伦理上的恶,无论当事者主观的动机如何。例如,任何直接堕胎的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为了什么理由,都是恶的。

(2)     根据所谓新伦理的说法,完全的伦理行为对象不能没有情况,也不能忽略当事者实际的动机。

(3)     在学术研讨中也发现另有一种折衷的看法,如相称主义(proportionalism);大体上这种看法主张,某些伦理行为对象虽是本质的恶,但是在某种冲突的情况中,人可能别无选择,只能选择这些本质上恶中的一个,不过把它们当成一种较少的恶。

()研讨反省:

(1)     以上所提出的第二、三种立场削弱了「本质的恶」的力量。这二种立场对第一种立场,即强调本质上恶性的伦理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是恶的,提出某些相对的成分。但该注意的,第二、三立场并不意味着贬低基督宗教伦理道德的要求。反而是在尽所能保护某一特定情况中所有的价值。因此,假若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认为可以容许本质恶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根据下列的原则来判断某种行为的道德与否:

1)首先察看伦理行为对象本身是否有道德性。假若是恶的,就不可能再去根据情况或动机来把行为合理化。但可能伦理行为对象是一种较少的恶,也是不得不选择的;此时,人仍应盼望尽量找到善的行为方法。

2)假若伦理行为对象是善的,情况就可以强化行为的善或伦理价值。但伦理对象若是恶的,情况非但不能改善该目的之本质,反而可能会使其更加恶化,例如,伤害一个本来就很脆弱的人;而且情况也可能改变伦理行为的形式,或带来另一种形式的恶,例如,一个圣职人员所做的不贞洁行为中的亵渎行为。

3)善的动机永远不能积极地把一个本质恶的行为合理化,而恶的动机却能够损害善的行为,例如,为了引诱一个女孩子而送她礼物。假若动机带有严重的罪性,则整个行为都变成邪恶;假若动机中的罪性比较轻微,则行为所引起的罪也较轻(除非想要达成其他目的);假若某种善的对象也是有意欲求的,则行为就兼具了善恶,例如出于仁慈或虚荣心济助穷人。

(2)     值得注意的是,教宗保禄六世(1963-1978)在《人类生命》(Humanae vitae)通谕(1968)中宣示:「我们不能找到合理的『较少的恶』(lesser evil)来把故意采取节育措施的夫妻性关系予以合理化」,又说「即使为了正当的理由也不可以行恶以成善。」此通谕未明言,在一个义务互相冲突的实际情况中,或当一个人面临一种真正的伦理矛盾时,应该采取何种具体的行为;教宗可能也无法在通谕中为一个困惑的良心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伦理判断。

参考书目:

参考相关条文的参考书目。

沉六,《道德发展与行为的研究》,台北:水牛图书公司,1986

柯柏(L. Kohlberg),单文经译,《道德发展的哲学》,台北:黎明文化公司,1986

詹德隆,《基本伦理神学》,三版,台北:光启出版社,1993

Hoose, B.   Proportionalism: The American Debate and Its European Roots.  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1987.

McCormick, R. A. and P. Ramsey.   Doing Evil to Achieve Good: Moral Choice in Conflict Situations.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78.

Wogaman, J. Ph.   A Christian Method of Moral Judgment.   London: SCM Press,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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