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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禄特权


保禄特权

bǎolù tèquán

PRIVILEGE, PAULINE

参阅: 205伯多禄特权 488婚姻圣事 315信仰

()概念说明:特权privilege一词来自拉丁文,包括两部份:privus个人的、特别的(one's own),及lex法律(law)。此词或许可界定为:有效的教会法律条款,乃专为某人或团体而订定的一套客观的行为规范,容许他()享有与他人(依普通法)显然不同的特恩。但此特恩不可滥用,以免危害教会秩序。

至于「保禄特权」(Pauline privilege)一词通常指未领洗的男女双方所缔结的婚姻,一方领洗后,未领洗的另一方拒绝与之和睦相处时,领洗一方有权免除此婚姻。此词建基于「圣保禄在格前七1216中准许了这特权」的假定上;可是如果把此准许与保禄其他的说法与态度比较看来的话,比较正确的说法是:此特权是教会对保禄原文作了较广义的解释所得到的结论。保禄在「婚姻不可解散」的上下文(格前七1011)中,教诲从外教皈依的基督徒,不该以领洗为藉口,离弃未信主(未领洗)的一方;「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皈依的一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15)。他的意思是,皈依的一方没有必要反对未信主的一方离去。保禄在其著作上未曾提及婚姻能因此离去而解除,也未曾说过皈依的一方有自由另结新婚的权利。

()从第四世纪以来,大多的天主教释经专家都把格前七15阐释为:未领洗的双方缔结的婚姻,当未领洗的一方拒绝与领洗的一方和睦共处时,是可解除的;而事实上当领洗的一方另结圣事婚姻( 488)时,前婚即正式被解除。现行的天主教教会法明订如何适用保禄特权,并指出使用此特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信仰」。因此,「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即视为离异(离去)……」(法典1143)。不过,离婚的领洗一方使用此特权再婚时,对象最好是天主教教友;否则需有重要理由,经教区教长免除其婚姻(指与教外人结婚)限制,他才可使用保禄特权,再缔结新婚(法典1147)。再者,教会使用此特权时,应以保护信仰为优先考虑因素,故此信仰特权的使用优先受法律(教会法)的保护(法典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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