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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部

十诫


 

 

shíjiè

COMMANDMENTS, THE TEN; DECALOGUE

参阅:l 440基督徒伦理生活 362伦理道德 424教会诫命

()概念说明:十诫the ten commandments (decalogue)在犹太宗教及基督宗教中,都位居要津。根据圣经的记载,天主亲自把它们写在石板上(出廿四12;卅一18;申四13;五22);这说法表达十诫的独特重要性。旧约记载十诫的地方共有两处:出廿117、申五621,这两段经文都包含有西乃启示和订立盟约的上下文;事实上,这些法律正代表了盟约最主要的一部分,以致有时盟约本身便被称为十诫(申四13;十14)

()旧约:

(1)     仔细比较这两组诫命,当会发觉它们委实十分相近,却也不乏相异之处。最主要的不同点出现在守安息日的动机,以及讨论「所有物」这两处地方。出谷纪的法律把守安息日连于创造,而申命纪则把它们安放在出离埃及的境况中。另外,在出谷纪,一个男人的妻子与仆人牛驴并列,而在申命纪,她则与上列「所有物」分开。由此可见,在现今十诫的形式的背后,有整个形成的过程;它们从最原始的形式慢慢发展成今日所见到的十诫。

(2)     十诫最大的特色是它们都属于必然法律(apodictic law):它们只是一些简短的命令或禁制。除此以外,不作任何解释;它们与决疑性法律(casuistic law :附带某些说明的法律)不同:后者在古代近东的法律中颇为常见;而前者基本上只出现在以色列民的历史中。在十诫中,部分法律仍保有这种简短否定的形式(不可……),另一些(如守安息日)却加上了守法的动机,因而这些动机部分便往往被视为后来添加的成分。

(3)     至于十诫之称为「十」可能是一个传统的说法(在申四13;十14;出卅四28 都有十的说法);有学者以为「十」只是一个整数;事实上,要达到「十」端视于信仰团体怎样点数及界定它们。就以最后一条诫命为例,出谷纪把妻子与其他所有物并列,这里只可算为一条诫命;但申命纪却把妻子与其他所有物分开,并且用了两个不同的动词;这里当视作两条诫命。而要两者都达到十的目标,出谷纪只好把第3及第46节分开,而成两条诫命(不可有别的神,不可制造偶像),申命纪则把第710节仅算作十诫中的第一诫。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接受了申命纪的算法,他的决定影响了许多西方教父及整个拉丁教会。而热罗尼莫(Jerome, 340-420)则采用出谷纪的经文,他成为希腊教父所根据的标准。今日,许多基督教派除了路德会外都接纳热罗尼莫的方法,而与罗马公教会沿自拉丁教会而来的算法不同。

(4)     从伦理神学的观点看,十诫在所有天主给予的指示中占极重要的位置。它出现在天主的仁慈与美善最伟大的启示(西乃启示)之中;它总结了西乃的盟约,由天主直接告诉梅瑟,再由梅瑟通传给所有人民,好永远传诵下去。为此,十诫必须从天主与祂的人民订立盟约的角度来理解:盟约既是一件纯粹的恩赐,守好这十条诫命就不是人为赢得报酬所立的功绩。但是以色列人却必须遵守这些诫命,作为他们感恩地立于盟约中,以及遵守盟约中的恩赐而行事的标记。所以遵守盟约就属于这个救恩的团体,而这就是个人责任的根据。团体与个人的责任在此达到圆满的整合。这个救赎的团体就是决定个人在它内的地位、责任与权利的根据。

(5)     前三条诫命关注人与天主的关系:对雅威绝对而唯一的崇拜是这三诫的中心;不可拜偶像,尊敬上主的名及守安息日都是为保卫及表达这种唯一的崇敬而发,为表达信徒对祂的爱与忠诚。至于后七诫(第二块石板)的中心则是盟约中的子民的相互关系。它们保卫家庭的观念,也保障生命,婚姻的忠诚,及保障财物。到了最后一诫,内心的伦理也在视野之中,罪恶的念头和罪恶的行为一样相反以民对盟约的上主和盟约的人民的忠诚。

早在旧约时代,经师们在解说十诫的时候便已表现了极大的自由:经学家相信十诫的原始形式是很简短的。

()耶稣的法律与十诫的关系:

(1)     不用说,耶稣在论十诫之时,比旧约经师们表现出更大的自由。祂把十诫统统归属到爱的法律之下。而且祂的要求比十诫的命令更绝对、更彻底;祂告诉祂的门徒说:他们的义德必须超过经师及法利塞人的义德;换言之,即是超过旧约中所谓菁英份子的义德,否则,他们决不能进天国。但是祂的新法律却没有废除旧法律,相反,祂只是使旧法律达到圆满。不祇在行动上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发虚誓便够了,人若在内心上杀人、贪恋美色、或指天起誓,都一样相反了爱的命令。爱是在心头上的动力,而不只是行为上的禁制。而基督徒的爱的法律却是最简单又是最遥远的:它的标准永远在基督徒的前头,吸引他们,却没有人可以夸耀完全把握了它:就是「成全,如同你们的父是成全的一样」(玛五48)

(2)     这样看来,基督实在不仅是一位立法者,或好像旧约的梅瑟一样,是法律的中介人或传授者;他自己本人便是「新的法律和新的盟约」。对基督徒来说,他们的责任和命令便是植基在基督的生命之上。基督自己曾经把这种法律表现在祂自己以言以行,最后以死亡以复活所建立起来的生命之上;而基督徒的一生正是要一步步的、慢慢的走近这一个生命,愈来愈肖似基督;在基督短暂而永恒的生命中,找寻到自己行事活动,甚至整个存在的依据。基督是基督徒的法律;反过来说,基督徒的法律,正是基督自己。

(3)     十诫不足以作为带领基督徒达到成全的指引;谁若希望从它之内找寻到行为的标准,必须从新约的法律,也就是耶稣基督的生命这个角度来认识理解它。不过,这并不是说十诫因而便不被应用到基督徒身上(DS 1569)。除了其中两诫(禁止敬礼肖像,守安息日)已经间接地被纳进一种更高形式的崇拜中,并因此可说已被废止之外,十诫仍旧是自然律历久不衰的表达方式,因此,它包含在新约的法律之中。可以说,新约的法律包含旧约的法律,而旧约的法律则以新约法律为它的目标与圆满。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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