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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教会现状–神学方面

主教的任命


主教的任命 

九、如你們大家所知,關於聖座與貴國政府關係最敏感的問題中的一個就是主教的任命。一方面,政府當局對於那些日後在教會地方團體內,扮演領導和牧人重要角色的人選,予以關注,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中國和世界其他國家一樣這角色也有它社會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對主教的任命聖座也格外地小心,因為這關係到教會生命的核心,因為由教宗來任命主教,是教會合一和聖統制共融的保障。為此,《教會法典》(參照第1382條)規定對未經宗座授命而擅自祝聖他人為主教者及受祝聖者,嚴加懲處。事實上,此類祝聖,對教會共融是個令人心疼的創傷,同時也嚴重破壞教會的法紀。

        當教宗頒發宗座任命狀祝聖一位主教時,是行使他的最高神權:這權力和運作都是純宗教性的。因此,這並不是一種政治權力,沒有不當地干預到國家的內務、或侵犯到國家的主權。

        按國際公約,為宗教團體任命牧者,是行使宗教自由權的一個構成因素。[43] 聖座本來切望在任命主教一事上能完全自由。[44] 鑒於教會在中國晚近的一段特殊發展,我希望就主教人選和主教任命的公開,以及政府當局對新主教的承認--包括相關的民事效應--等問題,能夠與政府達成協定。

        最後,在主教人選問題上,雖然我了解你們所遭遇的困難,我要求大家牢記:他們必應是堪當的、深受教友尊重和愛戴的司鐸、是信仰生活的典範、擁有一定牧靈經驗,故此,應當較能勝任教會牧者的繁重責任。[45] 如果教區內無法找到主教職位合適的人選,可以與鄰近教區主教合作,找出適當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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