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旅居现世的人」,即活人。
-指那位使标记、仪式成为圣事的人。
-首要施行人基督,现在讨论的,是次要施行人。
施行人的合宜性:
-指是否具有教会认可的权柄。
-合宜性有三点要注意:
-无人可为自己施行圣事。
-故此自行施洗是无效的;但是在婚配圣事中,新人互为施行人与领受人。弥撒圣祭即使只有神职一人,他都是教会藉着神父之手举行的公共祭礼。
-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施行所有圣事。
-特伦多大公会议明确否定平信徒可施行所有圣事的说法。
-但在特殊情况下,未领洗的人也可以为人施洗。
-婚姻圣事的施行人该是平信徒,而非领有圣秩的人。
-有些圣事要求先有教会赋予的权柄。
-教会是具有圣统制的共融团体,故此有其权柄赋予施行圣事的权力。
-例如司铎的赦罪权,不仅来自圣秩圣事的神权,也来自教律的权柄。
-这些限制多见于圣教法典。
-因此,圣事方面,可以分为「职权施行人」与「非职权施行人」
施行人的意向
-意向指施行人行事时,在其内心怀有的目的或所意愿的对象。
-据奥斯定的说法,施行人只要按照教会所规定的方式去付洗,那圣洗便有效,但要避免视圣事「自动成事」。可以说,奥斯定只是含蓄地指出,如果施行人公开地满全教会的规定而行事,那么这外在行事应该隐含了施行人的意向。
-要有「意愿行教会所行之事」
-特伦多大公会议:「谁若说:施行圣事者,在成圣事与施行圣事时,并不需要具有至少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应予以绝罚。」
-有所谓内在意向和外在意向,但是实际上「外在意向」很难与「内在意向」分割,而且前者必须隐含后者,才算有「忠诚的意向」。
-因此,根据良十三世的<宗座操心>,我们可以有以下两点结论:
-由于意向是内在的,教会不予以判断。
-只要施行人按礼规郑重行事,就可预设施行人有最起码的意向,足以有效地完成和施行圣事。
-意向的程度:现时意向(最好,但不能常保持)、潜在意向(非最理想,但足以支持施行圣事)及习性意向(如醉酒,不足以使圣事有效)。
-限定意向(指明确地认知对象)和不定意向(对象不明,故无效)
-施行者还可以在意向上附加条件,如假设式(如果从未领洗,我为付洗)或将来式(在婚配圣事)
施行人的信德
-争论起于三世纪重洗之争。
-奥提度认为:「圣事本身就是神圣的,并不因为人而成为神圣的。」
-施行人只是工具,而主要施行人是基督,作为活生生的「工具」,次要施行人只要怀有「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即可成为基督和教会的工具、标记和有效的圣事施行人。
-当然作为工具,最好也有活泼的信德,但决不能因施行人的软弱和罪过,令圣事失效的。
圣事的领受人
-必须是旅居现世的人。
-领受的条件有三:有效、有益和合法。
-有效地领受圣事:
-领受人的意向是首要关注,领受人要有最起码的意愿。
-为懂得应用理智的成年人来说,至少要有习性意向。意即领受人曾清晰地有过意向要领圣事,而又未取消这意向。(例如慕道者垂危领洗)
-但是为婚配圣事和圣秩圣事而言,习性意向并不足够。至少要有潜在意向。
-有益地领受圣事:
-领受圣事是为了追求神益。
-如圣洗与修和圣事中,领受者即使不是为爱天主的缘故,至少也要有惧怕罪带来的祸害的心态,否则领受圣事并无益处。
-合法地领受圣事
-意即遵守教会法律地领受圣事。
-领受的秩序
-入门圣事:圣洗、坚振、圣体。但是婴儿领洗不能完全按此秩序,首先是不能同时完成三个圣事,而往往变成圣洗、告解、坚振、圣体。
-入门圣事后才有婚配和圣秩圣事。因为两件圣事都是指向一种具体的生活方式,活出教会的圣德,故此,不应视成异于入门圣事的祝圣行动,而是彼此相辅相成,有密切关系。
-为临终病人,领受圣事次序如下:修和、病人傅油和临终圣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