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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徒工作观点看圣体圣事
作者:金象逵 发布时间:2007-12-20 来源:神学论集  点击:

这次神学研习会分派给我的题目是有关圣体圣事的牧职研讨。因此,我们注重今天台湾、港、澳教会使徒工作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的问题虽然本身是很重要的,但为普通传道的神父,修女是比较罕见的,或是有些抽象难以圆满说明的,在这里我们就不讨论。前者如「圣物的相通」(Communicatio in sacris):在弥撒圣祭中如何与基督教分袂弟兄共享主恩。后者如圣体圣事与「发展的神学」。在今天台湾、港、澳积极求繁荣进步的努力中──这正是我们应当倾听注视的时代征象──由信仰来阐究「发展」,实在是目前神学家为中国教会能做的重大而切实的贡献。圣体圣事中表现出基督祝圣了物质世界;在建设的辛勤活动中,人正是以大地为祭坛,以人类工作劳苦为祭品,奉献伟大的感恩祭(德日进神父的美丽描绘)。
甲、圣体圣事与教会性相
论到使徒工作的研讨,台北总教区(一九六七)及新竹教区(一九七一)的教区会议议决案,说出了在多位同道心目内,圣体圣事在牧职中应有的地位及功效。台北总教区议决案第一条及新竹教区有关圣体圣事决案第一条,都强调圣体圣事是教会合一的象征,最能使人体验出教会的「第五元质」:爱;这「爱」是最能吸引非基督徒的一点。
『天主教地方教会应表现为一个「爱」的团体,犹如在圣体中所象征而实现的「爱」一样,使非天主教人士认出此一团体乃由天主钟爱而又彼此相爱的子民所组成』。(台北总教区)
『每一堂区应表现出是一个「爱的团体」,此即耶稣在圣体圣事内所表现的,使教外人士认识教会是天主的子民』(新竹教区)
对圣体圣事的虔敬如何帮助人辨认出教会是「天主钟爱而又彼此相爱」的团体呢?特利腾大公会议有言:『信德是人类得救的伊始,一切成善的基础与根源。』(DS 1532)。那么,教理讲授与宣道中的阐扬深究,该是牧职行动的起点与根基。而这方面的宣讲主题似乎该是:「弥撒感恩祭是教会大家庭对天父的祭祀,是天主子女的欢聚共餐」。
初期教会教友强烈地意识到,天主钟爱人类最显著的效果,是使人成为天主眞实的子女(厄 1 : 5;伯后 1 : 4;若一 3 : 1)。天主圣父是教会礼仪尤其是感恩祭的首要钦崇对象。在弥撒中,天主子女分享同一个饼(格前 10 : 17),因而产生并加强了彼此的团结友爱。照圣多玛斯的讲法,基督奥体的团结契合正是圣体圣事的「实物与圣事」(res et sacramentum)。(注一)  以上几点也许可供同道参考发挥。
除了增进教友信仰的深度意识之外,为了使圣体圣事更表现出教会「爱」的本质,具体的行动及环境的布置也是不可缺少的。例如新竹教区会议所决议的:『应尽量设法使主日弥撒成为教友生活的中心。( 一 ) 培养亲切的家庭气氛:( 1 ) 使每一份子感到受欢迎。( 2 )鼓励主动的参与弥撒。( 3 ) 鼓励在弥撒后互相招呼及交谈。』(第六十四条)有的堂区每月一次两次在主日弥撒后教友共进早餐,使教友彼此认识的机会增多。主日弥撒经文中,感恩经第三式内的家庭精神更清楚明显,似乎应多多使用它。(第二式感恩经太短而深奥不易消化?)此外,为某种团体特别编订的感恩经,也能更有效地使人明了教会是爱的团体。(注二)
在欧美各国,小团体及家庭中奉献弥撒感恩祭已有数年的试验了。圣座及各国主教团都认为它的积极成果远比消极的为多。小团体中奉献弥撒并不损害堂区大团体的团结。相反,因着对感恩祭的深刻体验,增强了使徒爱德精神。教友更了解弥撒与生活的关联,加深自己属于教会大家庭的意识,因而准备更主动更完全也更不怕牺牲地参加主日堂区弥撒及其它教会事工。新竹教区会议规定:『为帮助教友了解弥撒与日常生活有着极密切的关系,除主日外,可设法多举行小团体的弥撒圣祭。』(第六十七条)
论到小团体及家庭中奉献弥撒应有的礼规,有两个重一要文件。一是一九六九年圣礼部的指示,一是法国主教团在上述指示颁布后,根据法国教会实况加以详细具体的说明。(注三) 当然我国正式的礼规需要主教团的编订或核准。下面几点是由法国主教团的说明摘出的,供给愿在小团体奉献弥撒的神父作参考资料。
为了增进家庭亲切的气氛,主祭的祭衣可简化,只穿大白衣及领带。(Doc. cath. .二八一页)整个的环境应是极其清洁的,显示出对此祭礼的尊敬,同时藉着光的明亮、花的装饰表现出喜乐庆辰的精神。(仝)教友可围绕祭台桌子,但主祭的地位应明显,因为他代表基督大司祭。(二八一页)应清楚地分别纪念主死亡复活之分饼聚餐与祭祀后之兄弟共餐(agape),二者并非一事(二八零页)。照圣礼部的指示,在可能范围内,兄弟共餐不可用奉献感恩祭用的卓子。主祭可照经文原意稍加补充或用别的方式说出集祷经、献礼经及领圣体后经。(二八二页?廿八号。这是依照圣礼部给译经文者的许可﹝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而用到此处的)主祭讲道可请大家发言,主祭做综合结论。(二八二页、卅三号)颂谢词;;在「请举心向上」后,主祭可请大家说出自己感谢赞颂之理由,以后主祭继续说:「为了这些,并为了主基督在世界中完成的一切,请众感谢主我们的天主」。众应:「这是理所当然的。」余照常(二八三页卅七号)。
乙、参与全弥撒
由使徒工作角度讨论圣体圣事,同道们屡次提出的问题是:「在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后的今天,主日及法定庆节不望全弥撤有没有大罪?」若论断这事的措词稍有不妥,便能引起误解及生活上的重大后果,所以让我们逐步地探讨这问题的回答。
首先让我们说明什么是全弥撒。最近几个世纪以来,因为基督教过份强调宣道的重要,很多派别甚至否认圣体圣事内基督的实存,因而在崇拜礼仪中惯常只有宣讲圣经。相反这样的偏差,天主教神学家多多注重圣体圣事中的圣祭礼仪。后果是,直到最近的大公会议前,普通一般讲授要理者大多数都说参与弥撒的严重职责是由奉献酒饼时开始。因而许多教友不够重视弥撒中的圣道礼仪。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清楚地教训我们说:
『在某种意义下,可说弥撒是由训言和圣体礼所组成,但这两个部分彼此紧密结合,而形成一个敬礼行动。因此,神圣公会议恳劝人灵善牧,在教授要理时,务必用心教导信友参加全部弥撒,在主日及法定庆节尤为重要。』(礼仪宪章56)
大公会议进行中,有的与会神长要求在上述这段训示中,应明白说出参要全弥撒的重责。但是起草委员会认为恳切的劝导比清楚的说出重责更有益处 (注四)。而且这劝导的职责该由人灵善牧负起。这种措词的意旨何在呢?
原来今天整个教会牧职的倾向是注重人内心的态度精神。正如基督说的:『眞正朝拜的人,将以心神以眞理朝拜父。』(若 4:32)在伦理生活中,神学家劝人以「基本抉择」为起点、重心及判断的尺度(参阅神学论集十、五三五~五四二)。主日及法定庆节,教友会集奉献感恩祭是基督徒生活行动所趋向的高峯和力量的来源。那么主要的更该是出自内心的理解与意愿,而不应是外在的法律规则压力致成的。
教会为了公益不得不厘定法律。主日及法定庆节教友有严责参与弥撒是基于性律而由教律具体规定的。(法典一二四八条)将来是不是仍有这样的一条教律,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一件事可以确定的就是:如果仍有这样的法规,它的重点将是由衷主动的遵守而不斤斤于外在条文的满全。这可由现行有关大小斋的规定看出。
一九六六年二月十七日教宗颁布了教会俌赎的法令:Poenitemini。这条法令能产生的重要影响远超过作补赎守斋戒一事本身能有的。它是大公会议以后教会法令的一个典范。它先阐述作补赎的精神动机及其信仰基础:福音与传承。以后方说明,因为教会是可见的团体,为了公益而制定具体的条文。而在这些条文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作补赎守斋戒的日期及方式的)「要质的遵守」(substantialis observantia)严格地约束一切教友。
什么是「要质的遵守」呢?法学家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其中最有权威的是额我略大学教授W. Bertrams神父的意见。他的注释发表在上述法令颁布后的第三天,而且是在同一报纸上,即圣座官方报纸,罗马观察报。他的注释的题目是:新补赎法令的精神价值。他认为教会最高训导权威选用了「要质的遵守」这样的词句,主要地是要摒弃避免死板的文字主义:吃几两算守大斋等等;而强调注重守斋的内心精神。在讨论具体个案时,首先是当事人有的补赎精神态度要定断他守了没守法律。因此,在普通情况下,一个人「重复地习惯地违反法令」明显地是严重的过失,──表现出内心消极态度。
这样的解释「要质的遵守」,揭橥了教会的眞正精神。准此守法(天主的法律、教会的法律),是信仰生活的加深、净化及成熟,也更符合天主子女的自由及团体纪律的要求。它不减轻守法的职责,而是加重了教友的责任感:最后只有他本人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注五)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题。神学家一致承认,大公会议后更是异口同声地强调感恩祭在教友生活中的重大意义。主日法定庆节参与全弥撒只是福音训诲的具体引伸。既然如此,我们可以结束本题的研讨作一结论:主日及法定庆辰参与全弥撒是天主教教友生活的基本要求;要质地实现它,是伦理抉择的重大资料。
丙、每天奉献弥撒
不少的教友,连笔者在内,感到困惑不解的一些事就是:有些献身于主的人,弥撒后常常立刻离开圣堂开始谈笑工作;他们绝少在一天的生活中,抽出时间到圣堂拜圣体;有的神父平日不是每天奉献圣祭,教友愿意在平日参与弥撒领圣体也变成一件困难的事。
在今天的教会内,在不少事上,可能存在着多元性不同的主张。我们相信,那些对圣体圣事有着使普通老百姓迷惑扰乱的见解和行为的人,都有神学理由为基础。然而笔者认为,在实际牧职工作中,为了教友的神益,彼此的团结,教会训导权的指示应是人灵牧者行动的首要准则。K. Rahner认为相反教会法定训导权威的主张不属于宣讲及教授要理的范围。L. Monden主张,一位听告解神父听告解时,觉得不能照良心对教友说明教会训导权威的指示,这位神父应停止听告解的职责。(注六) 能够也应该对教友,尤其是对有相当教育程度的教友,讲明不同或相反教会训诲的有资格的神学家的意见,同时说清我们对教会训导权应有的态度。(参阅教会宪章25)但是不可把剥夺教会训导权有的权威加在自己头上:共照自己的意思宣讲行事,或只说明反对教会训诲的神学家意见,而根本不提教会训导权的训示。
那么论到神父奉献弥撒的环境及次数,教会训导权说了什么?毫无疑惑的,有教友参加的弥撒一定比没有教友参加的(Sine Populo)更有意义。『如果礼节本身含有团体典礼的意思,又有民众在场主动参与,尽可能中,要比个人及私自的举行,占有优先权。虽然弥撒本身常带有公开的社会性质,但在举行弥撒及施行圣事时,特应注意此种优先权。』(礼仪宪章、27)
可是今天在许多地方,尤其在传教地区,许多堂口平日没有教友参与弥撒。因此奉献弥撒就没有意义了吗?请听教宗及大公会议的话:
『不应如此赞扬「团体」弥撒,以致人轻忽私下举行的弥撒。……举行弥撒时,最好有多人主动地参加礼仪;可是不应贬斥,却应称许,一位司祭和一位辅祭依照教会的规例和传习个别举行的弥撒:因为这样的弥撒也会带来特别丰富的圣宠,……并且是只靠领圣体所得不到的那样丰富。如此,请他们(司祭)天天热心和称职地举行弥撒』。(「信德的奥迹」通谕)
『(大公会议)恳切地训令司铎,即使没有教友参与,也须每天举行弥撒,因为这是教会和基督的工行』。(司铎职任与生活法令、13)
现在该讨论「辅祭」的问题了。如果不只没有教友,连辅祭的也没有,仍应奉献弥撒吗?假使我们比较上面引述的两段教会训诲,就看出教宗保禄六世特别提出「辅祭」的在场;而以教宗的通谕为基础的大公会议训示,免去「辅祭」的,只说「即使没有教友参与」。这样的改变词句有什么意义?
对「即使没有教友参与」这句话,不少的参与大公会议神长加以严厉的批评,认为使人易生误解,想神父一个人奉献弥撒是大公会议推荐之事。起草委员会答说:『上面的话谨慎而坚定地说出不偏不倚的道理,无意预先规范更进一步的解释。加上这句话,只是热烈劝勉司铎每天奉献弥撒。』所以按照大公会议,要紧的是每天奉献弥撒,有没有辅祭的是次要的事。
此外,两位神长要求加上「应常有辅祭」。起草委员会答说:『正权人应注意别使过份疏忽发生』。(注七) 看来,有没有辅祭的,更是礼规纪律的事。
关于「应有辅祭」的礼规,最严格最清楚的指示,是圣事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训令。它明明说出,只有极少的例外。又说,这些例外(即可无辅祭而献祭)照学者公论是下面四个:送临终圣体,使教友满全望弥撒之职责,瘟疫时找不到辅祭,弥撒进行中辅祭走开不能再有别人辅祭。
这样严格的法令,今天听起来眞觉得太厉害了。然而就在当时,这条法令颁布后,有权威的学者仍主张司铎个人的虔诚仍该顾到;换言之,如果没有辅祭的就不得奉献弥撒使得司铎个人虔诚受损失,仍可以无辅祭的而奉献弥撒。这是Cappello, Miguel Campo, Gerald Kelly等人的意见。(注八) 那么,今天我们怎能狭窄严格地解释「弥撒总论」的法令呢?这法令是:「若无严重需要,没有辅祭,不得举行弥撒圣祭」。(211)
不论如何,过去传教区地方正权人,(FFD 5)今天教会内一切地方正权人都可以允许司铎没有辅祭奉献弥撒。(注九) 台北总主教区的「职权手册」(Elenchus Facultatum) (III、5)就给了这样的许可。
有人又说假定没有教友在场,又不能有辅祭的,可是如果有共祭弥撒,就该参加共祭,不该私下一人奉献弥撒。该知道,天天该同别人一齐奉献弥撒,为不少的人,心理上的负担很重。弥撒感恩祭成了忍耐分心的机会,至少他们感觉上是如此。教会权威没加给人的十字架,我们更好也不要加到别人头上。教宗若望说得好:『在确定的事上,应有一致;在不确定的事上,应有自由;在一切事上,应有爱德』。
丁、谢圣体、拜圣体、初领圣体
因为研习会时间的限制,对其他有关圣体圣事的牧职问题,只能简略地提出。有的人原则上就不在弥撒后谢圣体,不在弥撒外拜圣体。我们只能说,这样的原则,既相反教会的训示,也不合大神学家如K. Rahner等人的意见。(注十) 当然,谢圣体、拜圣体都与弥撒圣祭分不开,都是为了使逾越奥迹更深刻活泼地生活在我们身上。
最后论到初领圣体一事,如何讲解要理准备儿童初领,有别人来讲此事。牧职方面的问题,是如何与忏悔圣事配合,但这更是忏悔圣事研习会的范围了。
附注:
(注一)Summa theologica, III, q. 73, a. 4; q. 67, a. 2; q. 79, a. 2.参阅:『分饼礼:在宗徒时代便是所谓的弥撒圣祭。大家因着同一圣饼而团结一致,和兄弟间因共分一饼而产生的爱德,其效力与关系,将更明显地表达出来。』(弥撒总论,王化宇译二八三号)B. Häring, 王秀谷译,圣体圣事──合一及友爱的奥迹,铎声,民国五十五年十二月,三一-三八。
(注二)如:台北总教区牧灵研习中心出版的「儿童弥撒感恩经」(高德兴编)。
(注三)Sacra Congr. Pro Cultu Divino, Instructio de Missis pro coetibus particularibus, AAS 61 (1969) 806-811.
法国主教团指示见La documentation catholique 67 (1970) 278-283.
参阅:Brian Newns, “The Instruction on Group Masses” in The Clergy Review 55 (1970) 375-382; Jerome Stowell, “Is There a Future for the Neighborhood Mass?” in The Homeletic and Pastor al Review 1968, 225-231.
(注四)Schema Const. De Sacra Liturgia. Modi (caput II) 1963, 15.
(注五)参阅:Richard A. McCormick, “Notes on Moral Theology” in Theological Studies 27 (1966) 626-629; 孙静潜,关于教宗从新调整斋戒规律的几点释义,铎声,民国五十五年三月,三七一三九。-
(注六)K. Rahner, “On Humanae Vitae” in The National Catholic Reporter Sept. 18, 1968.
L. Monden, Sin, Liberty and Law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65) 143.
(注七)Schema Decreti De Presbyterorum Ministerio et Vita, Textus recognitus et modi (1965) 100-101.
(注八)Felix Cappello, in Periodica (38: 1950: 420); Miguel Campo, in Estudios Eclesiasticos (33: 1959: 57-56); Gerald Kelly, in Theological Studies (11: 1950: 577-583).
(注九)『每位教区主教在个别情形中,如果认为对教友有神益,有权豁免所属信友不守教会的公共法律,除非最高教会当局,已经特别加以保留。』(主教在教会内灵牧职守法令,8)而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五日,教宗保禄六世的法令:De Episcoporum muneribus:声明他保留的各项豁免权,其中不包括「辅祭」一事。
(注十)除了庇护十二世之Mediator Dei (1947)及保禄六世之Mysterium fidei (1965) Sacra Cong. Rituum, Instructio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25 maii 1967)也有多处鼓励教友勤领圣体谢圣体,拜圣体。
神学家的意见:K. Rahner, “Thanksgiving after Mass” in The Christian Commitment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63) 171-185; Id., “Developing Eucharistic Devotion. Visits.” Ibid., 186-204; J. Galot, “Le sens de l’action de grâces après la communion” in Revue des comm.. religieuses 32 (1960) 73-86; Id., “Théologie de la présence eucharistique” in NRTh 196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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