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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经熊先生的一些随想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02-29 来源:网络  点击:

某一次,赵柏田问我,当下中国的法学家,是否有人能在国际领域享有一席之地,如民国时期的——我知道,他要举吴经熊先生为例。或许,偌大的中国,只有吴氏一个充分的例证。这愈加令人悲哀。对柏田兄的问题,我前后思量,最终却摇头:没有,当下并无一人能够再现那种一剑光寒四十州的夺目辉煌。在弱冠之年与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坐而论道;出入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宗师罗斯科•庞德门下;在28岁的年纪以“东吴大学最优秀的毕业生”的名义担任该校的法学院院长,两年以后,接受美国哈佛大学与西北大学的邀请出国讲学,成为中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 Ro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及至壮年,学而优则仕,由在野的法学家摇身为在朝的立法者,起草享誉后世的“五五宪草”。对照当下——当下的景况是否比民国初年还要恶劣呢?或是天才如羚羊挂角,已无迹可寻?鬼知道。
读陈夏红兄惠赐的大著《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一版),读到写吴氏的《“作为一个中国人”——吴经熊的学术及人生》,再次照亮了我的记忆。我以前只知吴氏是宁波鄞县人(具体地址待考),却不知他曾求学于著名的效实中学。这所学校至今仍然是宁波最好的中学之一。如果晚间无事,我从住处安步当车缓缓走过去,大概十分钟的路程,差似与天一阁的距离。吴氏在1937年皈依天主教,从而退出民国法学界,可谓世所共知,不曾想,他在1917年就是一名基督徒。那么这二十年来的心路历程——从新教到天主教——是何等崎岖,还有待后人的挖掘。
我写中国近现代宪政史论,在民国一块,重点评判的是张君劢与萧公权等人,并没有太过注意吴经熊。此前虽草草翻阅他的论文,却不求甚解(据说清华版《法律哲学研究》所收录的论文还不及吴氏精华作品的五分之一),反倒对他的八卦逸事更感冒。这次拜读完夏红兄的文章,方才衍生对吴氏的浓厚兴趣。对于一些先贤,你必须低下头颅。想一下,那个初出茅庐,冒昧给霍姆斯法官写信的宁波青年,他的一篇论文让作为法律领地之泰山北斗的霍氏“觉得我是对一个见识渊博的学者对话”。后来的霍氏一直珍视这位来自远东的客人,就像珍视本杰明•卡多佐大法官一样。而那一年,吴经熊才22岁。他对霍姆斯说:“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要拯救我的国家,启蒙我的民众,振奋我的民族,使中华文明跟上时代的步伐。”三年以后,“近世中国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席位的两员,钱端升和吴经熊,同年自美归国,一哈佛而清华,一密州而东吴,南北布道,蔚为象征。”在归国前夕,吴氏预言:“本世纪将目睹世界最古老国家的再生,一个中西联姻的婴儿的诞生,我将在这场光荣的运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吴经熊在1937年底皈依天主教,“演绎出近世中国法学史上的一桩名案”——许章润先生的这一评判并不算过誉。正如古龙小说《三少爷的剑》中的那句著名台词:“因为我是谢晓峰。”我们可以说,吴经熊之值得深入关注,正因为他是吴经熊——如他自己所言:“一个伟大灵魂在世界舞台上的出现,会迫使后人去研究他。”而1937年吴氏的地位是何等显赫:他不仅是国内第一流的法学家,在国际亦享有相当的声誉,他一直使用中文与英文同步写作并出版。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法律人,至上的梦想与至上的荣耀,莫过于成为一个国家的立法者,为生民立法,为万世立法。在1933年,吴氏就进入国民政府立法院,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一职,且能行使委员长的实权。“吴氏宪草”即在此期间问世。1899年出生的他,那时还不到35岁。谁会料想,四年之后,他投向基督的怀抱,“几乎尽抛平生所学,与法学彻底分手”?
他的幼子吴树德回忆:
“对于中国和生为他那一代的中国人,他在1937年——一个他思虑着作出生命中的转折的阶段——写道,‘精神必定备受煎熬’。他比拟活在中国就如同是在进行着一场永无止息的生死之间的搏斗。他说,中国‘正在瞬息万变,有时我产生一种奇怪的感觉,自己被旋风裹挟飘摇,双脚永难踏上坚实的大地。’……在他的青年时期,他的内心之缺乏平和恰是外部世界政治动荡和文化纷扰的写照,对此他感同身受。直到皈依耶教,他才重归安宁,这发生在香港那一年的十二月,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将我从我自己拯救了出来’。”
“在检视他的生命和作品时——我发现它们是不可分离的——我知道父亲坚信他的宗教皈依乃是命定的。读者将《超越东西方》(按:吴经熊的回忆录)草草翻阅后就会明白,早在踏入天主教堂之前,他就已经感到他的生命中有一只引领着他的手,事实上,他感到是伟大的仁慈和对于上帝的同情,引导他进入上帝神圣的心中。他常常表示感激的不仅仅是他发现了上帝,而且是上帝发现了他。——上帝不是发现的对象,否则就是亵神。这也表达了他深深的谦卑。”
其实这一切早有其伏笔,在他的回忆录中,大约是皈依前不久,他写道:
我当法官时,常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心某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Pilate)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完人是没有的。
——这样严酷的反省意识,我曾在日常生活之中偶然遇见,但是反省者多半停留于职业伦理的层面(如从事某一工作,必须因遵守世俗规则或潜规则而扭曲自己的良知),尚未上升到人性的纯粹高度。而像吴经熊这等智者,用他的儿子的话说,叫“天生虔信之人”,无论干哪一行,最终都可能选择放弃。因为他置身于世俗的喧嚣,却追求天堂的安宁。这令他永远处于左右撕扯的身心冲突之中。法官这个职业只是使他直面的矛盾更加剧烈,更加黑白分明,更加被压抑而透不过气。他的离弃是必然,落实在法学却是偶然。皈依基督是本质,与法学绝缘却是浮华的表象。
所以,对许章润论吴氏的文章:“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单是这一标题,我就不能太赞同。作为工具的法律,什么时候具备“慰藉心灵”的灵效?它充其量只是一针强心剂,可以缓解暂时的痛苦,却不能给予终端的治疗。我们经常重复哈罗德•伯尔曼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里的“信仰”,仅仅指经验层次的“信”(习惯)——至多指先验层次的“信”(理性)——好比“我相信你来自某地”、“我相信你是个好人”,是一个事实判断或价值判断,而绝对不是超验纬度上的“信”。两者的分别,正在于后一种“信”预设了一个与此世截然不同的世界,一个具有提升力的“场”,它们与你呼吸视听的现实世界构成了一种永难弥合的张力,你必须信仰,才能超越残缺的此岸,而飞升到完美的彼岸。这种“慰藉心灵”的力量来自宗教。信仰法律可能是教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不能越俎代庖。法律可以沾染宗教的色泽,却不能僭越宗教的终极功用。一言以蔽之,对法律的信仰与对基督的信仰,在吴经熊身上,决非同一度的事物,前者属于大地,后者属于天堂;当然,它们更无法割裂开来,否则吴氏就不必心神错乱,毅然弃绝曾经视为天职的法学专业。
但是,问题之根源,依然得追溯至吴经熊的法律观。在他自身,就赋予法律太多的不能承受之重。如他的告白:“作为一个受过古典精神熏陶的人,我怎样从事法律研究,大概是可笑的。我承认我对法律女神的激情似乎过于离谱的浪漫。我只能以永恒的眼光来审视法律问题。除开法学大师,我还求助于老子、莎士比亚、斯宾诺沙、歌德、惠特曼、威廉•詹姆士等人,以及其他许多的外行人,如孔子、康德和杜威。不知什么原因,我在法律和音乐这如此不同的东西之间竟发现了许多的相似之处,这一定与我分析能力的欠缺有关才对!对于生命奥迹的意识,象幽灵一样不断伴随着我,即使在判决一个很不重要的案子时,亦是如此。我的小宇宙沐浴在充满了宇宙感的柔光之中。”
1936年,他出版英文著作《法律的艺术》,发掘法律与音乐、诗歌、绘画之间的共通之处:“如果法律不是艺术,它就什么也不是。法律是‘人类组织生活’的人造艺术,诚如魏格莫尔(Wigmore)所提示我们的:‘法律规则是生活规则。’塞尔苏斯(Celsus)亦称,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艺术,是利益衡平的艺术。像音乐一样,正义之美是恰好的比例与有序的排列,它的出现,‘摆脱了纯粹的个体与偶然,因而提升了它的真实意义。’正义即美,乃因为它应用于人之关系;美即正义,乃因为它适用于现象世界。”——他祈望将真、善、美三大元价值汇聚于法律一体。这比王尔德的想法还要奢侈,王氏只是说:“我没有什么太高的要求,只要人间至善,那就够了!”吴氏却要求法律至真、至善、至美:法律不是宗教,却高于宗教。
以如此高远的理想图景映照民国年间满目创痍的司法状况,他没有理由不绝望:“无边的幻觉破灭了,不尽的泡沫爆没了,对于一切的新异,吾心早已麻木,唯怀戒惧。东风与西风,南风和北风,一齐袭来,彷佛将我撕裂。偶像纷塌,委地成烬,而真正的上主,您在哪里!童心之我嚣嚣于新主已至,而讽世之我却置疑这莫非又是一尊泥塑木雕而已。”——而吴氏的心性并不是十分坚强,他的韧劲远不如同时代的胡适。在他感觉懦弱的时候,萌生于1917年的宗教情结适时复苏。就像西方的“再洗礼派”一样,他再度走入基督教的窄门。只是与二十年前不同,他由新教改宗天主教。至于这一转折的原由,我说不上来,尤其是他的儿子的一段回忆,更让我难以索解:
“在阅读和沉思他的一生时,我为这样的事实而感动:尽管在各方面他都完全是一个中国人,但是与他的诸多同胞不同,父亲既不相信命运或者机会,亦非如同上个世纪早期的“五四运动”以还的大部分中国知识分子一般,绝然相信理性主义,将它奉若神明。而且,不同于西方的大多数犹太人和天主教徒基本上将上帝视为父亲——有时候甚至是一位不可亲近、相当权威主义的父亲,家父可能由于其特异的心理特性,其所预期、追寻和找到的上帝却是一位充满爱意、同情心和宽大仁慈的母亲。”——按理说,天主教的上帝形象偏于传统、古板,更似一位“权威主义的父亲”。沉陷于恋母心理的吴经熊的改信,却有些“反其道而行之”。对此,到底该怎么解释?请允许我继续摘录吴树德先生的评论:
“他找到的关于上帝可能确乎秉具如此女性气质的主要线索,可以追溯至释、道的资料中,特别是在关于道乃‘天地源头’的‘神秘女性’这一描述当中。此处不遑辩释这一有趣的疑问,但应予指出的是,近年来有些学者研读父亲迻为文言的《诗篇》,得出结论说他对于希伯莱语耶和华(Yahweh)——普遍认为他是完全彻底、不折不扣的男性——的解读,是极为新颖的锐见,透彻阐明了其女性位格甚于男性,因而,是一个更具人性、为普通的信众和读者所接近的神。这仅仅是一个虔信的教徒的观点,还是他灵思焕发,指认耶和华既是我们在‘以赛亚书’中所看到的‘受难的仆人’,同时并为不朽的《诗篇》第23首的主角,‘善良的牧羊人’的形象。如果一切都不是,它至少强烈地提示我们从《旧约》到《新约》,我们所看到的以基督为名的上帝理念的变迁。”
在我看来,这正是吴氏最了不起的地方。他不像某些基督教徒,信仰上帝之后,就一味攻击被他们视为腐朽、没落的中国传统,似乎不如此便不足以洗清自己浸染的文化污迹。吴氏对西方文化的精深研究自不待言,而他对滋养他成人的东方文化,一直存有感恩之心。他将《诗篇》与《新约》翻译为文言文,同时将《道德经》与优美的古体诗翻译为英文。他写作《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同时写作《禅宗的黄金时代》。他沉迷于源自西方的法理学世界而难以自拔,同时却有极具中国古典文人气质的《唐诗四季》问世。他既能主讲比较神学与关于阿奎那的课程,亦能担任中国哲学与文学的资深客座教授。他的回忆录名为“超越中西方”,而田默迪对他的早期法律哲学之诠释名为“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无论是超越,还是游弋其中,我们都应该同意他的这一观点——我以为,这是最理性,也是我最能接受的思想姿势:
“我们既非向东,亦非向西,而是向内;因为在我们的灵魂深处,藏蕴着神圣的本体(Divine Essence),那是我们真正的家园……我们的精神生命是一个不息的旅程,开始于当下,而在天国找到完满的善终。”
大陆出版的吴氏著作有:
吴经熊、华懋生编:《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11月出版;
吴经熊、黄公觉著:《中国制宪史》,上海书店影印“民国丛书”之一;
吴经熊著:《超越东西方》,周伟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
吴经熊著:《唐诗四季》,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出版
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
另有田默迪著:《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2006年8月10日于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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