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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01-25 来源:天主教在线  点击:

(征求意见稿)

 

绪论

 

为了弘扬基督福音,实践基督救赎之爱,适应时代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基督福音更好地扎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当中,在新的世纪,中国天主教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本着“对一切人我就成为一切”(格前922),根据我国国情奉行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方面,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结合教会传统和宪章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以此促进教区的规范、建康的发展,为福传事业打下牢固的基础,保证中国教会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天主子民都分享福音的恩泽。

 

第一章                  教区

 

第一条  教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托付给主教在司铎们的协助下所牧养,借着福音与圣体在圣神内结合,组成地区教会。

第二条  教区应划出固定的地区界限,其中包括在该区居住的所有领洗信徒。

第三条  每个教区应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堂区。为教区牧灵工作的需要,临近的几个堂区可组成总铎区。

第四条  成立新的教区或重新划分教区,应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

 

第二章 主教

 

第五条  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籍着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受委托照顾一个教区的主教,称为教区主教。其余的则称为领衔主教。

第六条  主教的选举、祝圣和就职,应按《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主教一经祝圣,即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

第七条  教区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享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正常的、本有的、直接的权力。

第八条  教区主教是教区法人的代表,并应在当地政府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主教的牧灵职务:

1、教区主教在尽其牧人职务时,应对所有委托照管的领洗信徒,不分年龄、身份、国籍,在教区内定居或暂居者都表示关怀,并对因生活环境不能充分受到正常牧灵照顾者,以及远离宗教生活者,要以宗徒精神对待他们。

2、对和天主教会没有完全共融的弟兄们,应以教会的大公精神,以仁厚和爱德对待他们。

3、视未领洗者为在主内托付给自己的人,使基督的爱照耀他们,在众人前作基督的见证人。

4、向信徒们讲授并解释当信、当行的信德真理,特别是弥撒中讲道及要理讲授的规定,为使整个基督教义传于众人。

5、坚定维护至一、至圣、至公,从以伯多禄为宗徒之长的宗徒们传下来的教会和当信教义的统一与完整,但对真理的研究探讨,应准予相当的自由。

6、依照圣教会的教义训诲人如何重视社会制度、国家法律,家庭子女的教育,“两个文明”建设及世界和平。

7、在爱德、谦虚和生活简朴等各方面做圣德的楷模,以此全力推动信友的圣德,使之按照每个人的圣召发展。同时,主教既是天主奥迹的首要分施人,就应时常努力,使自己照管的基督徒籍领受圣事在圣宠内不断成长。

第十条  主教对司铎应尽以下职责:

1、要特别关心司铎,聆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有如助手和参议,保护其权力和名誉。要关心司铎的团体生活和神修精神及物质生活,每年定期避静,使能度圣善生活,善尽己职,同时要提供司铎合理的生活费用,以及依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2、要以慈爱之心对待生活有某种危险或者在某方面有缺失的司铎。

3、要尽力培养各种圣职及献身生活的圣召,特别是要关心司铎们的圣召。

第十一条  主教在就职后,应在每主日及本地区法定的庆日亲自为托给自己的子民献弥撒。因故未能满全上面所定义务的,应尽快奉献所欠缺的全数弥撒。

第十二条  教区主教有责任住在教区内,除非有重大而急迫的理由,不得在圣诞节,圣周,复活节及圣神降临节和圣体圣血节离开教区。

第十三条  主教对教区的视察:

1、主教或委派助理主教,辅助主教或主教代表有责任每年视察教区,或全部或一部分,至少每五年视察整个教区一次。

2、所有教区人士和教会机构,圣物、圣地皆属主教例行视察权下。

3、主教应设法谨慎完成牧灵视察。

第十四条  教区主教的出缺

1、主教出缺时,如助理主教已依法就职,则立即成为其所任职教区的主教。

2、教区主教出缺时,征得省“两会”的同意,报主教团批准,可邀请本省临近教区的主教兼管,主教对所兼管的教区负有教区主教的责任,并享有教区主教的权力,但一般不担任兼管教区的财务管理人。在主日及地区法定的庆日,为所有托给自己的全体子民奉献一台弥撒即可。

3、主教因年龄、重病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尽主教职务时,可由主教本人或由省教务委员会、省爱国会(以下简称“两会”)负责人劝告,向主教团辞去主教职务,但本教区应负责其赡养费。

4、如果主教违法离开教区超过六个月.或严重失职,省“两会”或本省年长者主教应实事求是向主教团禀报。

第十五条  因教区牧灵的需要,根据主教的要求可设置一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的选举、祝圣及就职,应按《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助理主教有继承权,辅理主教无继承权。

为增进教区的利益,教区主教在重要事情上应和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及爱国组织彼此商议。

教区主教在考虑有关牧灵方面的事情时,应优先询问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

第十六条  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既被召分担教区主教的辛劳,在尽其职务时,应与主教同心合力进行工作。

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如无正当的阻碍,几时教区主教要求,就应举行教区主教应做的一切主教大礼和其它典礼。

第十七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应尊重各级爱国会,按照民主办教的原则,定期举行教区和爱国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在重大事宜上,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定的原则。要积极引导教友善尽“每位教友都;陂

吾主亲身委派做传教工作”的使命,使他们按照自己的力量与时代的需要,主动地亲身参与教会的救世事业(教会33)

第十八条  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对本教区的修生应给予足够的关心和爱护,配合修院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特别是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修生在领受执事品之前,主教要征询和参考教友们的意见,并按

法定年龄,即24周岁授予执事品,25周岁授予司铎品。为牧灵的急需,主教可予豁免,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副主教及主教代表

 

第十九条  教区主教可根据牧灵需要设立副主教或主教代表,副主教或主教代表协助主教治理整个教区。

第二十条  一个教区原则上只设立一位副主教或主教代表,但教区范围广大或人数众多时,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教区主教征得本地“两会”的意见,通过认真考察,可任命副主教和主教代表,亦可免除其职务;若无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则任命一名年满三十岁,有牧灵经验和丰富学识的司铎担任此职。

教区主教委任副主教或主教代表,需向本省天主教“两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备案。

副主教或主教代表的职务不得委任给主教四等亲以内的血亲。

第二十二条  副主教或主教代表的职权因届满、辞职、主教出缺而告终止,教区主教的职务中止时,副主教与主教代表的权力也同时中止,但拥有主教职位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教区长

 

第二十三条  教区主教出缺后,如教区不具备条件选举主教,经省教务委员会同意,可选举教区长。

第二十四条  教区长候选人应是晋铎五年以上,具有出众之学识,一定的灵修素养之司铎,并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全体神父和修女、教友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经选举得票超过半数以上者即为当选,应报省教务委员会批准,并向当地政府和主教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区长就职时应在众人前作信德宣言。就职后即享有主教教区管理权,但不能担任教区财务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教区长有义务每主日和本地区法定之庆日,为托给自己的子民献弥撒。

第二十八条  教区长职务因本人辞职、被省教务委员会免职,或因新主教就职而中止。

 

第五章    教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教区管理委员会是协助主教管理整个教区的民主力、教的管理机构,由本教区神职人员和教友代表选举产生。教区管理委员会应由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副主教(没有主教应由教区长),本地爱国会秘书长和神父、修女及教友组成,主教任主席(主任)

跨地区的教区管理委员会,应吸收各堂区民主管理委员会(),爱国会()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教区主教应主持教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派副主任或主教代表,在开会时代理此职务。

第三十一条  教区主教出缺时,由教区长代行教区管理委员会主席(主任)职务。

第三十二条  教区主教可以将教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或会议声明与以其权力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教区管理委员会任期为三到五年,连选可连任,其管理制度,由代表会议制定。

第三十四条  教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经济委员会(小组)、司铎咨议会和牧灵委员会(小组)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经济委员会(小组)的产生及其职能:

1、经济委员会由主教或其代表担任主任。在该委员会内,应由主教任命13人,爱国会代表13人。经济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且品德高尚的司铎或平信徒。

2、主教四等亲内的血亲不得任经济委员会委员。

3、经济委员会应对整个教区的财产登记在册,包括动产,不动产,实物或其它物品,并对所登记的财物加以评估。

4、财产登记册应一式三份。一份保存在本委员会的档案柜内,一份则保存在主教府的档案室内,一份报当地宗教部门备案。登记在册的财产如有变更,应在登记册上注明。

5、在教区经济方面,经济委员会要做主教的顾问。  主教在进行涉及教区经济方面的决策时,应征询经济委员会的意见,涉及重大开支及房地产的处理需征得教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6、经济委员会要按教区指示,为未来一年整个教区财物的收入和支出做出预算。宏观上控制教区财政开支情况,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个教区自养和收支平衡,并审查上一年的收支帐目。

7、经济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勤勉尽职,不使付托照管的财物因任何方式丧失或损坏。为达此目的,需要时可投保险。

8、经济委员会的任期和教区管理委员会相同。

9、经济委员会得按主教团有关募捐的章程、牧函,为一定目的和指定的堂区、教区,全国或普世教会的固定事业的捐献,督促各教堂和堂区交给教区上报主教团。

10、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11、凡是有不利于国家政策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条件的援助应拒收。

第三十六条  司铎咨议会的产生和职能

1、咨议会协助主教治理教区,是主教的参议组织,系顾问性质。

2、咨议会成员一半经选举产生,他们与主教任命的若干人和当然成员(任职所需)共同组成司铎咨议会。

3、咨议会章程须经主教团批准。

4、主教在重要的事务上,应征求咨议会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牧灵委员会(小组)的职能

l、每一个教区可根据牧灵的需要,成立牧灵委员会,它在主教的权下,对教区的牧灵工作,加以研究、探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

2、牧灵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神职人员,修女和平信徒,只有信德坚固,伦理生活卓越和具有一定才干的人,才能担任为委员会的委员。

3、组成牧灵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代表性。为此,注意教区内各个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环境和职业,他们个人或与别人集体参与使徒工作的情况。

4、牧灵委员会的任期和教区管理委员会同。

5、牧灵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教区的牧灵工作进行研究,制定出计划和安排。

 

第六章    主教府

 

第三十八条  主教府是由一些机构与人员所组成,以协助主教治理整个教区,尤其是对牧灵工作的领导、教区的行政,以及司法的行使。

第三十九条  教区主教有权任命在主教府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条  如主教认为有益,为恰当地推进牧灵工作,可成立主教咨议会,它由副主教及主教代表组成。

第四十一条  主教府可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撰写和处理主教府文件。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和秘书应有卓越的声誉和杰出品德,在有关司铎名誉的案件中,秘书应是司铎。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应忠实地记录一切处理的事务,记录上应注明地址及年、月、日,并在上面签字。

第四十四条  给合法申请的人依法提供已登记的公文或文件。

第四十五条  教区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教区秘书长负责管理,有关属灵的文件与记录,由主教保存。

 

第七章   堂区、主任司铎及副主任司铎

 

第四十六条  堂区

l、堂区是地区教会中固定成立的信徒团体,由主任司铎(本堂神父)受主教委托,在主教权下,负责其牧灵事务。主任司铎是堂区的本有牧者。

2、主教、教区长在征询司铎们的意见后,经教区和爱国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同意,可设立、撤销或变更堂区,并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3、按常规,堂区该是地区性的,就是包括一固定地区中的所有教友,如需要时,可按礼仪,语言以及其它原因的区分,而设立属人堂区。

第四十七条  主任司铎的委派和任命

l、主任司铎是委托他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依法律规定为此一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并与其他司铎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协助。

2、主任司铎必须是领过司铎圣职的人,才能有效地被任命。

3、主任司铎必须有卓越的健全的学识和真正的品格,具有牧灵的热诚和其它德行。

4、委任主任司铎的职务须按主教或联席会议所规定的方式,亦可通过考试,来确切鉴定此人是否合格。

5、主任司铎应有较稳定性,一般任期35年,可连任。

6、教区主教可根据教区管理委员会的推荐,并征得联席会议的同意,委派主任司铎职务,或调离或免除主任司铎职务。任命、调离或免除主任司铎,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主任司铎出缺时,教区主教应排除一切人情,在考虑一切因素后,临时委派其认为有资格管理堂区的司铎做该堂区代理主任司铎。.为考察其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征询当地爱国会和有关司铎及平信徒的意见,并向当地政府备案。

8、主教出缺或受阻时,教区长可对主任司铎给予委任或批准。

9、主任司铎只能管理一个堂区,但由于司铎短缺或其它原因,可将数个相邻堂区委托同一主任司铎管理。

10、一个堂区只能有一个主任司铎。

11、被任命负责一堂区牧灵职务者,自就职时起,即获得该职,并应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主任司铎的牧灵职责

1、主任司铎有责任向堂区居民完整地宣报天主的圣言,为此,应努力向平信徒讲解信仰的真理,尤其是在主日及法定的节日应讲道并讲授教理,而且应促进福音精神和社会正义方面的工作,应特别关心并鼓励教友家长对子女的天主教教育。应贯彻民主办教原则,与平信徒合作,使敬主冷淡的或没有真正信仰的人听到福音。

2、主任司铎应设法使至圣圣体成为堂区信徒团体的中心,应努力使信徒籍虔诚地参与圣事而获得滋养,尤其应使之时常领受至圣圣体与忏悔圣事,应尽力引导信徒也在家庭里祈祷,并在神圣礼仪中有意识的积极参与。主任司铎应在教区主教的权下,在自己的堂区安排礼仪,并应督导,勿使产生偏差。

3、为善尽牧人职务,主任司铎应努力认识托给自己照顾的信徒,应走访家庭,分担信徒们的挂虑,尤其是痛苦与哀伤,也应在主内慰勉之,如有人在某方面有缺点,应小心地力口以纠正。应以爱德协助病患,尤其是濒临死亡的,要尽力以圣事鼓励他们,将其灵魂托付给天主。应以特别的关切,照顾贫穷的、受苦的、孤独的以及陷于特别困难中的,也应努力支持夫妻(儿女)与父母,使之善尽自己的责任,并促进家庭基督徒生活的进步。

4、下列各条款是托付给主任司铎的具体职务:

(1)施行洗礼。

(2)代替主教为有死亡危险的人施行坚振圣事。

(3)送临终圣体以及施行病人傅油礼。

(4)证婚以及为新婚夫妇祝福。

(5)举行殡葬礼。

(6)复活期祝圣圣水。

(7)主日及法定节庆日举行较为隆重的感恩祭。

(8)建立堂区登记册,即圣洗录,婚姻录,亡者录以及主教团或教区所规定的登记册,主任司铎应督导使这些册子妥善誊写,并小心保存。

(9)主任司铎在就职后,每一主日及教区内的法定节日,应为托付给自己的子民奉献弥撒,如合法受阻,可由另一位司铎在同一日奉献,或由他本人在其它日子奉献。

(10)主任司铎如果管理数个堂区,在(9)条所规定的日子只需为托付给自己的全体子民奉献一台弥撒即可。如果没有履行(9)(10)两条所规定的义务,必须立即为子民奉献所缺的全数弥撒。

第四十九条  堂区的行政事务

1、在一切法律事务中,主任司铎受主教委托,代表堂区,以法律的规定和教会的名义管理堂区财产。

2、每一堂区应有它的印章,一切有关信徒法定身份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一切能有法律效力的公文皆应由主任司铎或他的代表签字,并盖以堂区印章。

3、每一堂区应设置档案室,将堂区登记册,主教的函件,以及其它必须或有益保存的文件妥为保管。对上述一切,教区主教或其代表,在视察时或其它适宜的时间应予查阅,主任司铎应谨防上述文件丢失。

第五十条  主任司铎出缺与堂区代理

1、主任司铎的职务,因主教依法所做免职或调职而终止,也能由主任司铎由于正当理由所做的辞职而终止,但这项辞职必须由教区主教接受才能有效。

2、主任司铎出缺,或因无能力,健康欠佳等原因而无法在堂区行使牧灵职务时,教区主教应尽早委派一名司铎代替其职务。

3、堂区代理与主任司铎享有同样的权力与义务,但主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4、堂区代理不得做任何有损主任司铎权力的事,以及为堂区财产造成损失的事。

5、堂区代理在职务结束时,应向主任司铎报帐。

6、在主任司铎出缺或受阻时,在堂区代理委任之前,副主任司铎暂时接管堂区,如有数位副主任司铎,则由资深副主任司铎接管。

第五十一条  主任司铎的起居与外出

l、主任司铎应居住在教堂内宿舍或主教安排的住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正当理由,主教(教区长)可准许其住在别处。

2、主任司铎离开堂区超过一个星期时,应报告主教(教区长)

3、主教(教区长)应制定规章,规定上任司铎外出时,应由另一具有代行权力的司铎来管理堂区。

第五十二条  副主任司铎(副本堂神父)

1、为更好地做好堂区的牧灵工作,如需要或适当时,可给予主任司铎一位或数位副主任司铎,以与主任司铎合作,分担辛劳,并与主任司铎共同研究以及在其权下协助执行牧灵职务。

2、副主任司铎的设置,或为协助全部牧灵职务,为整个堂区,或为堂区的某一指定部分,或为堂区固定的一部分信徒,或为从事数个不同堂区的某一固定职务。

3、被任命为副主任司铎者,必须领过司铎圣秩,方为有效。

4、主教任命堂区副主任司铎,他的职责除主教另有清楚规定外,有责任在全部堂区职务上协助主任司铎,但不必为子民奉献弥撒;同样,如有法律规定的事务发生时,也有责任代替主任司铎的职务。

5、堂区副主任司铎应经常将拟办的及已办的牧灵活动,向主任司铎报告,为能使主任司铎与副主任司铎或多位副主任司铎,为他们所共同负责的堂区集合力量从事牧灵工作。

6、堂区副主任司铎的居住和主任司铎同。

第五十三条  堂区管理小组

1、每个堂区可成立堂区民主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司铎和教友组成,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主任司铎任正组长,报教区审核后认定。小组在行政,牧灵和财产管理几方面协助主任司铎,以促进整个堂区工作的向前发展。

2、堂区管理小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把堂区内务堂口,堂点的财产登记在册,堂口财产登记册上报教区存档。各堂口、堂点的财产为教区所有,各堂口,堂点的房屋如要拆除,变卖,出租或办企业时,事先必须向教区提出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违反以上规定者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堂区内的教堂,会所是专门为恭敬天主和施行圣事的场所,管理小组应保证其使用性质而不改做它用,亦应保持其原状和完整无损。

(3)各堂口,堂点的一切经济收入按经济委员会的规定(安排)作正当开支,做到随时公布收支情况,年终向教区汇报。

(4)各堂口,堂点依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核准后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

(5)核准登记的各堂口,堂点根据民法通则,具备法人条件的,办理法人登记,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各堂口法人均为主教的代理人。

(6)各堂口,堂点未经主教(教区长)的许可,不得邀请外教区神职人员举行弥撒和其它圣事,外教区神职人员到堂口借宿,要凭介绍信,视情况予以安排,无介绍信者不予接待。

 

第八章    弥撒献仪

 

第五十四条  按教会的习惯,任何司铎举行弥撒或共祭时,均可献仪,并按献弥撒人的意向举行弥撒,这样不单为教会有益,而且也帮助了教会的经费和照顾了圣职人员的生活所需。

第五十五条  主教、神父一旦接受了教友们的弥撒献仪,即使献仪微薄,也应按奉献者之意向,为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

第五十六条  凡是接受弥撒献仪的人,即使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把献仪丢失,仍有责任为奉献者举行弥撒。

第五十七条  弥撒献仪的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会议或省主教会议决定,司铎不许要求超额献仪,如果自愿奉献超额弥撒献仪,可以接受,如果弥撒献仪数额较大,且未指明献弥撒的台数,则应以奉献者的居住地,依弥撒献仪的规定计算。司铎也应该接受低于定额的献仪,甚至为没有献仪贫苦的信徒的意向献弥撒。

第五十八条  为了牧灵的需要,司铎可在一天内多次举行弥撒,且可以为每一个献仪所定的意向举行弥撒,但除了圣诞节以外,只可收一台弥撒献仪,其余应归教会。

第五十九条  司铎在同一天内共祭另一台弥撒,不可以任何名义为此台弥撒接受献仪。

第六十条  凡在一年内无法做完的弥撒,应交教区主教(教区长)统筹安排。

第六十一条  任何一位司铎,应详细记录所接受弥撒的数目,意向,献仪和已举行的弥撒,转给他人举行的弥撒,应立即在记录簿上登记所转台数,意向和弥撒献仪。

第六十二条  弥撒献仪应统一上交教区,但主教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之。

 

第九章  总铎

 

第六十三条  总铎是指总铎区的司铎。

第六十四条  教区主教根据自己明智的判断,征询总铎区司铎的意见,经联席会议同意后,任命总铎的职务,亦可免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  总铎享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l、推动并协调总铎区的共伺牧灵活动。

2、指导总铎区的神职人员度合于身份的生活,善尽铎职。

3、应设法提供条件,使总铎区内的司铎们在灵修和神学知识方面得到辅助和提高,并关心司铎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尤其应关心那些处在困境中或被问题所困扰的司铎。

 

第十章  女修会

 

第六十六条  各教区根据情况和条件需要成立女修会的,制定会宪、会规,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务委员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会长负责培育和管理工作,会长的产生按会规规定,并由主教任命。

第六十七条  根据中国教会的现状,只有直属教区主教管理的女修会,所有尚遗留在国内的国际修女,均由教区主教统一领导,不另立会院。

第六十八条  教区成立的女修会,既经成立,应将该女修会的名称,会长简历,会宪,会规,修女人数上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备案。

第六十九条  女修会的培育工作,教材的编写,培育的目标以及会规的设制,要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以便付诸实施,所培育出的修女,既能服务教会,也能服务社会。

第七十条  在对修女们进行神修,品质和道德培育的基础上,也要重视提高修女们的神学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十一条  鉴于我国教会的经济现状,每位修女除了获得神修和知识培养外,还应学会一两门技术,如:缝纫、刺绣、医务、电脑、会计等,以获得自养能力。

 

第十一章    教区司铎生活

   

第七十二条  司铎的生活应是成全的,司铎因圣秩圣事而与基督司祭相似,蒙召做基督元首的职员、主教圣秩的合作者,以建树基督整个身体——教会。每位司铎以自己的方式,代表着基督,也享受着特殊恩宠,使他在为所属民众及整个天主子民服务时,能更有效地步向他所代表的基督的成全。司铎由圣神所祝圣,由圣神所派遣,在自己身上制死肉体的作为,整个地献身为人类服务。是籍着基督所赐的圣德,得以走向完人的境界。司铎们执行着属神和成义的职务,只要他们听从圣神的养育和领导,便可在神修生活上得到稳定,也因着他们每天的神圣工作,以及他们和主教及其司铎在共融之下,所从事的全部职务,就足以使他们迈向成全的生活境界。

第七十三条  服从,贞洁和神贫是司铎在领受此职务时,向天主许的三种誓愿。司铎在其一生的神职生活中应为实现这三种誓愿而努力奋斗,勤勉不辍。

l、服从

(1)司铎是由圣神所选拔,去完成的却是天主的工程,超越人类所有的智慧和力量。因此,司铎应不寻求私意,而只寻求派遣他们者的旨意。在一切事上,由基督的意志所领导。

(2)司铎的职务就是教会的职务,司铎在每一个地区的信友团体中,他是代表主教,司铎们若不从属主教,与之共融,就不能行使职权,司铎要尊敬和服从主教的命令,奉献自己的意志,为天主及弟兄们服务。

(3)司铎要以信德的精神,接受并执行由本主教及其他有权柄的领导和上司所命令或嘱咐的事,无论受命做任何事,甚至是最卑微,最贫穷的,都甘心鞠躬尽瘁。这种服从之德,将引导天主的儿女走向更加成熟的自由。

2、贞洁

(1)贞洁是天主赐给司铎们的一种特殊恩典。为了天主的国,完全而永久的贞操,教会视这种生活为司铎们极其重要,因为这正是牧灵爱德的标记和鼓励,也是世界上精神繁殖的特殊泉源。

(2)因为司铎的使命全部贡献为新的人类服务,就是战胜死亡的基督,籍自己的圣神,重生于世的人类。司铎籍着为了天国而守的贞洁,以新的卓越方式献身于基督,更专心与他结合,更自由地为天主及人类服务,更有效地为他的天国并为超性的重生而工作。

(3)为了很好地保存天主赏给的这一宝贵恩典,司铎们要谦逊地,恒心地同教会一起不断地祈祷。同时,司铎们要利用每人都有的超性方法,尤其不可忽视教会最卓越的灵修方法就是从圣经圣体双层餐桌上,得到天主圣言的滋养。司铎们应记得,在每天的朝拜圣体及个人敬礼圣体时,与主基督密谈,也要乐意参加灵修退省(避静),并重视灵修指导。

(4)司铎为了不使自己的独身生活受到损伤,在日常的生活中要特别注意,小心谨慎,在和社会各界,男女教友以及修女的交往中,要掌握原则和尺度,要公开化,正常化和平等化,不存任何个人的私心,在接待时要注意时间和地点,一般都应在公共场合。

3、神贫

(1)司铎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找到对待世界和事物的正确态度,因为教会的使命是在世间进行,而受造之物为人格的发展也是必需的。司铎不仅应感激天父为使他们善度生活,所赐予的一切,更应以信德之光,明辨所遇的一切,好能按照天主的圣意正确使用事物,并拒绝有害于自己使命的一切。

(2)司铎既以主为其应“分得的产业”,因此,他使用事物的宗旨,必须要遵照主基督的教训和教会的规定。司铎的被召是为天主和人服务的,司铎们所得的财物要用以维持足够的生活费用,并用以履行份内的职务,如有剩余,应自愿充作教会公用,或慈善事业。切不可以教会职务为盈利事业,也不可将职务上的收入,用以扩充私人的财产,更不应为亲属操劳钱财。司铎们决不要挂心财产,时常躲避各种贪婪,并用心戒绝一切盈利待业。“同样你们中不论是谁,如不舍弃他的一切所有,不能做我的门徒(1433)

(3)“神贫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天国是他们的”(53)。神职人—员应度简朴的生活,要戒避一切可能引起穷人反感的事,要比其他的基督门徒,更能在自己的事物上:饮食,衣着,住宅,摈弃任何奢侈现象,要把自己的住宅安排得不使任何人却步,即使较贫穷的人也不致于不敢上门求见。

第七十四条  神职人员应不断加强政治、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和时事,努力提高爱国主义和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认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坚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世上的光,地上的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委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七十六条  各教区可根据本制度和教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两会”可根据本制度和各地情况,制定神职人员行为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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