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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01-25 来源:天主教在线  点击: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和地方各级爱国会作用,促进天主教爱国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宗旨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国神长教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与教务组织共同管理教会事务,实行民主办教,努力促进天主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    各级天主教爱国会是由主教、神父、修士、修女和教友共同组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按合理的比例组成。

 

第二章  组织职能

 

第四条    全国及地方各级天主教爱国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同级天主教代表会议。各级爱国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均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天主教爱国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4、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决定召开并主持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文件。

2、审议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4、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1、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2、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3、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4、与同级教务组织商讨和决定天主教有关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组成联席会议,商讨决定中国天主教重大事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与同级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联席会议,商讨决定本地区天主教重大事宜。

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能、议事程序和办法,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天主教爱国会秘书长由同级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爱国会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联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联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负责爱国会的政治学习,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4、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天主教各级爱国会组织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通过举行研讨会、交流会和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神长教友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教育和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通过编写刊物、文字出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和民主办教原则的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神长教友爱岗敬业,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努力做光做盐,为主作证。

第十三条    发动神长教友为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献爱心,积极参与扶贫助残、怜恤孤寡、抗洪救灾、资助办学等社会服务,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各级爱国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认真分析研究反映的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教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协助教会搞好自养事业。

第十七条    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民主办教。

第十八条    按照民主办教的原则,在教会重大事宜上与教务组织相互协商、集体领导、共同决策。主要包括:

1、与教务组织共同作好选圣主教和教区调整工作。

2、与教务组织共同办好神哲学院和修女院。

3、协助教务组织做好对神职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和神修培养,关心圣召培育。

4、协助教务组织进行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协助政府和教会作好地下势力的教育转化工作和受地下势力影响的教友的团结工作。

 

第四章    爱国会工作人员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天主教爱国会的工作人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中国教会的主权。

第二十一条    坚决拥护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和自选自圣主教原则。

第二十二条    信德坚定、热心事主,努力学习教会要理和神学知识,善尽教友本分,立爱国爱教善表。

第二十三条    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自觉维护教会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接受监督,尊重神职人员,加强教会内部的团结,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天主教爱国会要严格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办事,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两者不可一人兼任。

第二十八条    接受审计部门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等各项经费及收支帐目的定期年审、不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对外交往

 

第二十九条    各级天主教爱国会要本着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按照“互不隶属、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则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天主教会的友好交往。

第三十条    在外事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4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中要积极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阐述我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选自圣主教方针,消除误解,扩大影响,广交朋友。

第三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作到内外有别,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和中国教会利益的事。要建立外事接待机构,严格按外事接待计划进行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中可以接受不附带政治条件的友好捐助,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教会和个人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中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坚决抵御海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只有一个教区的,可由省一级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共同组成联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以下爱国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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