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线答疑 | 教堂查询图书中心电子贺卡网址导航 | 文章中心 | 资源下载 | 影视中心 | 图片浏览 | 电子商城

教会文献 训导 教理 牧函 圣经园地 动态 译本 神学哲学 信理 伦理 入教指南 教义 慕道 其他栏目 修会 本站资源
大公会议 通谕 劝谕 法典 圣经神学 论述 注释 基本神学 牧灵 本位 入门圣事 答疑 教堂 教友生活 灵修 电子图书
相关资讯 梵二 圣部 文告 圣经文献 教学 批判 哲学殿堂 思潮 见解 护教文集 历史 知道 文章小品 圣人 梵台广播
保禄特权
作者:天主教在线 发布时间:2008-03-19 来源:天主教在线  点击:

一、《教会训导文集》中论保禄特权的章节

 

大约1199年依诺森三世(参阅DS768--769

DS768阁下曾函告我们,请求:夫妻之一方,遗弃另一方而改入异端教。那被遗弃的一方,想要再结婚,生育子女。试问:根据律法,这能这样做吗?所以我们就把你所问的问题,同我们的弟兄们商议结果,我们这样答复阁下:虽然我们的前任教宗(如:天士三世 Caelestinus Ⅲ)似乎并不这样想法,但我们要加以分析:是否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后来,其中一方,归正,信奉天主教?或是:夫妻二人,先是天主教人,后来其中一方,陷入异端教,或失落信德,又落入外教人的错误中?如果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后来其中一方归正,信奉天主教,而另一方,或完全不愿与对方同居,或至少非凌辱天主圣名,非牵引对方陷入大罪,不愿同居,那么,在这些环境之下,那被遗弃的一方,若愿再结婚,尽可准予结婚,因为保禄宗徒说过: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格前715)而且教会的典章,也这样规定:对造物主的凌辱,解除了那被遗弃者的婚姻(权利)-束缚。

DS769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天主教)教友,而其中之一,陷入异端或外教的错误,那么,我们相信:在这种情形之下,那被遗弃的一方,在对方还没有死去之前,纵然对造物主的凌辱,显得更大,也不能再和别人结婚。因为二个外教夫妻的婚姻,固然是真实的,却不成圣事;至于信友夫妻的婚姻,则不然;他们一结婚,则若对方还在世间时,总不能离散而再行结婚,因为信友一结婚,便成为婚配圣事。当地的主教有权使用这个权力,问外教一方是否愿意归依天主教或不阻止教友一方的信仰生活。

 

论保禄特权——教宗格来孟十三世 

教宗颁发文告重申惩斥邪说谬论--公元1864128 

叙事: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从两个外教夫妻中,一方归化信主,另一虽不愿立即归正,但同意和对方 (信主的一方)(和睦自处,即:不凌辱造主,也不诱引对方犯大罪,而且还预许自己,也将信主—拥抱信理;祇因某些特殊理由,认为不得不拖延一些日子。因此那信主的一方,并不与不信主者离异,但他们继续同居,仍如夫妻一般;这样日久天长,也有到数年之久,但到后来,那不信主的一方,变更初衷:不仅不愿归正,反而引诱那信主的一方,敬拜偶像,或予以遗弃;且已不同意与对方同居,甚至还与他人,另结新婚。

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那被遗弃的信主的—教友—一方,也能遗弃对方,而另与他人结婚?即:在这里,是否他有利用保禄特权的余地?盖保禄说:“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格前:七,15)

对上述第一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问题() 是否唯有不信主的一方,因对信仰的怀恨而离去,才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禄特权的余地?还是那不信主的一方,还因不乐意,或因其它与信仰不同的另外原因而离去,也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禄特权的余地?

对上述第二题的答案:既然,这(保禄特权)的目的是为保卫那信主一方的信德,则信主者,自能由于任何原因,可利用这个特权,只要理由是公正的,那就是:信主的一方,并没有给予那不信主的一方,任何公正合理的离弃动机;但应明白的是:那信主一方与那不信主的一方婚姻束缚,唯有到那信主的一方(问明对方不愿与自己继续同居后),与另一信主再婚时,才会解除。

问题() 几时不信一方,因任何理由而与信主的一方离异,而且人也不能知道,对方是否还活在人世,那时,那信主的一方,能否另与他人结婚?

对上述第三问题的答案:在这种情形下,不该去问那不信主的一方,是否愿意归正(领洗);事实上,圣座因正直理由,能予以宽免,不必去问。

问题() 一个信主的人(领洗者),获得宽免,有效地与不信主者(未领洗者) 结了婚。假设那不信主的一方(结婚后)离去,或不愿与信主的一方同居,或引诱对方犯死罪,那么,那信主的一方,能与他人,再结新婚吗?

对上述第四问题的答案:如果那信主的一方,先获了宽免,然后与不信主者结婚,那么,那不信主一方,就已认为默认:愿与信主的一方同居,决不凌辱造主;职是之故,假设那不信的一方,(变更初衷)不遵守上述条件,则信主的一方,应用尽法律方面的补救方法,令对方遵守条件。否则的话,信主的一方,应和对方分床分居,但不该拆离婚姻的束缚;故在这种情形下,那信主的一方,当对方在生时,不能另续新婚(译者注:最近圣部对本条例另有新规定:信理圣部(SCongr Pro Doctrina fidei)于公元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七日颁布《对“维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缚”的训令》)

问题() 一个信主的人,在归正后(在领洗后),若曾有一些时日,与不信主的一方同居过,那他就没有另与他人,重新结婚的权利吗?

对上述第五问题的答案:归正者归正信主 (领洗);在这归正时,那信主一方和那不信主的一方所有的婚姻束缚,若那不信主的一方,还活着的话,并不等于拆散了;盖唯有当不信主的一方,不愿与之同居时,那信主的一方,才获得权利,与信主者,另结新婚。此外,那上次婚姻的束缚,唯有在那信主的一方,有效地另结新婚后,才得以解除。但若信主的一方,在领洗之前,拥有多位妻妾,而其第一位 (正式)妻子,若不愿信主,那么,他可以与任何一位妾婢结婚,只要她是教友;但在这种情形下,他与她,应该在本堂神父以及人们面前,再互相表示姞婚的意愿。

 

 

二、《神学辞典》中对保禄特权的解释

()概念说明:特权privilege一词来自拉丁文,包括两部份:privus个人的、特别的(one's own),及lex法律(law)。此词或许可界定为:有效的教会法律条款,乃专为某人或团体而订定的一套客观的行为规范,容许他()享有与他人(依普通法)显然不同的特恩。但此特恩不可滥用,以免危害教会秩序。

至于“保禄特权”(Pauline privilege)一词通常指未领洗的男女双方所缔结的婚姻,一方领洗后,未领洗的另一方拒绝与之和睦相处时,领洗一方有权免除此婚姻。此词建基于“圣保禄在格前七1216中准许了这特权”的假定上;可是如果把此准许与保禄其他的说法与态度比较看来的话,比较正确的说法是:此特权是教会对保禄原文作了较广义的解释所得到的结论。保禄在“婚姻不可解散”的上下文(格前七1011)中,教诲从外教皈依的基督徒,不该以领洗为藉口,离弃未信主(未领洗)的一方;“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皈依的一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15)。他的意思是,皈依的一方没有必要反对未信主的一方离去。保禄在其著作上未曾提及婚姻能因此离去而解除,也未曾说过皈依的一方有自由另结新婚的权利。

()从第四世纪以来,大多的天主教释经专家都把格前七15阐释为:未领洗的双方缔结的婚姻,当未领洗的一方拒绝与领洗的一方和睦共处时,是可解除的;而事实上当领洗的一方另结圣事婚姻( 488)时,前婚即正式被解除。现行的天主教教会法明订如何适用保禄特权,并指出使用此特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信仰”。因此,“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即视为离异(离去)……”(法典1143)。不过,离婚的领洗一方使用此特权再婚时,对象最好是天主教教友;否则需有重要理由,经教区教长免除其婚姻(指与教外人结婚)限制,他才可使用保禄特权,再缔结新婚(法典1147)。再者,教会使用此特权时,应以保护信仰为优先考虑因素,故此信仰特权的使用优先受法律(教会法)的保护(法典1150)

 

三、信理部:对“维护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缚”的训令

如众所周知,圣部对于那因维护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缚之问题研究,历时已久,终于获得当今教宗保禄六世之核准,公布下列新规定的各项条件,好使那申请者,不管是受洗与否,或归正与否均可为了维护信德的缘故,得以解除其婚姻之束缚。

 

壹、要有效地解除婚姻束缚的绝对必要条件有三:

(a)在整个婚姻时期内,配偶中之任何一方,没有领受过洗礼。

(b)在那先前未领洗的配偶,领洗之后,没有行过房事。

(c)那没有领洗的配偶,或在天主教会领洗的配偶,不让天主教友配偶,享受信仰自己宗教以及为自己子女领受天主教的洗礼,与受天主教教育的自由。这原是“信约”(Cautiones)上的条件,应妥善予以遵守,才是。

 

贰、此外,尚须具有下列条件:

(1)由于根本的,以及不可能挽救的争端,那对夫妇没有重新恢复婚姻生活之可能性。

(2)即使准予解除婚姻之束缚,也不会有公开的坏的危险或严重地、令人惊异的危险。

(3)那申请的一方,并不是那拆散婚姻束缚的犯罪原因,而且,那将与之结婚或与之调整婚姻的天主教教友,也并不因他 () 自己的罪恶,而导致该婚姻之离异。

(4)假使可能的话,则该征询原来婚姻之配偶。而且,合理地对方也不予以拒绝。

(5)那申请解散婚姻束缚之一方,应照顾那在原来婚姻中所生子女的宗教教育。

(6)按公义的法律,那被遗弃的一方,及其所生的子女,应该受到照顾。

(7)和他 (或她) 新结婚的天主教教友,应按领洗之誓愿而生活,并应照顾那新家庭,才是。

(8)若不能等待那和他 (或她) 新结婚的望教者,领洗后才举行婚礼,那么,伦理一般地,应确知那望教者,必将在最近期内,领受洗礼。

 

叁、如果该婚姻之束缚,为了其他的理由,严重地受到怀疑,那么,该婚姻之束缚,更容易获得解散的准许。

 

肆、如果存在着那上述“贰”与“叁”所列的各项条件;而且,那天主教教友一方,由于地区的特殊境况,尤其是由于该地区之天主教友人类稀少的缘故,不能避免这样的婚姻,且也不能在同一婚姻中,度一个相称的教友生活,那么,那个天主教友,和那未领洗的人,在求获那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挡宽免之后,所结的婚姻束缚,也可获得解除。此外,还须把那公开婚礼举行的事实,报告给信道圣部,才是。

 

伍、由于获得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挡宽免,所结的合法婚姻 (Mat Legitimum) 束缚,解除后,那天主教教友一方,不得和那未归正而未洗者另结新婚姻。

 

陆、那由于解除前一个合法婚姻 (Mat Legitimum) 束缚后所结的另一个合法婚姻的束缚,不得准予解除。

 

为了合法合理地满全上列各项条件起见,我们在本训令所规定的准则以后,还附上“法定程序方面的新规则”;这在未来的进行法定程序时,都该予以遵循为要。

由于本训令的新规定准则,以前有关法定程序的规则,均彻底以废除。

 

 

信道圣部部长 赛柏(Seper)枢机签署

   秘书 哈默附署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发自罗马

(Prot. N. 2717/68)

 

上一篇:天主教法典[图书]

下一篇:伯多禄特权

相关链接
无相关信息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发表评论 [评论数: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