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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的版图
耶稣诞生时,罗马帝国是一个非常强大帝国。罗马人骄傲地称地中海为“我们的海”。地中海沿岸所有地域全属于罗马帝国的版图。公元一世纪时期,帝国版图进一步扩大。其东部达到今天苏联的克里米亚,包括亚述海沿岸。因此在早期教会会议上,有塞瓦斯波尔主教参加。帝国西北部达到今天德国汉堡,南部包括了今天的北非沿岸,包括今天的埃及,这样大大便利了福音的传播。十六世纪之前的教会历史,主要发生在这改片土地上。
地名简介
罗马帝国时期的地名,许多今天已经不复使用,但其含义已大有不同,故特就其在教会史上比较见的地名,依外文字母次序作说明于下:
africa阿非利加(若今突尼斯。十五世纪后始指今天的非洲)
armenia亚美尼亚(今土耳其北部和苏维埃亚美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cappadocia卡巴托济亚(若今土耳东部)
dalmatia达马济亚(若今南斯拉夫)
cyrenaica西热乃加(若今利的亚)
gallia高卢(今法国)
illyricuw依利里(若今巴尔干,但其界限较含糊,有时指达马济亚的部分地区)
mesopotamia美索不达米亚(今伊拉克底克里斯幻发拉底两河之间地区)
macedonia马其顿(今属保加利亚、南斯拉夫)
numidia奴米提亚(今利加利亚)
phrygia弗里其亚(今土耳其)
Thrace特纳斯(今巴尔干顶部,希腊东北部,保加利亚南部,土耳其欧洲部分)
宗教
公元初期,罗马帝国有官方宗教和非官方宗教之分。官方宗教仪式在罗马及各大城市举行。其神祉为主神朱比特jupiter 、其妻朱诺juno、智慧神密勒瓦minerva、战神玛尔斯mars等。但帝国对所征服地区的宗教神祉并不排斥。
帝国礼拜
与教会历史密切相关的是帝国礼拜。许多基督徒由于拒绝行帝国礼拜而牺牲生命,成为圣人。从奥古斯督时代起,首先是高卢地区向罗马城和罗马皇帝举行祭礼,给罗马皇帝以神的色彩,皇帝死后,罗马贵族机构元老又将之封为神,这样就形成了帝国礼拜。
罗马帝国统治下的犹太教
公元前三世纪马其顿王亚历山大一世起,犹太人散居各地,得 马其顿王的优待。他们不服兵役,他们内部发生争端时,享有司法自主权。在宗教信仰方面,不受干涉。罗马征服巴勒斯坦后,依然优待犹太人。奥古斯督在战争中曾得到犹太人支持。为了答谢,他保留了犹太人从亚历山大一世起便享有的特权,而且还特许犹太人不参加帝王礼拜。
犹太教在罗马帝国的这一特殊地位对于基督教初期的传播无疑起了地十分有利的作用,初期教会带有许多犹太教色彩,被人视为犹太教的一个派别。因而享受犹太教的特权。
初期教会的犹太教色彩
总的说来,宗徒们领受圣神之后,革命精神是很大的,这表现在废除割礼和古教的许多法定清洁上,这表现在废除许多饮食方面的规定上。
但是,宗徒大事记第十五章记载耶路撒冷的决定,保留了犹太教的痕迹:戒食祭偶像之物、戒食血、戒食窒息致死之物。阿非利加主教奥斯定在公元400年左右曾提出这不必遵守这一规定。但罗马主教额我略三世(731-741)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人处四十天的补赎。
初期教会的发展
宗徒们在圣神降临当天传开始了传教工作。随着圣保禄宗徒的皈依,福音的传播范围日益扩大。到一世纪七十年代时,叙利亚、亚西亚、马其顿、,希腊已有许多教会团体,到一世纪末期,福音已传入亚历山大城。这是帝国东部情况。帝国西部,数罗马城的教会最早,而且似乎绝大数基督徒原籍东方。但基督教在罗马发展较快。杜米仙皇帝时期(81-96)他的亲戚中便有基督徒。其它西部地区如阿非利加、高卢,则在二世纪由东方传入。到三世纪, 则自依利里公至西班牙的广大地区已有上在百的地方教会。包括不列颠岛在内。公元235年左右,迦太基城主教会议上,有成百的主教到会。
三百年教难
从斯德望致命到公元件313年米兰敕令止统称三百年教难时期。
罗马皇帝迫害基督教始自奈龙,公元64年7月18、19日两天,罗马城大火。毁了大半个罗马,一时风传奈龙是放火的罪魁祸首。为了平息罗马市民的民愤,许多基督徒被指控为纵火犯,被处以喂狗、火刑、或钉十字架。
杜米仙皇帝时(81-117),比迪尼(小亚细亚西北)的国罗马长官卜尼略请示皇帝怎样处理基督徒。图雷真的回答是:对证据确凿的基督徒,应予惩处;但不应接受匿名指控,不应搜捕基督徒。对证据确凿的基督徒,只要答应悔改,便不应予以追究。
色提皇帝时期(195-211)对基督徒和犹太人十分严厉。在这段时期里,受打击最重的是埃及和阿非利加教会。色提莫之后的几任皇帝没有继续他的这一政策。
公元429-251的罗马皇帝犹西鸟斯,强调帝国礼拜。250年他在人口普查的命令中,命令所有享受罗马公民权的人,都得参予帝国礼拜。在举行仪式之后,发给参与帝国礼拜的证件。
253-260年的瓦勒利安皇帝则两次下令重点打击教会领导阶层:教神父六品。使阿非利加教会遭受沉重打击。
260年卡利盎登皇帝位,一反前几任皇帝之所为,命令发还过去没收的教会财产如坟地等。公元件384年代克里先登皇帝位,当时教会已大大发展,在罗马军官中有许多基督徒。代克里先对他们表示宽容,免除他们举行帝国敬礼的义务。但在公元303年,也许是出于政治考虑,正式下令查禁基督教。这次查禁时间达十年之久,但各地执行情况很不一致总。总的说来,帝国东部执行得严,西部则比较宽。
从上面的概述可以看出,前三个世纪的教会处境是因皇帝而异的,有时还是因地方官,而异的,偌大的一个帝国,其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可能是划一的。
一般说来,教难的发生与教徒和非教徒之间的关系如何有很大关系。当时教会举行弥撒采取秘形式;许多社会生活,基督徒认为不道德,拒绝参加,往往引起教外人的怀疑,甚至引起许多荒唐不经谣言,可说是一般教难的写照。“迫害来临之前,是不利于基督徒进入市场、澡堂等公共场所,甚至上街也不无危险。接着便是官府抓人、抄没财产、鞭笞、教会的首脑人物被捕,有时连他们的奴隶也被捉去,尽管这些奴隶并不是基督徒。”
致命圣人(殉教者)
致命圣人一词的外文是希腊文martyz ,其原意是“作证者”,意即死者用自己的生命为主的福音作见证。基督徒对致命的敬礼,始自阿非利加教会。他们把殉教者的重要人物的受审档案收集保留下来,并在每年的纪念日上在集会时宣读。罗马教会于二世纪末开始把殉教的墓摆在显要的地方。阿非利加教会的殉教案后来引起了其他地方教会的羡慕,对已故的殉教者进行追捕记录。五世纪和六世纪是这种追补记录的最盛时期。这便是许多神话式的致命传记的由来。
早期教会中分裂出的派别和与教会更有密切关系的教派
诺瓦济盎派:诺瓦济盎是罗马教会三世纪50年代的神父。当时罗马教会关于怎样对待在教难时期的“跌倒者”意见分歧,罗马主教哥内略主宽,诺瓦济盎则主严,被主严的一派拥立为罗马主教反对哥内略。其实,罗马教会内的这种分歧早在三世纪初就曾发生过。217年,主严的一派拥立希波里多为主教来反对主宽的卜里克斯多主教。
蒙坦派:这一派起源于弗里其亚公元170年后,他们的始祖蒙坦原本异教*司祭,后来皈依基督教,特别重视若望福音,强调斋戒、贞洁、独身、勇敢,不怕挑起教难。他们自称“属灵者”视他人为“属凡者”。蒙坦派传播到叙利亚、罗马、阿非利加。
蒙坦派里有一们杰出人物。他就是代尔都良,人称拉丁教会之父,因为他最早使用拉丁文撰写文章阐述教义,他是迦太基人,其父为百夫长,他皈依基督教前在罗马城任律师,皈依后回故乡任神父职。
蒙坦派延续到八世纪,遭到皈依基督教的罗马皇帝迫害,终于绝迹。
悟道派:( gnostici)关于这一派的说法,一直采自反对者的论述。过去一般都认为悟道派和特点是:人的得救在悟道而不在于行善,早期基督徒中也有受此影响的,他们放荡形骸,往往牵连到真正的基督徒。
人们认为悟道派和基督教大约同时起源于巴勒斯坦。
异教 paganismus 指不信奉基督的宗教,但不包括犹太教。
1945年,上埃及农民发现一坛贝见叶手抄经,经学者研究里面有“亚当给其子孙舍特的启示”、“多默福音”、“闪的阐述”、“埃及人的福音”、“悟道篇”等,这是第一次发现的悟道派著作。
摩尼教:创始人摩尼,波斯人,生于公元是216年,277年在波斯被处十字架刑他的教义属二元论。由于其中有大量的旧约内容并承认基督的神性。因此被认为是基督教的一派。但它除此外,还杂有佛教色彩和其它宗教色彩。罗马皇帝道克里先怀疑其信徒与波斯在政治上有联系。因于297年下令禁止。摩尼教广及印度、中国和中亚。四世纪时罗马帝国许多人,包括政府官员、学者,乃至教会神职人员亦受其禁欲主义的影响,有人指责他们走极端,达到反对婚姻的程度。
君士坦丁皇帝与米兰敕令(313年)
在教会史上,君士坦丁(旧译公斯坦丁)是一位划时代的罗马后皇帝。
公元310年,罗马帝国境内
君干坦丁之母海伦“出身低微,可能原系基督徒,其夫被授以凯撒称号之后,将她休弃。君士坦丁称帝后,对其母遵礼备至”。但君士坦丁至少在早期并不是基督徒。310年,他宣布奉玛尔斯和常胜太阳为其守护神。321年,君士坦丁城举行新城建成典礼时,由占术士和异教司祭主礼,广场上的君士坦丁像采取“常胜太阳”的形像,并举行拜祭年皇帝仪式。基督徒也参加拜祭,不过教会对这次拜祭皇帝作了自己的解释。330年君士坦丁铸的钱,依然有太阳神像。
记述罗马主教西尔薇士德给君士坦丁授洗和历史,是一篇伪造史。这已是历史学者的定论。伪造这篇东西的目的,显然是想提高罗马主教的身价。一般说来,人们倾向
人们估计:君士坦丁时代,基督教徒约占帝国人口十分之一。
阿里盎异端*和尼西大公会(325年)
公元件317年,亚历山大城有位神父,名叫阿里乌斯。他开始这样解释圣父圣子之间的关系:圣父是从无始就有的,但圣子是圣父所造,后于圣父所在。从此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论。亚历山大城主教将阿里乌斯开除共融*,他不服罪,逃到巴勒斯坦继续宣传他的学说,并得到当时皇帝所在地尼各默提亚城主教的支持,因之他的学说越来越广。正统教会与阿里乌斯之间的矛盾愈来愈大,两派由辩论演变成武斗,而且武斗地区逐步扩大。这样就惊动了皇帝,为此,君士坦丁皇帝曾派自己的亲信贺西约主教调停,但无效,武斗日益蔓延开去。在这种局势下,君士坦丁决定召开 一次大公会议,即尼西会议的起因。
尼西在今土耳其境内,当时为交通要道,离皇帝所在地尼各墨地亚不远。尼西会议是第一次动用帝国国库报销的教会会议,到会主教计318人,绝大部分来自帝国东部,盛况空前,影响很大,故有时被称为318位主教会议。提到尼西会议决议时,称之为318位决议。罗马主教没有出席这次会议,但派了两位神父参加。
代表中赞同阿里乌斯观点的仅17人,在辩论中,亚历山大城年轻的六品阿大纳削是正统派的台柱。投票通过信条集时,阿里盎派的二人被撤职流放。阿里乌斯本人更不用说,也被充军远方。
尼西教律
从宗徒传教起,到公元325年的尼西大会,有些地方召开过地方性主教会议,这样的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对其它地方的教会没有约束力。因此,这次大会对全帝国教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相应决议:制定了二十条教律,其中第四、五、六、七条是关于选圣主教和主教彼此之间关系的,特译于下:
教律四:主教选举应由一省全体主教进行。在情况紧迫或由于路途遥远难以全体主教到场时,则至少须会集三名主教,在取得不能出席者的书面同意后,进行祝圣事宜。对这一切的认可,理所当然地属于该省府主教。
教律五: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各省任何主教对神职人员或平信徒所施之除共融具有法律效力。甲地主教开除共融者,乙地主教不得宽释。但主教不得出于心胸狭隘,个人意气或怨恨面滥施开除共融。为此,本大会认为各省应每召开两次全体主教会议以进行必要的考查,弄清开除共融是否确系因抗命行为而施,蔌者所施开除共融应予减免。两次会议,一在四旬斋前举行。(以便主教们能在清除一切不高尚的情绪后,作悦主的奉献)一在秋季举行。
教律六:埃及、利比亚、奔达波里之惯例应予保持,即:亚历山大城主教管辖(上述)所有省份;因为它享有与罗马主教相同*之权利。
教律七:根据古老的传统惯例,厄里亚城*应享有荣誉。本大会决定:该城主教应享有席位优先荣誉,但不得有损该省首府*应有之尊严。
根据上面四条尼西教律:历史学者们称当时的教会组织管理体制为首府主教体制。一省的主教各自是独立的。“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而这省独立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举行两次省主教会议,相互检查是否合教会原则的行动。一省的主教会议由该省的首府主教任当然主席。但首府主教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新主教的选举没有首府主教的认可,但如选举系由全体(主教)遵照教会原则慎重举行,而二三人之反对(包括首府主教在内)纯系意气用事,则应以多数人意见为准。
尼西教律此外还提出了三个地位最高的主教:罗马、亚历山大城、安提约基三地主教。当时尚无“宗主教”的称呼;后来才逐渐形成这一称号。这三个主教中又以罗马和亚历山大城地位最高,但这两个主教权力相等。为什么这三个地方的主教权力最高?尼西教律七告诉我们:所谓“宗徒席位”不是主教地位高低的理由,如果“宗徒席位”构成主教地位的理由,那无论如何是应将耶路撒冷主教列入宗主教行列的,但尼西教律只给了耶城主教荣誉地位,而且是仅次于巴勒斯坦首府凯撒主教的地位。因为它是当时一个小城市,尼律在突出这三个城市主教地位时援用的理由是“惯例”,这就是说:历史上已形成的地位,即“古老权力”。这三个城市之所以在福音传播中取得“古老权力”,无疑与其城市地位紧密相联的,它们是当时罗马帝国最重要的城市。
阿里盎异端的传播
阿里乌斯的学说虽然被判为异端,但它已产生有影响,不是皇帝一道命令所能消灭的。有一个神父名叫乌耳斐拉,为哥德人(当时人称蛮族)所俘。他在哥德人中宣传基督教,并创造哥德文字母,将圣经译成哥德语。由于他是阿里盎派,所以哥德人属阿里盎派基督徒。
此外,由于尼各墨提亚城主教欧色比在皇宫的活动,君士坦丁于公元331年将阿里乌斯从流放地召回,君士坦丁死后,继位的罗马皇帝又偏坦阿里盎异端,故此到盎博罗削任米兰主教前(374),米兰当时西罗马皇帝所在地主教是阿里盎派,同
罗马主教权力上升的第一块踏脚石的产生(344年)
尼西会议后,仍有一些主教不接受圣父与圣子同体omouslos一词,这些人中以尼各墨提亚主教欧色比的影响最大,故此人们将他们称为欧色比派。尼西会议中正统派的台柱阿大纳削,后来升任亚历山大城主教,他城了欧色比派的眼中钉。在欧色比派的策划下,阿大纳削在第耳城主教会议上被开除共融,君士坦丁因此将他流放外地。君士坦丁死后,君士坦斯皇帝为了给阿大纳削平反,召开了撒提加(今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会议。参加这一会议的主教绝大部分来自帝国西部。原尼西会议主席贺西约任会议主席。为了避免其他正统派主教重遭阿大纳削的命运,高藤觉主教在这次会上提出“不服判的主教可以向罗马主教上诉”的提案。由于这一提案直接专场违反尼西教律第五条,没有获得大会通过。撒提加会议主席贺西约等主教鉴于欧色比派力量强大,不能不设法预防,伙同部分到会主教,将被否决的上述权提案以记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冒充尼西教律。以罗马主教便援引这个冒牌“尼西教律”干涉其他地方主教事务。贺西约等原意用来对付欧色比派的招数,就这样成了罗马主教权力增长的第一个十分重要的台阶。
阿大纳削案大事年表
335年阿大纳削奉皇帝君士坦丁这命,去弟耳城以被告身份出席主教会议(欧色比派),接受审讯。但不待审讯结束,逃往君士坦丁堡,请求皇帝另委任公正的法庭,或者让自己与原告进行御前辩论。
奉皇帝之命组成的弟耳城主教会议将逃走的阿大纳削开除共融,禁止他回返亚历山大城。
皇帝准阿大纳削之请,令弟耳城会议主教赴君士坦丁堡御前辩论。 君士坦丁皇帝将阿大纳削流放特肋弗。
337年5月下旬,君士坦丁死;六月中旬,小君士坦丁诏令阿大纳削复职。十一月末,阿大纳削返回亚历山大城。
339年,欧色比派着人去罗马,通报阿大纳削“罪行”并将弟耳会议记录副本交给罗马主教儒略一世。儒略将该记录副本抄送一份送阿大纳削。
339年复活节后,阿大纳削赴罗马。儒略打算召开罗马会议。因致函欧色比派。欧色比派复函拒不参加,其主要理由是:一个会议不应重审另一个会议的决定;主教们一律平等,罗马主教不比其他主教高,城市地位不给主教带来特权。
340年,罗马会议正式举行,重审阿大纳削案,随致信欧色比派,为召开罗马议辩护。
342年,皇帝君士坦斯召阿大纳削去米兰,通知他将召开全国主教会议解决他的问题 。
343年,阿大纳削为会议进行紧张准备,去高卢找尼西会议主席贺西约主教商议。
343至344年初,根据皇帝命令,会议在撒提加举行。由贺西约主持,阿大纳削平反复职,两年后始返回亚历山大城。
撒提加教律全文
教律一 贺西约主教说:任何主教不得由自己的城市(教区)迁往别的城市(教区)。这种(迁任的)流弊恶习,必须于以根除。他们想方设法迁往小城市,这就证明:他们(迁任)纯粹是由于利欲薰心,在那儿争权夺利罢了。大家是否同意对这种祸害更狠狠地、严厉地惩罚?这种人,连平信徒共融也不得享受!全体答称:同意。
教律二 贺西约主教说:如果有人居然恬不知耻,提出申辩,说自己有教徒们的信。谁也知道他们会收买少数心不诚的人。让他们在教堂里嚷嚷,使人看着似乎是他们这些人要求他去当主教的。我认为应当狠狠地惩罚这样的人,至死也不给他平信徒共融。如果大家都同意,就请定下来。会议:同意。
教律三 贺西约主教说:还应加上一点:一省主教不得越境进入其他有主教的省,但这自己(主教)弟兄邀请者在外,以免人们认为我们关闭了爱德之门。倘若某省有主教和自己的兄弟主教发生争端,两人都不得请外省主教辩护。如有主教(在主教会议上)输讼而又不服,认为理在自己一方,要求重新召开会议(审理)。你们如果同意的话,就这样办。为了光荣至圣的伯多禄让参加审理的主教们给罗马主教儒略写信。如果他(罗马主教)认为应当重新审理,就重新审理,并由他派出审理人,如果认为该案审理公正,毋须重审,则原判算是被认可了,全体主教是否同意?会议:通过。
教律四 高滕觉主教说:我认为主教阁下提出的这一条挺好的意见,还应加上一点,如果同意的话:如果主教被临近的主教们撤职后,坚持要求由罗马处理自己的问题;在其上诉之后,罗马主教对案件作出决定之前,不得给这位在人们看来被撤职的主教的座堂另圣新主教。
教律五 贺西约主教说:兹规定:如有主教被控,经本地区主教们开会审理,判处撤职后,该主教投奔并上诉罗马教会主教*要求申辩;倘其认为应当重新审理,就请他给附近省份主教写信,让他们仔细调查,并按实情作出决定。如这件要求复审的主教,请求罗马主教派出神父,而这一请求打动了。。。罗马主教,到底怎么办,权在罗马主教。如果他派出神父,授之以派遣 者的权力, 会同主教们共同审理,决定权在他。倘如他认为让主教们审理即可以结案,听其英明决定好了。
教律六 贺西约主教说:倘某个原来有很多主教的省份,只剩下一位主教,而这位主教玩忽职守,不肯(祝圣新)主教。教徒们写信( 给邻省主教,要求圣主教)邻省主教应当首抚写位通知这位本省主教,造诉他:教徒们写信要求给教会一个产管人,并告诉他:教徒们写信要求给教会一个主管人,并告诉他:他们(邻省主教)来到这里,就地圣主教是正治的。倘如他回信不提此事, 或者佯为不知,不给回信,邻省主教应为他们祝圣主教,满足教友们的要求。
一位神父即够了的村子或小市镇,不得设主教,因为没有这的需要。不然,主教的名字和权威会被人瞧不起,从外省被邀请来的主教,只能给原来有主教的城市,或人囗众多,当设主教的城市圣主教,大家都同意吗?会议回答:同意。
教律七 贺西约主教说:许多主教去宫廷太勤。他们在宫廷纠缠不休,往往提出不正当的要求,连累到我们获得的恩典也少了,也不那么信任了。特别是亚非利加的主教们,他们不理睬我们和主教兄弟格拉图和正确意见,往往向皇帝提出种种无理要求世俗权力和地位,这种劣行不仅招来物,有时甚至成为丑闻。主教们当菅的是以强凌弱,寡妇受欺,孤儿被掠这类事!弟兄们,如果你们同意,就定这样一条教律“没有我们虔诚的皇帝书面邀请或召见,主教不得去皇帝宫。不过,会经常有受欺凌的人,被判流放的人发配海岛服劳役的人来请求教会解救。对他们当然应当帮助,为他们请求开恩。你们如果同意,就这样定下来。全体通过。
教律八 贺西约主教:还有一点须要大家讨论。根椐大家的规定,主教们不得去宫廷以免招来物议。则于上述种种情况而必须去宫庭时,主教当派执事去,以免引起嫉妒。而且,由执事提出请求,回复会来得更快。
教律九 还有一点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论哪个省的主教,应将他们(向皇帝)的申请书送交我们的首府主教兄弟。让他也派遣执事,提出申请,并向皇帝驻地的兄弟主教发出介绍信。
倘若哪位主教在宫里有朋友,想请求某项正当恩典,许可他通过自己的执事去请求。如果他此外还有朋友,他深知不用自己到场,也会为他讲话,他可以给他们去信。
无名氏:照这样说,那么凡来到罗马的,应将他们向皇帝的申请书,交给我们至圣的罗马教会主教兄弟,让他审查那些要求是否正当合理,请他关照,使这些申请到达宫庭。全体说,这是个好意见。同意。
阿里比约主教说:如果是为孤儿寡母或其它遭不幸的人们而长途跋涉,当然可以。可现在那申请,多是些难免人议论或会引人嫉妒的东西,这些人就不用去皇宫了。
教律十 贺西约主教说:我还认为有必要请诸位仔细研究:倘若有富翁或学者、商界或政界的人被教请求当主教,他们应先担任“读经”、“执事”、神父等职,逐级升任;如若合格,便有充裕的时间考查他信仰如何,品德怎样,考察他是否老成待重,如果合格,便允许领受主教圣职。随随便便、冒冒失失,将一名新教徒升任主教、神父或执事,既不适宜,也不合理。教会道理也不容许这样作。特别是外帮人之导师,圣保禄宗徒谴责过这种作法。但是,那些生活上已经受过长期考察、确实品德兼优的(可以升主教),全体通过。
教律十一 贺西约主教说:诸位主教还应当规定:如有主教,不为敬主而为遂其野心从一城市去到另一城市,或从自己所在省去到外省,要在外省长住;而当地主教又不相形见绌,声望降低,弄得他只好决心离开自己的教会去。请你们规定一个期限。因为拒不接待一主教,不合人情,而让他长期呆下去。又会出问题。应当规定:不容许这样的情况发生。我记得上次会议中我们的兄弟曾规定:一个平信徒在其所在城市,如连续三个主日不参加集会,便不许共融。既然对平信徒有这样的规定,就更不容许一件主教离开其教会的期限,超过三个主日了 ,除非有重大原因,被迫不能回家。全体通过。
教律十二 贺西约主教说:考虑问题应当全面。我们许多主教兄弟,他们不住在自己任所的城市里,或者是因为在自己的任所财产不多,而在别处有很多财产;或者因为真是舍不得自己的亲人。我认为还是应当许可他们上他们产业所在地去,处理他们的劳动果实。必要的话,在自己的产业地居住三个星期。倘若附近城里有神父,他应去那儿做主日,免得教育部我没教堂做主日。这样既可以使他在经济上避免因自己不到场而受损失,又可以不用去主教任所城市,免得人怀疑他有野心或想出风头。全体通过。
拉丁文本比希腊本多出一段:
贺西约主教说:亲爱的主教们:我们也不能太死板。万一有主教对于本会议的决定一无所知,忽地来到交通要道城市,该城主教便应劝阻(那位来客主教)叫他返回住所,并就从此地起派执事去。
教律十三 贺西约主教说:还有一条,希望大家也通过:如有被自己的主教开除共融的执事或神父投奔别的主教,这位主教如明知来客已被开除共融,不得允其共融。否则,主教议时将控告他。全体说:这个规定有利于维护和平、保障和睦。
教律十四 贺西约主教说:我心头有话,不能史,有的主教生性火爆,有时忽地对神父或执事发火,要把他赶出教会。应当制定条例,莫让无辜的人丧失共融、受处分。被撵的人有权向邻近的主教诉苦。他的案子应受理并认真审查。不应当拒绝这样告状的人,而那位不论有理无理的主教,应当耐心地接受大家的审理。如果大多数人不赞成他的处理,则应当将原处纠正过来。但是在对案情作认真、不偏不倚的检查,并进行答辩之前,任何人不得自予以恢复共融。如果到会主教们发现事出有因,是神父人员傲慢无礼。则应当严责他们。训戒他们服从主教的正命,不应该让主教受辱受气。主教们固然应该以爱心对待神职人员,神职人员对自己的主教也应当恭顺。
教律十五 贺西约主教说:我们经全体决定:主教祝圣外教区人员为神职,必须经该人本主教之许可及本人之同意,否则不予承认。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兄弟主教应予规劝,着其改正。
教律十六 厄觉主教说:大家都知道德斯洛尼是怎样一个城市。经常有外地神父、执事上那里去。不是住几天就走,而是在那里长住。或者住很长时间以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返回原地。全体说:这些人应遵守上面有并主教居留(外地)的规定。
教律十七 贺西约主教说:在我们的主教兄弟阿里比约提议下,通过了以下规定:如有人为公教会信仰、为保卫真理而遭受暴力侵犯或无理驱逐,因而逃亡外地,应当允许他们居留,直待他们回返原地反平反为止。因为不接待迫害的人,末免太狠心!对他们应当人道、宽厚。 全体会议说: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都应遵守。
各省到会主教签了字:╳省╳城主教╳╳(签字)上面怎样写的,我就怎样信。
教律十八 (拉丁文本)雅奴瓦略主教说:还请他们规定:严禁主教勾引外地教区神职人员来自己的教区,并将他们祝圣为自己教区的神职人员。全体附议:同意!因为这样的竟争往往引起不和,故此,大家一致禁止这种行为。
教律十八 (希腊文本)高藤主教说:厄觉兄弟,自从你任主教起(你的教区)太平无事。我认为为了根除神职人员不和的原因,应当接纳由穆色和欧地基亚诺提升的全体神职人员。他们是无辜的。
教律十九 贺西约主教说:敝人认为:我们大家应当冷静,无论对谁应有耐心、慈悲为怀。我认为,我们兄弟主教提升的神职人员,如不肯返回任所,今后永不叙用。致于穆色也罢、欧地基亚诺也罢,两人均不得领主教衔。倘若他们要求平信徒共融,可以应允。全体答道:就给他们平信徒共融。
教律二十 高藤觉主教说:大家制定的那些条例,合乎实际,是上悦主心的条例。但必须附以制裁,才有可能得到人们遵守。大家知道,神圣的司铎称号往往因少数人的无耻而受到谴责。因此,如果有人不顾众人的意见,不求获悦于主,只顾满蹭野心,这些人应当知道:一旦定案,他们将会身败名裂。为此应当作补充规定:沿大道城市的主教,如发现主教过境,应当询问他路经什么地方、外出事由、旅行目的地。如果他是上皇帝那儿去,就要求他按上述规定行事。如果是被邀请,就放行。如果恰如您主教大人所说的“为野心所驱使”,则不得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许其共融。如大家同意,就请规下来。全体说:同意这样规定下来。
拉丁原文源自德国鲁登堡主教黑菲肋著“教会会议史”法文译本卷一卷二部分,第六十四节:撒提加教律,1907年巴黎版。
撒提加教律行文有以下特点:
许多条文有“大家是否同意”、“如果大家同意”、“须要大家讨论”、“请诸位仔细研究“等类商讨语气的文字,这是法律条文里决不容许出现的文字。许多条文里附有通过情况:“全体通过”或“会议通过”。有的条文则无“通过”字样。
除拉丁文本第九条外,条条都有提案人名字。除少数几条外,全是贺西约的提案。
行文繁琐,内容排列不逻辑。如第七、八、九条和最后一条,涉及的是同一个问
题;但彼此相隔却十来条之多。关于神职人员外地住宿时间,分别为第十一和第十六条。
这许多特点说明了什么?读者只要将第七、八、九、第十二条第二段和最后一条连起来读,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总说它是由会议记录拼成的。它有提案人的名字,有会议提案的表态,提案的补充,有对提案作的演绎等等,总之,它是地地道道的会议记录。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它不是完整的会议记录,而只是会议记录的片段。
教会从其诞生之不久,便开始有教律。远在米兰敕令之前,便有主教会议制订教律。自从尼西大会之后,大大小小的主教会议上,制定了数不清的教律。所有这些教律,无一例外,全是法律条文裁体写成的,唯独撒提加教律却用记事体裁写成。要说这完全是出于偶然,没有重大原因,是无法令人相信的。
自从宗教改革时期,“伪依西托罗敕令集”的真面目被改革派学者彻底揭穿之后,撒提加教律便成了西方不同派别的教会学者注意力的集中点,但历时几百年的争论集中在如何解释撒律第三、四、五条上。少数学者如最近的神学家汉斯孔斥责撒律为伪造,却未提出论证,最后在所1983年第四期的“神学和哲学”杂志上,耶稣会士西本发表了一篇有关撒律的论文,承认第三、四、五条本身有矛盾,但却没有找矛盾的原因。
学者们争论的中心是第三、四、五条,因此我们也就从三、四、五条入手,来探讨撒律。
撒律第三、四、五条,也被称为撒律上诉条款,授予罗马主教以二审权。在撒提加会议上提出“上诉”问题,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当时的形势造成的。当时的形势是:罗马帝国东方欧色比派势力强大。要理解欧色比派势力强大的程度,只要看位高如亚历山大城主教阿大纳削尚且被他们判罪,只是后来靠了皇帝的力量,才得以如开撒提加会议,予以平反。这对正统派来说,是个很严重的问题,必须设法使身处欧色比派包围之中的正派主教免受阿大纳削的厄运。给被判罪的主教以上诉权,便是贺西约等主教想出来的妙方。理解了这一点,便好理解撒律三、四、五条了。
条文顺序问题
撒律第一、二条的顺序是逻辑的,第一条是“主教迁任罪”、第二条是“主教为迁任辩护罪”这两条相互有不同点,但并不相互干扰、互不矛盾,可以调换次序先后。但是“上诉条款”是不是这样,因为一旦成立第五条,第三、第四条便成了废话。既然有上诉权,一审的判决便不能立即执行,必须等待二审的判决结果。第四条实际上只是解释什么是“上诉”。既然有上诉权,第三条给不服判者的“要求重审权”就成为百分之百的废话,这也就是耶稣会士西本说的撒律上诉条的内在的矛盾。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细心地读读第三条是很有意味的。提案人贺西约先从与主题无关的话说起:“一省主教不得越境进入其他有主教的省,但被自己的主教弟兄们邀请者除外,以免人们认为我们关闭了爱德之门。”接下去谈主教们之间的争端,“倘若某省有主教和自己的兄弟主教发生争端,两人都不得请外省主教辩护。”接着由争端谈到争讼,“如有主教在主教会议上输讼而又不服,认为理在自己一方,要求重新召开会议。你们如果同意的话,就这样办:为了光荣至圣伯多禄,请参加审理的主教们给罗马主教儒略写信,如果他认为应当重新审理,就重新审理,并由他派出审理人;如其认为该案审理公正,毋须重审,则原判算是被可了。全体主教是否同意?”贺西约通篇发言的重点是怎样处理被主教会议判罪而不服判的问题,但他不是开门见山、直接了当地提出提案,而是从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说起,在谈到主题时,完全避开了“上诉”字样,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由参加审理的主教给罗马主教儒略写信,而不是由不服判的主教提出上诉。这是为什么?
第四条不是一条完全独立的教律,而是第三条的进一步推进。在贺西约的第三条提案获得通过后,高藤觉主教这才顺势提出第四条:如有主教被临近的主教撤职后,坚持要求由罗马处理自己的问题,在其上诉之后......。在这里,高藤觉把第三条里的“不服判,要求重诉召开会议”改成了“坚持要求由罗马处理自己的问题。”这样才表达出了提案者的真真要求:授予不服判的主教以上诉权。上诉权的提出,是为了使正统派主教免遭阿大纳削的厄运。为什么要分两步提出?为什么一定要在第一步通过之后再迈第二步?
如果说第四条并不依赖于第三条,那第三条就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第三条获得通过之前,是很难提出第四条的。
是什么历史条件,使得有必要分两步走来提出上诉权呢?是尼西教律第五条的存在:“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各省任何主教对任何神职人员或平信徒所施这开除共融具有法律效力。甲地主教开除共融者,乙地主教不得宽释……”须知在当时,尼西教律的权威是最高的。
一般西方教会学者把撒提加教律三、四、五条说成是只不过是把罗马主教早已享有的受理上诉权条文化罢了的论点,是不符合事实的。在撒提加会议召开之前,罗马主教儒略曾召开过一个罗马会议(340年,亦说342年)“重审阿大纳削案”,参加撒提加会议的主教绝大部分是西方主教,这些西方主教中又大多参过“重审”阿大纳削案的罗马会议,为什么贺西约在这些主教前要提出“上诉权”问题,要那样委婉曲折呢?其实那个罗马会议,仅仅起了舆论作用,而未起权力作用,如果罗马主教召开的会议,果真起二审法庭作用的话,历史上是不会有撒提加会议的。
撒律第四条获得通过没有?
前面我们已经说明:撒提加教律是由会议记录拼成的。第一二三四条全是提案式的。首先列出某主教的提案,然后附以通过情况:第一二三四条的通过情况分别是:全体同意;会议同意(也就是说有少数主教不同意,大多数主教或绝大多数主教同意),会议同意。而第四条提案之后,却不见通过情况,既然没有载明通过,就只能是一条通过的提案。兀论是拉丁文还是希腊文都有没附通过情况的提案,除第四条外,还有第八、十四,希腊文本第十八条。我们先从希腊文本第十八条说起。希腊文本第十八、十九两条是紧密相关的。两条都提到穆色和欧地基亚诺两位主教,这两条提案的背景大体是这样的:在厄觉任德撒洛尼加主教之前,穆色和欧地基亚诺争夺该城主教席位,两人都被祝圣当了主教,为了巩固各自的地位,两人各自提升了一批神职人员。这在当地造成了混乱。最后,厄觉被选为主教,穆色和欧地基亚诺都被赶下台。厄觉不仅将穆色和欧地基亚诺开除共融,还一股脑将他们提升的神职人员开除了共融。因此,在撒拉加会议上高藤觉向厄觉筛出建议:撤消对那些神职人员的开除共融。从紧接下来的第十九条看来,厄觉显然没有接受高藤觉的建议,并引起了争论,故此贺西约发言了:“敝人认为:我们大家应当冷静(也就是说他认为争论的一方的论点太狠)我认为……”接着贺西约提了两个建议:一个建议是有关拒不回返原任所的神职人员的,另一个是关于两位被撤职的主教的。但是附议只涉及倦两位被撤职的主教的提案。
清清楚楚:希腊文本第十八条,只是一条没通过的提案。
拉丁文本第十八条与下一条紧密相联,通过情况在第九条无名氏发言后面,而无名氏的发言则是第九条提案第一段发言的具体解释。比较起来,第九条比第八条完整,第八条只是第九条的初步草案,因此无通过字样。
第十四条与上下条不相关,无法从上下条来寻找无通过字样的原因,只能从已存在的教律中去探讨了。首先我们从当时权威极高的尼西教律来考查。
尼西教律第五条规定:“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各省任何主教对神职人员或平信徒所施开除共融具有法律效力,甲地主教开除共融者,乙地主教不得宽释。但主教不得出于心胸狭隘、个人意气或怨恨而施开除共融,为此本大会认为各省每年应召开两次全体主教会议,进行必要的考查,弄清开除共融是否确系因抗命行为而施,所施开除共融是否应予减免”。撒律第十四条的提案,显然由于与这一条尼西教律有矛盾,未被通过。
所有未附“通过”字样的“撒律”,其实只是未通过的提案罢了。
教廷违派学者为了抬高罗马主教的地位,坚持认为早在撒提加会议之前,罗马主教便已享有理上诉权,并例举事实为证,其实,只要全面地看历史,便会识破为种说法的不科学。
君士坦丁皇帝独宰罗马帝国之前,教会从未开过大会来共同讨论教会问题,教会没有统一的教律。虽然有的地方曾召开过主教会议,但那只属地方性质,对其他地方主教不起约束作用,尽管可供参考。而325年的尼西会议,则是全帝国性会议,它制定的教律,对整个教会起约束作用。而教律产生的历史程序和任何法律产生的历史程序一样:先有某种现实存在,而后才产生针对现实的规定。如果世界上根本没有杀人盗窃的现实,决不会出现关于杀人盗窃的法律,没有环境遭到污染的现实,决不会出现关于什么环境保护法。同样,如果从没有发生过“主教出于心胸狭隘、个人意气或怨恨而滥施开除共融”,尼西教律第五条里也不会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如果从未发生过甲地主教宽乙地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的事情,尼西教律第五条也不会作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只能说罗马主教在尼西教律制订前,宽释过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而这种行为在制定尼西教律时,遭到大会禁止。抛开尼西教律,把罗马主教的这种作法说成是固有权力,是不符合历史的、不客观的。
正是出于罗马主教宽释其他主教所施开共融的作法在尼西大会上制定的教律中遭到不止,所以贺西约在撒律第三条的提案中不能使用“根据罗马主教的古老权利”或“古老惯利”字样,而只能使用“为了光荣至圣伯多禄”这样劝说性理由。
其实,贺西约等主教在撒律第三、四、五条里争取的是不服判主教的上诉权,并不是罗马主教的二审权,上诉权是第一位的,受理上诉权的主体是第二的。所以提罗马当是也和亚历山大城一样为欧色比派所包围,正统派是决不会选罗马为二审法庭的。在被判的主教无权上诉,尚待大会讨论可不可以给以上以的时侯,肯定罗马主教早有受理上诉权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既然第四条没获通过,怎么会有第五条呢?
前面我们已讨论过了,整个撒律条文是由原始会议记录片段拼凑起来的。但是这第五条是个例外,完全没有即席发言的特点,读者们只要细心,可以从第五条以外的任何一条找出即席发言的特点(拉丁文有几种版本,有的版本明显地将原文作了修改,将即席发言经常有的病句、废话省略句作了修改。我们认为:既然是由原始会议记录拼凑成的,保持即席发言特点的版本是经较可靠的)。第五条是地地道道的一条法律条文。它以placuit一字开始:这是在教律条文里不鲜见的句型。它有“经讨论通过……”的含义。一般说来译为“兹规定……”较为合适。一条地地道道用法律打文体裁写成的教律条文,摆在即席发言的提案式或结论式组成的“撒律”条款里,物非其类。所以他只能是会外写的。原因很明显,既然第四条提案没通过,贺西约便无从在会议上提出第五条,也就无法从会议原始记录里找到合用的发言,只好在会外另拟。贺西约等之所以要杜撰这一条,其主要目的无他,恰恰是要使读者不去注意第四条无通过字样,以免识破它是一条被否决的提案。
说到这里,研究一下撒律第十七条是很有意义的。这一条最后一句是:全体会议说: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应遵守,接下去便是:各省到会主教全体签字╳省╳城主教╳╳(签字),上面怎么写的,我就怎么信。
世界上没有不待文件写完便签字,然后继续将文件续完的作法,这说明撒律原本只十七条;其它条款是事后加的。但这不是我要注意的,大家应注意的是那句总结语和签字的保证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