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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史纲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01-25 来源:天主教在线  点击:

罗马帝国的版图

耶稣诞生时,罗马帝国是一个非常强大帝国。罗马人骄傲地称地中海为“我们的海”。地中海沿岸所有地域全属于罗马帝国的版图。公元一世纪时期,帝国版图进一步扩大。其东部达到今天苏联的克里米亚,包括亚述海沿岸。因此在早期教会会议上,有塞瓦斯波尔主教参加。帝国西北部达到今天德国汉堡,南部包括了今天的北非沿岸,包括今天的埃及,这样大大便利了福音的传播。十六世纪之前的教会历史,主要发生在这改片土地上。

地名简介

罗马帝国时期的地名,许多今天已经不复使用,但其含义已大有不同,故特就其在教会史上比较见的地名,依外文字母次序作说明于下:

africa阿非利加(若今突尼斯。十五世纪后始指今天的非洲)

armenia亚美尼亚(今土耳其北部和苏维埃亚美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cappadocia卡巴托济亚(若今土耳东部)

dalmatia达马济亚(若今南斯拉夫)

cyrenaica西热乃加(若今利的亚)

gallia高卢(今法国)

illyricuw依利里(若今巴尔干,但其界限较含糊,有时指达马济亚的部分地区)

mesopotamia美索不达米亚(今伊拉克底克里斯幻发拉底两河之间地区)

macedonia马其顿(今属保加利亚、南斯拉夫)

numidia奴米提亚(今利加利亚)

phrygia弗里其亚(今土耳其)

Thrace特纳斯(今巴尔干顶部,希腊东北部,保加利亚南部,土耳其欧洲部分)

 

宗教

公元初期,罗马帝国有官方宗教和非官方宗教之分。官方宗教仪式在罗马及各大城市举行。其神祉为主神朱比特jupiter 、其妻朱诺juno、智慧神密勒瓦minerva、战神玛尔斯mars等。但帝国对所征服地区的宗教神祉并不排斥。

帝国礼拜

与教会历史密切相关的是帝国礼拜。许多基督徒由于拒绝行帝国礼拜而牺牲生命,成为圣人。从奥古斯督时代起,首先是高卢地区向罗马城和罗马皇帝举行祭礼,给罗马皇帝以神的色彩,皇帝死后,罗马贵族机构元老又将之封为神,这样就形成了帝国礼拜。

罗马帝国统治下的犹太教

公元前三世纪马其顿王亚历山大一世起,犹太人散居各地,得  马其顿王的优待。他们不服兵役,他们内部发生争端时,享有司法自主权。在宗教信仰方面,不受干涉。罗马征服巴勒斯坦后,依然优待犹太人。奥古斯督在战争中曾得到犹太人支持。为了答谢,他保留了犹太人从亚历山大一世起便享有的特权,而且还特许犹太人不参加帝王礼拜。 

犹太教在罗马帝国的这一特殊地位对于基督教初期的传播无疑起了地十分有利的作用,初期教会带有许多犹太教色彩,被人视为犹太教的一个派别。因而享受犹太教的特权。

初期教会的犹太教色彩

总的说来,宗徒们领受圣神之后,革命精神是很大的,这表现在废除割礼和古教的许多法定清洁上,这表现在废除许多饮食方面的规定上。

但是,宗徒大事记第十五章记载耶路撒冷的决定,保留了犹太教的痕迹:戒食祭偶像之物、戒食血、戒食窒息致死之物。阿非利加主教奥斯定在公元400年左右曾提出这不必遵守这一规定。但罗马主教额我略三世(731-741)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人处四十天的补赎。

初期教会的发展

宗徒们在圣神降临当天传开始了传教工作。随着圣保禄宗徒的皈依,福音的传播范围日益扩大。到一世纪七十年代时,叙利亚、亚西亚、马其顿、,希腊已有许多教会团体,到一世纪末期,福音已传入亚历山大城。这是帝国东部情况。帝国西部,数罗马城的教会最早,而且似乎绝大数基督徒原籍东方。但基督教在罗马发展较快。杜米仙皇帝时期(81-96)他的亲戚中便有基督徒。其它西部地区如阿非利加、高卢,则在二世纪由东方传入。到三世纪, 则自依利里公至西班牙的广大地区已有上在百的地方教会。包括不列颠岛在内。公元235年左右,迦太基城主教会议上,有成百的主教到会。

三百年教难

从斯德望致命到公元件313年米兰敕令止统称三百年教难时期。

罗马皇帝迫害基督教始自奈龙,公元64年7月18、19日两天,罗马城大火。毁了大半个罗马,一时风传奈龙是放火的罪魁祸首。为了平息罗马市民的民愤,许多基督徒被指控为纵火犯,被处以喂狗、火刑、或钉十字架。

杜米仙皇帝时(81-117),比迪尼(小亚细亚西北)的国罗马长官卜尼略请示皇帝怎样处理基督徒。图雷真的回答是:对证据确凿的基督徒,应予惩处;但不应接受匿名指控,不应搜捕基督徒。对证据确凿的基督徒,只要答应悔改,便不应予以追究。

色提皇帝时期(195-211)对基督徒和犹太人十分严厉。在这段时期里,受打击最重的是埃及和阿非利加教会。色提莫之后的几任皇帝没有继续他的这一政策。

公元素429-251的罗马皇帝犹西鸟斯,强调帝国礼拜。250年他在人口普查的命令中,命令所有享受罗马公民权的人,都得参予帝国礼拜。在举行仪式之后,发给参与帝国礼拜的证件。

253-260年的瓦勒利安皇帝则两次下令重点打击教会领导阶层:教神父六品。使阿非利加教会遭受沉重打击。

260年卡利盎登皇帝位,一反前几任皇帝之所为,命令发还过去没收的教会财产如坟地等。公元件384年代克里先登皇帝位,当时教会已大大发展,在罗马军官中有许多基督徒。代克里先对他们表示宽容,免除他们举行帝国敬礼的义务。但在公元303年,也许是出于政治考虑,正式下令查禁基督教。这次查禁时间达十年之久,但各地执行情况很不一致总。总的说来,帝国东部执行得严,西部则比较宽。

从上面的概述可以看出,前三个世纪的教会处境是因皇帝而异的,有时还是因地方官,而异的,偌大的一个帝国,其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可能是划一的。

一般说来,教难的发生与教徒和非教徒之间的关系如何有很大关系。当时教会举行弥撒采取秘形式;许多社会生活,基督徒认为不道德,拒绝参加,往往引起教外人的怀疑,甚至引起许多荒唐不经谣言,可说是一般教难的写照。“迫害来临之前,是不利于基督徒进入市场、澡堂等公共场所,甚至上街也不无危险。接着便是官府抓人、抄没财产、鞭笞、教会的首脑人物被捕,有时连他们的奴隶也被捉去,尽管这些奴隶并不是基督徒。”

致命圣人(殉教者)

致命圣人一词的外文是希腊文martyz ,其原意是“作证者”,意即死者用自己的生命为主的福音作见证。基督徒对致命的敬礼,始自阿非利加教会。他们把殉教者的重要人物的受审档案收集保留下来,并在每年的纪念日上在集会时宣读。罗马教会于二世纪末开始把殉教的墓摆在显要的地方。阿非利加教会的殉教案后来引起了其他地方教会的羡慕,对已故的殉教者进行追捕记录。五世纪和六世纪是这种追补记录的最盛时期。这便是许多神话式的致命传记的由来。

早期教会中分裂出的派别和与教会更有密切关系的教派

诺瓦济盎派:诺瓦济盎是罗马教会三世纪50年代的神父。当时罗马教会关于怎样对待在教难时期的“跌倒者”意见分歧,罗马主教哥内略主宽,诺瓦济盎则主严,被主严的一派拥立为罗马主教反对哥内略。其实,罗马教会内的这种分歧早在三世纪初就曾发生过。217年,主严的一派拥立希波里多为主教来反对主宽的卜里克斯多主教。

蒙坦派:这一派起源于弗里其亚公元170年后,他们的始祖蒙坦原本异教*司祭,后来皈依基督教,特别重视若望福音,强调斋戒、贞洁、独身、勇敢,不怕挑起教难。他们自称“属灵者”视他人为“属凡者”。蒙坦派传播到叙利亚、罗马、阿非利加。

蒙坦派里有一们杰出人物。他就是代尔都良,人称拉丁教会之父,因为他最早使用拉丁文撰写文章阐述教义,他是迦太基人,其父为百夫长,他皈依基督教前在罗马城任律师,皈依后回故乡任神父职。

蒙坦派延续到八世纪,遭到皈依基督教的罗马皇帝迫害,终于绝迹。

悟道派:( gnostici)关于这一派的说法,一直采自反对者的论述。过去一般都认为悟道派和特点是:人的得救在悟道而不在于行善,早期基督徒中也有受此影响的,他们放荡形骸,往往牵连到真正的基督徒。

人们认为悟道派和基督教大约同时起源于巴勒斯坦。

异教  paganismus  指不信奉基督的宗教,但不包括犹太教。

1945年,上埃及农民发现一坛贝见叶手抄经,经学者研究里面有“亚当给其子孙舍特的启示”、“多默福音”、“闪的阐述”、“埃及人的福音”、“悟道篇”等,这是第一次发现的悟道派著作。

摩尼教:创始人摩尼,波斯人,生于公元是216年,277年在波斯被处十字架刑他的教义属二元论。由于其中有大量的旧约内容并承认基督的神性。因此被认为是基督教的一派。但它除此外,还杂有佛教色彩和其它宗教色彩。罗马皇帝道克里先怀疑其信徒与波斯在政治上有联系。因于297年下令禁止。摩尼教广及印度、中国和中亚。四世纪时罗马帝国许多人,包括政府官员、学者,乃至教会神职人员亦受其禁欲主义的影响,有人指责他们走极端,达到反对婚姻的程度。

                                                 

君士坦丁皇帝与米兰敕令(313年)

在教会史上,君士坦丁(旧译公斯坦丁)是一位划时代的罗马后皇帝。

公元310年,罗马帝国境内包括君士坦丁在内,享有奥古斯都称号和凯撒称号的共五人。在夺权的战争中,君士坦丁和李西尼二位皇帝共同签署发布了米兰敕令:基督教和其它宗教一样享有自由。但314年后,二人对教会的态度起了不同的变化。君士坦丁给教会大量赏赐和特权:由教会办理的释放奴隶手续,享有法律效果,神职人员免服兵役和劳役等。李西尼则给教会以限制。324年,君士坦丁以追击哥德人为由,进入李西尼地区,郎舅二位皇帝因发生战争,结果李西尼成为君士坦丁皇帝的阶下囚。从此君士坦丁皇帝完成统一大业,史称君士坦丁大帝。

君干坦丁之母海伦“出身低微,可能原系基督徒,其夫被授以凯撒称号之后,将她休弃。君士坦丁称帝后,对其母遵礼备至”。但君士坦丁至少在早期并不是基督徒。310年,他宣布奉玛尔斯和常胜太阳为其守护神。321年,君士坦丁城举行新城建成典礼时,由占术士和异教司祭主礼,广场上的君士坦丁像采取“常胜太阳”的形像,并举行拜祭年皇帝仪式。基督徒也参加拜祭,不过教会对这次拜祭皇帝作了自己的解释。330年君士坦丁铸的钱,依然有太阳神像。

记述罗马主教西尔薇士德给君士坦丁授洗和历史,是一篇伪造史。这已是历史学者的定论。伪造这篇东西的目的,显然是想提高罗马主教的身价。一般说来,人们倾向于相信君士坦丁临死, 由阿里盎派主教授了洗。

人们估计:君士坦丁时代,基督教徒约占帝国人口十分之一。

阿里盎异端*和尼西大公会(325年)

公元件317年,亚历山大城有位神父,名叫阿里乌斯。他开始这样解释圣父圣子之间的关系:圣父是从无始就有的,但圣子是圣父所造,后于圣父所在。从此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论。亚历山大城主教将阿里乌斯开除共融*,他不服罪,逃到巴勒斯坦继续宣传他的学说,并得到当时皇帝所在地尼各默提亚城主教的支持,因之他的学说越来越广。正统教会与阿里乌斯之间的矛盾愈来愈大,两派由辩论演变成武斗,而且武斗地区逐步扩大。这样就惊动了皇帝,为此,君士坦丁皇帝曾派自己的亲信贺西约主教调停,但无效,武斗日益蔓延开去。在这种局势下,君士坦丁决定召开  一次大公会议,即尼西会议的起因。

尼西在今土耳其境内,当时为交通要道,离皇帝所在地尼各墨地亚不远。尼西会议是第一次动用帝国国库报销的教会会议,到会主教计318人,绝大部分来自帝国东部,盛况空前,影响很大,故有时被称为318位主教会议。提到尼西会议决议时,称之为318位决议。罗马主教没有出席这次会议,但派了两位神父参加。

代表中赞同阿里乌斯观点的仅17人,在辩论中,亚历山大城年轻的六品阿大纳削是正统派的台柱。投票通过信条集时,阿里盎派的二人被撤职流放。阿里乌斯本人更不用说,也被充军远方。

尼西教律

从宗徒传教起,到公元325年的尼西大会,有些地方召开过地方性主教会议,这样的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对其它地方的教会没有约束力。因此,这次大会对全帝国教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相应决议:制定了二十条教律,其中第四、五、六、七条是关于选圣主教和主教彼此之间关系的,特译于下:

教律四:主教选举应由一省全体主教进行。在情况紧迫或由于路途遥远难以全体主教到场时,则至少须会集三名主教,在取得不能出席者的书面同意后,进行祝圣事宜。对这一切的认可,理所当然地属于该省府主教。

教律五: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各省任何主教对神职人员或平信徒所施之除共融具有法律效力。甲地主教开除共融者,乙地主教不得宽释。但主教不得出于心胸狭隘,个人意气或怨恨面滥施开除共融。为此,本大会认为各省应每召开两次全体主教会议以进行必要的考查,弄清开除共融是否确系因抗命行为而施,蔌者所施开除共融应予减免。两次会议,一在四旬斋前举行。(以便主教们能在清除一切不高尚的情绪后,作悦主的奉献)一在秋季举行。

教律六:埃及、利比亚、奔达波里之惯例应予保持,即:亚历山大城主教管辖(上述)所有省份;因为它享有与罗马主教相同*之权利。

教律七:根据古老的传统惯例,厄里亚城*应享有荣誉。本大会决定:该城主教应享有席位优先荣誉,但不得有损该省首府*应有之尊严。

根据上面四条尼西教律:历史学者们称当时的教会组织管理体制为首府主教体制。一省的主教各自是独立的。“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而这省独立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举行两次省主教会议,相互检查是否合教会原则的行动。一省的主教会议由该省的首府主教任当然主席。但首府主教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新主教的选举没有首府主教的认可,但如选举系由全体(主教)遵照教会原则慎重举行,而二三人之反对(包括首府主教在内)纯系意气用事,则应以多数人意见为准。

尼西教律此外还提出了三个地位最高的主教:罗马、亚历山大城、安提约基三地主教。当时尚无“宗主教”的称呼;后来才逐渐形成这一称号。这三个主教中又以罗马和亚历山大城地位最高,但这两个主教权力相等。为什么这三个地方的主教权力最高?尼西教律七告诉我们:所谓“宗徒席位”不是主教地位高低的理由,如果“宗徒席位”构成主教地位的理由,那无论如何是应将耶路撒冷主教列入宗主教行列的,但尼西教律只给了耶城主教荣誉地位,而且是仅次于巴勒斯坦首府凯撒主教的地位。因为它是当时一个小城市,尼律在突出这三个城市主教地位时援用的理由是“惯例”,这就是说:历史上已形成的地位,即“古老权力”。这三个城市之所以在福音传播中取得“古老权力”,无疑与其城市地位紧密相联的,它们是当时罗马帝国最重要的城市。

阿里盎异端的传播

阿里乌斯的学说虽然被判为异端,但它已产生有影响,不是皇帝一道命令所能消灭的。有一个神父名叫乌耳斐拉,为哥德人(当时人称蛮族)所俘。他在哥德人中宣传基督教,并创造哥德文字母,将圣经译成哥德语。由于他是阿里盎派,所以哥德人属阿里盎派基督徒。

此外,由于尼各墨提亚城主教欧色比在皇宫的活动,君士坦丁于公元331年将阿里乌斯从流放地召回,君士坦丁死后,继位的罗马皇帝又偏坦阿里盎异端,故此到盎博罗削任米兰主教前(374),米兰当时西罗马皇帝所在地主教是阿里盎派,同君士坦丁堡城主教也是阿里盎派。

罗马主教权力上升的第一块踏脚石的产生(344年)

尼西会议后,仍有一些主教不接受圣父与圣子同体omouslos一词,这些人中以尼各墨提亚主教欧色比的影响最大,故此人们将他们称为欧色比派。尼西会议中正统派的台柱阿大纳削,后来升任亚历山大城主教,他城了欧色比派的眼中钉。在欧色比派的策划下,阿大纳削在第耳城主教会议上被开除共融,君士坦丁因此将他流放外地。君士坦丁死后,君士坦斯皇帝为了给阿大纳削平反,召开了撒提加(今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会议。参加这一会议的主教绝大部分来自帝国西部。原尼西会议主席贺西约任会议主席。为了避免其他正统派主教重遭阿大纳削的命运,高藤觉主教在这次会上提出“不服判的主教可以向罗马主教上诉”的提案。由于这一提案直接专场违反尼西教律第五条,没有获得大会通过。撒提加会议主席贺西约等主教鉴于欧色比派力量强大,不能不设法预防,伙同部分到会主教,将被否决的上述权提案以记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冒充尼西教律。以罗马主教便援引这个冒牌“尼西教律”干涉其他地方主教事务。贺西约等原意用来对付欧色比派的招数,就这样成了罗马主教权力增长的第一个十分重要的台阶。

阿大纳削案大事年表

一、335年阿大纳削奉皇帝君士坦丁这命,去弟耳城以被告身份出席主教会议(欧色比派),接受审讯。但不待审讯结束,逃往君士坦丁堡,请求皇帝另委任公正的法庭,或者让自己与原告进行御前辩论。

二、奉皇帝之命组成的弟耳城主教会议将逃走的阿大纳削开除共融,禁止他回返亚历山大城。

三、皇帝准阿大纳削之请,令弟耳城会议主教赴君士坦丁堡御前辩论。  君士坦丁皇帝将阿大纳削流放特肋弗。

四、337年5月下旬,君士坦丁死;六月中旬,小君士坦丁诏令阿大纳削复职。十一月末,阿大纳削返回亚历山大城。

五、339年,欧色比派着人去罗马,通报阿大纳削“罪行”并将弟耳会议记录副本交给罗马主教儒略一世。儒略将该记录副本抄送一份送阿大纳削。

六、339年复活节后,阿大纳削赴罗马。儒略打算召开罗马会议。因致函欧色比派。欧色比派复函拒不参加,其主要理由是:一个会议不应重审另一个会议的决定;主教们一律平等,罗马主教不比其他主教高,城市地位不给主教带来特权。

七、340年,罗马会议正式举行,重审阿大纳削案,随致信欧色比派,为召开罗马议辩护。

八、342年,皇帝君士坦斯召阿大纳削去米兰,通知他将召开全国主教会议解决他的问题

九、343年,阿大纳削为会议进行紧张准备,去高卢找尼西会议主席贺西约主教商议。

十、343至344年初,根据皇帝命令,会议在撒提加举行。由贺西约主持,阿大纳削平反复职,两年后始返回亚历山大城。

撒提加教律全文

教律一  贺西约主教说:任何主教不得由自己的城市(教区)迁往别的城市(教区)。这种(迁任的)流弊恶习,必须于以根除。他们想方设法迁往小城市,这就证明:他们(迁任)纯粹是由于利欲薰心,在那儿争权夺利罢了。大家是否同意对这种祸害更狠狠地、严厉地惩罚?这种人,连平信徒共融也不得享受!全体答称:同意。

教律二  贺西约主教说:如果有人居然恬不知耻,提出申辩,说自己有教徒们的信。谁也知道他们会收买少数心不诚的人。让他们在教堂里嚷嚷,使人看着似乎是他们这些人要求他去当主教的。我认为应当狠狠地惩罚这样的人,至死也不给他平信徒共融。如果大家都同意,就请定下来。会议:同意。

教律三  贺西约主教说:还应加上一点:一省主教不得越境进入其他有主教的省,但这自己(主教)弟兄邀请者在外,以免人们认为我们关闭了爱德之门。倘若某省有主教和自己的兄弟主教发生争端,两人都不得请外省主教辩护。如有主教(在主教会议上)输讼而又不服,认为理在自己一方,要求重新召开会议(审理)。你们如果同意的话,就这样办。为了光荣至圣的伯多禄让参加审理的主教们给罗马主教儒略写信。如果他(罗马主教)认为应当重新审理,就重新审理,并由他派出审理人,如果认为该案审理公正,毋须重审,则原判算是被认可了,全体主教是否同意?会议:通过。

教律四  高滕觉主教说:我认为主教阁下提出的这一条挺好的意见,还应加上一点,如果同意的话:如果主教被临近的主教们撤职后,坚持要求由罗马处理自己的问题;在其上诉之后,罗马主教对案件作出决定之前,不得给这位在人们看来被撤职的主教的座堂另圣新主教。

教律五  贺西约主教说:兹规定:如有主教被控,经本地区主教们开会审理,判处撤职后,该主教投奔并上诉罗马教会主教*要求申辩;倘其认为应当重新审理,就请他给附近省份主教写信,让他们仔细调查,并按实情作出决定。如这件要求复审的主教,请求罗马主教派出神父,而这一请求打动了。。。罗马主教,到底怎么办,权在罗马主教。如果他派出神父,授之以派遣 者的权力, 会同主教们共同审理,决定权在他。倘如他认为让主教们审理即可以结案,听其英明决定好了。

教律六 贺西约主教说:倘某个原来有很多主教的省份,只剩下一位主教,而这位主教玩忽职守,不肯(祝圣新)主教。教徒们写信( 给邻省主教,要求圣主教)邻省主教应当首抚写位通知这位本省主教,造诉他:教徒们写信要求给教会一个产管人,并告诉他:教徒们写信要求给教会一个主管人,并告诉他:他们(邻省主教)来到这里,就地圣主教是正治的。倘如他回信不提此事, 或者佯为不知,不给回信,邻省主教应为他们祝圣主教,满足教友们的要求。

一位神父即够了的村子或小市镇,不得设主教,因为没有这的需要。不然,主教的名字和权威会被人瞧不起,从外省被邀请来的主教,只能给原来有主教的城市,或人囗众多,当设主教的城市圣主教,大家都同意吗?会议回答:同意。

教律七 贺西约主教说:许多主教去宫廷太勤。他们在宫廷纠缠不休,往往提出不正当的要求,连累到我们获得的恩典也少了,也不那么信任了。特别是亚非利加的主教们,他们不理睬我们和主教兄弟格拉图和正确意见,往往向皇帝提出种种无理要求世俗权力和地位,这种劣行不仅招来物,有时甚至成为丑闻。主教们当菅的是以强凌弱,寡妇受欺,孤儿被掠这类事!弟兄们,如果你们同意,就定这样一条教律“没有我们虔诚的皇帝书面邀请或召见,主教不得去皇帝宫。不过,会经常有受欺凌的人,被判流放的人发配海岛服劳役的人来请求教会解救。对他们当然应当帮助,为他们请求开恩。你们如果同意,就这样定下来。全体通过。

教律八  贺西约主教:还有一点须要大家讨论。根椐大家的规定,主教们不得去宫廷以免招来物议。则于上述种种情况而必须去宫庭时,主教当派执事去,以免引起嫉妒。而且,由执事提出请求,回复会来得更快。

教律九  还有一点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论哪个省的主教,应将他们(向皇帝)的申请书送交我们的首府主教兄弟。让他也派遣执事,提出申请,并向皇帝驻地的兄弟主教发出介绍信。

倘若哪位主教在宫里有朋友,想请求某项正当恩典,许可他通过自己的执事去请求。如果他此外还有朋友,他深知不用自己到场,也会为他讲话,他可以给他们去信。

无名氏:照这样说,那么凡来到罗马的,应将他们向皇帝的申请书,交给我们至圣的罗马教会主教兄弟,让他审查那些要求是否正当合理,请他关照,使这些申请到达宫庭。全体说,这是个好意见。同意。

阿里比约主教说:如果是为孤儿寡母或其它遭不幸的人们而长途跋涉,当然可以。可现在那申请,多是些难免人议论或会引人嫉妒的东西,这些人就不用去皇宫了。

教律十  贺西约主教说:我还认为有必要请诸位仔细研究:倘若有富翁或学者、商界或政界的人被教请求当主教,他们应先担任“读经”、“执事”、神父等职,逐级升任;如若合格,便有充裕的时间考查他信仰如何,品德怎样,考察他是否老成待重,如果合格,便允许领受主教圣职。随随便便、冒冒失失,将一名新教徒升任主教、神父或执事,既不适宜,也不合理。教会道理也不容许这样作。特别是外帮人之导师,圣保禄宗徒谴责过这种作法。但是,那些生活上已经受过长期考察、确实品德兼优的(可以升主教),全体通过。

教律十一  贺西约主教说:诸位主教还应当规定:如有主教,不为敬主而为遂其野心从一城市去到另一城市,或从自己所在省去到外省,要在外省长住;而当地主教又不相形见绌,声望降低,弄得他只好决心离开自己的教会去。请你们规定一个期限。因为拒不接待一主教,不合人情,而让他长期呆下去。又会出问题。应当规定:不容许这样的情况发生。我记得上次会议中我们的兄弟曾规定:一个平信徒在其所在城市,如连续三个主日不参加集会,便不许共融。既然对平信徒有这样的规定,就更不容许一件主教离开其教会的期限,超过三个主日了  ,除非有重大原因,被迫不能回家。全体通过。                     

教律十二  贺西约主教说:考虑问题应当全面。我们许多主教兄弟,他们不住在自己任所的城市里,或者是因为在自己的任所财产不多,而在别处有很多财产;或者因为真是舍不得自己的亲人。我认为还是应当许可他们上他们产业所在地去,处理他们的劳动果实。必要的话,在自己的产业地居住三个星期。倘若附近城里有神父,他应去那儿做主日,免得教育部我没教堂做主日。这样既可以使他在经济上避免因自己不到场而受损失,又可以不用去主教任所城市,免得人怀疑他有野心或想出风头。全体通过。

拉丁文本比希腊本多出一段:

贺西约主教说:亲爱的主教们:我们也不能太死板。万一有主教对于本会议的决定一无所知,忽地来到交通要道城市,该城主教便应劝阻(那位来客主教)叫他返回住所,并就从此地起派执事去。

教律十三  贺西约主教说:还有一条,希望大家也通过:如有被自己的主教开除共融的执事或神父投奔别的主教,这位主教如明知来客已被开除共融,不得允其共融。否则,主教议时将控告他。全体说:这个规定有利于维护和平、保障和睦。

教律十四  贺西约主教说:我心头有话,不能史,有的主教生性火爆,有时忽地对神父或执事发火,要把他赶出教会。应当制定条例,莫让无辜的人丧失共融、受处分。被撵的人有权向邻近的主教诉苦。他的案子应受理并认真审查。不应当拒绝这样告状的人,而那位不论有理无理的主教,应当耐心地接受大家的审理。如果大多数人不赞成他的处理,则应当将原处纠正过来。但是在对案情作认真、不偏不倚的检查,并进行答辩之前,任何人不得自予以恢复共融。如果到会主教们发现事出有因,是神父人员傲慢无礼。则应当严责他们。训戒他们服从主教的正命,不应该让主教受辱受气。主教们固然应该以爱心对待神职人员,神职人员对自己的主教也应当恭顺。

教律十五  贺西约主教说:我们经全体决定:主教祝圣外教区人员为神职,必须经该人本主教之许可及本人之同意,否则不予承认。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兄弟主教应予规劝,着其改正。

教律十六  厄觉主教说:大家都知道德斯洛尼是怎样一个城市。经常有外地神父、执事上那里去。不是住几天就走,而是在那里长住。或者住很长时间以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返回原地。全体说:这些人应遵守上面有并主教居留(外地)的规定。

教律十七  贺西约主教说:在我们的主教兄弟阿里比约提议下,通过了以下规定:如有人为公教会信仰、为保卫真理而遭受暴力侵犯或无理驱逐,因而逃亡外地,应当允许他们居留,直待他们回返原地反平反为止。因为不接待迫害的人,末免太狠心!对他们应当人道、宽厚。  全体会议说: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都应遵守。

各省到会主教签了字:╳省╳城主教╳╳(签字)上面怎样写的,我就怎样信。

教律十八  (拉丁文本)雅奴瓦略主教说:还请他们规定:严禁主教勾引外地教区神职人员来自己的教区,并将他们祝圣为自己教区的神职人员。全体附议:同意!因为这样的竟争往往引起不和,故此,大家一致禁止这种行为。

教律十八  (希腊文本)高藤主教说:厄觉兄弟,自从你任主教起(你的教区)太平无事。我认为为了根除神职人员不和的原因,应当接纳由穆色和欧地基亚诺提升的全体神职人员。他们是无辜的。

教律十九  贺西约主教说:敝人认为:我们大家应当冷静,无论对谁应有耐心、慈悲为怀。我认为,我们兄弟主教提升的神职人员,如不肯返回任所,今后永不叙用。致于穆色也罢、欧地基亚诺也罢,两人均不得领主教衔。倘若他们要求平信徒共融,可以应允。全体答道:就给他们平信徒共融。

教律二十  高藤觉主教说:大家制定的那些条例,合乎实际,是上悦主心的条例。但必须附以制裁,才有可能得到人们遵守。大家知道,神圣的司铎称号往往因少数人的无耻而受到谴责。因此,如果有人不顾众人的意见,不求获悦于主,只顾满蹭野心,这些人应当知道:一旦定案,他们将会身败名裂。为此应当作补充规定:沿大道城市的主教,如发现主教过境,应当询问他路经什么地方、外出事由、旅行目的地。如果他是上皇帝那儿去,就要求他按上述规定行事。如果是被邀请,就放行。如果恰如您主教大人所说的“为野心所驱使”,则不得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许其共融。如大家同意,就请规下来。全体说:同意这样规定下来。

拉丁原文源自德国鲁登堡主教黑菲肋著“教会会议史”法文译本卷一卷二部分,第六十四节:撒提加教律,1907年巴黎版。

撒提加教律行文有以下特点:

一、许多条文有“大家是否同意”、“如果大家同意”、“须要大家讨论”、“请诸位仔细

研究“等类商讨语气的文字,这是法律条文里决不容许出现的文字。

二、许多条文里附有通过情况:“全体通过”或“会议通过”。有的条文则无“通过”字样。

三、除拉丁文本第九条外,条条都有提案人名字。除少数几条外,全是贺西约的提案。

四、行文繁琐,内容排列不逻辑。如第七、八、九条和最后一条,涉及的是同一个问

题;但彼此相隔却十来条之多。关于神职人员外地住宿时间,分别为第十一和第十六条。

这许多特点说明了什么?读者只要将第七、八、九、第十二条第二段和最后一条连起来读,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总说它是由会议记录拼成的。它有提案人的名字,有会议提案的表态,提案的补充,有对提案作的演绎等等,总之,它是地地道道的会议记录。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它不是完整的会议记录,而只是会议记录的片段。

教会从其诞生之不久,便开始有教律。远在米兰敕令之前,便有主教会议制订教律。自从尼西大会之后,大大小小的主教会议上,制定了数不清的教律。所有这些教律,无一例外,全是法律条文裁体写成的,唯独撒提加教律却用记事体裁写成。要说这完全是出于偶然,没有重大原因,是无法令人相信的。

自从宗教改革时期,“伪依西托罗敕令集”的真面目被改革派学者彻底揭穿之后,撒提加教律便成了西方不同派别的教会学者注意力的集中点,但历时几百年的争论集中在如何解释撒律第三、四、五条上。少数学者如最近的神学家汉斯孔斥责撒律为伪造,却未提出论证,最后在所1983年第四期的“神学和哲学”杂志上,耶稣会士西本发表了一篇有关撒律的论文,承认第三、四、五条本身有矛盾,但却没有找矛盾的原因。

学者们争论的中心是第三、四、五条,因此我们也就从三、四、五条入手,来探讨撒律。

撒律第三、四、五条,也被称为撒律上诉条款,授予罗马主教以二审权。在撒提加会议上提出“上诉”问题,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当时的形势造成的。当时的形势是:罗马帝国东方欧色比派势力强大。要理解欧色比派势力强大的程度,只要看位高如亚历山大城主教阿大纳削尚且被他们判罪,只是后来靠了皇帝的力量,才得以如开撒提加会议,予以平反。这对正统派来说,是个很严重的问题,必须设法使身处欧色比派包围之中的正派主教免受阿大纳削的厄运。给被判罪的主教以上诉权,便是贺西约等主教想出来的妙方。理解了这一点,便好理解撒律三、四、五条了。

条文顺序问题

撒律第一、二条的顺序是逻辑的,第一条是“主教迁任罪”、第二条是“主教为迁任辩护罪”这两条相互有不同点,但并不相互干扰、互不矛盾,可以调换次序先后。但是“上诉条款”是不是这样,因为一旦成立第五条,第三、第四条便成了废话。既然有上诉权,一审的判决便不能立即执行,必须等待二审的判决结果。第四条实际上只是解释什么是“上诉”。既然有上诉权,第三条给不服判者的“要求重审权”就成为百分之百的废话,这也就是耶稣会士西本说的撒律上诉条的内在的矛盾。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细心地读读第三条是很有意味的。提案人贺西约先从与主题无关的话说起:“一省主教不得越境进入其他有主教的省,但被自己的主教弟兄们邀请者除外,以免人们认为我们关闭了爱德之门。”接下去谈主教们之间的争端,“倘若某省有主教和自己的兄弟主教发生争端,两人都不得请外省主教辩护。”接着由争端谈到争讼,“如有主教在主教会议上输讼而又不服,认为理在自己一方,要求重新召开会议。你们如果同意的话,就这样办:为了光荣至圣伯多禄,请参加审理的主教们给罗马主教儒略写信,如果他认为应当重新审理,就重新审理,并由他派出审理人;如其认为该案审理公正,毋须重审,则原判算是被可了。全体主教是否同意?”贺西约通篇发言的重点是怎样处理被主教会议判罪而不服判的问题,但他不是开门见山、直接了当地提出提案,而是从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说起,在谈到主题时,完全避开了“上诉”字样,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由参加审理的主教给罗马主教儒略写信,而不是由不服判的主教提出上诉。这是为什么?

第四条不是一条完全独立的教律,而是第三条的进一步推进。在贺西约的第三条提案获得通过后,高藤觉主教这才顺势提出第四条:如有主教被临近的主教撤职后,坚持要求由罗马处理自己的问题,在其上诉之后......。在这里,高藤觉把第三条里的“不服判,要求重诉召开会议”改成了“坚持要求由罗马处理自己的问题。”这样才表达出了提案者的真真要求:授予不服判的主教以上诉权。上诉权的提出,是为了使正统派主教免遭阿大纳削的厄运。为什么要分两步提出?为什么一定要在第一步通过之后再迈第二步?

如果说第四条并不依赖于第三条,那第三条就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第三条获得通过之前,是很难提出第四条的。

是什么历史条件,使得有必要分两步走来提出上诉权呢?是尼西教律第五条的存在:“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各省任何主教对任何神职人员或平信徒所施这开除共融具有法律效力。甲地主教开除共融者,乙地主教不得宽释......”须知在当时,尼西教律的权威是最高的。

一般西方教会学者把撒提加教律三、四、五条说成是只不过是把罗马主教早已享有的受理上诉权条文化罢了的论点,是不符合事实的。在撒提加会议召开之前,罗马主教儒略曾召开过一个罗马会议(340年,亦说342年)“重审阿大纳削案”,参加撒提加会议的主教绝大部分是西方主教,这些西方主教中又大多参过“重审”阿大纳削案的罗马会议,为什么贺西约在这些主教前要提出“上诉权”问题,要那样委婉曲折呢?其实那个罗马会议,仅仅起了舆论作用,而未起权力作用,如果罗马主教召开的会议,果真起二审法庭作用的话,历史上是不会有撒提加会议的。

撒律第四条获得通过没有?

前面我们已经说明:撒提加教律是由会议记录拼成的。第一二三四条全是提案式的。首先列出某主教的提案,然后附以通过情况:第一二三四条的通过情况分别是:全体同意;会议同意(也就是说有少数主教不同意,大多数主教或绝大多数主教同意),会议同意。而第四条提案之后,却不见通过情况,既然没有载明通过,就只能是一条通过的提案。兀论是拉丁文还是希腊文都有没附通过情况的提案,除第四条外,还有第八、十四,希腊文本第十八条。我们先从希腊文本第十八条说起。希腊文本第十八、十九两条是紧密相关的。两条都提到穆色和欧地基亚诺两位主教,这两条提案的背景大体是这样的:在厄觉任德撒洛尼加主教之前,穆色和欧地基亚诺争夺该城主教席位,两人都被祝圣当了主教,为了巩固各自的地位,两人各自提升了一批神职人员。这在当地造成了混乱。最后,厄觉被选为主教,穆色和欧地基亚诺都被赶下台。厄觉不仅将穆色和欧地基亚诺开除共融,还一股脑将他们提升的神职人员开除了共融。因此,在撒拉加会议上高藤觉向厄觉筛出建议:撤消对那些神职人员的开除共融。从紧接下来的第十九条看来,厄觉显然没有接受高藤觉的建议,并引起了争论,故此贺西约发言了:“敝人认为:我们大家应当冷静(也就是说他认为争论的一方的论点太狠)我认为......。”接着贺西约提了两个建议:一个建议是有关拒不回返原任所的神职人员的,另一个是关于两位被撤职的主教的。但是附议只涉及倦两位被撤职的主教的提案。

清清楚楚:希腊文本第十八条,只是一条没通过的提案。

拉丁文本第十八条与下一条紧密相联,通过情况在第九条无名氏发言后面,而无名氏的发言则是第九条提案第一段发言的具体解释。比较起来,第九条比第八条完整,第八条只是第九条的初步草案,因此无通过字样。

第十四条与上下条不相关,无法从上下条来寻找无通过字样的原因,只能从已存在的教律中去探讨了。首先我们从当时权威极高的尼西教律来考查。

尼西教律第五条规定:“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各省任何主教对神职人员或平信徒所施开除共融具有法律效力,甲地主教开除共融者,乙地主教不得宽释。但主教不得出于心胸狭隘、个人意气或怨恨而施开除共融,为此本大会认为各省每年应召开两次全体主教会议,进行必要的考查,弄清开除共融是否确系因抗命行为而施,所施开除共融是否应予减免”。撒律第十四条的提案,显然由于与这一条尼西教律有矛盾,未被通过。

所有未附“通过”字样的“撒律”,其实只是未通过的提案罢了。

教廷违派学者为了抬高罗马主教的地位,坚持认为早在撒提加会议之前,罗马主教便已享有理上诉权,并例举事实为证,其实,只要全面地看历史,便会识破为种说法的不科学。

君士坦丁皇帝独宰罗马帝国之前,教会从未开过大会来共同讨论教会问题,教会没有统一的教律。虽然有的地方曾召开过主教会议,但那只属地方性质,对其他地方主教不起约束作用,尽管可供参考。而325年的尼西会议,则是全帝国性会议,它制定的教律,对整个教会起约束作用。而教律产生的历史程序和任何法律产生的历史程序一样:先有某种现实存在,而后才产生针对现实的规定。如果世界上根本没有杀人盗窃的现实,决不会出现关于杀人盗窃的法律,没有环境遭到污染的现实,决不会出现关于什么环境保护法。同样,如果从没有发生过“主教出于心胸狭隘、个人意气或怨恨而滥施开除共融”,尼西教律第五条里也不会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如果从未发生过甲地主教宽乙地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的事情,尼西教律第五条也不会作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只能说罗马主教在尼西教律制订前,宽释过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而这种行为在制定尼西教律时,遭到大会禁止。抛开尼西教律,把罗马主教的这种作法说成是固有权力,是不符合历史的、不客观的。

正是出于罗马主教宽释其他主教所施开共融的作法在尼西大会上制定的教律中遭到不止,所以贺西约在撒律第三条的提案中不能使用“根据罗马主教的古老权利”或“古老惯利”字样,而只能使用“为了光荣至圣伯多禄”这样劝说性理由。

其实,贺西约等主教在撒律第三、四、五条里争取的是不服判主教的上诉权,并不是罗马主教的二审权,上诉权是第一位的,受理上诉权的主体是第二的。所以提罗马当是也和亚历山大城一样为欧色比派所包围,正统派是决不会选罗马为二审法庭的。在被判的主教无权上诉,尚待大会讨论可不可以给以上以的时侯,肯定罗马主教早有受理上诉权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既然第四条没获通过,怎么会有第五条呢?

前面我们已讨论过了,整个撒律条文是由原始会议记录片段拼凑起来的。但是这第五条是个例外,完全没有即席发言的特点,读者们只要细心,可以从第五条以外的任何一条找出即席发言的特点(拉丁文有几种版本,有的版本明显地将原文作了修改,将即席发言经常有的病句、废话省略句作了修改。我们认为:既然是由原始会议记录拼凑成的,保持即席发言特点的版本是经较可靠的)。第五条是地地道道的一条法律条文。它以placuit一字开始:这是在教律条文里不鲜见的句型。它有“经讨论通过......”的含义。一般说来译为“兹规定......”较为合适。一条地地道道用法律打文体裁写成的教律条文,摆在即席发言的提案式或结论式组成的“撒律”条款里,物非其类。所以他只能是会外写的。原因很明显,既然第四条提案没通过,贺西约便无从在会议上提出第五条,也就无法从会议原始记录里找到合用的发言,只好在会外另拟。贺西约等之所以要杜撰这一条,其主要目的无他,恰恰是要使读者不去注意第四条无通过字样,以免识破它是一条被否决的提案。

说到这里,研究一下撒律第十七条是很有意义的。这一条最后一句是:全体会议说: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应遵守,接下去便是:各省到会主教全体签字城主教╳╳(签字),上面怎么写的,我就怎么信。

世界上没有不待文件写完便签字,然后继续将文件续完的作法,这说明撒律原本只十七条;其它条款是事后加的。但这不是我要注意的,大家应注意的是那句总结语和签字的保证词。

“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应遵守”。没有具体说明那些规定;本句缺少“上面”或“本次会议”字样,如果改写成“全世界公教会应遵守上面所规定的一切”或“本次会议所规定的一切”就明确了。所以,撒律的总结语只是一句泛指语。它没有明确说明上面十七条里撒提加会议制订的教律。

签字保证词也是令人奇怪的“上面怎么写的,我就怎么信”,签字人不保证遵守教律,而只是保证信上面写的。上面写的是什么?教律?教义?保证词没有说明。

这是我们逐句分析的结论。

但是这两句话在一般读者的脑子里产生的效果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总结语和保证词紧紧相连;总结语缺的“上面”字样,在保证词里有;证词里缺的“规定的一切”字样,在总结语里有。读者念完总结语和保证词后,会不加思索地、十分自然地将总结语和保证词融合起来,而这正是撒律设计者的巧妙安排。

撒律的体局。

撒律自第五条之后,显得很乱,但其实是精心布置的。

前五条是撒律的核心,借用军事术语不形容的话,第一、第二条的设置是为了打击敌人,第三、四、五条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自己。

保护自己的目的,前面已说过了,这里只简略地谈谈打击敌人的问题,正统派心目中的敌人是欧色比派,欧色比何许人也?他本是偏远地方的主教,经过两次迁任,当上了尼各默提亚城的主教,也就是当时皇帝所在地的主教。君士坦丁大帝正式建君士坦丁堡后他又乘机搞垮该城主教,再次迁君士坦丁堡主教。他总是进出宫廷,皇室和他的关系很好,这对于欧色比派的形成,是很大的一个因素。撒提加会议时期,他已寿终正寝。撒律一、二条设置的真正目的是舆论作用:迁任的主教是坏透了的人,人的甚至是至死不能与之共融的败类,跟着这样的主教跑的主教,能是好人?!

对比尼西教律第十五条有关迁任的规定:“迁任无效,着返回原任所”;就明白这两条的用意所在了。

三、四、五条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在这儿说说,第四条是中心;第三条是开路先锋;第五条算是后卫。在尼西教律制订后还不过二十年的是候,在它权威极大的时候,要提“上诉权”问题,必须有第三条作开路先锋,其目的是给“上诉权”的提案以一定的合理性。如果上以事实上获得通过,在拟订正式条文的时候,当然会将第三条提案完全抛开,使第三条变得无影无踪。正是由于上权提案没有通过,在伪造第四条获得通过的假象时,设计者才认为这第三是绝不可少的牵引机。第五条的后卫作用,前面已谈过了。耶稣会神父西本把三四五条等同看待,当然只能看到它们之间的平可解决的内在矛盾了。

尽管撒律在后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骗了那样多的人,包括在教会历史家,甚至宗教改革派在内;但是在作伪者们自己看来,却是漏洞百出,必须加以掩盖。首先,第四条无通过字样,显得很显眼,这才列入了完全没有必要列入的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希腊文本十八条。

此外,撒律第一、二、三、四条全部是以提案式出现,而第五条突然变成结论式,也会起细心的人怀疑,这才毫无必要地选了两条结论式的记录,第十五、十七条。

最后一条的选择(请读原条款),本意是要弥补总结语和保证词的缺陷。也就是说,设计者看中的是该条记录的开场白:“大家制订的那些条例,合乎实际;是上悦主心、下竽人心的条例”。但是读下去,却只是有新主教去皇宫的规定的发言,正好进一步证明“撒律”是用原始记录片段拼凑成的。

难解之谜?既然要伪造教律,何不干脆伪造,何必费这样多的周折?在第四条案下加上“会议通过”字样,岂不省事?

撒律之所以有今天的形式,是由设计者的目的和设计者的信仰决定的。

撒律设计者们的信仰是虔诚的,他们不愿也不敢违犯天主的诫命,第八诫禁止作假见证:在第四条下,如果加上“会议通过”字样,就构成“假见证”罪了。正是由于这一点,所以大会上未予通过的提案,撒律一律不加通过字样。理解了这些,就会透彻理解撒律第十七条  的总结语和签字保证词了:“上面怎么写的,我就怎么信”。除了一般的字面含义外,还有更深的实际含义:“凡通过了的提案,我们都载明了通过字样,凡没有通过的,我们没有附通过字样,读者如若把未通过的提案误诼为是通过了的教律,责任不在我们。我们可是说得清清楚楚:上面怎么写的,就怎么信”。

总结语:“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都应遵守”。其所以没有写成“上面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都应遵守”,也是为了避免陷入假见证罪。

这种运用双解语的熟练程度,与地下教会的三百年生活是密切相关的。

当然,这里还有第五条的存在问题。严格地说,我们也不能说五条直接为第四条作了假见证,因为它没有直接涉及第四条的内容。贺西约主观上说,他只是为了掩护被否决而虚幌一枪,没注意到这虚幌的一枪过了头,取消了第三条。

又要不撒谎,又要骗人,难呀!撒律的设计师们在这方面确实作了极大的努力,偶而有点出格是很难免的。

谁是撒律的设计者?

撒律客观地反映出了四世纪正统派欧色比派之间的斗争,在比较完整地保存原始会  记录面貌的文本中,又明确提到儒略一世的名字。而且又坚持不把没通过的提案写成通过的提案,说明撒律确确实实是撒提加会议时参加了会议的主教们写的。但它不是大会通过的教律。它之所以采用叙事文体,正是因为当时贺西约等认为是最在键性的提案没有通过,不能解决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采用叙事体裁,可以标上贺西约的大名,利用其曾胆任尼西大会主席的名气和权威。就这样,教会历史上发生了这件怪事:由于尼西教律的存在而无法通过的上诉权提案。恰恰是靠尼西教律的至高权威而生存了下来。

大会虽然没有通过高藤觉提出第四条,这并不等于说除贺西约高藤觉外,无人支持这一提案;只是说明尼西教律的权威太大,在讨论时“不敢”通过,因此,现有的所谓撒律很有可能是贺西约等伙同大会的一部有分主教共同设计的。

1、我们肯定贺西约是撒律的主要设计者,理由是:当时贺西约是大会主席,而历史上从未出现过正规的撒律,会议讨论了教务问题。通过了一些提案,而又不将之整理成正规条文,予以公布,没有贺西约的安排,是不可设想的。

2、罗马方面也参与了制订工作,应时罗马方面有两位神父参加撒提加会议,关于“撒

制订的经过,罗马方面完全不知情,是无法想像的,它直接关系罗马呀!

再者,罗马教会在阿毕雅略案件中的表现,是十分可疑的(注附后)西方教会历史学者为罗马方面作的解释是无力的。他们说罗马教会“误”将撒律和尼西教律混抄在一起了。令人不解的是:罗马教会参加了尼西大会,怎会没有幽西教律,而要从别的教会借抄尼西教律。而且一定要等制订撒律之后借抄,以致将两个不同的教律抄在一起?424年,阿非利加主教会议写信给罗马主教赛勒斯丁的信中称:“罗马主教受理上诉,是对非利加教会权力的侵犯”,罗马方面对此居然无反应。如果罗马教会对撒律的底细一无所知,这也是无法理解的。

阿毕雅略案件之后不久,罗马主教利奥一世再次将撒提加“教律”第五条作为尼西教律援引,就更无法叫人相信那只是出于“误”了。

3、阿菲利加主教们没有参加撒律设计。这在表现在他们在阿毕雅略案件中对于上要款一无所知。而且,撒律第七打明确指责菲利加的过错,这在会议上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在“教律里明确提出来却是违反爱德的准则的。我们很难想像:阿菲利加主教参与了这条会议记录的选择。相反,撒律里关于去宫廷的规定篇最长,很有点围攻菲利加的味道;我们认为,当日带头否决高藤觉提案的,很可能就是菲利加主教们。”

参与贺西约设计工作的有多少主教?这当然是个谜,不过,第十七条后面签字保证词前面那句话“各省到会主教全体签了名”,显然不足为信。原本签名之前,就写上“全体主教签了名”字样。这句话只能是后人加上去的。

主教会议制订教律,毫无例外地一律采用法律条文体裁;撒律一反常规采用叙事体裁,除了作弊,是无其它可以解释的。但是西方学者斥之为伪造时,同时也否定它确系撒提加会议上的产物。这就使得肯定其历史真实性的学者难接受。肯定撒律历史真实历史真实性的学者,抛开尼西律当时的存在和权威这一具体的历史背景,把一反常规、利用会议记录拼凑的“教律”,肯定为大会通过的教律,把不伦不类的撒律三、四、五条奉为教皇权力历来如此的证明。两派学者都失之于不重视历史背景。当然,有的学者或许看到了这点只是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或者不敢道破。这也是可能的。

撒律原来只是正统派向欧色比派撒去的一把迷眼的沙子;后来却变成罗马主教干涉其它教权力的依据,迷了自己人的眼睛。这是它的设计师始所未料的。

注:阿毕雅略案。

阿毕雅略本是阿菲利加锡加教区神父,因多方触犯教规,被锡加主教开共融。他去罗马向佐西上诉,佐西莫受理,着阿菲利加主教恢复其原有职务,阿菲利加主教拒不接受。佐西莫因派出使者三人去阿菲利加,他们向阿菲利加主教提出罗马受理上诉权,并声称受理上诉权的根据是尼西教律。阿菲利加主教因提出:罗马方面所引尼西教律,不见于迦太基所存尼西教律文本,提出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和安提阿基要求提供尼西会议案卷,同时去信罗马主教波尼法爵,请他同时也向该三教会要求可靠的尼西会议文件,要获得教会文件之前,遵照罗马所援引这教律事并参照迦太基所存之尼西教律行事,罗马代表认为这一建议有损罗马教会和西方教会形象。最后,阿菲利加同意要弄清尼西教律问题前,遵照罗马援引之教律行事。这样,给阿毕雅略恢复稹吏职权许可,但锡加主教不同意他在本教区行使职权,只许可他在外教区行使职权。与此同时,阿菲利加主教去信亚历山大城主教君士坦丁堡主教,索取尼西会议文件。在获得他们的方件后,阿菲利加主教脱重又将阿毕雅略开除共融,并于419年11月将亚历山大城君士坦丁堡提供的尼西会议文件送交罗马主教波尼法。424年,阿菲利加主教会议去信罗马主教赛勒斯丁,表明:希望罗马今后不要将被开除共融的人,无论其这主教或神父,纳入共融;因为这是尼西教律的规定。罗马主教受理上诉是对阿在利加教会权力的侵犯,罗马主教所援引之尼西教律条款,不见君士丁堡和亚历山大城教会所提供之尼西会议文件。对此,罗马无反应。阿毕雅略案件就此了结。

两个教会史上著名的罗马皇帝

判教朱利安

朱理安的父亲是君士坦丁大帝的异母兄弟,公元331年生,363年死。

337年君士坦丁大帝死后,为了争夺帝位,皇室内部在互相残杀,朱理安的父亲死于刀下。时仅六岁的朱理安在太监的监护下长大,受过基督教教育。有史料说他领了洗,朱理安的异母兄弟卡鲁斯于351年获凯撒称号,于是朱理安获得了较好的照顾,有了读书的机会。他学习希腊文化,特别是新柏拉图主义。354年卡鲁斯垮台,朱理安重新被置于监护之下。355年,其堂兄罗马皇帝君士坦觉因自己无后,立朱理安为凯撒,主管西罗马。在战争中朱显示了军事才能,受到将领爱戴。360年兵变,他被拥立为皇帝。翌年君士坦丁觉死,他便统治帝国全境。他一变过去皇帝过去对基督教护一派打一派的作法,将所有因派别争论而被流放的主教,一律赦免。但基督教所有之特权也一概废除。许多基督教徒官史被撤职,许多被关闭的异教庙宇,也重新开放。并曾企图按基督教组织形式给织异教,他亲自撰文攻击基督教。

363年,朱理安东在入侵波斯的战争中被围,战死。在位仅两年,教会史称之为判教朱理安。

狄奥多西一世时,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

管从君士坦丁大帝时起,教会骤得了诜我特权;但异教却一直持着官方宗教地位,罗马帝一直享有“最高司祭”(summus  pontlfex)称号。公元379年,格雷先皇帝在米兰主教盎博罗削影响下,放弃“最高司祭”称号。382年,罗马元老院的“胜利”神坛被拆除。这一事件标志着异教失去官方地位,为基督教成为帝国国教开路。

狄奥多西一世出身贵族,公元378年被格雷先立为皇帝,主管东罗马。380年他在病中领受洗礼,此后他颁布了一系列消灭民是教维护正统基督教的法令,使基督教终于成为帝国国教。

在推进基督教化的过程中十分有影响的是388年他派大员到亚历山大城,拆毁非常有名气的“色拉比”(serapis)大庙宇。异教徒曾经武力抵抗基督徒的进攻,此庙被毁后,埃及各地主教君起效尤,异教庙宇大量被毁。此外,叙利亚、小亚细亚等地庙宇也在狄奥多西所派大员命令下大量被拆毁。

尽管如此,异教当时还是有一定社会基础。391年,罗马贵族曾当面向狄向多西提出要求,恢复元老院的“胜利”神坛,遭到狄  多西拒绝。

狄奥多西在位十六年,395年死。

 

狄奥多西有关宗教的谕旨

381年春,君士坦丁堡大法官奉旨:非正统派不得占有教堂,一切教堂均交由正统派主教

管理;以往与此相矛盾之法令或已履行之法律手续同概作废,异教徒不得在城内集会,

 38152日谕旨大法官:基督徒如背弃信仰,严禁以任何名义集会,并被剥夺立遗嘱权和遗产继承权,

 同年719,禁止异教徒在岛屿或乡村修建教堂,建者没收。

 同年122又令:不论白天夜晚,不得举行异教祭祀,不得进入神庙。

 382年,狄奥 多西再次谕旨:严禁摩尼教,并谕旨大法官设置宗教 裁判员,以调查不在规定

日期庆祝复活节的人,并从严惩处。

 38424日谕旨,政府法官不得干预主教神职人员的教会事务,这些事务交由主教处理。

 388229日谕旨:严禁基督徒与犹太教人通婚,违者以通奸论处。

 同年316 谕旨,基督徒叛教者,与坏分子相等。无立遗嘱权、经等人逐出城镇。

 3911126日谕旨:将异教徒,特别是摩尼教徒逐出罗马。 

 393929日谕旨:禁止基督徒假宗教名义拆毁或抢掠犹太会堂。

 3931231日谕旨:犹太人心须遵守罗马法律有关婚姻规定,严禁犹太人沿习多妻制。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罗马贵族中,尚有很多人信奉异教,狄奥多西的谕旨并不能雷厉风行,

 只是基督教取得了一些特权,罗马帝国基督教化,还有待时日)。

第二次大公会议(君士坦丁堡一届会议,381年)

这次大会是狄奥多西一世召开的,当时他只主管东罗马帝国。因此,他的召开会议通过发给

了东罗马的主教们,西方人参加,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是想借此来结束东罗马基督教内部纷争局

面。

到会主教共计150人,狄奥多西参加了开幕。会议主席最初由安提安基主教担任,后来会议

中新选出的奈克大略担任。亚历山大城主教到会略迟,始终未担任主席。

信条集:大会通过的信条集,基本上就是今天弥撒中神父念的信经,所不同的是它比这端信

经在有关圣神的段落里少了圣子。(fieloque)一词。Filioque一词是西班牙主教在公元589年第

三次托莱多会议上加进去,以后逐步在西方推大的,这之后,成为东西方教会争论的重要问题。

         引起严重后果的教律:这次大会制定的第三条教律是这样的:君士坦丁堡主教应享有仅次

于罗马主教的荣誉地位,因为该城(君士坦丁堡)是新罗马。

这条教律的措词显然是故意写得含糊的。历来许多西方教会法学者和历史学者,都宣称这第

三条仅仅给与君士坦丁堡主教以荣誉。这种说法其实是勉强的,很难说是由衷的。我们拿这一条

和尼西教律第七条对比,就会发现:仅仅给耶路撒冷主教以荣誉的尼律第七条,规定得清清楚楚

的,使人没有争论的余地,而君士坦丁堡会议的这第三条教律却不是这样。

  奈克大略当选主教的情况和盎博罗削当选主教的情况十分相似:两人都是政府大员,当选时

同样是未领洗的望教。

我们应当从当时发生的事实来理解这条新制定的教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