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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任命主教,如何指定候选人,标准是什么
作者:天主教在线 发布时间:2008-01-13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教会法典:
0377

1项-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

2项-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视环境需要,主教团的主教们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作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度献身生活会成员,呈递宗座。但仍应保持每位主教个别推荐之权利,即他将认为堪当并适合作主教的司铎之姓名,呈报宗座。

3项-除另有合法规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教宗使节 向宗座推荐分别调查过的三人,并向宗座报告:自己的愿望,教省总主教及属于同一教省的主教们或共同集会的主教们的建议,以及主教团主席的建议;再者,教宗使节应聆听参议会某些议员或座堂总参议会的意见,并且,如认为有益,也秘密地个别询问修会和教区的圣职人员,及智慧超众的平信徒等的意见。

4项-除另有合法安排外,教区主教认为应为自己教区设辅理主教时,应向圣座呈递至少三位适合于此职务的司铎名单。

5项-今后不再授予国家政权任何选举、任命、推荐或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恩。

0378

1项-适于主教职之候选人必须:

1. 信德坚固、品行良好、虔诚、有救灵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众者,并具有适于尽此职务的其它才干。

2. 享有良好名誉者。

3. 至少有三十五岁者。

4. 晋升司铎圣秩至少五年者。

5. 在宗座承认的高级学府获取圣经、神学或教会法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或者至少精通这些学科者。

2项-对候选人的资格,由宗座作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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