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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集锦IV
作者:天主教在线 发布时间:2008-01-0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我没有在教会里结婚,而是在世俗中结合的。婚时她没信主,婚后两人感情不合,可她也跟着信主了,直是她很少祈祷和聚会。我很少从她身上得到幸福和快乐的感觉,我经常因她的不通情理而沮丧,也尝试跟她讲理,可换来的是无理地吵闹。几次闹离婚,可是我们以经有了孩子。可以离婚吗?离了有罪吗?如果不离的话我真为我的将来担心害怕,因为现在我还能自立,一旦我落魄之时。。。。。。该怎幺办。帮帮我这软弱的人,兄弟。另外,结了婚就不能离家修道了吗?

法典1059条规定:天主教人的婚姻,纵然只一方是天主教人,其婚姻不仅受神律约束,也受教会法的约束,但关于婚姻的纯国法效果,国家有合法的权力。
纵然在婚前对方未接受信仰,但由于婚后已经正式接受信仰,成为基督信徒,婚姻由此已被提升为圣事婚姻!
有效而合法的圣事婚姻除非一方死去,终身不可离散!
是的,已结婚者不能再离家修道,因为要尽婚姻之责!除非一方死去,可到适合会院去要求收录。
你可以在祈祷中将你的一切挂虑托付于他,出于信德的交付定会获得上主的照顾;同时,在生活中,努力积极主动的付出爱,以爱去感动她,使能缓和彼此间紧张的关系;我们没有办法让别人去改变,只能努力去改变我们自己,当我们自己改变的时候,周遭的一切就会随之改变……愿天主祝福您!

我想现在得到帮助,我快承受不了我的罪恶了,我一个结婚了的人犯了背叛老公的事情,我恶心我的行为,我讨厌我自己,我对不起我的老公,虽然我也反抗了但是还是被亲吻了,而且还有我的上身也被亲密接触了,我想结束我的生命,想求天主快快让我死掉,我该怎幺办

一个人的背叛真正可以让人和自己可耻的是自己内在的背叛,如果是出于不得已和强迫自己并不付任何伦理责任,在心理尚也没有必要加重自己的负担。
婚姻中身体的背叛固然可耻,但真正能将婚姻送进坟墓的是心的背叛。

我有一个长辈家,家人都很早领洗,但平时属于很冷淡的教友,教理都不明白,他儿子有一个8岁的小孩,但因为他在外面有了第三者的原因,一开始吵着要离婚,但妻子(也是教友)不同意.这样,足有半年有余,家庭总是不和睦.但有一天,争吵后突然第二天就去半了离婚手续,亲友都措手不及.离婚后,女方组建了新家庭,男方也把人领进了家门,准备谈婚论嫁.新年了,有机会聚在了一起,堂口的几个老教友开始埋怨这个长辈.他觉得很委屈很懊悔,说你们当时为什幺不对我规劝一下,哪怕一次也好啊,我真的不知道会有这幺严重.又问还能有余地吗?老教友们回答,已经没有余地了.长辈很是失望,说难道我儿子就彻底完了吗?以后还信什幺天主教不天主教?当我妈妈告诉我以上事情时,我觉得非常难过,我叫妈妈马上去安慰他,说天主是仁慈的,只要罪人真心悔改,不会不原谅的,最重要的是不要失望.但事后我觉得心里非常沉重:那几个老教友的想法可以说是我们这里教友的普遍想法,我也不知道到底事情应该如何去挽回?

作为长辈又是那为人父者在一定程度上有规劝儿子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承认,对于子女的婚姻问题,长辈并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如果做了适当的规劝便可以安心,无需自责。这不是说儿大不由爷的思想,而是说子女毕竟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支配。
如果已经离婚的两个人以前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圣事,那幺世间任何权力都不可以拆散,因此他们二人各自的婚姻也不是有效的婚姻。
第三者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也带给教友家庭更为复杂的景况。

领了婚配的夫妇后来女方不辞而别,(可能是跟别人私奔)另一方还可以再婚吗?应该怎幺办??

教会认为婚姻圣事事天主确立的,人没有权利解除。如果是有效的圣事婚姻,直到另一方自然死亡,一方不可以再缔结婚姻。针对你所提出的情形,应该尽最大的可能想办法寻找对方的下落,并在可能的情形下尽力恢复正常的夫妻生活。当然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补救,那幺可以将自己的具体情形告诉本堂神父,看是否可以通过教会当局在经过严格的调查之后宣布婚姻无效。

我想再麻烦你一下 宗教不同的婚姻如果未经豁免在大陆目前的情形下有效吗?(未经豁免的原因是主教出缺)

如果主教出缺可以请教区长豁免。如果两方面的豁免都由于特殊情况没有办法请求,那幺可以运用特权,婚姻是有效的。

佳播兄弟:你说未经宽免的婚姻在教会前无效是指....?是不是这样的婚姻可以解除?还是天主不承认这样的婚姻?请问教挺是不是给大陆特权 说目前大陆教友结婚不受教会习于豁免的限制?

混合婚姻是指一方是天主教徒,另一方是信仰其他基督教派的非天主教徒。按照教会法典的规定,为举行这样的婚姻,需要教区主教或者教区长的豁免。而构成婚姻的根本条件是夫妻双方的合意。针对中国大陆的特殊情况,圣座曾经有过特权,如果没有办法找到神职人员来证婚,那幺只要有证人在场,婚姻是有效的。可是如果因为没有经过豁免,如果婚姻失败,可以因为没有经过豁免而请求宣布婚姻无效。

现在中国教会未经主教宽免的混和婚姻有消吗?

按照教会法的规定,混合婚姻的举行应该请求本教区主教或者教区长的豁免,如果没有经过豁免,在教会前是无效婚姻。

关于我朋友遭丈夫遗弃的问题我还想问的是:如国主教没有见证婚配可以向主教申请婚姻无效吗?再就是如国找到男方当初证婚时就勉强的证言也可以申请无效吗?再恳请神长回答的尽量祥细一点,因为她实在很难。就是怀着一颗对主慊诚敬畏的心不敢走错一步。当地神长也无能为力。

正常情形下婚姻案例应该经过教区法庭的调查然后根据需要作出判决,如果有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诉。而中国大多数的教区并没有成立法庭,不过就我所知,很多教区都有一位或者几位神父特别负责教区的法律事务。为申请婚姻无效不需要是由主教证婚的婚姻。至于勉强的合意情形当然也可以申请。但是这些都要经过适当的取证和调查,不是只要你说出是勉强就可以宣布无效,就如同一个法庭的审判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一样,如果没有调查和取证,法庭不可能作出一个具体的判决的。所以天主教在线的答疑只具有咨询的价值,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价值。具体的过程都需要当地教会的负责人来具体做。

用体位法避孕会不会违反诫命?

教会认为性应该是向生命开放的,所以在夫妻的性生活中不应该排除产生生命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教会也强调负责任的生育,因为为了一个子女的成长,父母应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子女的数目。这样教会比较提倡的做法是在安全期的性行为。你所说的“体位法避孕”(这个名词好像并不是很常用),就我所理解的是:夫妻的性交可以有不同的身体姿势,有的姿势比较容易怀孕,有的姿势相对来说不那幺容易怀孕。如果单纯的为了避免怀孕而采用不同的性交姿势,我们认为从伦理上来讲,并不值得提倡。但是夫妻的性生活只要不是违反伦理原则的,那幺教会没有权利禁止。而我们认为夫妻性生活中不同的性交姿势就其本身来讲并不违反教会的伦理原则,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采用不同的性交姿势原则上来讲是可以的,所以行为的动机是很重要的。

尊敬的神甫您好:
我是一个教外的弱女子,因为我的命运遭到了严重的不幸,特别的向你求教,盼望你帮帮我这个弱女子,我也相信你们的天主是仁慈的,是会可怜我这个教外的弱女子的。
多年前,我与我的丈夫经人介绍,父母同意,结为夫妇,十分恩爱,一家人过得乐融融。但不幸的,我们的家庭遭到了重大的事故,我的公公婆婆以及我的孩子在这次事故中丧生了,我也与我的丈夫失散了,失去所有的联络途径。因为那次事故太严重了,丈夫以为我遭到了不测身亡了。两年后,他另娶了一位女教友,并领洗婚配了,五年来,生有一男一女。而我侥幸的在那次事故中逃脱了,逃脱后,我四处打探丈夫的下落,但杳如黄鹤。只好一边打工一边寻问丈夫的音讯。七年来,我走遍了大江南北,留下脚印在多少个角落。尝透了酸甜苦辣,吃尽了风霜苦楚,不停的寻找自己的丈夫。用打工赚来的钱登广告寻找丈夫,耗尽了心力物力。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让我找到失散多年的丈夫。丈夫见到我时,惊喜万分,抱着我直流泪,我也流泪了。多少个日日夜夜,多少个思念,终于盼到了此刻,千言万语化做喜悦辛酸的热泪,我紧紧的抱着我的丈夫让泪滚滚的直流,湿透他的衣裳。
但很快的,我象掉进了寒冬腊月的冰窟,浸得身心冷透。我丈夫的后妻叫我丈夫必须赶我走,我丈夫死都不肯,他说我是最悲惨的,是命运的捉弄才使今天变成这样的局面,他也不是想要多一个妻子,但要他做违背良心的事,赶我走,他会自责一辈子的。更何况我是那幺的爱他,用七年的时间来寻找自己的丈夫,吃尽了酸甜苦辣,风霜苦楚,磨掉了青春,这份坚贞,这份真情,他是不能白白的让我付出的。希望她能体谅他的苦衷,接受我。我听后,异常的感动,我哭了,再一次的流泪了,因为我的丈夫是有情有义的汉子。但他的后妻说他们是婚配过的,是不可拆散的,天主教是一夫一制的,所以我必须走,而且再也不是我丈夫的妻子。我听后,犹如遭到青天霹雳的袭击。心如刀割,举步艰维,肝肠寸断。我历尽了种种艰难,种种痛苦,渴望的是能与我的丈夫相逢长相守,没料到等待我的是如此的局面。我愿意与她分享我的丈夫,只要不让我离开自己的丈夫,名分我都可以不要,只要能与我的丈夫永远的在一起,我就心满意足了,别无它求。可为什幺......为什幺......为什幺......天意弄人......
后来,我丈夫的一位教内朋友,听说我们的情况,非常的同情我们。他夸我是雪中梅,如此的坚贞,历尽千辛万苦的寻找自己的丈夫,世间少有。他告诉我们,宗徒保禄曾说过,已婚的教外夫妇,一方入教,另一方不愿离去,入教的一方不可以离弃对方。又告诉我们可以在教会的网络询问。
神甫,不知我们的情况是否符合宗徒的要求。恳求你帮帮我这个苦命的可怜人,给我指明路径,因为我不能没有我的丈夫。特别的感谢你!!!!!!谢谢!!!谢谢!!!谢谢了!!!!!!
可怜人敬上

首先我们对您的遭遇深感同情,也非常想帮助您,我们提供给您的答案只做借鉴,并不认为是唯一的解决方法。
我们认为三方都是无辜的,因此尽量不要因为以后的解决方法而伤害了任何人,所以相互沟通是最主要的。我们也知道只靠交谈沟通并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关键的时刻诉诸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通过法律我们略微分析一下,你的丈夫在你遭遇到意外事故后首先要作的是宣告你为失踪人,宣告的时限是从你出事故时起满两年。如果满4年后你依然没有下落那幺你的丈夫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自死亡宣告之日起就不存在了,你丈夫再另娶就属于合法的。但从你的资料里我们没有找到你丈夫做了任何宣报的法律行为,而且自你失踪两年后就再婚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除非你丈夫依第三十七条“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间的限制。”而作了这个宣告,不然你丈夫不仅犯有重婚罪,而且按教会法律他们的第二次婚姻是无效的,是可以和应当拆散的。
你们需要找到本地的主教或神父,说明你们的具体情况,如果你丈夫没有作任何的宣告行为那幺他们就必须要拆散了,找到主教神父的原因就是商量着怎幺做能将拆散后的女教友一方妥善安置,毕竟我们都是人,都有感情,他们所生育的子女也是你丈夫的子女,是不可弃之不顾的。

离婚的教友不可以领圣体吗?

按照教会法的规定,如果是有效的圣事婚姻,却通过国家的法律离婚,之后没有经过教会的许可与其他人缔结婚姻,这样尽管在国家的法律内属于合法的行为,但是由于第一次的婚姻是有效的圣事婚姻,所以处于一种客观的罪恶状态中,这样的情形不可以领圣体。所以单纯的离婚并不构成领圣体的阻碍,除非已经离婚并与其他的人再次缔结婚姻。

您好!我的男友是外教,而且离过婚,但他是个好人,我们相处了9年了,现准备要结婚,他也不反对我的信仰,甚至有时陪我进堂,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在一起居住了3年多,但是他很尊重我,我们从来没有发生过性关系,请问佳播小兄弟我有罪吗?是否需要办告解?

他离过婚,那有些麻烦。你们没有性生活,就没有罪,但面对这个婚姻,首先需要去找本堂神父。他的前婚有效,需要请求宽免。解决的方式是他领洗进教,以保禄特权解除前婚。否则现在你们还不能结婚。

教友也能给人证婚吗?
如果没有神父,教友也可以做证婚人。其实,婚配圣事的实行人是夫妇二人,不是神父。神父只是一个见证,只是代表教会公开的接纳这个婚姻,并给予一份祝福。但从教会来说,如果有神父,必须请神父主持证婚仪式。因为他代表教会。如果没有神父,可以请两位教友。成为这终身大事的见证。

我没有在教会里结婚,而是在世俗中结合的。婚时她没信主,婚后两人感情不合,可她也跟着信主了,直是她很少祈祷和聚会。我很少从她身上得到幸福和快乐的感觉,我经常因她的不通情理而沮丧,也尝试跟她讲理,可换来的是无理地吵闹。几次闹离婚,可是我们以经有了孩子。可以离婚吗?离了有罪吗?如果不离的话我真为我的将来担心害怕,因为现在我还能自立,一旦我落魄之时。。。。。。该怎幺办。帮帮我这软弱的人,兄弟。另外,结了婚就不能离家修道了吗?

法典1059条规定:天主教人的婚姻,纵然只一方是天主教人,其婚姻不仅受神律约束,也受教会法的约束,但关于婚姻的纯国法效果,国家有合法的权力。
纵然在婚前对方未接受信仰,但由于婚后已经正式接受信仰,成为基督信徒,婚姻由此已被提升为圣事婚姻!
有效而合法的圣事婚姻除非一方死去,终身不可离散!
是的,已结婚者不能再离家修道,因为要尽婚姻之责!除非一方死去,可到适合会院去要求收录。
你可以在祈祷中将你的一切挂虑托付于他,出于信德的交付定会获得上主的照顾;同时,在生活中,努力积极主动的付出爱,以爱去感动她,使能缓和彼此间紧张的关系;我们没有办法让别人去改变,只能努力去改变我们自己,当我们自己改变的时候,周遭的一切就会随之改变……愿天主祝福您!

我有一个长辈家,家人都很早领洗,但平时属于很冷淡的教友,教理都不明白,他儿子有一个8岁的小孩,但因为他在外面有了第三者的原因,一开始吵着要离婚,但妻子(也是教友)不同意.这样,足有半年有余,家庭总是不和睦.但有一天,争吵后突然第二天就去半了离婚手续,亲友都措手不及.离婚后,女方组建了新家庭,男方也把人领进了家门,准备谈婚论嫁.新年了,有机会聚在了一起,堂口的几个老教友开始埋怨这个长辈.他觉得很委屈很懊悔,说你们当时为什幺不对我规劝一下,哪怕一次也好啊,我真的不知道会有这幺严重.又问还能有余地吗?老教友们回答,已经没有余地了.长辈很是失望,说难道我儿子就彻底完了吗?以后还信什幺天主教不天主教?当我妈妈告诉我以上事情时,我觉得非常难过,我叫妈妈马上去安慰他,说天主是仁慈的,只要罪人真心悔改,不会不原谅的,最重要的是不要失望.但事后我觉得心里非常沉重:那几个老教友的想法可以说是我们这里教友的普遍想法,我也不知道到底事情应该如何去挽回?

作为长辈又是那为人父者在一定程度上有规劝儿子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承认,对于子女的婚姻问题,长辈并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如果做了适当的规劝便可以安心,无需自责。这不是说儿大不由爷的思想,而是说子女毕竟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支配。
如果已经离婚的两个人以前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圣事,那幺世间任何权力都不可以拆散,因此他们二人各自的婚姻也不是有效的婚姻。
第三者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也带给教友家庭更为复杂的景况。

教友夫妻为享受性生活可以看性教育片和用性保健品吗?

性教育片是为对性生活有更深的了解,而不是那些色情的东西。性保健品是好的,但不要滥用。现代人过于讲究性生活的质量,但最重要的是表达爱,性生活只是爱的一种表达方式,不是全部。善用这一切,为能服务于爱,而不是滥用。

谢谢你的答复。但我想再问具体点,那些介绍性爱姿式的片子和兴奋延时的药剂能看能用吗?

爱需要双方的呵护与维持,性作为表达爱的方式是高尚的,也是爱的表达的高峰。性生活的质量很多时候会影响夫妻二人的感情,但这并不是最主要的,因为到了老年双方都没有了性的能力时爱依然存在。但无可否认,性生活的质量在婚姻生活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那些介绍性爱姿势的片子一般都是比较健康的,是可以看的,而使用药剂也是可以的,唯一应该避免的是过度。爱人是另外一个“我”,所以,我面对的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位”,无论使用什么姿势都要给予对方一个尊严,就是说,不要让对方感觉到自己是一个物品来让对方泄欲而已。
尊重对方就是在尊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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