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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血液学会第七届国际大会讲词
作者:庇护十二世 发布时间:2007-12-01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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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词
        这是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二日,教宗庇护十二世接见来自五十三个国家的一千余位出席血液学第七届国际大会的学者专家时,所发表的讲话。教宗首先将人们解决遗传病所采用的三项荒唐的方案即:人工受孕、通奸、绝育,逐项加以斥责,然后答覆血液学专家们所提出的七个问题。

        诸位先主:

        1为了血液学第七届国际大会的召开,诸位隶属不同国藉的一千多位专家学者齐集罗马,并且诸位起意来这里会见吾人,吾人深为感动,并对诸位致以由衷的欢迎。输血国际大会,恰巧举行在贵会议召开之前不久,吾人很荣幸地亦向他们讲过话。

        2祗须将贵会议节目表内所胪列的项目略予过目,便足见血液学今天所研究的问题,种类何其繁多,内容何等丰富。由全体会议讨论的各种资料,有:免疫血液学、溢血病、白血病、脾脏和网状内皮组织、贫血病及辐射能同位原素在血液学上的功用等。此外,还有演讲、讨论等节目,目的在于交换意见。如此一来,诸位定会充实自己的科学知识,并更妥善地将这些知识应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中,因为诸位的心得,无非是为加惠于个人和家庭的。可以说,由前代承袭的有关血液的种种问题,现代人不唯已注意之,而且不无惊悸和恐怖心理。因此血液问题便普遍化起来。这说明诸位的努力并非无因,而贵会议之拥有如此广泛的国际代表出席,亦非事出偶然。

        解决遗传病的错误方案
        3在前此有关生物遗传学的演词中,吾人曾提出了李特的一部作品(Sheldon S﹒reed﹐Counse ling in Medical Genetics)。这作品指出,人们普通用以解决遗传问题的方案。

        4根据该作品,自发见了人工受孕的技术以来,丈夫如缺乏生育能力,或者夫妻发觉了男方有着严重的隐性基因,为了达成生育的目的,所谓「半过继」(Semiadoption),已广泛地被人采用。倘若丈夫怀疑妻子经这手术所生的子女是否合法,补救之道,祗是简单地加以过继而已(1)。又,根据一九五四年所公布的一项科学报告,说:目前有一种趋势,即夫妻如果对不能生育的原因发生怀疑,便借助通奸来断定究竟谁是不生育的原因。为防止这种悲剧性的试验,生育诊疗所的设立可能大有裨益。

        5另一种怪事是:一位妇女,如果知道自己染有遗传病,同时又不欲使用人工节育方法,便前往遗传病咨询处,以便接受绝育手术。

        人工受孕的不道德
        6解决丈夫不生育的第一方案是人工受孕。但这显然需要出让精液的第三者。关于这,吾人在一九四九年九月廿九日致公教医师讲词中,曾声明了反对的立场。吾人对婚姻以外及以内的人工受孕一律予以绝对的谴责。其后在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九日致生育国际协会的讲词中,吾人再度指出,人工受孕并不包括在夫妻权利之内,因而相反自然法,是不道德的。至于独身者的人工受孕,在一九四九年的上述讲词中,亦已宣布了,那是违反自然法的原则的,因为新生命的诞育只应是合法婚姻的结果。

        通奸的不道德
        7借助通奸去解决问题,其本身便是一种罪行。任何生物、优生或法学理由,无从为之辩护。夫妻无权将自己的婚姻权利转让第三者;任何这种企图等于无效。所谓「对甘愿者不构成罪行」的法学原理不适用于此处。(2)

        绝育的不道德
        8人们有以绝育-施之于人身者或只施之于个别的性行为者-来解决上述问题者(3)。现代由于生物或优生的动机而采用这两种绝育办法者,与日俱增。又因新发明的药物和工具,成效卓着而便于服用,这方法的使用遂日益普及。不幸,神学家对这点的反应,亦是病态的,值得人们警惕的。这说明,人们对善恶的评判,走入了歧途。同时他们为迁就新兴的科学技术,太过轻率地重新估价一致公认的传统的意见。这态度固然出乎一种可嘉的目标,他们有意帮助人们解决困难,因而不愿立即拒绝或许可以解决问题的新方法。然而这种适应时代的努力,此处却失之不当。他们或许错懂了若干原则,或者给予某些原则以它们根本没有的意义或重要性。圣座现在正处于类似真福教宗依诺增爵十一世时的情形;后者曾不祗一次,迫不得已,判罚那些过度前进的思想。这些思想正是一些富有热忱而不够明智,过于大胆而看事不明的神学家们所拥护的。(Denzinger﹐nn﹒1151﹐1216﹐1288)。

        9吾人已不止一次声明了吾人对绝育所持有的立场。吾人曾扼要地指出,人对自身所有的支配权利,并不包括直接绝育,并不能将直接绝育视作防止遗传病的适用手段。吾人于一九五一年十月廿九日说过:「直接绝育,不论作为手段或目的,都严重的违反道德,是不许可的;即政府亦无权许可绝育,无论藉口何种需要,更不得命令或强迫无辜者绝育」。这原则,前任教宗庇护十一世在圣洁婚姻通谕中,业已宣布,同样,十多年前,正当绝育手术日益普遍地流行时,圣座鉴于时势的需要,乃公开声明:「任何直接的绝育,无论是永久性的抑或暂时性的,无论施之于男性或女性,按诸自然法,是不许可的,连教会亦无权免除」(Discorsi e Radiomessagi﹐vol﹒13﹐p﹐342)。

        间接绝育可能许可
        10直接绝育是指:将去掉生殖机能有意作为目的或手段的绝育。但吾人并未将直接绝育这名词加诸一切实际上使生育成为不可能的行为上。真的,人并不常有意得到由自己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效果,即使预料这结果必然出生。比如:割掉患病的卵巢,其必然结果当然是不能生育;但这种绝育,人可能无意把它作为目的或手段。关于这,吾人在一九五三年十月八日致尿学专家会议的演讲中,业已详细解释;同样的原则亦适用于目前讨论的事件。但为了防止遗传病而把生殖腺或生殖器官割掉,是不得视为合法的。(4)

        避孕药丸的服用
        11同样,吾人可以解决医学和伦理学者们现在热烈争论的问题,即:是否许可服用阻止放卵的药丸,以治疗子宫或生殖器官的过度反应,即使这药丸使受精成为不可能?还有,一位已婚的女子,是否可以在这暂时性的不孕期间,希求与其丈夫举行房事?这答案全看当事人的意向。如果她服用这药丸,无意阻止受孕,祗是依照医生的命令,来治疗子宫或生殖器官的疾病,则是一种间接的绝育。根据伦理学上的「双果原则」她可以这样做。但如有人服用阻止放卵的药丸,目的在使子宫或生殖器官不再妊娠,因为妊娠不利于其健康,则是直接绝育,是不许可的。有些伦理学家主张为了这种目的而服用药丸,仍是许可的;然而他们错了。同样,某些医生及伦理学家,以为如果医生认为妊娠不宜太过接近,或为了其它无数类似的理由而服用这种药丸,亦是许可的;这意见应同样加以摈绝。理由是:在这些情况下,服用药物,是以停止放卵,阻止生育为目的的,所以构成直接绝育。(5)

        12为了支持这些意见,人们多次援引「更正自然缺陷是许可的」的伦理原则。这原则本身虽非错误,但却给人们误解了。他们说,祇要有合理的盖然性,实际上便可以使用这原则。他们妄想此处所讨论的是更正自然缺陷。假如这原则具有绝对价值的话,优生者便可以毫不犹豫地服用药物以防止遗传病了。然而,事实上人必须认明用以更正自然缺陷的究竟是怎样的方法,同时又须留意不得违碍其它伦理原则。(6)

        再度斥责人工节育
        13此外,有人建议使用人工节育及利用安全期,以防止遗传病,优生学专家们虽绝对禁止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单为满足性欲,然而却赞成在严肃的卫生需要时使用之(7)。他们认为两害相较,可以权取其轻,人工节育比产育有缺陷的子女祸害要小。但是,如果有人赞成此项意见,教会却坚持,并将继续坚持其不同的传统主张。前任教宗庇护十一世,在一九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所颁发的圣洁婚姻通谕中,曾做了郑重的声明。他指出人工节育违反自然法,因为本性给予性行为的创造新生命的功能,为人的恶意所剥夺。他写说:「人如在运用婚姻时,故意阻止该行为所有诞育生命的自然效能,便有违反神法和自然法的重罪」(圣洁婚姻通谕,57)。

        利用安全期可能是许可的
        14相反的,在上述光景中使用荻野与克那斯(Oginoknaus)的方法,以求合乎自然的、暂时性的不妊娠,并不违反自然法;因为使用这方法时,夫妻的房事和天主的旨意相符。有相当严重的理由(优生需要可能是严重的)而使用此种方法,可以无碍于伦理法。关与这,吾人在一九五一年十月廿九日的演讲中业已提及。吾人并非由生物学或医学的观点出发,而只为了替许多在婚姻生活内使用这方法的信友,消除良心的不安而已。前任教宗庇护十一世在圣洁婚姻通谕中,亦曾声明了这原则。他说:「那些因了年迈或其它自然原因不能生育的夫妻,如果正当地、合乎本性地运用其权利,决不能说他们违反自然秩序」(圣洁婚姻通谕,60)。

        15吾人在一九五一年的讲话中曾清楚指出,夫妻在使用婚姻权利时,依照婚姻生活的自然法,有积极的义务不阻止生育。因为造物主立意藉生殖机能的自然运用繁衍人类。然而,对这项积极义务,正如对其它积极的法令一样,可以援引下列的原则:若遵守此项法令附带着重大的困难,这困难又不是与法令本身不可分离者,亦非履行该项法令的必要条件,而是来自他处者,则此项法令不再有拘束力,因为立法者在颁布法令时,无意强迫人这样做。(8)

        关于过继问题
        16最后,关于上述的过继问题,吾人亦有意说几句话。若因了产生残疾子女的危险,不适宜于劝告夫妻生育,而夫妻又渴望拥有一男半女,这时可以提示他们使用过继的方法。经验告诉吾人,这种办法,一般地说,结果良好,使养父养母获得幸福、平安与宁静。过继子女在宗教和伦理观点上,都无可厚非;同时亦是各文明国家公认的制度。纵然某些法律对这点含有相反伦理的措施,但这与该制度本身无关。由宗教观点来说,公教儿童应过继与公教夫妻,因为养父养母,普通都以自己的宗教信仰来教育养子养女的。

        七个问题的答案
        17在简略地讨论过有关防止遗传病的方案之后,现在要回答诸位所提出的七个问题。诸位提出问题,这说明诸位对由优生学的研究结果-可以视作心得的-中所产生的伦理责任,渴望获致准确的知识。

        18诸位所提出的问题,总而言之,都在研究是否人有义务,使当事人或其配偶及其子女避免危险或重大损失。这义务是与损失的轻重,及其或然性的大小,以及恶影响的程度和接近性,并当事人所以冒此危险并容忍该恶果产生的动机的重要性,成正比例。这些问题大部份不属于伦理学,唯有当事人及其所咨询的医生和专家方能予以解答。至于由伦理观点上看去,可以总括地说,人如果知道真有危险的话,则不得置之不理。

        19确立了这条基本原则后,现在可以答覆问题了。一、一般地说,是否可以劝告人们在结婚前实行身体检查,尤其在义国及地中海沿岸,举行血液检验?吾人的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检验应当劝告人们实行;而且如果危险严重的话,还可以在某些省分或地区强迫实行。在义国及地中海沿岸,并在容纳上述地区的大批移民的国度,须格外留意这种地中海型血液。在个别事件上,伦理学者应避免断然的答覆。只有对事情各方面有了清析的认识后,才能判断有没有严重的义务。

        20二、各位接着问:如果未婚夫妻在血液检验后,果然发见他们具有地中海型血液,是否可以劝阻他们结婚?答覆是:如果他们果真具有这种血液,可以劝阻,但不得禁止他们结婚。因为结婚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多次有人对教会的这种宽大政策,难以瞭解;其理由是人们太容易忘记前任教宗庇护十一世在圣洁婚姻通谕中所声明的原则:「人非为此世和现世而生,乃是为了天国与永远而生」。这原则似乎与优生学的焦虑格格不入,但却是公允的唯一有价值的原则。教宗庇护十一世在同一通谕中,亦肯定,任何人无权阻止人结婚或阻止人运用其婚姻权利,即使他们无论如何设法,不能产生健康的子女。是的,优生和伦理的观点,往往不易一致。但为保证研讨的客观性,必须认明对方的观点,并熟悉对方所持的理由。

        21三、可以以同样理由回答第三个问题:如果结婚后,发见夫妻双方都具有地中海型血液,是否可以劝阻他们生育?答:劝阻是可以的,但不得禁止。此外,又该注意医生、血液学或伦理学者指导他们用怎样的方法来避免生育。关于这点,一般专门性作品,都拒绝予以答覆而让当事人负起全责。但教会决不能满意于这种消极态度,她需要采取明确的立场。如上所述,在这情况下,夫妻可以完全节欲,或使用荻野与克那斯的方法,或过继一个婴儿。

        22四、这问题有关婚姻的有效性:如果夫妻在结婚前不知道自己有上述血液,这种无知是否使婚姻无效?答覆是:除将没有遗传病作为婚姻契约的条件外(C﹒J﹒C﹒can﹒1092),单单不知道,或狡猾地隐瞒这种病,甚至夫妻假如事先知道的话,就一定不会结婚,这一切都不能影响婚姻的有效性。因为婚姻契约的对象太简单明显了,人不能推说不知;同时,人既已同指定的人结了婚,为了婚姻的神圣、夫妻的尊严及子女的安全,他们的婚姻应当视作,为他们所真正同意了的;要想说婚姻无效,证据必须明显确实。无可否认,好些婚姻真的出于重大的错误(C﹒J﹒C﹒can﹒1084),然而这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曾真心同意和指定的对方结婚。契约的决定性,不在于:假如人知道是这样或那样,就会这样或那样做;而在于:事实上,人是否曾经愿意做,以及是否曾经做过这事或那事;有所不知,无关紧要。(9)

        23五、诸位又问:如果因了铑(RH)因素关系,连头胎婴儿亦活不成,这是否使婚姻无效?诸位好似假定,如果夫妻事先知道他们的子女因了遗传病关系必然夭折的话,决不至于结婚。但遗传病促成胎儿夭折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未曾真正同意结婚。固然,铑因素是万分不幸的东西,但不能说婚姻因此而变为无效的;婚姻契约的对象并非子女,而是性行为的完成,更确当地说,是举行性行为的权利;这权利与婴儿的遗传及其能否生存无关。(10)

        24六、诸位又问:有铑因素的夫妻,常可以劝阻他们生育,抑或需要待至婴儿夭折第一事件发生之后?生物遗传学及优生学专家,对解答这问题,较吾人更为适合。这是一个技术问题;这问题为无数的因素所支配,而诸位正是诊断这些的专家。但由伦理观点来说,上述诸原则,只要加以必要的分析,足资应用。

        25七、最后诸位问:是否可以就技术观点,从事宣传,并强调血亲婚姻的危险?将这种婚姻的危险告诉民众,定属有益之举。同时由危险的严重性,亦可以判断伦理方面的义务。

        结论
        26诸位以机敏与恒心试图探索一切可能的方法,以解除人类的困窘,以发掘防止并治疗人间无数疾苦与灾祸的秘诀;虽说目前仍有许多点,尚待确定或修正,但这并无损于诸位无可置辩的功绩。吾人从心里鼓励诸位,吾人十分重视诸位积极而谨严的合作;这合作虽允许大家自由表示不同的意见,而不限于消极的批评。这不论为求取新的理论和知识抑或新的实际的应用,是通往真正进步的唯一途径。

        27但愿诸位勇敢恒心,继续努力,以维护各种崇高的精神价值;唯有崇高的精神价值可以给诸位的努力戴上应得的荣冠。兹特与诸位及诸位之至亲好友,降以宗座遐福,作为吾人善意与上天恩宠的吉兆。

 

 

注释
1         在妻子借助人工受孕的手术生育子女之后,如果丈夫怀疑这种子女是否合法,则简单地加以过继。这便是所谓「半过继」。

2         「对甘愿者不构成罪行」(Volenti non fit injuria)的原则,只适用于可以让渡的权利。如:有人拿去我的衣物,如果出于我的同意,则此人的行为不构成窃盗罪恶。但婚姻权利并非衣物可比,我有权让渡我的衣物,却无权让渡我的婚姻权利。婚姻权利的不可让渡是由天主制定的法令。这法令不能以夫妻一方的同意而失效。故所谓:「对甘愿者不构成罪行」的原则,不适用于此处。

3         绝育而施之于人身,如:捆扎输精或输卵管,是吾人普通所谓绝育。至于施之于个别的性行为的绝育,则是人工节育。人工节育并不将人的生殖机能,予以取消,祗限于使个别的性行为成为不可能生育的行为而已,故谓之「施之于个别行为的绝育」。

4         绝育如果是为了保存全身,是一定许可的,就如为了保存生命可以锯掉一条腿一样。但除此以外,绝育是绝对不许可的。不许可将它视作达成其它目的的手段,因为人不得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更不得将它当作目的,因为立意做一种违反天主法令的事,这意图已是罪恶。

5         所谓「双果原则」是说:一种本身并非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产生两种结果,一善一恶。倘人举行这行为时,只有意获取善的结果而无意得到恶的结果,对恶的结果只采取容许的态度,而采取容许的态度又是出乎相当重大的理由的,则这行为便是许可的。服用教宗在此处所谈的药丸,便是一种本身并非不道德的行为。这药丸的服用同时产生两种结果,一方面治疗子宫过度反应的疾病(善的结果),一方面使受精暂时成为不可能(恶的结果)。假使服用此药丸的妇女,只有意获得善的结果,即治疗子宫的疾病,而无意取得恶的结果,即不可能受精;同时为了相当重大的理由如自身的健康,只容许恶的结果发生,则服用此药丸便构成间接绝育,是许可的。因为就如教宗在上节里所说:「这种绝育,人可能无意把它作为目的或手段」。上述服用药丸的妇女,既无意把不能受精的恶的结果当作她服用药丸的目的,因为她的目的祗是恢复其子宫的健康;又无意把不能受精的恶的结果当作手段,因为她虽预料到这结果必然发生,但她只容许它发生而已,(而且这容许还是有相当重大的理由的),她并无意把它当作手段。然而为能适当地运用双果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一)该行为本身应该是善的,或至少不是不道德的。如果该行为本身已是不道德的,如:使用子宫帽,则绝对不得运用双果原则。(二)两种结果应当同时「直接」出乎该行为。如果善的结果并非直接出乎该行为,而是出乎恶的结果,则不淮使用双果原则。(三)只可有意取得善的结果,不淮有意获致恶的结果,如志在获取恶的结果,则这意向本身已是罪恶。这节末尾,教宗所举出的若干例子,便是以生殖器官的不妊娠,阻止放卵和生育为目的的,故教宗说:「是直接的绝育」,是不许可的。(四)对恶的结果,只应采取容许的态度,而且这容许的态度,还得有相当重大的理由;如果没有重大理由,或理由虽重大而不够相当重大,则亦不许可使用双果原则。为一般不懂神学者,要想运用双果原则,必须请教神父,因为上述四条件,并非人人所能一目了然者。

6         「修正自然缺陷是许可的」这原则本身并非错误。但在援引这原则之前,先须搞清,是否所谓自然缺陷真的是自然缺陷,而不是人们杜撰的,或幻想的,纯粹主观的缺陷。就如教宗在上节里所举出的妊娠太过接近」,那是一种真的缺陷,抑或是人们幻想的,主观的缺陷?其次,如果「妊娠太过接近」是一个客观的真的缺陷,还应该研究医生所指示的究竟是怎样的节育方法,如果方法本身便是坏的,如使用子宫帽,则绝对不能许可。此外还应顾到其它伦理原则,如:不得「只求目的而不择手段」等。

7         固然利用安全期和实行人工节育,不可同日而语,但满足情欲却非利用安全期的足用理由。关于这点,在本篇讲词第15节内另有交代,此节内,教宗的主要用意在斥责人工节育。

8         此处教宗指出,满足情欲并非利用安全期的足用理由。因为夫妻有积极义务,不阻止生育,这是这物主的圣旨,是一条积极性的法令。不过,如果真有重大理由来利用安全期,这理由或困难应是「非与法令本身不可分离者,亦非履行该法令的必然条件,而是来自他处者」,意思是说,倘若夫妻不能生育子女的理由或困难,是与生育本身无关的,如:贫困,生命危险,或遗传病等,则可以利用安全期。倘若不能生育的理由是与生育不可能分离的必然条件,如:分娩时一般妇女所有的普通的痛苦,就如守大斋时的感到肚饥,或告罪时感到害羞等,则这种理由或困难,不是利用安全期的足用理由。请参阅致公教产科医生讲词,注(6)。

9         「除将没有遗传病作为婚姻契约的条件外」这句话的含义错综复杂,非三言两语所能解释,故请参阅圣教法典一○九二条,或就教于一位精通圣教法典的司铎。此处译者以为应当声明的是:一般地说,如果有人在结婚后,发见对方有遗传病或其它缺陷(绝对的性无能或其它无效婚姻限制除外),他可以埋怨自己的昏庸无知或做事冒失,亦可以谴责对方狡诈阴险,隐瞒真相,但其婚姻是绝对有效的。因为婚姻是一种契约,而契约的有效性,不决定于:假如你事先知道是这样,决不会结婚;而决定于:你是否曾经愿意同此人结婚,是否曾经同此人结了婚。就如教宗此处所说:(无可否认,好些婚姻真的出于重大的错误,然而这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曾真心诚意和指定的对方结婚)。教宗又说:「为了婚姻的神圣,夫妻的尊严及子女的安全,他们的婚姻应当视作,为他所真正同意了的」。否则,你亦后悔结婚,我亦后悔结婚,大家都可以援引「婚姻无效」的一句话,来实行离散,那还成个什么社会!

10对地中海型血液和铑(RH)因素,吾以为我辈东方人大可不必过虑。前者只限于地中海沿岸的居民;后者则根据格来门氏的意见,只是白种人所有的因素。(A﹒H﹒Clemens﹐Marriage and Family﹐P﹒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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