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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反对教会神权者的责难
作者:保禄六世 发布时间:2007-11-27 来源:  点击:

一九七O年元月廿九日
韩山城译释 《教宗保禄六世论教会训导职权》,18-33页

台北:安道社会学社,1971

讲词大意
由于这篇讲词是致给罗马圣轮法庭的法官及职员们的,故不免特别强调教会的司法权。

教宗在提出了教会法官应具备的优点尤其爱德后,开始谈到现代最为突出的一种趋势,即人们往往假冒自由之名而蔑视权力。继而对反对教会权力尤其司法权者的责难,逐一予以答覆。

首先,人们以为教会的司法权是一个违反福音精神的制度。理由福音的首要内容是使人以解放人于束缚的爱德,享有天主子女的自由。法律及司法权既是以束缚人为能事,则其与福音所宣扬的爱德及自由怎能相容?

其次,人们以为圣统制亦违反福音圣训。因为福音精神要人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

最后,是教会的强制权。对这点现代人尤其敏感,故其反对亦最烈。

且看教宗如何作答。

**********

 

讲词正文
引言 答谢
1 诸位敬爱的法官及职员!我人以能全心答谢圣轮法庭主任,可敬蒙席非利彼亚克(Boleslau Filipiak)的致辞,深感欣慰。他曾成功地表达了诸位在这特殊场合下所有情感及心灵。他的致辞在我人心灵内激起现代教会法官的生动的图案,及其应有的意识,以及满全其任务所应具备的优点。教会法官要虚怀若谷,要拥有固有的义务感与责任心,要明智,要宽猛──猛甚至是必要的──相济,以期在诠释法律并将法律拍合于多变的人生所提供的具体个案时,沉着、无私。

法官首要优点:爱德
2 由此可见,诸位的使命何其重大。看了诸位对教会所做如此基本和重要的服务,我人不得不表示真诚的颂扬、活泼的感激及慈父的鼓舞。为了慰劳诸位所完成的微妙任务,今天我人乐意重复在圣教法学国际大会中所发表的几句简单而意义深长的话,亦即以往的一位着名法律学者用以形容现在和未来圣教法学家所有活动的话。他说:「任何教会博士,在诠释教会法律时,如果其全部训示及讲义以爱德王国为依归,则不致有所违碍和错误,只要决心使教会法律取得其固有宗旨,即拯救人灵」(Ivo de Chartres, prol. In Decretum: PL. 161, 47-48)。

3 诸位如将法律条文正确地拍合在具体案件上,则已满全了立法者的愿望,并对教会生命的发展大有贡献。但能使诸位的使命大放光明者,则是爱德。爱德能使罗马法极端推崇的判断「公允」(Equity)──公允二字在诸位已一变而为「出自福音精神的一个美德」与大额我略所谓「司铎的慎重」(Priestly moderation)──更形高贵而有利。

4 我人除对诸位出示我人的道德感表示器重外,亦有意发表几句鼓励的话,以期诸位在实际工作时,经常合乎理性并慷慨豪爽。

列举法官应有的精神
5 我人颂扬诸位的道德感,因为那是法官不可或缺的最高特色。似乎我人可以举出法官应有的主要特色,并私心庆幸,这样一来,可以证明诸位如何为这类重要特色所濡染。如所周知,法官是通过主观法(Jus subjectivum),亦即法官应有的高度权力及自由,来诠释客观法(Jus objectivum)即法律条文者。这说明,法官在审理案件上应异常客观和公允,俾能靠了耐心和坚毅的研究过程,而评价其所获致的每一因素,继而以冷静和不偏不依的公允精神来下判断。为达成这宗旨,无需对罗马及教会法典所述及的公允二字再事深入。这二字牵连到人们思想的严格评价。因此,现代教会及各国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两造的心理及主观因素特予注意,同时对他们的家庭背景及社会环境亦加以考虑。当然,在实际运用上述客观和公允精神时,法官不得轻视自然法亦即出乎人性之法的准绳,亦不得不尊重现行的成文法。因为成文法表现人类理性及公共福利的重要。但法官为能注意到上述一切因素,必须具备完整的守正不阿精神。假使法官原初没有这精神,则试图使他们拥有这精神的努力,势必徒劳无功。我人感到快慰者,是我人深知像诸位这些慷慨的教会公仆,业已注意到这点的迫切需要。

6 可爱诸位!我人奉劝诸位,要热诚正确地实施司法官的职务。诸位的生活既然经常与有关这职务的现实及困难不断接触,则诸位当然充分明瞭这职务需要多少及怎样的美德。我人曾说,需要不偏不依的精神,这精神的先决条件是高度而不变的廉正;需要无求于人的精神,否则,不免在法庭精神不能相容的贿赂、政治,偏袒等恶迹;在受理案件上需要郑重其事的精神,并意识到这是对「富有仁爱、慈悲而公道(咏,一一二,四)者的高贵服务,祂是「正义的审判者」(弟后,四,八),祂是」忠信及正义的「(若一,一,九)。

现代人反对教会司法权
7 这里,我们不得不对一个难题予以彻底的研讨。上述种种或许可说是对法官的一种颂赞,而对其职权的行使似乎需要一个辩护。理由是:司法权,尤其教会的司法权,其行使在今天受到指摘,就像它是一个越出福音精神的机构,因为福音所宣扬者,是精神及自由生活。人无不知,今天到处蔓衍着一种突出的趋势,是假借自由之名蔑视权力。大公会议在一篇专论信仰自由的、极具意义的文献内,曾强调说:「似乎有不少人,偏于假冒自由之名而完全拒绝并蔑视服从」(信仰自由宣言8)。一种所谓「崇尚神恩的趋势」,非常盛行,而成为一道反圣统制的逆流。人们由于只顾对神恩难以界说的功用加以强调,而置权力于危殆。于是便出现了一种普遍心理:人们为了准确保天主子女应享有的自由,而企图将「拒不服从」说成一件合情合法的举措。

8 人们采取这态度的原因,构成一个内容广泛,因而需要从长讨论的问题。不幸,为了时间的有限,我人只能以简单的惊告方式,将人们对教会法庭的责难归纳为三个要点:

(一)教会司法权有违福音精神
9 首先,人们援引福音,呼吁我们拥护自由而反对法律并反对一切法律。果然,福音的号召无非旨在使人获致卓越的精神自由。我们不能忘记,耶稣为了卫护天主子女的圣爱及自由而不惜无情地推翻法利塞人的法制主义。祂说:「你们一向听人说……」(见玛,五,二一)。此外,耶稣的整个宣讲,莫不指向内在精神生活,并以解放人类于束缚的爱德为依归。基督所言所行无非旨在于此。就如上述大公会议文献所强调者:「良善心谦的耶稣基督、我们的主及师傅,曾以耐心来吸引并促请其弟子们。祂为支持并巩固自己的宣讲,固然曾显示灵迹,以激发并增强听众的信德,但对他们从未施加压力……祂虽然知道有人在麦田中撒下莠子,却下令让莠子与麦苖一同滋长,直至收获之日,亦即世界末日。祂不屑于作一位握有政权的默西亚,并不欲以力服人,而甘愿以人子自居说:『人子来世并非为受人服事,而是为服事人』……最后,在十字架上为拯救人类,并为替人类取得真正自由,而完成救赎大功时,圆满结束了祂的启示」(信仰自由宣言11)。因此保禄宗徒在致罗马及迦拉达人书中,为反对犹太人的法制主义及拥护自由,而作了一个干脆的声明说:「如果你们随圣神的引导,就不在法律权下」(迦,五,一八)。又为制定一个与强制执行不克相容的圣爱的典章,而宣称:「全部法律包括在一句话内: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迦,一四)。

10 上述一切固然真实无伪,但宗徒真正的训诲并不止于此。宣扬圣爱和倡导内在及自由生活的耶稣本身,亦曾厘订其弟子应予奉行的伦理及实际章程;同时,一如我人即将说明者,亦曾立意委派一个拥有具体权力的权力,服务人类。

11 凡为了卫护自由、反对法律而援引福音者,必须注意法律二字的多重意义。梅瑟法律固已彻销,但自然法仍具有其自然就有的全副效力,这是无庸辞费的。犹如新约并不剥夺人们的自由,而是善用自由的向导;同样,制定法,只要以自然法为精神为原始,便捍卫人性的美善,处理并推动公共福利,保证私人不可侵犯及带有责任感的独立自主,不致受到一切意外的干优及不致为人妄用;而独立自主则是每人赖以有效玉成其人格者。自由与权力二词并不互相水火,而是相辅相成的两个价值。同时,它们的相辅相成一面有助于公共生活的增进,一面又有助于发扬每位成员的自发自动精神,而使其生活更加丰富。

12 自由的价值及其应受的尊重,不独不致因了拥护权力及法律的重要性而稍为减色,反而肯定:为安全而有效地保障公共福利,权力及法律乃必需的条件。一项基本的公共福利便是自由的运用。而这权利只在井然有序的共同生活中,始能取得充分的保障。果然,自由而缺乏明智及适当的规章作其保障,则自由何益于人?伟大的西塞禄说得有理:「为使人人享有自由,执法的官员及法官乃至我们每人都是法律的仆役」(Cicero, Pro Cluentio, 146)。

13 最后,福音法令总归爱天主爱人二者。斯二者又向三方面发展:首先是良心。因了爱德的法律,人的良心自由便更加发达并更有作为。其次是许多规诫与美德。因了爱德,它们不唯不约束人的自由,反而提高个人对天主,对他人,对自己的自由。最后是圣神的宠恩。因了爱德,信友虽拥有圣神的宠恩,仍常服从灵牧权力,并为在爱德中建立整个身体而服务(弗,四,六)。(1)

(二)教会圣统制有违福音精神
14 其次,人们为合法化其现有的反圣统制态度而高唱自由以打倒权力。此处人们亦援引福音圣训。但福音不唯不废除权力,反而加以屹立并巩固。一定,福音要权力为他人而服务,但并不因为权力来自社团,因而是社团的奴婢,反而因为权力乃上天所赐以统治并审判社团者,而权力的起因乃是天主圣旨的樍极介入。果然,耶稣并无意让人人自由解释其训示,而将这任务委托于一个合格的权威(见玛,二八,一六;谷,一六。一五;路,二四,四五;若,二O,二一);祂要祂的教会建立并构成一个由圣统制而组成的单位;祂要教会形成一个社会性的、精神性的及有形可见的机体,由人及天主两种因素而合成的唯一而复杂的现实(教会宪章8)。亦就因为教会是一个社团,故需要外在的构造和规则以及法律所固有的特色。因为「有社团,必有法律」。

15 所以,如果内在精神占有首席的话,则在教会这身体内,组织和服从二者将是永久不可撒销并为教会创立者所钦定的因素。大公会议曾这样提示我们:「教会……曾由我们的救主在复活后交由伯多禄照料并牧养,并将宣传及指导的责任委托与伯多禄及其他宗徒们,同时又建立教会为真理的柱石和基础(第前,三,一五)……这样建立并组成的社团屹立于至公教会内,这教会由伯多禄的继位者和与他亲睦相通的主教们治理」(教会宪章8)。一定,教会法典必将精神占有首席一点视作固有的最高法律,但同时亦顾及教会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团所有连带的需要。教会法典由于重视精神价值,故对圣事加以认真的保障,因为圣事是教会法律的中心。它禁止付洗成年人,除非他们明知和自愿地接受这圣事(Can. 752);除自由选择铎品者外,它不要人们进入并立足于神职界中(Can. 214, par. 1, 1994, par. 2);婚姻而缺乏自由同意,它不视作有效(Can. 1087, par. 1);但同时亦不容启示的内容为人所更动(Can. 1322-1323);不容教会权力陷入没有等级与任务不分的紊乱中(Can. 108, par1-3; 948);不容人们因其主动而颠倒基督所钦定的秩序;不容信德、圣事与记律的规章成为人间协议的对象──假使该协议只是由一些缺乏责任感的人们所主动所倡导(Can. 109, 208, 329)。教会法典,一如圣格肋门致格林多人一书内所说,受制于一条基本法令,这法令出原于天主,并通过耶稣基督而委托于宗徒。此后,宗徒「厘订了继承的规章,为使他们死后,其他被鉴定的人士执掌其任务」(1Cor, 42-44, 2)。因此,教会的组织与圣统制尊重法典的安排犹如教会出自基督圣意的宪法,目的是人们的福利及得救。而所谓人们,则是脱离罪恶而成为天主仆役者(见罗,六,二二),其圣召是充分生活于精神生命中。(2)

(三)教会强制权应予取销
16 最后,人们高唱自由,以对抗教会在行使司法权时,所有某些古老的或过度任性及严厉的作风。关于修改教会法典,人们正在公开讨论。凡涉及警戒、判决与弃绝的种种,皆使现代人锐利的敏感认定是应予摈绝者。人们好像在对付一个目前业已遭到推翻的极权政府的遗迹似的。但不可或忘者,是强制权亦以教会原始经验为基础。保禄宗徒曾运用运强制权以对待格林多教会(格前,五)。只需一看保禄宗徒这项实例,便可对这种严厉措施在牧灵方面的意义获致了解。保禄宗徒采取这措施,纯粹为了维持整个教会精神和伦理的完整于不坠,并为了犯罪者的利益。他说:「为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上可以得救」(格前,五,五)。

17 因此,强制权,如能以相宜的方式和尺度来运用,一面可替私人的权利服务,另一面则又为公共秩序服务。于是,我们再度进入了爱德领域。在爱德烛照下,如果相当重大的情况要求使用强制权,以捍卫公共福利,则可加以运用;即使执行该权力时,对错误者要极端慎重和谅解。至于如何做到这点,刻下正在研究中,希望精益求精,而适合今天人们对人格尊严所有日形严格与频繁的要求,并希望这样一来,可将强制权和谐地纳入现代社会中。关于强制权的必要性、适时及效果,任何人无从反对,因为这是本质上附系于司法权的一个因素。不过,如上所述,强制权亦是爱德的一个表现,而爱德则是教会的最高法令。犹如捍卫教会全体出自爱德的推动;同样,爱德亦使被惩处者明瞭强制权的必要性,而以有益的谦冲精神接受苦口而利于病的良药。(3)

结论
18 因此,我人不仅有意向诸位精通法学及善于诠释法律者,而且向我人所有子女重复大公会议上述文献的下列敦请:要竭尽全力培育作人的品格,使人们充分了解伦理秩序,知道服从合法权力而爱好真的自由「(信仰自由宣言8)。

19 我人对今天的会晤至感满意,这会晤让我人至少部分地谈到如此重要而又令人敏感的问题。值此令我人常常愉快的隆重会晤,我人以生动的喜悦及慈父般的至诚,再度奉劝诸位,要以崇高的信友意识善尽厥职!要尊重教会并绝对献身与教会,以答谢教会对诸位寄予的殷望!要以谦虚、热爱和不求名利的精神服务人灵!愿主圣宠常与诸位相偕!愿主的光明照耀诸位的日常生活!这是我人在司法年的开始竭诚对诸位表示的祝望!并降宗座遐福!

 

讲词注释
(1)「今天到处蔓衍的一种突出的趋势,是假借自由之名而蔑视权力。」人们用以反对教会权力尤其司法权的第一藉口,是基督的福音。人们说,教会内根本不应有法律存在,遑云司法权及法庭?其理由是:福音的菁华无非降生成人的天主圣言,以言以行来向人介绍「天主是爱」的伟大真理,以期人们由法律的奴役中得到解放,而享有天主子女的高贵自由。教宗的答覆是:诚然福音的主要内容是「以解放人于束缚的爱德为依归」,目的在「使人获致卓越的精神自由」。但这样的自由,只在人们拥有足用的爱德时,始能兑现。在人们没有取得足用的爱德之前,而侈谈自由,则自由将一变而为损人不利己的放任!基督福音之所以大谈爱德,只是希望人们取法乎上,而全力迈进,不致安于小成耳,初无意肯定人们业已拥有足用的爱德。基督比谁都清楚,人如何极端自私,故基督除将梅瑟法律加以废除外,不独仍然保留自然法及其它以自然法为精神、为原始的制定法的拘束力,而且祂亲自或通过宗徒及教会,又厘订了许多新的法令,以帮助人们在未能有效控制自我主义,和尚未拥有足用的爱德,而享有「从心所欲不踰矩」的自由之前,拥有具体的法律来照耀其理智,并加强其意志而善用自由。何况所谓爱天主爱人的双重爱德,正是基督所谓最重要及最大的诫命呢?

此外,13节内容似乎需要稍加注释。因为这节能令我们明白爱德怎样使人获享真的自由。(一)是良心自由。所谓良心自由,首在不受物欲的牵制而能自由自主地选择行善。由于爱天主爱人的爱德具有有效控制自我主义的能力──自我主义,如所周知,是各种物欲的根苗──故凡拥有足用的爱德者,其良心自由便「更加发达和更有作为」。(二)是对天主、对他人、对自己的自由。我们所以对天主、对他人、对自己感到有所掣肘,不能做我们愿意的善,而经常做我们不愿意的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力不从心,不能守好应守的规诫及拥有应有的美德。但人不知一切规诫与美德的总和便是爱德。人而拥有足用的爱德,则能易如反掌地守好各种规诫,具备各种美德。在这情形下,我们对天主、对他人、对自己自能得心应手,做到所愿意的善,而避免所不愿意的恶。而这正是真的自由。(三)是善用宠恩的自由。如果你蒙受了圣神的宠恩,你必须了解,圣神赐予宠恩,并不为了使他人服务你,而是为了使你服务他人尤其教会,而服务教会的第一要义便是服从其灵牧权力:否则,你对教会的服务很可能一变而为对教会的捣乱与颠覆。而这点唯有拥有足用的爱德者,亦即真的爱人及爱教会者始能做到。亦唯有拥有足用的爱德者,始能在运用其宠恩时,享有不为自我主义所羁绊的自由。

(2)人们反对教会司法权的第一责难,是司法权有违基督福音的圣爱及自由精神。其第二责难是反对教会的圣统制,肯定教会成员应当一律平等,无分轩轾。教宗的答覆是:固然一切权力皆以服务他人为目的,教会权力亦不能例外。但这并非说因为教会权力来自下层,故应为社团的奴婢,而是说教会权力来自天主,而天主赐予教会这权力的宗旨,乃是为统治并管理教会的。这点乃出自天主意旨的「积极介入」。凡耐心披阅教宗在此处所指出的四大福音的章节者,即可明瞭教会如何是一个出自基督圣意的圣统制社团。然则,谁敢擅自更动天主基督亲自建立的教会结构?

其次,教会的圣统制,虽然来自天主圣旨的「积极介入」,但教会仍然在可能范围内卫护人们的自由。这可由15节内教宗所举出的有关圣洗、圣秩个及婚姻圣事的几个例子作证。但有关启示内容、教会的圣统制及秩序问题,则不容人们任意更动,因为这些是出自基督的积极训示和安排的。

(3)至于强制权,则尤其是现代人全力反对的;这点构成人们对教会权力的第三责难。教宗说:「凡涉及警戒、判决及弃绝的种种,皆使现代人锐利的敏感认定是应予摈绝者。人们好像是在对付一个目前业已遭到推翻的极权政府的遗迹似的」。但教会强制权的行使奠基于教会的原始经验。保禄宗徒曾运用这项权力以应付格林多教会的某些不法分子。同时,这又是「本质上附系于司法权的一个因素」。假使人无从否认教会是一个社会,教会内必须有法律及司法权存在,则不得不承认强制权的必要性。不过,由于教会是以爱德为主要精神及最高法令者,故在行使该权力时,设法「对错误者极端慎重和谅解」。设法使「被惩处者明瞭强制权的重要性而以有益的谦冲精神接受苦口而利于病的良药」。这点,据教宗说:「正在研究中,以期精益求精,而适合今天人们对人格尊严所有日形严格与频繁的要求,并希望这样一来,可以将强制权和谐地纳入现代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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