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主教团常年大会关于弥撒礼仪歌曲决定事项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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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教团常年大会关于弥撒礼仪歌曲决定事项 |
| (主教团秘书处) |
弥撒用歌曲须经主教团审核批准,特公布以下要点: 前 言 根据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所颁布之「圣礼中的音乐」训令指出:「所谓圣乐,即指形式高雅及神圣,为举行崇敬天主的仪式,而做的音乐」(注一)。当今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延续前任教宗及梵二大公会议的教导,强调礼仪音乐的神圣性,应同时具有祈祷、尊严、美感的特点。因此不是任何音乐形式都适于礼仪庆典中(注二)。 依照新订《弥撒经书总论》的指示,为了确保礼仪的神圣性,弥撒中所用的圣乐,包括歌词和曲调均应经由主教团批准(见总论nn48,87,393)。因此主教团成立了弥撒礼仪歌曲审查小组并拟定以下之「弥撒礼仪歌曲审查要点」。其他举凡热心敬礼、各类神工、教友生活、善会祈祷及青年团康等歌曲,则不在此审查之内,但也不可转用在弥撒礼仪中,更清楚的说,就是:凡不符合以下审查要点者,不宜在弥撒中咏唱。 审查要点 歌词部分 原则上应完全应用礼仪所提供的经文:常用经文(垂怜曲、光荣颂、信经、圣颂、天主经及羔羊颂)应按照法订译文(即感恩祭典中所载者),不得任意增删,或以其他歌词取代。 专用经文(进堂咏、答唱咏、欢赞曲、献礼咏、领主咏)歌词应直接取自圣经章节(注三),或根据圣经章节重新编写。其他由私人编写而非根据圣经的歌词均应由主教团批准。 专用经文歌词的编写应能配合礼仪进行之用,即配合各部分的性质,就是合乎「对唱曲」(antiphonale),如进堂咏、献礼咏、领主咏;或「答唱曲」(responsoriale),如答唱咏、欢唱曲等的形式。 歌曲部分 曲调应按中文语言的特性︱「声调的抑扬、字团的律动」而创作,使人能听得明白。(注四) 曲调应配合礼仪行动的需要写成相对应的节奏和曲风,尤其不得创作「媚俗」之曲风。(注五) 常用经文曲调创作时宜按经文直接谱写,若因歌曲发展需要而重复某些词句时,也应按教会训导慎选。(注六) 专用经文的谱曲除应注意曲体外,也应注意礼仪行动的配合。(注七) 额我略歌曲仍享有特殊地位,教宗在其手谕中表示:歌曲越接近额我略调式,就越显得神圣并适于礼仪之用。(注八) 维护适当的圣乐: 为了整顿并促进礼仪圣乐,教宗在其手谕中,要求圣礼部及宗座圣乐学院特别注意此项问题;并且提醒主教团要尽心检验礼仪歌曲的歌词,并对适于礼仪用的曲调予以特别的关注和鼓励。(注九)鉴于歌唱在礼仪中的重要性,因此, 寄望于作曲者: 研读教会对圣乐的训导,如「论圣礼中的音乐」、「礼仪宪章」等。 研读弥撒礼仪,尤其歌唱部分的意义和功能。「弥撒经书总论」不可不读。 具有「教会意识」和「祈祷精神」。 寄望于选唱者: 选唱适当的、与礼仪结合之歌词。不可只注意会众是否会唱。 与礼仪季节、庆节,弥撒各部分行动相配合的曲调。不可仅以好听为标准。 为弥撒用的新曲、新歌,请交由主教团礼仪歌曲审查小组,经主教团批准后使用。 〔注〕 注一:见礼仪圣部训令「圣礼中的音乐」p.1,4条。(主教团82年5 月修订版) 注二: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论圣乐自动手谕「圣乐在礼仪中的适当角 色」(见英文罗马观察报周报28/01/04版,nn.3,4)。 注三:见礼仪及圣事部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p.14,23条。 注四:「声调的抑扬」即指中文语音「平、上、去、入」的特性,「字团的律动」即指字团的重音应与曲调之重音相结合,而谱出的节奏。 注五:当礼仪进行时,歌唱常伴随礼仪行动,如欢呼、游行、分饼等,歌曲的谱写应与正在进行的礼仪行动相结合,尤忌「媚俗」︱就是引进一般通俗歌曲曲风,如各类舞曲之节奏、各类流行音乐、爵士音乐、乡土民歌、古典音乐(如歌剧、艺术歌曲、其他乐器曲等)。 注六:特别注意「信经」的谱曲,因它与一般歌词性质不同。另:天主经谱曲时也应包括其引言、附祷经及结束词。 注七:进堂咏、福音前欢呼、献礼咏、领主咏都是伴随游行的歌,需以正规二或四拍子谱曲。 注八:见弥撒经书总论41号;教宗手谕,同(注二)n.12. 注九:见教宗手谕,同(注二)n.13;弥撒经书总论39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