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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不同宗教之婚姻的准则
作者: 保禄六世 发布时间:2007-12-25 来源:  点击:

一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沉鼎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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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不同宗教之婚姻,是天主教的一方,与或已受洗或未受洗之非天主教的一方所缔结婚姻,教会由于自己的责任,常为这种婚姻抱着隐忧。由于现时代的特殊环境,这忧虑日益加深了。过去,天主教教友与其他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各自为政,不相往来,时至今日,不但不再分隔,而且互相交往,日益密切,因此不同宗教的联合,也日益增加。同时,影响了文化的交流和工业的发展,农村生活的式微,迫使各种类形的群众,涌向工商业发达的都市。

教会知道不同宗教的婚姻,往往会同床异梦-少数例外-对于基督徒合一的促成,没有多大的帮助。事实上,不同宗教的婚姻,包含着无数的困难,尤其在教会的生活细胞中,引进了一种游离元素,对教友家庭来说,为了宗教生活的不同,使家庭难于忠诚地遵守福音的圣训,特别关于教会的敬礼和子女的教育,更难尽到教友的责任。

缔结不同宗教婚姻前的准备
为此,教会怀着责任感,奉劝天主教教友,缔结不同宗教之婚姻时,当体念教会热切的期望,在他们的夫妻生活中,能将共同生活与尽善尽美的心灵修养连接在一起。因为结婚与传生后代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教会以自己的教律,明白显示她对人类的关系,设法订定规律,一方面保证天主的诫命受到绝对的尊重,另方面结婚的自然权利受到安全的保障。

教会极警觉地关心青年的教育,使他们怀着责任感去了解他们的职责,并在教会中满全们的责任,教会在这二个问题上,无论对于准备缔结不同宗教之婚姻者,或已缔结这种婚姻者,都须予以明白指示。在不同宗教却已受过洗者之间的婚姻。虽然在宗教问题上,成为冷淡者的危险性较少,但这危险之是否易于避免,却要看结成不同宗教之婚姻的夫妇,是否彻底明瞭夫妻为终身伴侣的基督精神,以及有否所属宗教之执政人的指导。因为天主教教友与未受过洗的人结婚所发生困难,凭着司铎们谨慎明智的指教,是不难予以制胜的。

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别
教会无论在教义方面,或在教律方面,对于天主教徒与已受洗的非天主教徒的婚姻,和那天主教徒与未受过洗者的婚姻,不认为是等量齐观的;因为根据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的声明,他们虽非天主教徒,「但他们既信基督,并依法领受了洗礼,与天主教会虽非完全确有一种联系」(大公主义法令第三条)。尤其东方教会,他们在天主教以外受了洗礼,虽与我们分离,却仍保有真正的圣事,尤其是圣秩(神品)和圣体圣事,因此,他们和我们有很密切的联系(如上第十三-十八条)。无疑地,在受过洗礼者的婚姻中,因为是真正的圣事,确有某种神益的相通,但在受过洗礼与未受洗者之间的婚姻中是没有这种相通的。

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在已领受洗礼者之间却不同宗教的婚姻中,也不免困难重重。往往对于婚姻的圣事性质,对于在教会内举行的婚姻之特殊意义,对于有关婚姻和家庭的某些伦理原则之解释,对于向天主教应有服从的范围,对于教会行政应有的权力,不免会发生分歧的意见。因此,惟有基督徒获得了合一,这些难题才能获得圆满的解决。

天主教徒在不同宗教婚姻中的贵任
为此,应切实教导信友,虽然教会在特殊事件上,稍微放松了教规的约束,但她绝不能免除天主教徒一方面的责任,因这责任是通过天主的法律,即基督所定救恩的计划,衣照不同的环境,责成于我们的。

信友该记住,天主教徒方面对于婚姻,有保特他或她自己的信德之责任;也不淮许他或她去冒失去信德的危险。

此外,在不同宗教婚姻中的天主教徒一方面,不但坚守信德,而且该尽其可能,使子女领受天主教洗礼,接受天主教教育,以使他们能领受天主教为自己教民所设施的永远得救的一切方法。

不同宗教之婚姻应循的教律
子女的教育问题是特别困难问题之一,实际上夫妻双方都应负责,且绝对不能否认与教育相连的一切责任。因此,教会如同对于其他问题,以教律和司牧的关心寻求难题的解决。

记取了这点,将不会惊奇在不同宗教之婚姻中,见到教律为适应各种环境而不能一致,尤其是关于结婚的合法仪式,以及结婚的礼节,最后,有关司牧对于夫妇和所生子女应有的照顾,视夫妇的不同条件和他们与教会联系的不同程度,而异其照顾的实施。

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对于这么重要的问题,全体一致表示了诚切的关心。每次有机会时,每次证实了关心的诚切。的确,在大公会第三次会议中,教长们表决将整个问题呈托我们处理。

为迎合他们的愿望,教义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公布了一件「论不同宗教婚姻」的训令,题名为「婚姻圣事」,该训令已规定如果训令中的准则试验可行,则将以明晰正确的形式,把这些准则编入现今正在修改的法典。

在一九六七年十月间召开的世界主教会议的第一次大会中,提出了不同宗教婚姻的某些问题,教长们提供了不少有用的意见,我们决定将这些问题委托枢机主教的特别小组去审查,他们经过周详的讨论,将结论呈报了我们。

在这里我们先说,东方天主教会的教友与受过洗礼的非天主教徒,或与未受过洗礼的人结婚,不受本手谕制定的准则所约束。关于任何礼的天主教徒,与东方非天主教的基督徒之间的婚姻,教会最近制订了某些准则,我们希望能予以遵守。

为了使有关不同宗教婚姻的教会法规更臻完善,且在不违犯神律的条件下,使教律能适应新婚夫妇的不同的条件,并为遵照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特别在「大公主义法令」及「信仰自由宣言」中所表示的意愿,同时,缜密地考虑了世界主教会议所发表的愿望,我们凭我们自己的权力,经过深思熟虑,制定并公布下列的准则:

1 在二位受了洗礼的人之间,一位是天主教徒,而另一位是非天主教徒,他们不能合法地缔结婚姻,除非预先获得了当地教长的许可,因为他们的婚姻本质上阻碍双方宗教的宗全互通。

2 二人之间,一人在天主教受了洗礼,或为天主教所收纳,而另一人是没有受过洗礼的,除非事先获得当地教长的许可,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3 为了时代、地区、人事的条件和环境,祇要有正当的理由,教会对于以上二种阻碍,不会推辞予以许可的。

4 为获得当地教长免除阻碍的许可,天主教的一方当声明自己准备避免失去信德的危机,并当诚实地保证,竭其所能,使众子女受天主教的洗礼和天主教的教育。

5 天主教一方所作的声明与保证,应及时通知非天主教的一方,使他切实明瞭天教一方所作的保证和所有的责任。

6 结婚的双方,都须教以婚姻的目的及其本体的特性,这是任何一方不能不知的。

7 主教团在自己的地区范围内,有权规定那不能或免声明及保证的形式:或口头,或书面,或在证人前;并规定在公开范内应有的证明,和怎样通知非天主教的一方,以及其他应时必需的事项。

8 不同宗教之婚姻,该遵照教会法定仪式举行,这仪式为婚姻有效是必须,但不妨碍东方教会部,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所公布「婚姻增长」法令的规定。

9 如有重大困难阻碍举行法定仪式,则当地教长有权豁免不同宗教婚姻的法定仪式。主教团可规定一种准则,依此准则在自己的地区内,上述的豁免可合理合法地予以施行,但不妨碍有些公开的仪式。

10 注意,一切有效的婚姻,都须忠实地在法定簿册内予以记录。并须设去使非天主教的牧师,在他们的簿册内也登记与天主教结婚的事实。

主教团可在自己地区的范围内,规定一种统一的格式,依此格式,获得豁免法定仪式而公开缔结不同宗教的婚姻,在定簿册内予以登记。

11 至于举行不同宗教之婚姻的礼节,如果取之于罗马礼节经书,则当使用我们所公布的「婚姻举行礼规」,一方天主教,与另一方受过洗礼的非天主教结婚(39-54条),一方天主教与另一方未受过洗礼的人结婚(55-66条)。但若机缘偶合,天主教与已领受洗礼的非天主教结婚,由当地教长的同意,可用弥撒内举行婚礼的礼节(19-38条),但当遵守总则论圣体的规定。

12 主教团对于不同宗教之婚姻,以自己的权力有所规定,则当呈报教宗。

13 在司铎前,或在天主教六品及非天主教的牧师前举行婚礼,双方各行各的礼节是禁止的;天主教的结婚礼以后,再行别的宗教礼以再征结婚的同意,也是不许的。

14 地方教长及本堂神父,应该设法使天主教的配偶,及由不同宗教婚姻所生的子女,获得精神援助,使之满全良心的责任;并欢勉他们常把天主教信德的神恩放在心上,而且以实行来为它作证,「以温和,以敬畏,保持纯洁的良心」(伯前:三,16);他们还该帮助新婚夫妇培育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团结,如果双方都是基督徒,则这团结是建基于他们的洗礼的。为要达到这些目的,希望教长或司铎,能以坦诚与信任和其他宗教团体的负责人,建立友好的关。

15 教会法典第二三一九条所定的惩罚,已完全废除;已遭受惩罚者,则中止惩罚的效力,但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

16 当地教长能赐予不同宗教婚姻的婚效追认,但当遵守本准则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以及依法应守的条件。

17 在遵守这些准则上,如有特别困难和疑问,则当求解于教宗。

本手谕所公布各项,均坚定而有效,并命令于本年十月一日开始完全生效。

 

教宗保禄六世

一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发自罗马伯多禄大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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